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8年度,275號
TNHV,108,上易,275,2020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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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275號
被上 訴人 劉謝月娥(即被上訴人謝添福之繼承人)
      謝 煥 德(即被上訴人謝添福之繼承人)
      謝 耀 邦(即被上訴人謝添福之繼承人)
      謝 俊 明(即被上訴人謝添福之繼承人)
      謝 月 美(即被上訴人謝添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與上訴人謝竹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謝月娥、謝煥德謝耀邦謝俊明謝月美為被上訴人謝添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上開規 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 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謝添福已於本院審理訴訟繫屬期間即民國( 下同)108年12月19日去世, 其繼承人為劉謝月娥、謝煥德謝耀邦、謝燦慧、謝俊明謝月美等,有繼承系統表及戶 籍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43至57頁)。嗣謝燦慧已於 109年6月4日(本院於同年月5日收狀)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 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54至155頁);惟劉謝月娥、謝煥德謝耀邦謝俊明謝月美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亦未拋棄繼 承,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03月17日南院武少字第10900 00697號函及本院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㈡第65、1 96至200頁)。 爰依上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謝 月娥、謝煥德謝耀邦謝俊明謝月美等為被上訴人謝添 福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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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