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建上字,96年度,11號
TNHV,96,建上,11,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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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丙○○ 主張被上訴人乙○○甲○○併存債務承擔人應予甲○○負 連帶給付之責,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或 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 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民法第271條前段亦訂有 明文。上訴人丙○○係求為命上訴人甲○○及被上訴人乙○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丙○○及原審原告楊林金鳳1,793,289 元本息,依民法第271條前段規定,乃為請求由上訴人丙○ ○及原審原告楊林金鳳各平均分受該1,793,289元本息債權 ,原審判命被上訴人甲○○給付其中超過896,644元5角本息 部分,已逾上訴人丙○○聲明之範圍,屬訴外裁判,則有未 洽,上訴人甲○○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 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至於 上訴人丙○○就此部分於本院審理時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追 加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丙○○896,644元5角本息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審就上開准許之538,689元 本息部分,判命上訴人甲○○給付,並依上訴人丙○○之聲 請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上 訴人甲○○指摘原審關於此部分之判決為不當,而聲明廢棄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雖上訴人甲○○於本院就此部分為 免為假執行之聲請,因金額未逾150萬元,上訴人甲○○已 不得上訴而確定,自無宣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至原判決逾 此部分(即357,955.5元本息,896,664.5-538,689=357,95 5.5),為上訴人甲○○敗訴之判決,並為假執行之宣告, 即有未洽,上訴人甲○○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為不當,求為 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不當之判決廢棄, 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駁回上訴人甲○○其餘請求 即對被上訴人乙○○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 合,上訴人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非有理 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結果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 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丙○○上訴及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上 訴人甲○○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丙○○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依法須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得上訴。
上訴人甲○○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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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