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6號
TNHV,113,上,6,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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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發票人 備考 1 000000000 175萬元 103.01.14 未記載 上訴人 被上訴人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票字第399號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2 000000000 65萬元 103.01.14 未記載 上訴人 被上訴人未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3 000000000 170萬元 103.01.14 未記載 上訴人 被上訴人未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合計 4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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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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