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8年度,177號
TNHV,108,上,177,2020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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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楊三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得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10
5,021元(新台幣,下同),反訴部分1,906,408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分別為1,665元、29,863元,總計31,528元,又對於第二
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律師委任書或依
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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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