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黃春田
視同上訴人 黃英鑑(即黃吉三之繼承人)
黃吉光
黃吉滿
黃建平
林義靜
孫天日
孫錦蟬
孫岳琳
黃阿素
黃阿春
陳黃玉
黃秋月
湯黃秋香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黃春田不服本院
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
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
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
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
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