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二)字,105年度,27號
TNHM,105,金上重更(二),27,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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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聯期間,也有參與新制,因賴月女稱新制開立支票,所以 參加等語(一審卷八第211 至228 頁)。
②證人許文馨證稱:伊曾投資「阜東集團」,後經鄰居介紹認 識賴月女,乃把投資金額交給賴月女;94年5 、6 月賴月女 成立德聯投顧,伊任幹部,賴月女每個星期會跟伊等主要幹 部開一次會,伊記憶中有陳德裕、巫志彤、賴碧霞、鄭秀合 、盧品心、鄭芷宜、黃金龍等人,各有人脈。除了極少部分 拿現金外,伊下線投資金額會匯入廖志仁在華南銀行板新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再由廖志仁匯款給賴月女持有之 廖志仁合庫五洲分行帳戶,德聯投顧未交任何股票憑證或單 據證明給投資人;伊一直跟著賴月女,從天力、到華氏鼎、 德聯,參與第一、二市場,訊息由賴月女提供或由賴月女提 供帳號、密碼,供伊等上網瀏覽資訊等語(一審卷八第231 至233頁 、第239 至244 頁)。
③證人巫志彤證稱:於94年3 月間,伊與賴月女離開華氏鼎公 司,由賴月女另外成立德聯投顧公司,並擔任實際負責人, 伊轉到德聯投顧,繼續找親友投資,在德聯投顧期間,伊又 找親友陸續投資800 萬元;伊都是用現金拿到德聯投顧當面 交給賴月女,然後陳佩綺會到德聯投顧來收錢;德聯投顧之 負責人是賴月女,主要幹部有伊、廖志仁、趙秉樺;陳育珅 集團有指示伊等從事代操業務,就是由投資人將資金放在自 己的戶頭內,但是把證券帳戶之帳號及密碼交給公司,由公 司來幫投資人買賣股票等語(調二卷第361 至363 頁)。 ④證人陳德裕證稱:94年2 月起,伊才到德聯投顧跟顧問賴月 女,伊最後一次將資金上繳給賴月女係於94年年底左右;為 了要配合陳育珅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賴月女、李秝蓁及陳淑 麗等三人於94年8 、9 月間,於臺北市德惠街統一大樓另外 成立證戰專門從事代客操作業務;德聯投顧賴月女有從事代 操信昌公司股票業務,賴月女叫伊等告訴投資人去開立證券 帳戶,鼓吹可以在他們自己的帳戶內從事代操業務等語(調 二卷第154至157頁)。
⑤證人郭慧君證稱:陳育珅開會時,各投顧會派人參加,德聯 投顧由賴月女出席,該投顧之業務報告也由賴月女為之等語 (一審卷九第92頁)。
⑥證人林妤蔆證稱:94年9 月間陳淑麗遭陳育珅處罰休息,伊 乃轉向賴月女投資,並曾匯款279 萬元到趙秉樺臺灣銀行圓 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轉交賴月女,當時投顧幹部向伊 宣稱投資可獲利,以每期十至十五日計算,每期保證獲利4% ;另賴月女有要求伊用自己的戶頭買進信昌股票,由該集團 幫伊操作,張數伊不記得了,金額大概有六十萬元等語(調



二卷第394 至396 頁)。
⑦證人林辰縈證稱:94年間,盧粹珍告知可跟德聯投顧投資, 每月可獲利3%以上,伊就於94年5 月間將資金投入,並匯給 盧粹珍等語(併十九偵二卷第7頁)。
⑧證人盧粹珍證稱:林辰縈、林蔓臻、陳怡君、許文偉等將款 項匯給伊後,伊再轉匯給鄭芷宜等語(併十九偵二卷第7 頁 )。
⑨證人鄭芷宜證稱:之前廖志仁及其配偶許文馨向伊表示可以 投資股票獲利,伊就與盧粹珍等人一起匯款到趙秉樺帳戶, 是賴月女叫伊匯到趙秉樺帳戶;伊也有匯到廖志仁許文馨賴月女的帳戶等語(併十九偵一卷第110 至111 頁、併十 九偵五卷第41頁)。
⑶並有被告賴月女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 港墘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趙秉樺臺灣銀行圓 山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廖志仁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 0000000000號、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 板橋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取款 憑條、交易明細、銀行轉帳收入傳票翻拍照片、匯款申請書 翻拍照片、取款憑條翻拍照片、現金支出傳票在卷可憑,復 有扣案之德聯投顧全權委託代操資料、下單進出明細表、股 票操作手冊、德聯投顧公司識別證、員工名片、交易須知、 客戶資料,銀行帳戶資料等足參。
⑷互核被告賴月女之供述及上開各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資料, 足證被告賴月女確有親自或透過其幹部、下線收取投資人巫 志彤、盧粹珍、鄭芷宜、林蔓臻、陳怡君、許文偉、林辰縈 、林妤蔆等人之投資款(詳如附表二之四編號171 至177 所 示),上繳該集團,並配合該集團從事全權代客操作業務之 事實。據此,被告賴月女自94年1 月起(其開始參與該集團 犯罪時間之認定,詳後述),即在94年3 月間成立德聯投顧 之前,已參與該集團向投資人吸金之運作,並於成立德聯投 顧之後擔任該投顧實際負責人,負責德聯投顧繼續向投資人 吸金之任務,並將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上繳由該集團首腦陳育 珅作為他用,未實際為投資人購買所謂斷頭股票,及日後配 合陳育珅之指令從事代操業務,而為吸金及從事證券投顧、 全權委託代操業務之行為。
⑸再者,證人陳育珅復於原審證稱:「該集團全國各投顧幹部 每月例行集會一次,且為解決第一市場資金缺口,始有第二 市場,為解決第二市場問題,方又有第三市場。不論第一、 二、三市場或清三股票,該集團投顧實際負責人均有詐欺之 犯意」等語(一審卷九第6 、17、24、30頁)。況被告賴月



女自承先前曾投資陳育珅之「阜東集團」三千多萬元,而無 法取回,已如上述,則被告賴月女應已知悉陳育珅以投資斷 頭股套利方式行詐欺之實之行徑,且明知無法交付投資人購 買股票之憑證,仍以投資股票獲利號召投資人,後期更以吸 收新資金作為舊投資人追討投資金額之緩兵之計,復明知德 聯投顧尚未取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業務之許可, 仍建議、推介投資人購買股票,日後並配合從事代客操作業 務,自有參與該集團吸金業務而施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及 違反證券投顧法之行為。
⒋被告章琳琳部分:
⑴被告章琳琳曾經投資「阜東集團」而為投資人,其於93年3 月間進入華氏鼎投顧任職前,已知悉陳育珅因「阜東集團」 詐欺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章琳琳於93年年底擔 任華氏鼎投顧之幹部;而華氏鼎投顧臺北營業處向投資人吸 金之方式,係先向客戶推出特定股票,邀集客戶進行投資, 若客戶有投資意願,在客戶決定購買之數量後,將錢交給接 洽之業務,業務人員再將錢交給盧明娟,由盧明娟將錢上繳 該集團,統一由公司進行操作,買賣股票的時點均由公司決 定,之後公司會再決定進行下一檔投資標的的買賣,投資人 若要繼續進行買賣,則以補差額的方式處理,若不願意繼續 投資,則可辦理退款;該集團主要保證就集團操作股票所獲 得之利潤,由該集團分得其中40% ,投資人則獲得其中60% 之利潤;該集團約在94年7 、8 月間從事代客操作業務,即 投資人將資金存放在自己之帳戶內,但委託授權公司代為操 作股票,每位投資人在帳戶中最低額度至少要20萬元,公司 代為買賣股票期間,保證單月獲利為2.8%;94年10月間華氏 鼎投顧未再繼續營運後,被告章琳琳負責協助華氏鼎、邵氏 及德聯等投顧公司的同事處理投資人疑義,安撫客戶不滿情 緒;嗣94年11月間,因陳佩綺、盧明娟不知去向,陳育珅希 望被告章琳琳能出面協助將陳佩綺體系(陳系)整合起來, 被告章琳琳乃接受陳育珅之委任,擔任陳育珅之特別助理, 協助處理有關陳佩綺體系所屬公司之整合工作,就是協助處 理陳系所屬客戶之疑慮;被告章琳琳於任職該集團期間,曾 招募3 個會員,於94年7 、8 月間,被告章琳琳有3 個客戶 在日盛開戶,交給盧明娟代操,客戶會將錢存入銀行帳戶, 由盧明娟、王國庭依陳育珅指示下單操作等情,業據被告章 琳琳供認在卷(偵三卷第114 至116 頁、第119 至127 頁; 偵六卷第471 頁;一審卷九第41頁;本院卷四第194 頁)。 ⑵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育珅、吳乃一、王國庭,及證人即投資 人黃秀貞亦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陳育珅證稱:「阜東集團」案件交保後,由伊再發出「 標的」買賣股票,由邵雪珠等人再去吸收資金應付舊投資人 ,但發出的標的依當時的資金、各方面條件是不可能有任何 操作可能;吸收之資金上繳,係為建立公信,且進款要匯給 退款人,退款人又可能要進款,則又可以再將之退給進款人 ,持續運作,可讓投資人認為公司依然在運作;當時因沒有 股票實際交易,只是以時間換取空間而已,且未成立各投顧 公司前,即已實行以新資金供應舊投資人退款之策略;該集 團各投顧公司均無全權委託許可,有些甚無證券投顧許可及 公司登記,投顧公司設立只是一種區隔,可強化集團組織及 形象,因投資人之參與非因各別投顧公司之故,而是因集團 形象。第一市場、第二市場、第三市場,最主要是讓客戶覺 得伊等有實際交易,但實際沒有股票交易;94年6 月1 日第 一市場鎖單,進入第二市場,僅是拖延戰術,主要幹部均悉 ;集團每月有例行會議,全國幹部一起參與,幹部吸金有佣 金等語(一審卷九第6 至19、25、36頁)。 ②證人吳乃一證稱:章琳琳曾出席投資說明會,並任華氏鼎投 顧幹部,後又任陳育珅特助,於該集團無法出金給投資人時 ,仍一再鼓吹投資人加入新制,並到處遊走替陳育珅說明舊 資金不再退款,要參與新制,才能退款等語(一審卷八第97 頁、第100 至102 頁)。
③證人王國庭證稱:章琳琳帶高雄的客戶來證戰中心,有提供 2 、3 個帳戶交由伊等來下單等語(一審卷九第114 頁反面 )。
④證人黃秀貞證稱:94年4 月間,伊以前的同學章琳琳任職華 氏鼎投顧,邀約伊姊姊黃秀卿投資,且說半年期間可以保證 獲利50% ;章琳琳又主動向伊邀約投資,但伊覺得投資風險 太大,章琳琳又說可以從事代操,期間陳育珅、陳佩綺、章 琳琳及助理等多人,經常到伊高雄店裡,邀伊投資,及招攬 其他親朋好友一起投資,伊才於94年7 月14日與同事林桂年 及陳碧燕共三人,一起集資五百萬元,分別以林桂年及陳碧 燕之新開戶日盛證券帳戶存入二百萬元及三百萬元,再將帳 戶及密碼給章琳琳章琳琳再交給王國庭及盧明娟在臺南進 行代操,後因伊於94年9 月間沒有拿到該月份之獲利,要求 章琳琳退款,章琳琳就以其他理由搪塞等語(調二卷第408 至411 頁),並有黃秀貞提出之戶名林桂年、陳碧燕日盛證 券公司證券存摺、活存存簿交易明細、委託密碼條可憑(調 二卷第412 至418 頁)。
⑶互核被告章琳琳之供述及上開各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資料, 被告章琳琳既於93年3 月間進入華氏鼎投顧任職之前,即已



知悉陳育珅因「阜東集團」詐欺案件,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且其於任職華氏鼎投顧之後,亦已知悉該投顧公司之營業方 式(吸金方式),並於93年年底升任該投顧之幹部,嗣於94 年10月間華氏鼎投顧未再繼續營運後,出面負責協助華氏鼎 、邵氏及德聯等投顧公司之同事處理投資人疑慮,安撫客戶 不滿情緒,並於同年11月間受託擔任陳育珅之特別助理,以 協助整合陳佩綺所屬之陳系各投顧公司及協助處理陳系所屬 客戶之疑慮,足見被告章琳琳對該集團之吸金運作方式知之 甚深,其雖非華氏鼎投顧之實際負責人或顧問,亦非該集團 旗下其他投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顧問,然其就陳佩綺所屬 「陳系」而言,應仍處於重要之地位甚明。否則,斷無可能 於94年10月間在華氏鼎投顧未再繼續營運後,出面擔負協助 華氏鼎、邵氏及德聯等投顧公司之同事處理投資人疑慮暨安 撫客戶情緒之重責大任,更無可能於同年11月間,接獲該集 團首腦陳育珅委託擔任特別助理而協助整合陳系各投顧公司 之工作。佐以證人黃秀貞王國庭上開證言及上開非供述證 據,益徵被告章琳琳至遲自94年4 月起(其開始參與該集團 犯罪時間之認定,詳後述),即已參與該集團吸金之運作, 並以華氏鼎投顧幹部之名義,向投資人為吸收資金之招攬行 為,並進而於94年7 月間,配合該集團從事全權代客操作業 務之事實。
⑷又稽之被告章琳琳之94年11月18日「針對陳系發展及問題疑 慮之解決模式」文宣載明:「一、…如證戰運作成功,必然 在明年5 月31日前得以分批沖銷…。二、…如今日會議確定 整體發展方向,中央證戰必採多方上攻模式進場作價…至於 賣出將由本方主導賣出動作,以免亂序造成新賣壓產生。三 、…本方仍向全國證戰單位要求全面整合運作,分六次下放 夏日脈動損失。…」等語(附件一卷第226 頁),其猶鼓吹 幹部、客戶配合證戰代操業務。另依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被 告章琳琳與其表姐龔秦屏於94年12月29日電話通訊中言及: 「我們之前作代操那一塊,試驗到現在已經差不多了,像信 昌公司股票現在已經開始賺錢,全部都已定位,規定到全泰 證券開戶,融資戶每月獲利2.5%,非融資戶獲利2%」等情( 偵三卷第127 、131 頁),仍在討論代操業務,亦均足證被 告章琳琳確有參與該集團代操股票業務之行為。 ⑸依上所述,被告章琳琳自94年4 月起,即在94年11月間擔任 陳育珅特別助理之前,已參與該集團向投資人吸金之運作, 並於日後配合陳育珅之指令從事代操業務,而為吸金及從事 證券投顧、全權委託代操業務之行為甚明。而被告章琳琳先 前曾投資陳育珅之「阜東集團」,並已知悉陳育珅因「阜東



集團」前案而遭起訴,已如上述,則被告章琳琳應已知悉陳 育珅係以投資斷頭股套利方式行詐欺之實之行徑,且明知無 法交付投資人購買股票之憑證,仍以投資股票獲利號召投資 人,後期更以吸收新資金作為舊投資人追討投資金額之緩兵 之計,復明知華氏鼎投顧雖有取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許可 ,但尚未取得全權委託業務之許可,仍配合該集團從事全權 代客操作業務,自有參與該集團吸金業務而施以詐術使人交 付財物,及違反證券投顧法之行為。
⒌被告許金葉部分:
⑴被告許金葉於調查、偵查時已供認:沈子渝係伊遠房表妹, 92年9 月間因受沈子渝之影響,投資天力投顧,93年12月間 受陳育珅之命,在臺東成立豐朝投顧擔任負責人迄今,負責 拉攏臺東在地之投資人;陳育珅係該集團首腦,張臆泳為集 團主席,且擔任清三公司總經理,沈愛金為副主席,陳筠臻 之綽號叫小律係股務大臣,天力投顧是張永祥,景辰投顧是 郭慧君,尚益投顧負責人是林琦惢,豐朝投顧負責人是伊, 伊上線為沈子渝,伊下線幹部主要為黃恩盛;陳育珅除於94 年全省遠征時,曾經在臺東市娜魯灣酒店舉辦一場說明會, 亦於豐朝投顧正式成立時,與沈愛金、沈子渝及陳筠臻再度 下來臺東;伊均請下線投資人把投資金額匯到伊兒子賴震文 帳戶內,再將錢匯入上線沈子渝帳戶,或匯入伊交給沈子渝 使用之國泰世華銀行松江路分行之帳戶,或以現金交付,黃 恩盛下線的投資人也會匯到伊兒子帳戶內,伊再上繳給沈子 渝;伊有從事第一市場及第二市場之投資資金之吸收,又因 集團從94年6 月起強制鎖單一年至95年5 月31日為止,且此 前陳育珅不退回任何資金,伊遇有投資人要求退款時,只好 用其他新資金來墊還;陳育珅後來為了從事代操作業,要伊 等在自己帳戶內買進信昌、秋雨公司股票;陳育珅會透過奇 摩網站的討論區下達購買價位的內容,伊雖不懂電腦,但會 請其媳婦莊小慧以該網站之帳號及密碼上網後印下供伊閱讀 ;伊也會以MSN 即時通訊透過網路與集團成員交談,討論股 票買賣之細節等語在卷(調一卷第505 、506 頁;偵六卷第 331 至334 頁;併十八偵四卷第10頁)。 ⑵而下列證人亦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張臆泳證稱:豐朝投顧原由沈子渝負責,嗣找了許金葉 及黃恩盛負責臺東及臺中公司,這些訊息在網路上都有公佈 等語(一審卷八第130 至132 頁)。
②證人沈子渝證稱:伊與許金葉係表姊妹關係,因許金葉在臺 東,故豐朝投顧臺東公司由許金葉負責,所需資金、會計師 、辦公室、租金等費用均由陳育珅提供,並由伊轉交,卷附



計算表(即一審卷九第199 、200 頁)即係伊於94年2 月18 日傳真給許金葉之豐朝投顧臺東公司房租、管理費,以及投 資人投資股票之明細,公司成立時,伊、陳育珅、張臆泳、 沈愛金、許金葉,及許金葉之夫均有出席;陳育珅指示購買 股票之訊息後,伊會轉知許金葉,伊與許金葉就下線投資金 額抽取佣金,伊的成數比許金葉高,許金葉投資人之投資金 或由許金葉,或由許金葉之子賴震文合庫帳戶轉入伊帳戶, 再由伊轉繳中央,黃恩盛以相同方法將錢匯給許金葉轉交中 央;豐朝投顧臺東公司參與第一、二市場及友達專案,但友 達專案係用以購買清三公司股票;各種投資說明會大多由該 集團集體辦理,且豐朝投顧臺北與臺東說明會係各自獨立對 投資人負責等語(偵六卷第338 頁;一審卷九第178 至191 頁)。
③證人即投資人吳佾駿(即吳駿霆)於調查時證稱:94年初, 伊依據豐朝投顧顧問許金葉之指示,將一百萬元投資款匯至 許金葉之兒子賴震文合庫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內, 許金葉向伊聲稱該等資金要用作購買股票之用,且將所收資 金往上繳給陳育珅操作,投資期間許金葉告訴伊說,上面轉 報下來要買哪支股票,伊就將要購買股票張數之金額,匯至 許金葉指定之前述帳戶內給她,每隔一陣子之後,許金葉就 說已經到期,且已獲利若干,每期利潤百分比都不同,期間 長短也不盡相同,許金葉又說要將原來資金獲利後之本利和 繼續轉單投資,同時又向伊報稱老闆又要操作哪一支股票, 且為了要取信投資人,還製作投資明細表給伊等看,另外除 了要伊將原來獲利後之本利和繼續轉單投資外,還要伊補足 差價再匯款給她,每次到期後都是如此反覆為之;94年3 、 4 月間,許金葉又向伊等說集團要炒作清三公司之股價,後 來又假借各種操作短單之理由,包括友達專案,聲稱可以賺 得更多,要伊等再繼續投資,所以,伊又以借款方式再陸續 投資一百多萬元,迄今都血本無歸;伊投資之款項,都是匯 入許金葉之兒子賴震文合庫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及 許金葉之女兒賴葵如郵局帳戶內,這是許金葉指示伊這樣做 的;後來許金葉又要在豐朝投顧成立證戰中心,當時他們有 用證戰系統操作信昌公司股票,但因伊於94年6 月間已經懷 疑有問題,所以就沒有配合代客操作等語(調三卷第10至13 頁)。復於原審證稱:伊曾參加高雄金典酒店、臺北圓山飯 店說明會。高雄金典酒店說明會在場有許金葉、許崇敏、賴 嵐蘋;圓山說明會印象最深刻,因所有投顧全員出席;伊投 資之事係與許金葉及其弟許崇敏聯繫,匯款帳戶係由許金葉 告知;買賣股票獲利之情形如伊提出之證券投資買賣出入明



細表(即調三卷第18、19頁),表格係投顧公司提供,內容 則為自己填寫後,與豐朝投顧臺東公司賴嵐蘋會帳確認。伊 一檔接者一檔投資,後來連本帶利有去無回。伊有投資清三 公司,並繳交投資金額至賴震文帳戶,僅知投資每股八元或 十元,集團將之炒作至十餘元至二十餘元,則投資人即可獲 利至少二倍,且許崇敏因此代表投資人成為清三公司之董事 。另許崇敏在金典說明會要投資人第二代作為證戰代操平台 操盤手,替自己父母即投資人管錢等語(一審卷八第290 至 305 頁)。
④證人即投資人賴增紅於調查時證稱:94年間,陳育珅在臺東 及花蓮等全省各地巡迴舉辦迎神廟會,伊在那次廟會中,就 聽到豐朝投顧公司許金葉在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聽她說資 金是要用作買賣股票之用,且一再保證一定獲利,後來伊就 於94年3 月15日開始加入投資,到期後,許金葉就跟伊回報 該期已經獲利若干,同時也要伊連本帶利轉單繼續投資,不 足部分再加碼資金,這就是所謂第一及第二市場,94年6 月 間許金葉又說集團準備要推出所謂證戰中心,要從事代客操 作業務,要伊等再繼續投資,當時伊對許金葉提出質疑,為 何不將第一及第二市場資金直接轉入證戰系統運作就好,許 金葉就告訴伊說,以前投入之資金都已經上繳至中央給老闆 陳育珅了,證戰中心之資金要重新募集,當時伊覺得其中一 定有問題,因此伊於94年7 月以後,就不再投資了,伊前後 投資不到半年的時間,總計投資一百九十六萬一千五百零五 元(不含獲利部分);伊投資之款項,都是匯入許金葉之兒 子賴震文之合庫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內,這是許金 葉指示伊這樣做的等語(調三卷第118 至121 頁)。復於原 審證稱:伊住高雄,豐朝臺東公司開幕時應邀參觀,在車上 時,許崇敏、許金葉均介紹投資事宜,且提供賴震文帳號; 伊有去過臺東豐朝公司,許金葉係負責人,她有介紹她的辦 公室。星辰說明會許金葉拿出其投資獲利明細,表示其因此 致富,未曾提及其以前投資無法取回投資金額之事。伊加入 投資,訊息係來自蔡明嬌,而蔡明嬌之資訊則來自許金葉, 投資金額則匯入賴震文帳戶。陳育珅於臺東說明會曾解說證 戰,許金葉鼓勵伊介紹女兒參與,因許崇敏係清三公司董事 ,許金葉乃推薦購買清三公司股票等語(一審卷八第307 至 318 頁)。
⑤證人即投資人蔡明嬌於調查、偵查時證稱:93年6 、7 月時 ,許金葉向伊表示有一個投資斷頭股票的機會,每期從七天 到三十天不等,保證獲利4%至5%,伊就開始慢慢參與投資; 許金葉每次都會跟伊講這一檔要投資哪一支股票,要伊將投



資金額匯款她,等到期滿時,許金葉又會跟伊說要投資另外 一檔股票,以補差額的方式再將錢匯給她,伊投資該集團的 款項都是匯入許金葉之子賴震文、女賴葵如之帳戶內,另亦 有匯入沈子渝的帳戶內;賴震文、賴葵如的帳戶是於93年6 、7 月在高雄市星辰飯店舉辨豐朝投顧投資說明會時,許金 葉在說明會上寫在黑板上,讓伊等抄下來的,此部分帳戶是 許金葉所提供等語(調二卷第462 至465 頁;併十八偵一卷 第101 至104 頁;併十八偵四卷第9 頁)。又於原審證稱: 伊與許金葉原為老人會會員,經許金葉告知投資可獲利,參 加星辰飯店、金典酒店及集團全省說明會,進而投資。許金 葉一家人開設豐朝投顧,其媳婦、女兒、女婿、兒子及配偶 均在豐朝公司幫忙。許金葉告知股票名稱、價位,伊將投資 金匯入許金葉之子賴震文帳戶;均為數字遊戲,獲利均加入 下一檔股票之投資內,本金不斷增加,伊子吳佾駿曾向許金 葉表示退款,但許金葉表示內線交易,正在炒作,不能退款 ,並在星辰飯店當眾保證賺錢,有錄音、光碟及照片提供檢 調單位。許金葉成立證戰平台,由許崇敏操作等語(一審卷 八第355 至362 頁)。
⑥證人即投資人孫花於調查時證稱:93年7 月,許金葉從天力 投顧分出來,另設豐朝投顧,因為徐淑珍是許金葉底下的人 ,所以徐淑珍也跟著一起轉到豐朝投顧,93年11月,許金葉 就要求伊錢改匯給她,伊一直匯到94年5 、6 月間,總金額 大概有三、四百萬元;伊都是用匯款方式交付投資款,伊匯 給許金葉是匯到許金葉兒子賴震文合庫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內,匯給徐淑珍是匯到沈子渝國泰世華銀行、徐淑珍合庫 大順分行帳戶內;至於每期投資獲利結果,徐淑珍、許金葉 會以電話通知每期獲利若干,伊是據此得知,並自己記錄下 來等語(調三卷第90至93頁)。復於原審證稱:伊曾投資阜 東集團,嗣沈子渝許金葉在星辰飯店舉辦說明會,鼓勵再 參與投資,則可返還伊阜東之投資。伊先參與天力投顧,嗣 許金葉以穩賺不賠,要求伊參與豐朝投顧臺東公司,成為其 下線,投資明細有卷附股票進出表(即調三卷第95反面)所 載,投資金匯入許金葉提供之賴震文帳戶。許金葉曾表示渠 等為合法經營,豐朝投顧臺東公司開幕時,許金葉上台說明 股票投資事宜等語(一審卷八第333 至355 頁)。 ⑦證人即投資人吳息貴於調查、原審時證稱:伊認識豐朝投顧 公司顧問許金葉,伊於94年4 月21日也投資許金葉八十萬元 ,用在所謂清三公司之營運基金專案上,伊係以兒子吳青霖 名義將該筆資金匯至許金葉之子賴震文合庫臺東分行帳戶內 ,帳戶係許金葉提供等語(調二卷第270 至271 頁;一審卷



八第332 至333 頁)。
⑧證人即投資人蘇玉梅證稱:在94年間因為友人邀約伊去參加 投資說明會,認識了許金葉、黃恩盛,伊後來才知道那是臺 東豐朝在臺中舉辦的,許金葉、黃恩盛並表示他們是在做投 資斷頭股票,在參與投資後,伊才慢慢跟許金葉、黃恩盛熟 識,由於當時伊投資的窗口是蔡寶貴,故起初伊投資金額是 匯給蔡寶貴,但在94年4 月底,許金葉在臺東的一場說明會 宣布由黃恩盛當臺中豐朝投顧的主首,所以伊的錢又都轉匯 到黃恩盛。當時許金葉、黃恩盛宣稱投資是由中央戰情代操 作短單,一定會獲利,如果要退出投資的話,投資人隨時都 可以贖單,於是伊就開始匯款參與投資;伊都是用匯款方式 交付投資款,伊匯給許金葉是匯到許金葉兒子賴震文合庫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匯給黃恩盛是匯到他太太劉慧君 合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其中許金葉部分伊匯了十二 萬元,其餘都匯給黃恩盛;伊猶記得在臺中金典飯店、臺北 圓山飯店等,陳育坤、張臆泳、沈愛金、沈子渝許金葉等 人均坐在台前,由陳育珅、張臆泳講述投資前景看好;伊曾 於94年7 月向許金葉、黃恩盛要求退款,但他們說無法退款 等語(調三卷第194 至196 頁)。
⑨證人即投資人薛秀琴證稱:94年1 月6 日到94年6 月10日間 ,伊及相關親友投資合計四百四十七萬六千五百元,均匯進 許金葉兒子賴震文合庫0000000000000 帳戶,由豐朝投顧許 金葉,以藉操作股票名義收走。許金葉宣稱將投資金投入股 市,或由全泰證券代操股票來獲利,宣稱短單每十天可獲利 6%,長單每三十五天也可獲利6%。許金葉亦曾邀購清三公司 及全泰公司股票,她說一年獲利有25% ,伊因此各購買30張 等語(調三卷第104 至105 頁)。
⑩證人即投資人陳純嵐證稱:93年12月間,豐朝投顧許金葉曾 至高雄找伊,表示可將錢直接匯至其兒子賴震文合庫000000 0000000 號、女兒賴葵如郵局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投資, 利潤為七天到一個月不等,每一期利潤3%到5%,但94年6 月 停止支付利潤,伊多次找許金葉理論,許金葉僅表示會跟陳 育珅反應,但不了了之。在94年8 、9 月間,許金葉配合陳 育珅的指示,要投資人買進信昌公司股票,許金葉表示錢如 果放在自己的證券帳戶,一期利息為2%,放在她指定帳戶, 則一期利息2.8%,嗣伊以兄陳定杰全泰證券帳戶,委託許金 葉弟弟許崇敏為代理人買進股票信昌公司股票等語(調二卷 第292 至294 頁)。
⑪證人即投資人陳珮蛉證稱:因為伊妹妹陳純嵐有在豐朝投顧 許金葉那邊投資斷頭股票,所以伊才跟許金葉慢慢熟識,後



來陳純嵐有帶伊去參加說明會,所以伊才在94年2 月左右也 開始參與投資,並將錢匯伊妹妹的帳戶中,由伊妹妹再轉匯 至許金葉的戶頭;投資股票以七至十四天左右為一期,許金 葉亦保證獲利3 、4%左右,但伊的投資獲利從來沒有拿回來 過,都是帳面上的計價,許金葉總是以代轉投資另一檔股票 為名,沒有把錢還給伊,甚至叫伊補差價;後來因為94年7 月許金葉跟伊等說要鎖單,另外成立證戰中心,資金沒有辦 法退,要伊等另外拿錢再投資證戰中心,所以伊又拿出三十 萬元供證戰中心操作股票,不過這些錢、股票都存在伊的戶 頭裡面,94月7 月證戰中心有幫伊買進信昌公司股票。94年 7 月豐朝投顧證戰中心剛成立時,因為人手不足,許金葉就 要伊去幫忙,因為伊當時沒有工作,所以就答應了,不過二 個星期後,伊就離職了;豐朝投顧證戰中心是以代操方式進 行,錢都存在各投資人的證券商帳號中,不過實際進出單是 證戰中心,伊打電話給投資人,詢問投資人所提供的證券帳 號、密碼為何,然後將所問到的帳號、密碼交與許金葉的女 兒賴曉蘋、賴曉如,讓他們做成檔案管理等語(調三卷第12 6 至129 頁)。
⑫證人即投資人柴子竣證稱:94年4 月間,許金葉及其弟許崇 敏一起邀伊到臺北市環亞大飯店聽陳育珅之投資說明會,聽 完說明會回到高雄之後,許金葉及許崇敏就一直鼓吹伊也投 資,伊就先於94年4 月19日投資二百萬元,後來許金葉又說 募集金額還不夠,希望伊再投資,所以伊於4 月20日又將借 來的二百二十萬元加入投資,最後伊再從郵局領出來八十萬 元繼續投資,總共伊交給許金葉五百萬元;伊投資之款項, 許金葉都是叫伊匯入其兒子賴震文之合庫臺東分行00000000 00000 號帳戶內等語(調三卷第151 至154 頁)。 ⑬證人即投資人陳冠廷證稱:投資款是匯到賴葵如帳戶,帳戶 是由許金葉提供等語(併十八偵四卷第9頁)。 ⑭證人即投資人馮佳慧(即馮芷芳)證稱:投資款是匯到賴震 文、賴葵如帳戶,帳戶是由許金葉提供等語(併十八偵四卷 第9 頁)。
⑮證人即投資人章狄宙證稱:投資款是匯到賴嵐蘋帳戶,帳戶 是由許金葉提供等語(併十八偵四卷第9 頁)。 ⑯證人許崇敏證稱:伊於94年3 、4 月透過姊姊許金葉得悉投 資標的,並將現金交付許金葉。陳育珅向許金葉表示有一席 清三公司董事,因伊有電子背景,乃向許金葉表示參與成為 清三董事,購買清三公司股票係集資而來;伊證券集保存摺 內還有信昌公司股票是投資人的,係帳戶借給集團使用;豐 朝投顧臺東公司業務均與許金葉接觸等語(一審卷九第263



至281 頁)。
⑰證人賴葵如證稱:伊父親賴有利原本協助母親許金葉處理臺 東豐朝投顧之帳目,父親去世後由伊代父處理,沒有領薪水 。投資人將投資金匯入伊及兄賴震文帳戶,伊的存摺、印章 及賴震文存摺均由母親保管,伊母親許金葉係以賴震文帳戶 集中投資人投資之款項,再一起上繳到陳育珅集團;伊見過 陳育珅集團一群人至臺東豐朝公司等語(調二卷第187 至18 8 頁;一審卷九第282 至286 頁)。
⑱證人賴震文證稱:伊合庫臺東分行帳戶係母親許金葉叫伊去 開立,並將存摺及印章交由她使用等語(調三卷第64至65頁 )。
⑲證人陳筠臻證稱:伊係陳育珅之堂妹,為其辦理匯款轉帳或 向投顧顧問收取資金,伊握有沈愛金、林琦惢沈子渝、許 金葉等人帳戶,便於收取資金及轉帳使用。清三公司資金來 自投資人,從帳戶裡轉帳等語(一審卷九第59至62頁)。 ⑶並有豐朝投顧臺東總公司帳冊、網頁資料、存摺交易資料、 電腦帳戶資料、買賣契約書、通訊錄,沈系(天力、景辰、 豐朝)進軍臺中據點公聽會報導、豐朝臺東許金葉親簽決議 文及工作指令,賴震文合庫臺東分行0000000000000 號、賴 葵如臺東市大同路郵局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投資人蘇 玉梅、陳純嵐、陳珮蛉、蔡明嬌、吳佾駿、孫花、薛秀琴、 賴增紅、陳冠廷、馮佳慧、章狄宙、柴子竣、吳息貴提出之 存款憑條、投資明細、匯款單回條、存摺往來明細查詢等投 資資料可按。
⑷互核被告許金葉之供述及上開各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資料, 足證被告許金葉確有親自或透過其幹部、下線收取投資人蘇 玉梅、陳純嵐、陳珮蛉、蔡明嬌、吳佾駿、孫花、薛秀琴、 賴增紅、陳冠廷、馮佳慧、章狄宙、柴子竣、吳息貴等人之 投資款(詳如附表二之三編號17至29所示)上繳該集團,並 配合該集團從事全權代客操作業務之事實。據此,被告許金 葉自93年7 月起(其開始參與該集團犯罪時間之認定,詳後 述),即在94年間正式成立臺東豐朝投顧之前,已參與該集 團向投資人吸金之運作,並於成立臺東豐朝投顧之後擔任該 投顧實際負責人,負責該投顧繼續向投資人吸金之任務,並 將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上繳由該集團首腦陳育珅作為他用,未 實際為投資人購買所謂斷頭股票,及日後配合陳育珅之指令 從事代操業務,而為吸金及從事證券投顧、全權委託代操業 務之行為。被告許金葉辯稱:臺東豐朝投顧真正負責人係沈 子渝,伊僅係代理人,未從事招攬投資人吸金及代操業務云 云,難以採信。況證人陳育珅復於原審證稱:「該集團全國



各投顧幹部每月例行集會一次,且為解決第一市場資金缺口 ,始有第二市場,為解決第二市場問題,方又有第三市場。 不論第一、二、三市場或清三股票,該集團投顧實際負責人 均有詐欺之犯意」等語(一審卷九第6 、17、24、30頁), 益徵被告許金葉應已知悉陳育珅以投資斷頭股套利方式行詐 欺之實之行徑,且明知無法交付投資人購買股票之憑證,仍 以投資股票獲利號召投資人,後期更以吸收新資金作為舊投 資人追討投資金額之緩兵之計,復明知豐朝投顧尚未取得經 營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業務之許可,仍建議、推介投資 人購買股票,日後並配合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自有參與該集 團吸金業務而施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及違反證券投顧法( 93年11月1 日起之行為)之行為。
⑸被告許金葉雖辯稱:伊未與陳育珅直接接觸云云。而證人即 同案被告陳育珅於原審亦證稱:伊未與許金葉聯繫等語(一 審卷九第31頁)。惟該集團規模龐大,集團成員分工細膩, 各有負責之業務,故縱使被告許金葉係經由沈子渝與該集團 首腦陳育珅聯繫,而未直接與陳育珅接觸,亦不減其負責臺 東豐朝投顧業務之事實。再者,被告許金葉所辯豐朝投顧在 星辰飯店舉辦說明會係沈子渝以其名義為之云云縱或屬實, 然其既係臺東豐朝投顧之顧問,在場未為反對之表示,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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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