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221號
TNHV,108,上,221,2020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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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黃春田 

  視同上訴人 黃英鑑(即黃吉三之繼承人)

        黃吉光 
        黃吉滿 
        黃建平 
        林義靜 
        孫天日 
        孫錦蟬 
        孫岳琳 

        黃阿素 

        黃阿春 
        陳黃玉 
        黃秋月 

        湯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黃春田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
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
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
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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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