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更二字,107年度,8號
TNHV,107,上更二,8,2019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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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租賃契約第7條第2項第1款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3,613 ,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判命 上訴人給付3,613,992元本息,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而被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既受敗 訴之判決,被上訴人於本院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另被上訴人追加請求上訴人給付424,001元本 息部分,為無理由,併予駁回。被上訴人此部分追加之訴, 既受敗訴之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 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被上訴人之追加之 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郭貞秀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上訴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佳穎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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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泉加油站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