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重上國更(三)字,105年度,1號
TNHV,105,重上國更(三),1,2017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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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國更㈢字第1號                                         
上 訴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制前為南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被 上訴人 郭天送 
      詹賜仙 
      詹胡癡 
      林淑芬 
      詹福杉 
      林啟欣 
      蘇王阿霞
      林金連 
      詹平山 
      梁朝欽 
      梁朝榮 
      楊萬斷 
      楊福成 
      趙中正 
      詹蘇鳳 
      詹蘇金蘭
      詹萬得 
      林吳盞 
      趙連聰 
      趙郭月 
      楊閙進 
      林 諓 
      王 樹 
      林六安 
      梁文豪(兼梁王金之承受訴訟人)
      梁秀勤(兼梁王金之承受訴訟人)
      梁玉明(兼梁王金之承受訴訟人) 
      梁朝全(兼梁王金之承受訴訟人)
      梁迷蘭(兼梁王金之承受訴訟人)  
      趙漢祥 
      趙王美珠
      詹秋泉 
      詹蘇菊 
      詹金柱 
      林文福 
      李維鼎 
      李霞蕙 
      王鵠壽 
      蘇國治 
      林朝火 
      趙國正 
      趙琴村 
      黃慶茂 
      黃清直 
      曾月津 
      王韻茹 
      王振吉 
      王佳貞 
      王萬教 
      陳龍源 
      趙 銘 
      蘇謝金鑾
      梁文株 
      楊鄭阿秀
      梁聯飛 
      王蘇秀蘭
      王榮燦 
      梁坤進 
      梁坤田 
      王鄭雪花
      張俊龍 
      王陳蘭 
      趙國祥 
      陳王秀枝
      鄭塗牛 
      蔡武憲 
      王榮發 
      林西川 
      吳素娥 
      陳三郎 
      翁連壽 
      郭景濱 
上列7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律師
被 上訴人 王文化 
      王詹鉛 
      王文田 
      王睦仁(原名王文全)  
      王文慶 
      王金朱 
      王映君 
      王南田 
      王雲成 
      蘇新德 
      張敏農 
      詹進源 
      詹 成 
      蘇進旺 
      王楷老 
      楊梁于 
      楊川輝 
      楊川榮 
      方莉如 
      楊秀菊 
      趙康美 
      張黃罔受
      張 慶 
      林水泉 
      林金錡(即追加原告)  
      林瑞卿(即追加原告)
      林金標(即追加原告)
      王得榮 
      王黃玉蘭
      王建清 
      王馯翔 
      謝王月花
      呂王秀盆
      謝王秀珍
      詹智遠 
      楊 萬 
      王 菊 
      林崑龍(即林梁西之承受訴訟人)
      林崑信(兼林梁西之承受訴訟人)
      林俊宏(即林梁西之承受訴訟人)
      林淑芬(林梁西之承受訴訟人)
      張振家 
      張振順 
      張秀勤 
      張秀端 
      張黃金愛
      王 昌 
      王胡金螺
      詹萬益 
      詹王罔腰
      許天枝 
      梁登祿 
      蘇瑟和 
      梁晋榮 
      蘇月珠 
      王莊吳忍耐
      王振芳 
      王振松 
      王惠珠 
      陳王惠蓮
      王惠香 
      王俊傑 
      王梁夢月
      楊連頂 
      王詹彩琴
      林陳碧賢
      王仁傑 
      楊順理 
      王高格 
      李乾道 
      李福村 
      李天德 
      王謝好 
      趙建明 
      王健龍 
      莊梁換 
      莊祥毅 
      莊鎔鴻 
      莊錦雀 
      莊靜如 
      陳山金田
      王陳修 
      王清泉 
      許錦村 
      許胡桂枝
      許安正 
      許陳金蘭
      蘇明章 
      蘇金樹 
      張胡愈 
      梁鄭客 
      王武春 
      彭王尖 
      王 力 
      王財華 
      王錦蓮 
      蘇洪玉鸞
      王蘇月桃
      蘇 粉 
      蘇清春 
      王東煥 
      王天順 
      康罔流 
      王大樹 
      王梁秀枝
      康素蘭 
      洪金進 
      張侯田 
      張進勳 
      張正浩 
      張力緒 
      王林美霜
      林張玉秀
      張耿銘 
      王寶泉(兼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王延任(兼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貞(即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王美純(即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秋(即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王淑芳(即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蘇洧宏(即蘇老餉之承受訴訟人)
      蘇茂晟(即蘇老餉之承受訴訟人)
      蘇國寶(即蘇老餉之承受訴訟人) 
      蘇俊吉(即蘇老餉之承受訴訟人)
      蘇家弘(即蘇老餉之承受訴訟人)
      蘇鈺婷(即蘇老餉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王文化以下至蘇鈺婷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良傳(兼王黃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兼王文化以下至蘇鈺婷之
共同複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上 訴 人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制前為南部科學園區工業園區管理局)」記載,應更正為「上 訴 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制前為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清恭

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蔡勝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宬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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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