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資金放在伊台證的帳戶內,由李誌丞操作買賣。伊下線投 資人宋燕雲、林子宜、徐振昶、陳鳳秋、賴世民及賴乾坤開 設之台證帳戶,亦均交由戰情中心下單操作等語(併十七偵 一卷第220 至223 頁)。
⑹投資人黃秀貞證稱:伊於94年7 月14日與伊同事林桂年、陳 碧燕一起集資五百萬元,分別以林桂年及陳碧燕之新開戶日 盛證券帳戶存入二百萬元及三百萬元,再將帳號及密碼交給 章琳琳,再轉交王國庭、盧明娟在臺南進行代操等語(調二 卷第408 至409 頁)
⒊並有邵雪珠合庫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 號、彰化銀行民生 分行00000000000000號、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 第一銀行延吉分行00000000000 號、土地銀行永和分行0000 0000000000號、華南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陳淑麗 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內湖大湖郵局000000 0 號、華南銀行南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0號、合庫民生分 行0000000000000 號、內湖分行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 行大直簡易分行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 號、國泰世 華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號、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00 00號、吳乃一士林區農會延平分部00000000000000號、張永 祥合庫北寧分行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000 號、五 洲分行0000000000000 號、玉山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 0 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忠孝分行0000 0000000000號、高東花合庫東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 號、 郭慧君建華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0號、敦北分行0000 0000000000號、俞秋霞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00000000 0000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黃名世合庫 松江分行0000000000000 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 0000號、沈子渝合庫北寧分行0000000000000 號、五洲分行 0000000000000 號、玉山銀行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 臺中軍功郵局0000000 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 00號、陳垂蓮合庫忠孝分行0000000000000 號、0000000000 000 號、陳麗華國泰世華銀行臺南分行000000000000號、00 0000000000號、合庫南興分行0000000000000 號、周婉羽合 庫士林分行0000000000000 號、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 、廖志仁合庫五洲分行0000000000000 號、第一銀行板橋分 行00000000000 號、趙秉樺臺灣銀行圓山分行000000000000 號,柯佩珊華南銀行內湖分行000000000000號、柯亞君中國 信託銀行城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吳玉鳳合庫長春分行00 00000000000 號、曾敏惠國泰世華銀行北桃園分行00000000 0000號及劉沈美雀國泰世華銀行城東分行000000000000號等
帳戶交易明細,暨現金收支預算表、買賣全泰證券證交稅繳 款證明、股票投作績效表、華氏鼎投顧所屬地區人員組織報 告、各投顧公司投資人投資明細、各投顧公司執行單、分析 報告、全泰證券開戶日報表、代操商品專案資料、代操即時 對帳單、網路下載資料帳號帳冊、名片通訊資料、集團識別 證、筆記本(含投資人投資明細)、存摺影本、銀行匯款資 料、客戶資料、集團組織架構圖、奇摩網站不實之股票交易 指令及各項政策指示之網頁、戰管中心證戰系統企劃草案資 料、證戰中心教育訓練資料、匯款回條、「2005年遠征檢驗 過去、闢劃未來之金融思維改革論」、「對陳系發展及問題 疑慮之解決模式」、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投資人依張 臆泳指示匯款)、匯款單、帳冊、存摺、退款明細、集團轉 型計畫草案、全權委託代操流程圖、法務部調查局95年3 月 28日調科貳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通知書暨相關鑑定照片 、集團中央管理處舉辦2005遠征之投資宣傳資料、全泰證券 公司股票影本、戰情中心人員指示代操下單買賣股票之即時 通訊( MSN)資料、陳育珅及其幹部之投資說明會會場翻拍照 片、金融機構大額提領款項紀錄、集團「夏日脈動」代操信 昌電子之買賣紀錄及時間表、戰管中心證戰系統企劃草案及 教育訓練資料、集團投資說明會及網路MSN 下載網頁之錄影 光碟、集團投資說明會暨招攬投資人相關錄音帶、華氏鼎、 邵氏及天力投顧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中央管理處臺 南證戰月份報告書、華氏鼎證戰營運企劃書、安撫投資人之 文宣品、華氏鼎、邵氏投顧會員自救會連署書及資料、客戶 股票買賣契約書、投資契約書、委任契約書、高華美全泰及 台證證券公司證券帳戶、宋燕雲台證證券公司、林子宜台證 證券公司、徐振昶台證證券公司、陳鳳秋台證證券公司、賴 世民台證證券公司、賴乾坤台證證券公司證券帳戶之開戶文 件及交易明細表、林桂年、陳碧燕日盛證券公司證券存摺、 活存存簿、委託密碼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於94年7 月1 日至95年3 月7 日信昌電股票交易分析意見 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5年4 月14日臺證密字第 0950007643號函及附件秋雨公司94年7 月25、26日股票交易 明細等在卷或扣案可佐。此外,復有如附表二之一、附表三 「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投資人供述或非供述資料附卷可憑。 ⒋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510 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陳育珅所主持之「聖堡威廉」集團係以投資
股票保證獲利為藉口,誘使投資人出資購買指定之股票,然 待投資大眾交付購買指定股票之金額後,陳育珅等人卻未實 際為投資大眾購買該等指定之股票,且為防止投資人取回投 資款項,反巧立各種名目,以第一、二、三市場及鎖單之方 式,禁止投資人出金,而以此詐術吸收資金甚鉅,佐以該集 團組織運作之時間非短,且處理該集團與投資人間資金匯出 、匯入之舉動反覆頻繁,渠等顯係反覆犯詐欺取財罪為生活 之資,而為常業,要無疑義。
⒌依據上開各項證據,足認陳育珅主持之「聖堡威廉」集團確 有以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或詐偽方式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並反覆以此為業,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 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代客操作), 暨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對不特定之投資人為虛偽、詐欺 行為之事實。
㈡被告李秝蓁等五人,均有參與「聖堡威廉」集團上開行為之 運作,且渠等各人於參與該集團運作期間,彼此間及與陳育 珅暨張臆泳等人,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 犯:
⒈被告李秝蓁部分:
⑴被告李秝蓁自90年間起投資陳育珅之「阜東集團」,因91年 間「阜東集團」遭司法機關偵查,投資金額血本無歸,乃再 度參加陳育珅「聖堡威廉」集團之華氏鼎投顧,以利用斷頭 股套利方式,對外招攬投資人,先由業務員向大眾說明將資 金投資華氏鼎公司買賣股票,每檔股票每一至二個月一期, 可以獲利1.5%至5%,投資人由業務接單並收取投資款項後, 轉交其再轉手陳佩綺。93年間,投資人將投資金匯入其開立 並自行留用之合庫民生分行帳戶內,其再將該帳戶內之金額 轉匯至自己開立但交由陳佩綺使用之合庫士林分行帳戶,並 由陳佩綺自行或交給該集團會計吳梅邑奉陳育珅之指示處理 。94年間,陳佩綺要求其開立第一銀行天母分行、港墘分行 帳戶,前者供自己使用,後者則交給吳梅邑供公司使用。上 開期間,其曾自行辦過二、三次小型的說明會,由盧明娟及 王國庭擔任主講人,也曾經隨同陳育珅、陳佩綺、沈愛金、 吳梅邑等主要幹部一起到高雄、臺中、臺南、花蓮等地舉辦 大型說明會,對當地民眾介紹及吸引他們投資。94年4 、5 月間,另行成立崇光投顧,而為該投顧之實際負責人,但沒 有證券投顧執照;崇光投顧主要幹部有簡麗珠、吳桂芬、鍾 芷蘭等人。在94年4 、5 月間,陳育珅、陳佩綺有分別以崇 光投顧的名義向投資人以購買友達股票可獲利為由,吸收資 金,其與陳育珅、陳佩綺一起到臺中與該客戶接洽,投資金
額係透過其第一銀行的戶頭轉給公司;另介紹投資人買該集 團旗下全泰證券公司股票一百萬元、清三公司股票一百零五 萬元。其與業務人員抽佣的方式,是以獲利的百分比來計算 ,客戶拿獲利的六成,公司拿三成,業務人員拿一成。93年 底開始,該集團出金出現異常,陳育珅於94年5 月、6 月間 公佈投資金額「鎖單」,不准出金,待一年期滿再出金,並 改以第二市場及代操的方式,再對外吸收投資人投入資金, 第一市場與第二市場僅利息計算方式,由一至二個月改為一 至二個星期計息一次,計息利率相同,另成立證戰中心,代 操股票的方式來運作,以取信投資人,崇光投顧有介紹投資 人買信昌公司股票,總金額約四百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李秝 蓁供認在卷(調一卷第306 至310 頁;併二偵二卷第146 、 147 、428 頁;偵六卷第395 、396 頁;一審卷八第54頁) ,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育坤上開供證該集團吸金之經過暨 證戰操作情形大致相符。
⑵復經下列證人分別證述被告李秝蓁初為華氏鼎投顧幹部,嗣 為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有從事吸金及證戰代操業務等情明 確:
①證人邵雪珠於原審證稱:92年中,前與李秝蓁係在「阜東集 團」事發後幾個月,大家聚在一起討論對策時認識,並與李 秝蓁同為華氏鼎投顧籌備時之幹部,當時華氏鼎吸金,李秝 蓁也有參與,其後李秝蓁成立崇光投顧,與伊一樣,配合陳 育珅執行第一、二、三市場,承購全泰證券、清三電子、京 華代操案、夏日脈動,及全泰代操及證戰系統等業務等語( 一審卷八第43至45頁)。
②證人盧明娟於原審證稱:在「阜東集團」時期即認識李秝蓁 ,一起在初期以陳佩綺為主華氏鼎投顧做第一市場,以買股 票獲利向投資人招攬資金,主要幹部有伊、邵雪珠、李秝蓁 及陳淑麗,隨後各幹部分別成立邵氏、崇光、德聯等投顧公 司。陳育珅之證戰策略在「證戰會議中心」開會,李秝蓁亦 參與其中。李秝蓁成立崇光投顧,並向集團申請裝璜補助費 。證戰中心以投資人名義購買信昌、秋雨股票,可由投資人 下單,亦有由投資人委託證戰中心人員下單,執行證券全權 委託業務,該集團各投顧公司均無全權委託業務之許可,李 秝蓁亦知情。購買清三公司股票及夏日脈動京華代操案,且 第一市場、全泰證券、清三電子在華氏鼎階段已運作等語( 一審卷八第57至79頁)。
③證人吳乃一於原審證稱:接觸崇光投顧時,該投顧承接之業 務,與伊一樣,為第一市場打包,開啟第三市場等事宜。分 出去的顧問(指含李秝蓁)均須招攬投資人等語(一審卷八
第119 、120 頁)。
④證人郭慧君於原審證稱:李秝蓁係屬陳系,負責崇光投顧, 在該集團會議時認識。投顧負責第一、二市場,由集團股務 陳筠臻告知股票資訊,向投資人傳達得以市場價較低之價錢 買進斷頭股獲利,投資人將投資金額交付各投顧,再由各投 顧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上繳陳育珅。各投顧作業情形大致一樣 等語(一審卷九第86至88頁)。
⑤投資人簡麗珠於原審證稱:92年間認識李秝蓁,後接獲告知 陳育珅要重新開始,說買斷頭股票,幾日內到期即可獲利, 原定一段時間可出金,但均要求繼續接下一檔股票,甚至作 業務,吸收投資人,伊於是成為李秝蓁之下線,自己及投資 人之投資金額均匯入李秝蓁提供之本人帳戶。嗣李秝蓁成立 崇光投顧,伊、鍾芷蘭、游淑惠仍繼續投資,迄崇光投顧結 束營業。崇光投顧結束營業前約半年,李秝蓁表示與賴月女 組戰情操盤中心,投顧所有幹部及投資人的資金,均在該處 操作下單,伊曾至該戰情中心操作股票,有信昌公司股票, 投資人至證券公司開戶,並簽立委託書委託伊等下單買股票 。李秝蓁亦曾以電話要求購買清三公司股票,並在崇光投顧 找投顧老師辦說明會,說明斷頭股如何進場、如何獲利,以 及戰情中心需招攬投資人等事項。李秝蓁並教導幹部吸收新 資金,以供舊投資人出金,再將舊投資人股票轉到新投資人 身上等語(一審卷九第130 至145 頁)。
⑥證人鍾芷蘭於調查時證稱:李秝蓁於93年6 月間向伊表示, 若有錢可投資他們公司,平均每二至三個星期就能獲利5%以 上,且一定能獲得利潤,伊就投資了;第一市場與第二市場 都只是該集團吸金的花招,差別只在第二市場的投資利潤更 高,從每一至二個月出金一次,到每一至二個星期出金一次 ,利潤都是5%至15% 不等等語(調二卷第24至26頁);復於 原審證稱:依照李秝蓁告知買哪支股票,多少錢,伊就將金 錢匯至李秝蓁合庫民生、聯邦士林分行,及一銀港墘分行等 帳戶,雖經李秝蓁告知投資股票獲利多少,但均再轉投資下 一檔股票而沒有回收資金,甚至加碼投資,伊提供之投資資 料上面有李秝蓁簽名,係因拿不回投資金錢,先與李秝蓁會 帳,並詳載第一、二市場之投資股票與金額。伊曾受李秝蓁 邀請參觀內湖戰情中心,有很多電視牆,戰情中心之操作營 運,均透過李秝蓁告知。李秝蓁並曾在崇光投顧辦說明會, 邀請分析師說明。另李秝蓁又在崇光投顧邀約伊等購買友達 股票,並保證開立支票,但支票卻由李秝蓁持有,且告知伊 等支票退票等語(一審卷九第146 至157 頁)。 ⑦證人許重信證稱:伊原係「阜東集團」之投資人,「阜東集
團」出事後,伊為取回舊資金,只好繼續投資,伊第二次投 資係透過游淑惠,而游淑惠係崇光投顧顧問李秝蓁之下線, 伊投資金額係伊與伊配偶郭雅琪、小姨子郭美利之資金,伊 絕大部分都是匯款入游淑惠之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帳戶內 ,但也有匯入李秝蓁之帳戶內;伊於94年8 月間,曾經將伊 配偶郭雅琪、小姨子郭美利之證券帳號告訴李秝蓁,由李秝 蓁完全替伊代操下單買賣信昌公司股票約三百萬元,這部分 金額與前述投資之金額無關;崇光投顧之顧問即實際負責人 是李秝蓁,主要幹部包含簡麗珠、游淑惠、鍾芷蘭等人,自 94年7 、8 月之後,李秝蓁仍繼續與賴月女他們在臺北市德 惠街租屋從事代操等語(調三卷第392 至393 頁)。 ⑧證人李岱陵證稱:伊的上線是崇光投顧的簡麗珠,簡麗珠宣 稱將伊與林倍如、朱月嬌之投資金投入全泰證券代操股票來 獲利,宣稱短單每月可獲利5%等語(調三卷第189 至190 頁 )。
⑶並有李秝蓁合庫民生分行0000000000000 號、聯邦銀行士東 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0號、建華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 0000號、崇光投顧幹部簡麗珠臺灣新光銀行林森北路分行00 00000000000 號、鍾芷蘭合庫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 號、 李秝蓁之夫吳建忠安泰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00號等帳 戶交易明細、投資人吳桂芬陽信銀行及國泰世華銀行匯款收 執聯、李秝蓁投資人出資購買股票簽認單、財金資訊股份有 限公司95年5 月8 日金訊業字第0950000991號函示李秝蓁所 有之聯邦銀行帳戶資金來源及流向資料、投資人賴怡君中華 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及其內頁、臺北國際商 業銀行內湖分行95年6 月6 日北商銀(095 )字第00018 號 函(含附件)、國泰世華銀行內湖分行95年6 月8 日095 國 世內湖字第0027號函(含附件)、臺新國際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95年6 月7 日臺新總法制字第09500001947 號函、中華郵 政公司95年6 月9 日儲字第0950714724號函(含附件)、臺 北富邦銀行民生分行95年6 月13日北富銀民生字第095045號 函(含附件)、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臺北分行95年6 月7 日 (95)東企銀北字第264 號函(含附件)、玉山銀行雙和分 行95年6 月13日玉山雙和字第06060901號函(含附件)、華 南銀行總行95年6 月13日( 95) 業推字第06547 號函(含附 件)、美國運通銀行臺北分行95年6 月9 日( 95) 運通字第 0634 5號函、陽信商業銀行石牌分行95年6 月8 日陽信石牌 字第950192號函(含附件)、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莊分行95年6 月8 日( 95) 慶銀莊字第201 號函(含附件)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95年6 月6 日士農信字第09510427號函
(含附件)、合庫海山分行95年6 月8 日合金海存字第0950 003355號函(含附件)、合庫圓山分行95年6 月8 日合金圓 存字第0950003161號函(含附件)、合庫95年6 月7 日合金 總業字第0950014147、0950014148號函(含附件)、金山地 區農會95年6 月5 日北金農信字第1798號函(含附件)、國 泰世華銀行板橋分行95年6 月7 日( 95) 國世板橋字第0300 號函(含附件)、臺北縣萬里農會95年6 月13日北里漁信字 第0950002144號函(含附件)、臺北富邦銀行民生分行95年 6 月7 日北富銀民生字第95043 號函(含附件)、臺北富邦 銀行龍山分行95年6 月8 日北富銀龍山金服字第0953300059 號函(含附件)、聯邦銀行仁愛分行95年6 月15日( 95) 聯 仁發字第113 號函(含附件)、聯邦銀行士東簡易分行(95 )年聯銀士東字第0055號函(含附件)等在卷可參。 ⑷互核被告李秝蓁之供述及上開各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資料, 足證被告李秝蓁確有親自或透過其幹部、下線收取投資人鍾 芷蘭、李岱陵、林倍如、朱月嬌、簡麗珠、許重信、洪葉凱 傑、吳桂芬、賴怡君、吳錦霞、葉麗嬋等人之投資款(詳如 附表二之一編號258 至268 所示),上繳該集團,並配合該 集團從事全權代客操作業務之事實。據此,被告李秝蓁自93 年2 月起(其開始參與該集團犯罪時間之認定,詳後述), 即在94年4 、5 月間成立崇光投顧之前,已以華氏鼎投顧幹 部之身分參與該集團向投資人吸金之運作,並於成立崇光投 顧之後擔任該投顧實際負責人,負責崇光投顧繼續向投資人 吸金之任務,並將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上繳由該集團首腦陳育 珅作為他用,未實際為投資人購買所謂斷頭股票,及日後配 合陳育珅之指令從事代操業務,而為吸金及從事證券投顧、 全權委託代操業務之行為。
⑸再者,證人陳育珅復於原審證稱:「透過吳梅邑與李秝蓁聯 絡,李秝蓁為該集團之早期成員,先隸屬華氏鼎,為避免各 方吸金與退款間之利害關係,乃由李秝蓁再成立崇光投顧, 以資區隔。該集團全國各投顧幹部每月例行集會一次,且為 解決第一市場資金缺口,始有第二市場,為解決第二市場問 題,方又有第三市場。不論第一、二、三市場或清三股票, 該集團投顧實際負責人均有詐欺之犯意」等語(一審卷九第 6 、17、24、30頁)。況被告李秝蓁亦自承自90年間投資陳 育珅之「阜東集團」一節,已如上述,則被告李秝蓁應已知 悉陳育珅以投資斷頭股套利方式行詐欺之實之行徑,且明知 無法交付投資人購買股票之憑證,仍以投資股票獲利號召投 資人,後期更以吸收新資金作為舊投資人追討投資金額之緩 兵之計。復明知華氏鼎雖有證券投資許可,但無全權委託業
務之許可,而崇光投顧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 委託業務,仍建議、推介投資人購買股票,且請分析師向投 資人分析說明,日後並配合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自有參與該 集團吸金業務而施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及違反證券投顧法 (自93年11月1 日起以後)之行為。
⑹至於崇光投顧公司內雖未專設代操股票業務之據點,然該集 團規模龐大,集團成員分工細緻,各有負責之業務,且以被 告李秝蓁為實際負責人之崇光投顧,亦須配合該集團從事代 客操作業務之進行,復有各地戰情中心專人作業,佐以證人 陳育珅於上訴審時亦證稱:在證戰階段,規模比較小的幾個 投顧(比如德聯、崇光等)會自行聚集為一個操作單位等語 (上訴審卷三第245 頁),核與證人簡麗珠上開所稱:崇光 投顧結束營業前約半年,李秝蓁表示與賴月女組戰情操盤中 心,投顧所有幹部及投資人的資金,均在該處操作下單,伊 曾至該戰情中心操作股票,有信昌公司股票,投資人至證券 公司開戶,並簽立委託書委託伊等下單買股票等情,及證人 許重信上開所述:伊於94年8 月間,曾經將伊配偶郭雅琪、 小姨子郭美利之證券帳號告訴李秝蓁,由李秝蓁完全替伊代 操下單買賣信昌公司股票約三百萬元;94年7 、8 月之後, 李秝蓁仍繼續與賴月女他們在臺北市德惠街租屋從事代操等 語吻合。況證人即德聯投顧之實際負責人賴月女於偵查中亦 證稱:「(德聯投顧的證戰體系有多少投資人?)嚴格來說 應該是由崇光投顧那裡下單的,投資金額約三千多萬元」等 語(偵六卷第430 頁),益徵被告李秝蓁確實有參與證戰業 務,並接受投資人委託,從事代投資人下單為股票交易之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故縱使崇光投顧公司內未專設代操股票業 務之據點,亦無從據為有利被告李秝蓁之認定。 ⒉被告林琦惢部分:
⑴被告林琦惢於90年間投資陳育珅「阜東集團」六千萬元,「 阜東集團」解散後,其欲向陳育珅索回投資款,陳育珅則集 合投資人開會,表示已購買鉅龍證券投顧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鉅龍公司)經營,其乃加入該公司之經營。嗣鉅龍公司營 運不良,94年2 、3 月間改名「尚益投顧」,由其擔任實際 負責人,但尚未經核准,員工有許惠婷、黃淑英(即黃羿臻 )。尚益投顧主要是招募會員,尚益投顧提供會員買賣股票 之建議,並由陳育珅用奇摩家族的電子郵件方式下達買賣哪 一檔股票之指令予許惠婷,許惠婷再將消息告訴黃淑英,黃 淑英再將消息告訴投資人。投資人以現金或匯款至許惠婷合 庫三多分行帳戶,繳交投資金額以購買股票,現金係繳交該 集團沈系總會計陳筠臻之弟「阿華」。其各級幹部或下游投
資人有田照貴、蔡有賢、謝宗桔、高語彤,並將高語彤合庫 帳戶交予陳育珅使用;其曾替陳育珅安排開會並聯絡投資人 ,且配合陳育珅購買信昌電子股票等情,業據被告林琦惢供 述在卷(併五警一卷第99、100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 陳育坤上開供證該集團吸金之經過暨證戰操作情形大致相符 ,並經該集團沈系會計陳筠臻證稱握有被告林琦惢交付之帳 戶,並多與之接觸,將投資人資金轉入清三電子等情大致吻 合(一審卷九第60至62頁)。
⑵而證人陳韻竹、謝宗桔、吳息貴、黃綵淳、林月嬌、高語彤 、吳惠美、許惠婷亦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陳韻竹證稱:伊於調查局之供述均屬實,高雄漢來百貨 說明會為林琦惢主辦,投資訊息來自公司尚益投顧謝宗桔、 林琦惢,林琦惢為尚益投顧負責人,黃淑英為主首。尚益投 顧曾請分析師黃輝煌解析股票投資情形,林琦惢則說明第一 、二市場,以投資斷頭股獲利,短單十至十五天可獲利5%、 6%,長單平均三至六個月可獲利25 %,並要求伊等招攬其他 投資人,共襄盛舉;投資方式為公司告知購買一定比例之保 證獲利股票名稱、價位後,投資人決定購買之股數與金額, 並將大額投資金匯入林琦惢提供之尚益投顧會計許惠婷合庫 帳戶。伊曾購買信昌公司股票,94年7 月28日匯款一百五十 萬元給許惠婷,即屬信昌公司股票投資款;且於94年8 、9 月後,向林琦惢要求退款,林琦惢僅退了約2%至3%的款項, 還稱「要繼續拉人進來補資金,否則造成擠兌,大家都完蛋 」等語(調二卷第53、54頁;一審卷八第254 至269 頁)。 ②證人謝宗桔證稱:伊曾參與林琦惢以尚益投顧名義舉辦之大 型說明會,以投資斷頭股獲利。該公司會提供股票名稱、價 格、利潤(三至七天3%至7%不等,一年則20 %),投資額則 由林琦惢經由黃淑英轉達須匯入許惠婷合庫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買進股票均以電話口頭知會,沒有任何憑證或紀錄 ,投資獲利金額均轉單再度投資。一開始投資雖有小額退款 ,但投資額越大後,則最多僅能退款10% 。林琦惢表示要繼 續招攬投資人補資金,否則將造成擠兌。94年5 月10日林琦 惢要求將二百五十萬元,匯到清三公司復華銀行中壢分行00 00000000000 帳戶,並交付一張清三公司支票作為保證,但 林琦惢又於票到期前,藉口取回;此外,伊一部分的本利被 操作「友達專案」,林琦惢稱此部分可以全進全退,但未兌 現。94年6 月29日後,林琦惢既不出金(退款),復稱投資 款因投資其他的股票、購買大樓、入主清三公司的股權、設 立證戰中心,週轉不靈,無法出金,伊始知受騙等語(調二 卷第57至59頁;一審卷八第272 至284 頁)。
③證人吳息貴證稱:伊與林琦惢係十餘年朋友,伊在高雄漢神 飯店聽陳育珅說明會後,將錢一筆、一筆交予林琦惢投資, 投資金額會匯入林琦惢提供之高語彤合庫南京東路分行0000 000000000 號、中國信託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號、 富邦銀行基隆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林琦惢配 偶蔣晴潔合庫第0000000000000 號帳戶。伊曾投資「阜東集 團」,92年1 月間阜東案件爆發後,林琦惢向伊表示要繼續 投資,投入新的資金之後,才能把舊資金取回,伊當時相信 林琦惢,為了取回前資金乃繼續投資,伊只投資第一市場, 伊未經告知投顧公司不合法,倘若知曉,即不會參與投資等 語(調二卷第270 、271 頁;一審卷八第326 至333 頁)。 ④證人黃綵淳證稱:經黃淑英(即黃羿臻)邀約投資斷頭股, 並介紹與林琦惢認識,且稱其公司為尚益。去尚益公司時, 林琦惢有向伊說明斷頭股投資狀況,投資金額或以現金交付 黃淑英或匯入黃淑英合庫岡山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等 語(調三卷第410 至413 頁;一審卷八第375 至381 頁)。 ⑤證人林月嬌證稱:伊於調查局所述均屬實,94年初參與林琦 惢、黃淑英(即黃羿臻)說明會,渠等名片印尚益投顧公司 。初期投資獲利有退利潤,但本金仍留在黃淑英處;信昌公 司股票係94年7 月間林琦惢使用伊帳戶購買的;尚益每星期 聚會一次,由林琦惢主持,談論購買斷頭股票套利事宜,黃 淑英會說明細節及匯款帳戶;林琦惢說將錢匯入公司會計許 惠婷,她會交給公司等語(調三卷第131 至135 頁;併十四 偵一卷第83、84、109 頁;一審卷九第166 至174 頁)。 ⑥證人高語彤證稱:伊於92年6 、7 月間認識林琦惢,後經林 琦惢告知投資斷頭股票可低價買進獲利。起初伊以現金方式 繳交投資金額,嗣則匯到林琦惢指定之其配偶蔣晴潔,以及 許惠婷之帳戶內,林琦惢進而要求伊提供自己帳戶供陳育珅 作為代操使用,此後伊就將投資金額直接匯入伊前開帳戶, 迄94年10月間,伊發覺陳育珅不但把伊存摺內之資金都領走 ,未作為投資股票使用,並要求別的投資人把錢匯進伊前開 戶頭,再轉至別的帳戶或以現金領出,伊始知受騙等語(調 二卷第312 、313 頁)。
⑦證人吳惠美證稱:94年2 、3 月間,伊透過友人謝宗桔介紹 陳育珅集團利用買賣斷頭股套利,資金投資給公司以後,以 七至十四天為一期,每期可獲利3%,乃陸續將投資金額匯入 謝宗桔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號,請他幫忙轉交;94 年5 、6 月間,伊特地從高雄到臺北的環亞飯店參加陳育珅 集團投資說明會,始悉自己為該集團旗下尚益投顧的投資人 ;投資期間都沒有退款或給付約定之每期利潤,每次到期公
司都會表示已將股票賣掉獲利,但又幫伊投資其他檔的股票 ;95年2 月間,尚益投顧負責人林琦惢召集投資人辦說明會 ,會中林琦惢說明為何公司無法出金的原因,並表示該集團 資金都投資在海外,款項還沒有進來,希望投資人繼續參加 後續投資計畫,可以自己去開立證券帳戶後聽指示買賣特定 股票,或把錢交給證券公司,由證券公司代客操作股票,但 伊沒有繼續參加後續投資等語(調三卷第109 至111 頁)。 ⑧證人許惠婷證稱:因為投資人要匯錢給公司,所以陳育珅要 求伊開立合庫前金分行帳戶供投資人匯錢使用,錢匯入伊前 開帳戶後,伊再將之轉匯陳育珅指定之銀行帳戶;尚益投顧 之成員為黃淑英、林琦惢;林月嬌參加說明會,並把投資金 額匯入伊帳戶;伊初受僱陳育珅,後則由林琦惢墊給薪資等 語(併五警一卷第102 至104 頁;併十四偵一卷第96、101 頁)。
⑶並有許惠婷合庫銀行前金分行0000000000000 號、趙盈昇合 庫三民分行0000000000000 號、高語彤合庫南京東路分行00 00000000000 號、臺北富邦銀行基和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 0000號、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 號、陳韻竹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號等帳戶交易明細、尚益投顧投資 人謝宗桔、吳息貴、吳惠美、林月嬌、黃綵淳、陳韻竹、高 語彤之投資匯款資料或投資人資料、高語彤投資清三公司收 受未兌現支票、本票、代操業務流程圖在卷可稽,復有扣案 之尚益投顧執行單、合併買賣報告書暨交割憑單、股票買賣 紀錄、銀行往來憑條各1 冊、帳戶資料10張、投資文宣7 冊 、全泰公司開戶文件4 本、尚益投顧會員資料1 冊可佐。 ⑷互核被告林琦惢之供述及上開各證人之證述、非供述資料, 足證被告林琦惢確有親自或透過其幹部、下線收取投資人陳 韻竹、謝宗桔、吳息貴、高語彤、吳惠美、林月嬌、黃綵淳 等人之投資款(詳如附表二之二編號41至47所示),上繳該 集團,並配合該集團從事全權代客操作業務之事實。據此, 被告林琦惢自93年4 月起(其開始參與該集團犯罪時間之認 定,詳後述),即在94年2 、3 月間成立尚益投顧之前,已 參與該集團向投資人吸金之運作,並於成立尚益投顧之後擔 任該投顧實際負責人,負責尚益投顧繼續向投資人吸金之任 務,並將投資人投資之金額上繳由該集團首腦陳育珅作為他 用,未實際為投資人購買所謂斷頭股票,及日後配合陳育珅 之指令從事代操業務,而為吸金及從事證券投顧、全權委託 代操業務之行為。
⑸再者,證人陳育珅復於原審證稱:「該集團全國各投顧幹部 每月例行集會一次,且為解決第一市場資金缺口,始有第二
市場,為解決第二市場問題,方又有第三市場。不論第一、 二、三市場或清三股票,該集團投顧實際負責人均有詐欺之 犯意」等語(一審卷九第6 、17、24、30頁)。況被告林琦 惢自承自90年間投資陳育珅之「阜東集團」,已如上述,且 被告林琦惢復不爭執其係「阜東集團」前案之共同被告,並 經判處罪刑確定(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則被 告林琦惢應已知悉陳育珅以投資斷頭股套利方式行詐欺之實 之行徑,且明知無法交付投資人購買股票之憑證,仍以投資 股票獲利號召投資人,後期更以吸收新資金作為舊投資人追 討投資金額之緩兵之計。復明知尚益投顧尚未經公司設立登 記之程序,遑論未取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業務之 許可,仍建議、推介投資人購買股票,且請分析師向投資人 分析說明,日後並配合從事代客操作業務,自有參與該集團 吸金業務而施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及違反證券投顧法(自 93年11月1 日起以後)、公司法之行為。
⒊被告賴月女部分:
⑴被告賴月女於陳育珅「阜東集團」前案非法吸金時,曾投資 三千多萬元無法取回,後遇陳育珅之姊陳佩綺,乃邀其成立 德聯投顧擔任實際負責人,並承諾其可得到投資人獲利的10 % ,其乃於94年3 月間成立德聯投顧;伊係依陳育珅、陳佩 綺指示,自94年年1 月開始籌備德聯投顧,當時盧明娟是華 氏鼎的負責人,也有幫伊籌備,當時欲成立德聯投顧之用意 ,是為吸收投資人資金購買股票,那段時間華氏鼎在敦化北 路的公司要退租,所以暫租○○○路000 號0 樓,預計將來 由德聯投顧接手,94年1 月開始,伊就有在林森北路經營第 一、二、三市場,伊承認德聯投顧確實有在運作,初期伊將 資金上繳給陳珮綺,後期則上繳給吳梅邑;第一、二、三市 場吸金方式是由吳梅邑以雅虎家族網頁報單給伊等,投資人 繳交現金或匯入伊交給吳梅邑使用之第一銀行港墘分行及合 庫五州分行帳戶,報單計算有半個月到二個月都有,保證平 均獲利4%至5%,少則2%,多則10% ;伊個人吸收之資金約二 千多萬元,含第一、二、三市場;伊將投資人資金拿去投資 清三、信昌及全泰證券公司股票,並於94年3 、4 月籌措一 千多萬元之清三營運基金,又於同年5 、6 月間將投資人之 資金,以友達專案名義投資一千萬元左右,並依照陳育珅的 指示,購買全泰證券公司的股票。另伊也配合從事信昌公司 股票代操業務,由臺北證戰中心主任李誌丞下達陳育珅之指 示,並直接在客戶自己證券帳戶內買賣股票,證戰系統保證 獲利有6%至7 % ,其中2.8%給投資人,其餘給公司,伊個人 只能拿到0.2%;德聯投顧下線之主要幹部有陳德裕、廖志仁
夫婦、巫志彤、趙秉樺等人等情,業據被告賴月女供認在卷 (調一卷第277 、290 、291 頁;偵三卷第2 頁;偵六卷第 429 至431 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育坤上開供證該集 團吸金之經過暨證戰操作情形大致相符。
⑵而證人即被告賴月女之下線廖志仁、許文馨、巫志彤、陳德 裕、證人即同案被告郭慧君及證人即投資人林妤蔆、林辰縈 、盧粹珍、鄭芷宜亦分別證述如下:
①證人廖志仁證稱:伊與配偶許文馨分別擔任德聯投顧之主首 、幹部,迄95年1 、2 月間到華氏鼎三重據點。伊在德聯投 顧期間,以購買斷頭股獲利6%號召投資人,並開立合庫五洲 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供賴月女使用,另在第一銀行西 螺分行開立00000000000 號帳戶,交賴月女轉給陳育珅使用 ;投資人以現金繳款,或直接匯入伊華南銀行板新分行0000 00000000號帳戶,或匯入伊供賴月女使用之上開合庫五洲分 行帳戶,投資人共投資第一、二市場,及清三電子營運基金 、友達專案等;投資訊息係由賴月女提供網路帳號、密碼, 或直接提供,並轉達其他投資人;伊曾要求賴月女退款,但 其表示第一、二市場資金要鎖單,一年後始能取回;賴月女 下線還有陳德裕、賴碧霞、吳志彤、黃金龍、黃興泉及趙秉 樺等人;嗣伊又參加第三市場,訊息來自網路及賴月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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