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92年度,318號
TNHV,92,上易,318,2004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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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上訴人另主張被佔用部份收回可以增加使用收益,可規劃泳客之休息室等, 故而占用之面積與被上訴人收益息息相關云云。然查,系爭委託經營管理費用 係以預計營收利益之四成,作為招標之底價,而非以面積計算,已如前述,故 被上訴人以面積計算損失,其計算基準已無理由。且上訴人以現況委託經營, 被上訴人早已估算過可能之收益,才會進場投標,其既然已評估過收入與支出 ,自不得以事後認為設備不足,影響收益,進而主張上訴人所給付之面積不足 ,而影響其收益;又依據原審勘驗報告可知,除被佔用部份外,泳池看台下方 ,尚有許多面積尚未利用,被上訴人如果有心要妥善利用看台下方之面積,早 就可設置泳客休息室、選手休息室等等設施,但均未見被上訴人有任何設置, 顯見被上訴人原本就無心要設置其所述之設備,至於交付面積不足僅為獲得賠 償之藉口爾爾,是被上訴人此部分之主張,亦難憑採。四、綜上所述,上訴人抗辯,自屬可信,被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從而,被上訴人 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六十萬三千五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命上訴人給付六十萬三千五 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林  金  村
~B2   法官 曾  平  杉
~B3   法官 袁  靜  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吳  銘  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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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