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5年度,208號
TNHV,95,上,208,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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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 所示,至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其餘1,690,376(即3,059,588元 <本件上訴金額>-1,369,212=1,690,376)本息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經核則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 判決此部分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擴張請求 之6,848元及自民國96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上開勝訴部分(含追加之訴) ,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佐藤公司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上訴人其餘擴張之訴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結果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 部無理由,附帶上訴人佐藤公司附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 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李素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依法須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鈴香
【附記】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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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佐藤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