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字,89年度,57號
TNHV,89,重上,57,2006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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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㈡第262、263頁),已生債權讓與之效力;復於85年1月5 日將喜東段24號土地出售與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時效抗辯 並無理由,業見上述。從而,上訴人依繼承、買賣及債權讓 與之法律關係,訴請張凝華之繼承人即被上訴人等應就其被 繼承人張凝華之遺產即坐落台南市○區○○段二四地號、地 目養、面積247,741平方公尺、應有部分960分之6;暨台南 市○○段六0五之五五地號、地目雜、面積202平方公尺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將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應有理 由,原審疏察,遽為上訴人敗訴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 原判決,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光秀
法 官 楊省三
法 官 曾平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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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