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00號
TNHV,109,聲,100,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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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張 閔 景
代 理 人 施 淑 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治民間就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050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上易字第五○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稽其修法意旨,良以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 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除有依法令 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 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 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 維其訴訟權益。而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 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此觀司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07日修正發布之「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之修正說明即明(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8號裁判參照)。次按當事人及依法 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 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亦定有 明文。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 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 ,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件訴訟之原告,為得知法院審理 筆錄記載內容,以瞭解筆錄正確性與筆錄未及之部分,並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爰聲請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準備及辯論程 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0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 事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上開事件 由本院審理中(已辯論終結並定109年8月06日宣判),復已 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聲請人並應依前揭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 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 ,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 法院處新台幣3 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王浦傑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文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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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院準備及辯論程序期日(年/月/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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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11月27日 │
├──┼──────────────────┤
│2 │109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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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9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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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