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重更三字,109年度,31號
TNHM,109,金上重更三,31,2022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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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公司下單,餘則由戰情中心下單。使用的帳戶是投資人在 全泰證券開的帳戶,約有十餘個,由投資人寫授權同意書並 提供帳戶密碼,由戰情中心下單,資金由投資人自行存入交 割,共同被告各投顧公司顧問等人均曾至臺北戰情中心開會 ,每一投顧公司均由戰情中心特定戰情人員負責等語(偵三 卷第78至82頁;偵六卷第463 、464 頁;一審卷九第101 至 109 頁)。 
⑷該集團華氏鼎投顧臺南戰情中心業務主任王國庭證稱:93年 進入華氏鼎投顧公司協助三重分公司作投資說明,94年6 月 始,經陳佩綺指示成立臺南戰情中心,94年7 月7 日至8 月 7 日間陳育珅至臺南華氏鼎表演操盤,炒作信昌、秋雨公司 股票,後伊曾離開一段時間,又再度回到華氏鼎,並至臺中 邵氏、花蓮華氏鼎,複製上開證戰系統。臺南證戰系統係由 投資人自行開立證券帳戶,部分委託戰情人員下單,部分自 行下單或委託給其他投資人下投單,一人一支電話,均根據 中央臺北戰情中心主任李誌丞MSN 傳遞之資訊買進賣出,獲 利時投資人可獲取70% 。同年8 月中旬南一戰、南二戰等各 投顧戰情中心相繼成立等語(偵六卷第546 至548 頁;一審 卷九第110 至112 頁)。
⑸投資人高華美證稱:伊係經由友人認識邵雪珠,92年底,含 伊旗下投資人,共匯款幾千萬元予邵雪珠,之後自93年5 月 間開始,伊將資金匯入陳麗華帳戶,陳麗華是華氏鼎投顧; 當時邵雪珠、陳麗華均說要投資股票,保證可獲利,會報股 票名稱及股價,股價均低於市場價格,陳麗華資料來自邵雪 珠及幕後老闆陳育珅,之後於一個月後會報獲利給伊,獲利 約買進股價的4%至7%。伊在全泰證券有開戶,立授權書給李 誌丞,由李誌丞直接向全泰證券業務員下單操作,另投資人 將資金放在伊台證的帳戶內,由李誌丞操作買賣。伊下線投 資人宋燕雲、林子宜、徐振昶、陳鳳秋、賴世民及賴乾坤開 設之台證帳戶,亦均交由戰情中心下單操作等語(併十七偵 一卷第220 至223 頁)。
⑹投資人黃秀貞證稱:伊於94年7 月14日與伊同事林桂年、陳 碧燕一起集資五百萬元,分別以林桂年及陳碧燕之新開戶日 盛證券帳戶存入二百萬元及三百萬元,再將帳號及密碼交給 章琳琳,再轉交王國庭、盧明娟在臺南進行代操等語(調二 卷第408 至409 頁)
⒊並有邵雪珠合庫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 號、彰化銀行民生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 號、土地銀行永和分行0000 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陳淑麗



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內湖大湖郵局000000 0 號、華南銀行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號、合庫民生分 行0000000000000 號、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 行大直簡易分行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國泰世 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 00號、吳乃一士林區農會延平分部00000000000000號、張永 祥合庫北寧分行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五 洲分行0000000000000 號、玉山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 0 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忠孝分行0000 0000000000號、高東花合庫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 號、 郭慧君建華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號、敦北分行0000 0000000000號、俞秋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 0000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黃名世合庫 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 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 0000號、沈子渝合庫北寧分行0000000000000 號、五洲分行 0000000000000 號、玉山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 臺中軍功郵局0000000 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 00號、陳垂蓮合庫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000 號、陳麗華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號、合庫南興分行0000000000000 號、周婉羽合 庫士林分行0000000000000 號、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 、廖志仁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板橋分 行00000000000 號、趙秉樺臺灣銀行圓山分行000000000000 號,柯佩珊華南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號、柯亞君中國 信託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吳玉鳳合庫長春分行00 00000000000 號、曾敏惠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00000000 0000號及劉沈美雀國泰世華銀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號等 帳戶交易明細,暨現金收支預算表、買賣全泰證券證交稅繳 款證明、股票投作績效表、華氏鼎投顧所屬地區人員組織報 告、各投顧公司投資人投資明細、各投顧公司執行單、分析 報告、全泰證券開戶日報表、代操商品專案資料、代操即時 對帳單、網路下載資料帳號帳冊、名片通訊資料、集團識別 證、筆記本(含投資人投資明細)、存摺影本、銀行匯款資 料、客戶資料、集團組織架構圖、奇摩網站不實之股票交易 指令及各項政策指示之網頁、戰管中心證戰系統企劃草案資 料、證戰中心教育訓練資料、匯款回條、「2005年遠征檢驗 過去、闢劃未來之金融思維改革論」、「對陳系發展及問題 疑慮之解決模式」、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投資人依張 臆泳指示匯款)、匯款單、帳冊、存摺、退款明細、集團轉 型計畫草案、全權委託代操流程圖、法務部調查局95年3 月



28日調科貳字第09500135790 號鑑定通知書暨相關鑑定照片 、集團中央管理處舉辦2005遠征之投資宣傳資料、全泰證券 公司股票影本、戰情中心人員指示代操下單買賣股票之即時 通訊( MSN)資料、陳育珅及其幹部之投資說明會會場翻拍照 片、金融機構大額提領款項紀錄、集團「夏日脈動」代操信 昌電子之買賣紀錄及時間表、戰管中心證戰系統企劃草案及 教育訓練資料、集團投資說明會及網路MSN 下載網頁之錄影 光碟、集團投資說明會暨招攬投資人相關錄音帶、華氏鼎、 邵氏及天力投顧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中央管理處臺 南證戰月份報告書、華氏鼎證戰營運企劃書、安撫投資人之 文宣品、華氏鼎、邵氏投顧會員自救會連署書及資料、客戶 股票買賣契約書、投資契約書、委任契約書、高華美全泰及 台證證券公司證券帳戶、宋燕雲台證證券公司、林子宜台證 證券公司、徐振昶台證證券公司、陳鳳秋台證證券公司、賴 世民台證證券公司、賴乾坤台證證券公司證券帳戶之開戶文 件及交易明細表、林桂年、陳碧燕日盛證券公司證券存摺、 活存存簿、委託密碼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於94年7 月1 日至95年3 月7 日信昌電股票交易分析意見 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4 月14日臺證密字第 0950007643號函及附件秋雨公司94年7 月25、26日股票交易 明細等在卷或扣案可佐。此外,復有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 「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投資人供述或非供述資料附卷可憑。 ⒋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決 先例意旨參照)。查陳育珅所主持之「聖堡威廉」集團係以 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為藉口,誘使投資人出資購買指定之股票 ,然待投資大眾交付購買指定股票之金額後,陳育珅等人卻 未實際為投資大眾購買該等指定之股票,且為防止投資人取 回投資款項,反巧立各種名目,以第一、二、三市場及鎖單 之方式,禁止投資人出金,而以此詐術吸收資金甚鉅,佐以 該集團組織運作之時間非短,且處理該集團與投資人間資金 匯出、匯入之舉動反覆頻繁,渠等顯係反覆犯詐欺取財罪為 生活之資,而為常業,要無疑義。
⒌依據上開各項證據,足認陳育珅主持之「聖堡威廉」集團確有 以如事實欄所示之①詐欺或詐偽方式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反 覆以此為詐欺常業,②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代客操作),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對不特定之投 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④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



業務之事實(本判決按:對應程序部分共犯判決情形表罪名① 至④)。
(二)陳育珅等人所屬「聖堡威廉」集團以上開詐術或詐偽方式進 行吸金之行為,亦符合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非法吸金罪之 要件:
⒈按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前段)違反(同法)第2 9條第1 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後段)其 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故本項之非法吸金罪係以違反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為其 構成要件,其中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 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第29條之1 規定:「以借款 、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就此等 構成要件文義以觀,祇見客觀行為之禁制規範,而無特別限 定應具備如何之主觀犯意,亦即不必如同刑法之詐欺取財罪 ,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意圖,然而仍應回歸 至刑法第12條第1 項所揭示故意犯處罰原則。從而倘行為人 認識其所作所為,將符合於上揭非法吸金罪所規定之客觀要 件,猶決意實行,即應負此罪責。析論其罪質,因屬經營業 務之犯罪,具有長時、延續及複次作為之特徵,故係學理上 所稱「集合犯」之一種,其所侵害者,雖以社會(公)法益 為主,但非僅此而已,尚兼及個人(私)法益,應歸類於經 濟犯罪類型,一有作為罪即成立,屬舉動犯(行為犯),又 為抽象危險犯,不同於銀行法第125 條之2 以下規範型態, 並不處罰未遂犯,無非為維持金融秩序目的而設之行政刑法 ,迥然有別於傳統普通刑法詐欺取財罪之單純侵害個人(私 )法益(即財產犯罪類型,屬結果犯,並有未遂犯處罰規定 )。惟非法吸金罪之構成要件中,並不排除行為人在行為之 初,或進行至一定程度時,萌生不法所有之意圖,利用詐術 吸收資金,以投資、存款或其他不實名義,誆使特定之多數 人或不特定人交付款項(即俗稱「假投資,真詐財」,或「 假存款,真詐財」之詐騙方式),故非法吸金罪和詐欺罪二 者間,即可能具有某些交集情形存在。細言之,縱有部分相 同或重疊,但猶有部分相異,允宜全部給予適當之評價,並 依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方不致有漏未評價或評價 不足之缺憾。否則,倘認非法吸金罪之吸金行為,必出於合



法方法,祇是未經許可核准,乃予處罰,而排除前述利用詐 術吸金之行為於不論,顯然不符合現代社會實際狀況與需要 ,難以貫徹上開銀行法相關規定之保護目的。尤其,若謂詐 欺罪與非法吸金罪,二者不能併存,一旦成立前罪,即不再 論以後罪,則狡黠之徒,大可辯以其行為之初,即係基於詐 欺意圖行騙吸金,甚至吸金金額達一億元以上時,祇該當法 定刑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普通詐欺罪、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之刑法加重詐欺罪,或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 詐欺罪,或證券投顧法第105 條第2 項詐偽罪,而脫免法定 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後段之加 重非法吸金罪責,顯然違背罪責相當原則,並悖離國民之法 律感情(此經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作 成最新統一之見解;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687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⒉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 之1 ),係指其行為態樣與收受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 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 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解釋,因本條立法原意 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 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 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意放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 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 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 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 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紅利或報酬,與當時當地 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 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拒絕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 ,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 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⒊查被告李秝蓁及林琦惢等4人所屬陳育珅主持之「聖堡威廉」 集團係以如事實欄所示之保證獲利情形,共同向社會上不特 定大眾吸收資金,並向投資人謊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股市 ,以全權委託方式買賣股票,實際上並未從事各該股票買賣 (此與94年7 月間以後進行之全權代客操作信昌公司、秋雨 公司股票之情形不同),且以投資金由陳育珅分得三成、幹 部分七成,向投資人保證每一期(因長、短單不同,分別為 一至二個月或一至二星期)有【4%至5%】,甚至8%至10% 以 上之獲利等詐偽方法向投資人吸收資金之事實,業經本院認 定如前,且共犯李秝蓁、被告林琦惢、賴月女、章琳琳對此 客觀事實亦不爭執(本院更二卷四第199 至201 頁),據此



,依上開保證獲利情形,採最有利行為人之認定,以每二個 月為一期、每期4%計算結果,其年獲利最低者亦已高達24% (12月÷2 月×4%),顯然已高出國內合法金融機構當時即93 年至95年間公告之一年期定存利率甚多,已達足使社會大眾 難以拒絕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而屬銀行法第29條之1 之 「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之「準收受存款」行 為。從而,依前開說明,被告李秝蓁等五人與陳育珅暨張臆 泳等人共同以投資股票為訛,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 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其因犯罪獲取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又已達一億元以上(李秝蓁、林琦惢等4人 等五人各人參與犯罪期間,該集團吸金之金額詳後述及附表 二之一至五所示),除構成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 罪或證券投顧法第105 條第2 項之詐偽罪外,亦已符合銀行 法第29條之1 所規定「以收受存款論」之情形,而構成同法 第125 條第1 項後段規定之加重非法吸金罪。被告林琦惢等 4人及其辯護人均主張本案不構成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 非法吸金罪云云,尚難採憑。
 ⒋至於陳育珅就本案犯罪事實中判處罪刑確定判決,未經論處 前開違反銀行法罪名,係依該時舊司法實務見解之故,已於 前開程序部分詳述,並無扞格,併予敘明。   (三)李秝蓁與林琦惢等4人,均有參與「聖堡威廉」集團上開行 為之運作(①詐欺或詐偽方式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反覆以 此為詐欺常業,②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 務(代客操作),③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對不特定之投 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④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 業務,及⑤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非法吸金行為);且渠等各 人於參與該集團運作期間,彼此間及與陳育珅暨張臆泳等人 ,具有行為之分擔:
⒈同案被告李秝蓁部分:
⑴李秝蓁自90年間起投資陳育珅之「阜東集團」,因91年間「阜 東集團」遭司法機關偵查,投資金額血本無歸,乃再度參加 陳育珅「聖堡威廉」集團之華氏鼎投顧,以利用斷頭股套利 方式,對外招攬投資人,先由業務員向大眾說明將資金投資 華氏鼎公司買賣股票,每檔股票每一至二個月一期,可以獲 利1.5%至5%,投資人由業務接單並收取投資款項後,轉交其 再轉手陳佩綺。93年間,投資人將投資金匯入其開立並自行 留用之合庫民生分行帳戶內,其再將該帳戶內之金額轉匯至 自己開立但交由陳佩綺使用之合庫士林分行帳戶,並由陳佩 綺自行或交給該集團會計吳梅邑奉陳育珅之指示處理。94年 間,陳佩綺要求其開立第一銀行天母分行、港墘分行帳戶,



前者供自己使用,後者則交給吳梅邑供公司使用。上開期間 ,其曾自行辦過二、三次小型的說明會,由盧明娟及王國庭 擔任主講人,也曾經隨同陳育珅、陳佩綺、沈愛金、吳梅邑 等主要幹部一起到高雄、臺中、臺南、花蓮等地舉辦大型說 明會,對當地民眾介紹及吸引他們投資。94年4 、5月間,另 行成立崇光投顧,而為該投顧之實際負責人,但沒有證券投 顧執照;崇光投顧主要幹部有簡麗珠、吳桂芬、鍾芷蘭等人 。在94年4 、5 月間,陳育珅、陳佩綺有分別以崇光投顧的 名義向投資人以購買友達股票可獲利為由,吸收資金,其與 陳育珅、陳佩綺一起到臺中與該客戶接洽,投資金額係透過 其第一銀行的戶頭轉給公司;另介紹投資人買該集團旗下全 泰證券公司股票一百萬元、清三公司股票一百零五萬元。其 與業務人員抽佣的方式,是以獲利的百分比來計算,客戶拿 獲利的六成,公司拿三成,業務人員拿一成。93年底開始, 該集團出金出現異常,陳育珅於94年5 月、6 月間公佈投資 金額「鎖單」,不准出金,待一年期滿再出金,並改以第二 市場及代操的方式,再對外吸收投資人投入資金,第一市場 與第二市場僅利息計算方式,由一至二個月改為一至二個星 期計息一次,計息利率相同,另成立證戰中心,代操股票的 方式來運作,以取信投資人,崇光投顧有介紹投資人買信昌 公司股票,總金額約四百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李秝蓁供認在 卷(調一卷第306 至310 頁;併二偵二卷第146 、147 、428 頁;偵六卷第395 、396 頁;一審卷八第54頁),核與證人 即同案被告陳育坤上開供證該集團吸金之經過暨證戰操作情 形大致相符。
⑵且其初為華氏鼎投顧幹部,嗣為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有從事 吸金及證戰代操業務等情,亦經①證人邵雪珠(一審卷八第43 至45頁)、②證人盧明娟(一審卷八第57至79頁)、③證人吳 乃一(一審卷八第119 、120 頁)、④證人郭慧君(一審卷九 第86至88頁)證述相符;亦與⑤投資人簡麗珠於原審證稱:92 年間認識李秝蓁,後接獲告知陳育珅要重新開始,說買斷頭 股票,幾日內到期即可獲利,原定一段時間可出金,但均要 求繼續接下一檔股票,甚至作業務,吸收投資人,伊於是成 為李秝蓁之下線,自己及投資人之投資金額均匯入李秝蓁提 供之本人帳戶。嗣李秝蓁成立崇光投顧,伊、鍾芷蘭、游淑 惠仍繼續投資,迄崇光投顧結束營業。崇光投顧結束營業前 約半年,李秝蓁表示與【賴月女】組戰情操盤中心,投顧所 有幹部及投資人的資金,均在該處操作下單,伊曾至該戰情 中心操作股票,有信昌公司股票,投資人至證券公司開戶, 並簽立委託書委託伊等下單買股票。李秝蓁亦曾以電話要求



購買清三公司股票,並在崇光投顧找投顧老師辦說明會,說 明斷頭股如何進場、如何獲利,以及戰情中心需招攬投資人 等事項。李秝蓁並教導幹部吸收新資金,以供舊投資人出金 ,再將舊投資人股票轉到新投資人身上等語(一審卷九第130 至145 頁)、⑥證人鍾芷蘭於調查時證稱:李秝蓁於93年6 月間向伊表示,若有錢可投資他們公司,平均每二至三個星 期就能獲利5%以上,且一定能獲得利潤,伊就投資了;第一 市場與第二市場都只是該集團吸金的花招,差別只在第二市 場的投資利潤更高,從每一至二個月出金一次,到每一至二 個星期出金一次,利潤都是5%至15% 不等等語(調二卷第24 至26頁);復於原審證稱:依照李秝蓁告知買哪支股票,多 少錢,伊就將金錢匯至李秝蓁合庫民生、聯邦士林分行,及 一銀港墘分行等帳戶,雖經李秝蓁告知投資股票獲利多少, 但均再轉投資下一檔股票而沒有回收資金,甚至加碼投資, 伊提供之投資資料上面有李秝蓁簽名,係因拿不回投資金錢 ,先與李秝蓁會帳,並詳載第一、二市場之投資股票與金額 。伊曾受李秝蓁邀請參觀內湖戰情中心,有很多電視牆,戰 情中心之操作營運,均透過李秝蓁告知。李秝蓁並曾在崇光 投顧辦說明會,邀請分析師說明。另李秝蓁又在崇光投顧邀 約伊等購買友達股票,並保證開立支票,但支票卻由李秝蓁 持有,且告知伊等支票退票等語(一審卷九第146 至157 頁 )。⑦證人許重信證稱:伊原係「阜東集團」之投資人,「阜 東集團」出事後,伊為取回舊資金,只好繼續投資,伊第二 次投資係透過游淑惠,而游淑惠係崇光投顧顧問李秝蓁之下 線,伊投資金額係伊與伊配偶郭雅琪、小姨子郭美利之資金 ,伊絕大部分都是匯款入游淑惠之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 戶內,但也有匯入李秝蓁之帳戶內;伊於94年8 月間,曾經 將伊配偶郭雅琪、小姨子郭美利之證券帳號告訴李秝蓁,由 李秝蓁完全替伊代操下單買賣信昌公司股票約三百萬元,這 部分金額與前述投資之金額無關;崇光投顧之顧問即實際負 責人是李秝蓁,主要幹部包含簡麗珠游淑惠、鍾芷蘭等人 ,自94年7 、8 月之後,李秝蓁仍繼續與賴月女他們在臺北 市○○街租屋從事代操等語(調三卷第392 至393 頁)、⑧證人 李岱陵證稱:伊的上線是崇光投顧的簡麗珠簡麗珠宣稱將 伊與林倍如、朱月嬌之投資金投入全泰證券代操股票來獲利 ,宣稱短單每月可獲利5%等語(調三卷第189 至190 頁)。 ⑶並有李秝蓁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聯邦銀行士東簡 易型分行000000000000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 0號、崇光投顧幹部簡麗珠臺灣新光銀行林森北路分行000000 0000000 號、鍾芷蘭合庫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 號、李秝



蓁之夫吳建忠安泰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 易明細、投資人吳桂芬陽信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收執聯 、李秝蓁投資人出資購買股票簽認單、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95年5 月8 日金訊業字第0950000991號函示李秝蓁所有之 聯邦銀行帳戶資金來源及流向資料、投資人賴怡君中華商業 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其內頁、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內湖分行95年6 月6 日北商銀(095 )字第00018 號函( 含附件)、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95年6 月8 日095 國世內 湖字第0027號函(含附件)、臺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 年6 月7 日臺新總法制字第09500001947 號函、中華郵政公 司95年6 月9 日儲字第0950714724號函(含附件)、臺北富 邦銀行民生分行95年6 月13日北富銀民生字第095045號函( 含附件)、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分行95年6 月7 日(95 )東企銀北字第264 號函(含附件)、玉山銀行雙和分行95 年6 月13日玉山雙和字第06060901號函(含附件)、華南銀 行總行95年6 月13日( 95) 業推字第06547 號函(含附件) 、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行95年6 月9 日( 95) 運通字第06345 號函、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行95年6 月8 日陽信石牌字第950 192號函(含附件)、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95 年6 月8 日( 95) 慶銀莊字第201 號函(含附件)、臺北市○ ○區○○00○0 ○0 ○○○○○○00000000號函(含附件)、合庫海山分 行95年6 月8 日合金海存字第0950003355號函(含附件)、 合庫圓山分行95年6 月8 日合金圓存字第0950003161號函( 含附件)、合庫95年6 月7 日合金總業字第0950014147、095 0014148號函(含附件)、金山地區農會95年6 月5 日北金農 信字第1798號函(含附件)、國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95年6 月7 日( 95) 國世板橋字第0300號函(含附件)、臺北縣○里 ○○00○0 ○00○○里○○○○0000000000號函(含附件)、臺北富邦 銀行民生分行95年6 月7 日北富銀民生字第95043 號函(含 附件)、臺北富邦銀行龍山分行95年6 月8 日北富銀龍山金 服字第0953300059號函(含附件)、聯邦銀行仁愛分行95年6 月15日( 95) 聯仁發字第113 號函(含附件)、聯邦銀行士 東簡易分行(95)年聯銀士東字第0055號函(含附件)等在 卷可參。
⑷互核被告李秝蓁之供述及上開各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資料,足 證被告李秝蓁確有親自或透過其幹部、下線收取投資人鍾芷 蘭、李岱陵、林倍如、朱月嬌、簡麗珠、許重信、洪葉凱傑 、吳桂芬、賴怡君、吳錦霞、葉麗嬋等人之投資款(詳如附 表二之一編號258 至268 所示),上繳該集團,並配合該集 團從事全權代客操作業務之事實。據此,被告李秝蓁自93年2



月起(其開始參與該集團犯罪時間之認定,詳後述),即在 94年4 、5 月間成立崇光投顧之前,已以華氏鼎投顧幹部之 身分參與該集團向投資人吸金之運作,並於成立崇光投顧之 後擔任該投顧實際負責人,負責崇光投顧繼續向投資人吸金 之任務,並將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上繳由該集團首腦陳育珅作 為他用,未實際為投資人購買所謂斷頭股票,及日後配合陳 育珅之指令從事代操業務,而為吸金及從事證券投顧、全權 委託代操業務之行為。
⑸再者,證人陳育珅復於原審證稱:「透過吳梅邑與李秝蓁聯絡 ,李秝蓁為該集團之早期成員,先隸屬華氏鼎,為避免各方 吸金與退款間之利害關係,乃由李秝蓁再成立崇光投顧,以 資區隔。該集團全國各投顧幹部每月例行集會一次,且為解 決第一市場資金缺口,始有第二市場,為解決第二市場問題 ,方又有第三市場。不論第一、二、三市場或清三股票,該 集團投顧實際負責人均有詐欺之犯意」等語(一審卷九第6 、17、24、30頁)。況被告李秝蓁亦自承自90年間投資陳育 珅之「阜東集團」一節,已如上述,則被告李秝蓁應已知悉 陳育珅以投資斷頭股套利方式行詐欺之實之行徑,且明知無 法交付投資人購買股票之憑證,仍以投資股票獲利號召投資 人,後期更以吸收新資金作為舊投資人追討投資金額之緩兵 之計。復明知華氏鼎雖有證券投資許可,但無全權委託業務 之許可,而崇光投顧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 託業務,仍建議、推介投資人購買股票,且請分析師向投資 人分析說明,日後並配合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自有參與該集 團吸金業務而施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及違反證券投顧法( 自93年11月1 日起以後)之行為。
⒉被告林琦惢部分:
⑴被告林琦惢於90年間投資陳育珅「阜東集團」六千萬元,「阜 東集團」解散後,其欲向陳育珅索回投資款,陳育珅則集合 投資人開會,表示已購買鉅龍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鉅龍公司)經營,其乃加入該公司之經營。嗣鉅龍公司營運 不良,94年2 、3 月間改名「尚益投顧」,由其擔任實際負 責人,但尚未經核准,員工有許惠婷、黃淑英(即黃羿臻) 。尚益投顧主要是招募會員,尚益投顧提供會員買賣股票之 建議,並由陳育珅用奇摩家族的電子郵件方式下達買賣哪一 檔股票之指令予許惠婷,許惠婷再將消息告訴黃淑英,黃淑 英再將消息告訴投資人。投資人以現金或匯款至【許惠婷】 合庫三多分行帳戶,繳交投資金額以購買股票,現金係繳交 該集團沈系總會計陳筠臻之弟「阿華」。其各級幹部或下游 投資人有田照貴、蔡有賢、謝宗桔、高語彤,並將高語彤合



庫帳戶交予陳育珅使用;其曾替陳育珅安排開會並聯絡投資 人,且配合陳育珅購買信昌電子股票等情,業據被告林琦惢 供述在卷(併五警一卷第99、100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 告陳育坤上開供證該集團吸金之經過暨證戰操作情形大致相 符,並經該集團沈系會計陳筠臻證稱握有被告林琦惢交付之 帳戶,並多與之接觸,將投資人資金轉入清三電子等情大致 吻合(一審卷九第60至62頁)。
⑵而證人即附表之二之二投資人陳韻竹(編號41)、謝宗桔( 編 號42)、吳息貴(編號43)、黃綵淳(編號47)、林月嬌(編號46) 、高語彤(編號44)、吳惠美(編號45)、及受僱於陳育珅(兼 投資人匯付帳戶提供者)之許惠婷亦分別證述如下:①證人陳 韻竹證稱:伊於調查局之供述均屬實,高雄漢來百貨說明會 為林琦惢主辦,投資訊息來自公司尚益投顧謝宗桔林琦惢 ,林琦惢為尚益投顧負責人,黃淑英為主首。尚益投顧曾請 分析師黃輝煌解析股票投資情形,林琦惢則說明第一、二市 場,以投資斷頭股獲利,【短單十至十五天可獲利5%、6%】 ,長單平均三至六個月可獲利25 %,並要求伊等招攬其他投 資人,共襄盛舉;投資方式為公司告知購買一定比例之保證 獲利股票名稱、價位後,投資人決定購買之股數與金額,並 將大額投資金匯入林琦惢提供之尚益投顧會計許惠婷合庫帳 戶。伊曾購買信昌公司股票,94年7 月28日匯款一百五十萬 元給許惠婷,即屬信昌公司股票投資款;且於94年8 、9月後 ,向林琦惢要求退款,林琦惢僅退了約2%至3%的款項,還稱 「要繼續拉人進來補資金,否則造成擠兌,大家都完蛋」等 語(調二卷第53、54頁;一審卷八第254 至269 頁)。②證人 謝宗桔證稱:伊曾參與林琦惢以尚益投顧名義舉辦之大型說 明會,以投資斷頭股獲利。該公司會提供股票名稱、價格、 利潤(三至七天3%至7%不等,一年則20 %),投資額則由林 琦惢經由黃淑英轉達須匯入許惠婷合庫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買進股票均以電話口頭知會,沒有任何憑證或紀錄,投 資獲利金額均轉單再度投資。一開始投資雖有小額退款,但 投資額越大後,則最多僅能退款10% 。林琦惢表示要繼續招 攬投資人補資金,否則將造成擠兌。94年5 月10日林琦惢要 求將二百五十萬元,匯到清三公司復華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 000000 帳戶,並交付一張清三公司支票作為保證,但林琦惢 又於票到期前,藉口取回;此外,伊一部分的本利被操作「 友達專案」,林琦惢稱此部分可以全進全退,但未兌現。94 年6 月29日後,林琦惢既不出金(退款),復稱投資款因投 資其他的股票、購買大樓、入主清三公司的股權、設立證戰 中心,週轉不靈,無法出金,伊始知受騙等語(調二卷第57



至59頁;一審卷八第272 至284 頁)。③證人吳息貴證稱:伊 與林琦惢係十餘年朋友,伊在高雄漢神飯店聽陳育珅說明會 後,將錢一筆、一筆交予林琦惢投資,投資金額會匯入林琦 惢提供之高語彤合庫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000 號、中國 信託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富邦銀行基隆路分行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林琦惢配偶蔣晴潔合庫第000000 0000000 號帳戶。伊曾投資「阜東集團」,92年1 月間阜東 案件爆發後,林琦惢向伊表示要繼續投資,投入新的資金之 後,才能把舊資金取回,伊當時相信林琦惢,為了取回前資 金乃繼續投資,伊只投資第一市場,伊未經告知投顧公司不 合法,倘若知曉,即不會參與投資等語(調二卷第270 、271 頁;一審卷八第326 至333 頁)。④證人黃綵淳證稱:經黃 淑英(即黃羿臻)邀約投資斷頭股,並介紹與林琦惢認識, 且稱其公司為尚益。去尚益公司時,林琦惢有向伊說明斷頭 股投資狀況,投資金額或以現金交付黃淑英或匯入黃淑英合 庫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等語(調三卷第410 至413 頁;一審卷八第375 至381 頁)。⑤證人林月嬌證稱:伊於 調查局所述均屬實,94年初參與林琦惢、黃淑英(即黃羿臻 )說明會,渠等名片印尚益投顧公司。初期投資獲利有退利 潤,但本金仍留在黃淑英處;信昌公司股票係94年7 月間林 琦惢使用伊帳戶購買的;尚益每星期聚會一次,由林琦惢主 持,談論購買斷頭股票套利事宜,黃淑英會說明細節及匯款 帳戶;林琦惢說將錢匯入公司會計許惠婷,她會交給公司等 語(調三卷第131 至135 頁;併十四偵一卷第83、84、109 頁;一審卷九第166 至174 頁)。⑥證人高語彤證稱:伊於92 年6 、7 月間認識林琦惢,後經林琦惢告知投資斷頭股票可 低價買進獲利。起初伊以現金方式繳交投資金額,嗣則匯到 林琦惢指定之其配偶蔣晴潔,以及許惠婷之帳戶內,林琦惢 進而要求伊提供自己帳戶供陳育珅作為代操使用,此後伊就 將投資金額直接匯入伊前開帳戶,迄94年10月間,伊發覺陳 育珅不但把伊存摺內之資金都領走,未作為投資股票使用, 並要求別的投資人把錢匯進伊前開戶頭,再轉至別的帳戶或 以現金領出,伊始知受騙等語(調二卷第312 、313 頁)。⑦ 證人吳惠美證稱:94年2 、3 月間,伊透過友人謝宗桔介紹 陳育珅集團利用買賣斷頭股套利,資金投資給公司以後,以 七至十四天為一期,每期可獲利3%,乃陸續將投資金額匯入 謝宗桔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號,請他幫忙轉交;94 年5 、6 月間,伊特地從高雄到臺北的環亞飯店參加陳育珅 集團投資說明會,始悉自己為該集團旗下尚益投顧的投資人 ;投資期間都沒有退款或給付約定之每期利潤,每次到期公



司都會表示已將股票賣掉獲利,但又幫伊投資其他檔的股票 ;95年2 月間,尚益投顧負責人林琦惢召集投資人辦說明會 ,會中林琦惢說明為何公司無法出金的原因,並表示該集團 資金都投資在海外,款項還沒有進來,希望投資人繼續參加 後續投資計畫,可以自己去開立證券帳戶後聽指示買賣特定 股票,或把錢交給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代客操作股票,但 伊沒有繼續參加後續投資等語(調三卷第109 至111 頁)。⑧ 證人許惠婷證稱:因為投資人要匯錢給公司,所以陳育珅要 求伊開立合庫前金分行帳戶供投資人匯錢使用,【錢匯入伊 前開帳戶後】,伊再將之轉匯陳育珅指定之銀行帳戶;尚益 投顧之成員為黃淑英林琦惢;林月嬌參加說明會,並把投 資金額匯入伊帳戶;伊初受僱陳育珅,後則由林琦惢墊給薪 資等語(併五警一卷第102 至104 頁;併十四偵一卷第96、1 01頁)。
⑶並有許惠婷合庫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0 號、趙盈昇合庫 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 號、高語彤合庫南京東路分行00000 00000000 號、臺北富邦銀行基和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00 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 號、陳韻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高雄分行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尚益投顧投資人謝 宗桔、吳息貴、吳惠美、林月嬌、黃綵淳、陳韻竹、高語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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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