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月女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章琳琳
李秝蓁(原名李靜雪)
林琦惢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惠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金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
年度重訴字第16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689號、第4996號、第5326
號、第9513號、第993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95年度偵字第9119號、第9289號、第16535 號、第16536 號、第
16537 號、第16538 號、第18347 號【賴月女、林琦惢】、臺灣
高雄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19 號【林琦惢】、96年度偵字
第18609 號、97年度偵字第12353 號【許金葉】、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14196 號【賴月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
署104 年度偵字第10225 號【李秝蓁】),提起上訴,判決後經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賴月女、章琳琳、李秝蓁、林琦惢、許金葉部分均撤銷。
李秝蓁、林琦惢、許金葉、賴月女、章琳琳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罪,李秝蓁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林琦惢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許金葉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賴月女、章琳琳各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 實
一、陳育珅(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聖堡威廉」吸金 集團(下稱該集團)首腦,自稱老闆、統帥、「BOSS」,主 導該集團之吸金策略;張臆泳(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係該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綜理「陳系」、「沈系」 二大系統,且經由陳育珅挹注財力進而擔任清三電子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清三公司)總經理;陳佩綺(業已潛逃出境, 通緝中)係陳育珅之胞姊,與沈愛金(原名沈湘沄,所涉部 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任集團副主席,負責綜理「陳系」 與「沈系」二大系統之吸金業務;吳梅邑(代號「小魚」, 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陳育珅之女友,陳筠臻(代 號「小律」,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陳育珅之堂妹 ,均為陳育珅之貼身親信,二人分別擔任該集團「陳系」、 「沈系」二大系統之會計,負責收取投資人繳交之資金,上 繳陳育珅,二人且為「陳系」、「沈系」二大系統之股務大 臣,經由網際網路奇摩家族網頁、MSN 或電話等下達陳育珅 指示之每檔股票檔期、每股買進價格及預計獲利等不實資訊 ,並於檔期結束時虛偽回報股票交易獲利情形;章琳琳原係 華氏鼎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氏鼎投顧)幹部 ,於民國94年11月間陳佩綺出境潛逃後,擔任陳育坤之特別 助理,負責聯繫及整合「陳系」旗下各投顧公司之業務及處 理投資人退款要求;李誌丞係該集團「中央管理處」之「戰 情中心主任」(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專責依陳育 珅之指示從事股票代操之操盤業務;邵雪珠(所涉部分業經 判處罪刑確定)係邵氏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邵 氏投顧)實際負責人;盧明娟(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係華氏鼎投顧實際負責人(前任負責人係「陳系」副主席 陳佩綺),王國庭(盧明娟之男友,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 確定)為華氏鼎投顧臺南證戰中心之代操業務主任;陳淑麗 、吳乃一(二人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係威爾森 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森投顧)前、後任實 際負責人;李秝蓁(原名李靜雪)係崇光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崇光投顧)實際負責人;賴月女為德聯證券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聯投顧)實際負責人;張永 祥(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天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天力投顧)實際負責人,高東花(所涉部分 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該投顧總經理;郭慧君(所涉部分業 經判處罪刑確定)係景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景辰投顧)實際負責人;林琦惢係尚益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尚益投顧)實際負責人;俞秋霞、黃名世(二 人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係聖堡威廉證券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堡威廉投顧)前、後任實際負責人 ,黃名世同時亦為沈子渝旗下最大幹部;沈子渝(原名劉沈 美雀,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許金葉及黃恩盛(黃 恩盛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分別係豐朝證券投資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朝投顧)臺北分公司、臺東總公司及
臺中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林芝(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 定)係國際財富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際財富投顧 )實際負責人,謝顯璋(所涉部分業經判處罪刑確定)係該 投顧總經理。以上均為該集團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吸收資金 業務及管理所屬投顧公司,向不特定之社會大眾招攬收受投 資,及非法從事全權委託代操業務。
㈠緣於91年間,陳育珅以「阜東集團」為名,在全省各地違法 吸收資金高達新臺幣(下同)一百餘億元,前經臺灣雲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27日,以92年度偵字第618 、21 57、3892號提起公訴(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 第1 號、本院97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309 號判決後確定在案 ;下稱「阜東集團」前案)。詎陳育珅仍圖謀不法利益,另 行起意,自92年底、93年初起改以不同吸金手法,成立「聖 堡威廉」吸金集團,擔任首腦,操控整個集團之吸金決策與 掌握資金,自居「統帥」,並以「若要拿回前次投資之資金 就必須再繼續配合從事吸金業務」等為由,要求涉有「阜東 集團」前案之張臆泳、陳佩綺、沈愛金等人重起爐灶,分別 由陳佩綺以華氏鼎投顧為據點,張臆泳、沈愛金二人以天力 投顧為據點,重行拓展吸金業務,當時華氏鼎投顧之創始幹 部尚有盧明娟、李秝蓁、邵雪珠、陳淑麗、吳梅邑等人,章 琳琳亦於93年3 月間進入華氏鼎投顧任職,並於93年年底擔 任華氏鼎投顧幹部;天力投顧創始幹部則包含沈子渝、張永 祥、林琦惢、郭慧君、陳筠臻等人。陳育珅為大肆拓展吸金 業務,乃自93年間起陸續分別指示華氏鼎投顧之幹部邵雪珠 、李秝蓁、賴月女、陳淑麗等人另外籌設邵氏投顧、崇光投 顧、德聯投顧、威爾森投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並指示天 力投顧之幹部沈子渝、郭慧君、林琦惢、俞秋霞等人,分別 成立豐朝投顧、景辰投顧、尚益投顧【併案十四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819 號併辦意旨書所稱「阜東集團 」旗下,應係「聖堡威廉集團」旗下之筆誤】、聖堡威廉投 顧等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為據點,肩負該等投顧公司之吸金業 務。93年底,陳育珅見該集團規模日益壯大,乃指派張臆泳 擔任該集團中央管理處主席,旗下正式分為「陳系」及「沈 系」二大系統,分別由陳佩綺及沈愛金擔任各該系統副主席 ;其中陳佩綺所掌「陳系」,旗下有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 、崇光投顧、德聯投顧、威爾森投顧等五家公司;沈愛金負 責之「沈系」,旗下則有天力投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 尚益投顧、聖堡威廉投顧等五家公司。前開十家投顧公司, 除華氏鼎、邵氏及天力等三家投顧公司業已依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自93年11月1 日起施行;下稱證券投顧法)規定
取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但未取得全權委託代客 操作之許可外,其餘七家投顧公司,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 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而景辰、尚 益及威爾森等三家投顧公司則均未經公司設立登記。陳育珅 並另指示林芝、謝顯璋成立國際財富投顧,直接受其指揮, 藉由林芝係香港籍背景,欲擴展海外業務。
㈡陳育珅明知非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 之人吸收資金,且知未經設立公司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 營業務,另非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下稱證期局)核准,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及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 得有虛偽、詐欺及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與張臆泳、 李誌丞、陳佩綺、沈愛金、吳梅邑、陳筠臻、邵雪珠、盧明 娟、王國庭、陳淑麗、吳乃一、張永祥、高東花、沈子渝、 黃恩盛、郭慧君、俞秋霞、黃名世、林芝、謝顯璋等人(下 稱張臆泳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 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 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而對不特定之投資人為虛偽、 詐欺行為(自93年11月1 日起始該當證券投顧法部分之犯行 ,詳後述理由)以達非法吸收資金目的之犯意聯絡,以類似 老鼠會傳銷之組織架構,大量吸收業務員並四處招攬投資人 ,以分層負責方式進行吸金。陳育珅與張臆泳等人為招攬投 資人大量吸收資金,誆稱於每檔股票到期結算獲利後,除將 獲利之一成作為中央管理處之行政管理費用,三成作為各級 幹部之獎金外,其餘六成均歸投資人所有,並保證每檔股票 均能以低於市場甚低之價格買進,且每檔股票均能獲利等虛 偽不實方法,為其宣傳手法(具體所稱保證獲利情形之說法 如後述),並由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張永祥 、高東花、沈子渝、黃恩盛、郭慧君、俞秋霞、黃名世等人 各自向下線糾集幹部,並指示投資人以現金交付或匯款至相 關投顧實際負責人指定之帳戶,再由相關投顧實際負責人將 資金上繳陳育珅。李秝蓁、林琦惢、許金葉、賴月女、章琳 琳(下合稱李秝蓁等五人,與陳育珅及張臆泳等人則合稱陳 育珅等人)加入該集團後,已知悉該集團吸金運作之模式, 仍為獲得不法報酬,先後與陳育珅及張臆泳等人基於上開相 同之犯意聯絡(賴月女、章琳琳常業詐欺行為,因法規競合 關係,優先適用證券投顧法詐偽罪之後,雖不另獨立論常業 詐欺之罪名,但本質上仍屬之),而依序自93年2 月、93年 4 月、93年7 月、94年1 月、94年4 月起,參與該集團以上 開方式對外吸收資金之運作(李秝蓁、林琦惢、許金葉部分
,於93年10月31日之前〈含當日〉之行為,尚不構成證券投 顧法部分之犯行,自93年11月1 日起,始該當證券投顧法部 分之犯行,詳後述理由)。陳育珅並於吸金過程中,親自於 臺北市環亞大飯店、圓山大飯店、西華大飯店、遠企大飯店 、天母國際會議廳、高雄市漢來大飯店及各地多次辦理投資 說明會,亦至臺南、高雄、花蓮、臺東、苗栗、羅東等地投 顧分公司或辦事處舉辦集團之「全省遠征說明會」,大肆招 攬投資人,及提供誇大不實之投資報告書、營運計畫書及證 戰系統企畫書引人入甕。陳育珅等人為招攬廣大投資人,向 旗下業務幹部及投資人稱所收資金將用於投資股市,以全權 委託方式買賣股票,依不同階段先後分為第一市場、第二市 場及第三市場資金(簡稱CT B)。所謂第一市場資金係陳育 珅透過旗下十家投顧公司幹部向投資人佯稱所收資金將代為 購買某檔上市(櫃)斷頭股票,其操作方式為事先告知投資 人準備要購買某檔股票,並設定買進日期、結算期間及每股 價格,且每股價格均低於市場價格若干成,到期後再回報投 資人表示已經獲利若干,每次以一至二個月不等為一期計算 獲利,且保證每期可獲利百分之四至五,甚至有時高達百分 八至十以上,俟到期後則再告知投資人,該資金連本帶利已 直接再轉投資另外一檔股票,並於每次到期後持續轉單,以 避免投資人萌生退場之念,並反覆操作。嗣陳育珅等人因第 一市場已漸漸無法吸收資金,乃再透過旗下投顧幹部以所謂 第二市場、第三市場名義繼續向投資人吸金,並改以一至二 個星期為一期計算獲利,到期後仍保證每期獲利百分之四, 其他方面則與第一市場相同,終至投資人均無法領回本利。 陳育珅等人於吸金期間,雖然依期間先後不同,曾以前開第 一市場、第二市場及第三市場之名義,持續對外招攬投資人 吸金,資金用途均聲稱係作為投資買賣股票之用,惟僅係結 算獲利期間之長短不同而已,即有所謂長單、短單之分,其 他所稱投資方式並無差異,其用意僅在誘使投資人持續投資 ,陳育珅等人並未實際從事各該檔股票買賣之行為。該集團 並先後由吳梅邑、陳筠臻二人將前開方式訛詐吸收之資金, 以張臆泳名義匯入清三公司,宣稱為重建清三公司財務而設 立「清三電子營運基金」,以欺矇旗下投資人,若干部分且 由清三公司開立支票交付投資人,或囑由吳梅邑以個人名義 開立支票交付投資人,惟均未獲兌現;另於94年4 月間假借 投資「友達專案」為名,向投資人吸金,實則將該資金部分 於94年5 月31日及6 月1 日間,以股東張臆泳名義匯入清三 公司,借款予清三公司,使張臆泳成為清三公司最大債權人 ;嗣於94年6 月中旬,復以資金需求不足因應為由,續向投
資人吸金,部分並開立支票交付,惟均未獲兌現。陳育珅並 安排張臆泳擔任清三公司之總經理,以博取投資人之信任, 誤以為陳育珅此舉係為使該集團取得清三公司經營權,該集 團將來前途無可限量,以利渠等繼續吸金。
㈢陳育珅為擴大其吸金業務,便於指揮旗下投顧及鞏固其領導 地位,乃不定期地透過吳梅邑及陳筠臻等二位股務大臣,以 電話或奇摩網站「雄霸天下」家族之帳號(即「二九(0000 000 )」(吳梅邑)、「股務大臣- 律(0000000 )」(陳 筠臻)指示該系旗下投顧幹部,有關下單買賣股票之時間、 股票名稱及價格等指令,到期後各級幹部再依據吳梅邑及陳 筠臻所回報之交易股票資料,製作投資明細單交予客戶。此 外,陳育珅亦親自透過前開網站,先後以不同帳號「000000 0 」,名稱「天下本陣」及「活出自我」,及該網站「王道 天下」家族網主名稱「一介布衣(00000000)」,與「天樂 園」家族「戰情中心主任(00000000)」、「頭兒(000000 000 )」、「聖戰將軍(00000000)」等多種名義,向各該 投顧幹部發佈不實的投資股票獲利狀況、吸金業務之拓展技 巧及吸收資金之經營策略等消息,惟實際上均未實際下單買 賣股票,期滿後,陳育珅向投資人回報之股票下單之交易情 形及報酬率亦均為虛構,自始陳育珅等人即以詐欺投資人之 手法以達到非法吸金之目的,並反覆以此為業。陳育珅因其 向投資人虛構買賣股票之利潤豐厚,其詐騙吸金初期,尚有 支付所稱部分股票獲利及退還部分本金予投資人藉以宣傳, 致投資人誤信該投資管道安全無慮後,續往下線吸金,使得 投入資金愈來愈多,長久下來,陳育珅終因虛構股票獲利及 本金所必須支付之金額過於龐大,致無力負荷投資人之退款 要求,因而改將投資股票之操作期間拉長,以減少投資人將 資金抽回。94年初,陳育珅為拖延投資人蜂擁而來之退款要 求,乃以所謂資金要進行「塑身」半年為由,將部分資金停 止計算獲利,並緊縮資金之下放;於94年6 月底即將到期前 ,更以「鎖單」方式,強制將第一市場之資金連本帶利加以 凍結一年,宣稱於95年5 月31日到期後進行結算,保證可再 獲利百分之五十,屆期先行歸還獲利部分,本金部分再逐期 攤還云云,反覆以此理由再度欺騙投資人,以暫時遏止投資 人退款之要求。一旦遇有投資人不滿鎖單時,陳育珅、吳梅 邑、陳筠臻等人則私下指示各級幹部於面對投資人時,由幹 部自行負責向投資人謊稱所繳資金仍繼續轉單買賣股票及持 續獲利中。鎖單以後,陳育珅再以第二市場、第三市場為名 ,開發新市場,重新尋找新客戶吸收資金,其所稱資金用途 及投資方式均與第一市場相同,仍由陳育珅、吳梅邑及陳筠
臻等人透過前開網站、MSN 或電話方式,回報給投資人虛偽 不實的買賣股票交易明細及獲利情形,期間若遇有投資人要 求退款時,則由投顧公司幹部自行負責籌款(例如以吸收新 客戶上繳之資金退還予要求退款之舊客戶,或由幹部自行墊 付),陳育珅所直接掌握之中央管理處則不予退款,致各投 顧公司負責人及幹部以新吸收資金支付舊客戶之退款要求。 惟各投顧公司仍然無法應付投資人之退款要求,已出現捉襟 見肘之窘境。其中威爾森投顧實際負責人陳淑麗、聖堡威廉 投顧實際負責人俞秋霞等人,因不堪負荷而陸續離職,陳育 珅即再指派吳乃一、黃名世二人分別擔任威爾森投顧及聖堡 威廉投顧之顧問,繼續接手經營吸金業務。至陳淑麗旗下原 有之客戶及投資帳目則交由賴月女接手經營、管理。二、陳育珅等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證期局之許可,不得經營證券 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或代操),且 該集團旗下之各家投顧公司,均未經證期局許可經營代客操 作業務,除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天力投顧外,其餘投顧 公司亦均未經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詎陳育珅為企圖 拉抬其所宣稱認養之上市櫃公司股價,減少第一、二、三市 場投資人之疑慮,乃於臺北市內湖區中央管理處成立證戰中 心,另於臺北及高雄二地分別設立戰情中心,並要求各投顧 公司內部自行籌組戰情中心,以配合從事代操業務。陳育珅 為大力推展各該投顧從事代操業務,乃自94年7 月起指派華 氏鼎投顧王國庭先於華氏鼎投顧設立臺南戰情中心(臺南市 民生路二段279 號10樓)辦理代客操作講習與訓練,並由陳 育珅自同年7 月7 日起親臨現場表演直接將上櫃公司信昌電 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昌公司)之股價拉上漲停,以 展現其可以透過集團旗下投顧公司之組織,藉由代客操作之 手法輕易達到操控股價之目的(陳育珅就炒作股票所涉違反 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部分之犯行,業經判處罪刑確定)。隨 後,張臆泳等人及李秝蓁等五人即與陳育珅共同基於同一非 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犯意聯絡, 推由上開投顧公司陸續成立戰情中心,並由業務幹部向社會 上不特定之投資人招攬委託代客操作業務(又簡稱STO ), 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銀行帳號交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 之用,陳育珅或中央管理處證戰中心主任李誌丞再透過奇摩 網站之MSN (即時通),分別以「全國證戰最高指揮官」、 「BOSS」(指陳育珅)及「戰情主任」(指李誌丞)名義, 下達交易代操股票之指令予各投顧公司之戰情人員,以同步 進行代客操作同檔股票。陳育珅於前開投顧公司內總計成立 十五處代客操作之主要據點,該等據點於網路上MSN 之代號
分別係:豐朝投顧臺東總公司為「東一戰」、豐朝投顧臺中 分公司為「中二戰」、豐朝投顧三民公司為「南一戰」、豐 朝投顧自強公司為「南二戰」、邵氏投顧臺北公司為「北五 戰」、邵氏投顧臺中公司為「中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 為「南三戰」、德聯投顧臺北公司為「北一戰」、聖堡威廉 投顧公司為「北三戰」、景辰投顧臺北公司為「北二戰」、 華氏鼎投顧臺南公司為「南五戰」、天力投顧羅東公司為「 東二戰」、天力投顧苗栗公司為「中三戰」、威爾森投顧臺 北公司為「北八戰」、國際財富投顧公司為「北六戰」。代 操期間陳育珅及李誌丞曾指示買進信昌公司及秋雨印刷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秋雨公司)二家公司股票,由陳育珅指示華 氏鼎投顧之臺南戰情人員,將委託代操客戶持有之信昌公司 股票賣給邵氏投顧、德聯投顧之代操投資人,經過一段期間 之後,再指示邵氏投顧、德聯投顧將代操投資人先前買進之 信昌公司股票賣還給華氏鼎證券投顧,以營造交易活絡之假 象,自94年7 月7 日起,各投顧公司所受全權委託代操股票 之投資人情形,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94年11月間,陳佩綺捲款潛逃出境後,該集團即陸續發生投 顧公司幹部無法正常上繳資金情形,部分投顧公司幹部見資 金拿回無望後,陸續掛冠求去,陳育珅為穩定集團運作,乃 任命幹部章琳琳為其特別助理,並由章琳琳、吳梅邑及陳筠 臻等人,以所謂「新制市場」名義,再下達各投顧公司幹部 繼續在社會上吸收新資金,並聲稱新制市場之結算期間更短 、獲利更高,惟此時該集團之吸金規模已大不如前,加以陳 育珅等人不斷地假借各種理由及營運考量,拒絕或無法將資 金退款予投資人,投資人於一再要求退款未果後始發覺受騙 。經統計,李秝蓁等五人分別自其參與該集團吸金運作期間 之時起至本案於95年3 月間遭搜索時止,該集團以上開方式 向各投資人吸收資金而上繳之本金(不含集團預告之獲利) ,依序如附表二之一(李秝蓁部分)、之二(林琦惢部分) 、之三(許金葉部分)、之四(賴月女部分)、之五(章琳 琳部分)所示【附表二之二至五,均係由附表二之一刪減而 來,並非新增加之投資人】,其非法吸金之金額均已達一億 元以上(即各該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及其加總之總額) 。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調查局北機組 )移送及被害人蔡明嬌等多人告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 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詞供述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李秝 蓁等五人、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列為證 據(本院卷二第130 至131 頁、第203 頁、第227 頁、卷三 第126 頁、第320 頁、卷四第38至39頁),本院審酌該等供 述及書面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 並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李秝蓁等五人、 辯護人表示意見,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均未爭執,故採納 上開證據方法,亦無礙被告李秝蓁等五人於程序上之彈劾詰 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而有證據能力。至於以下所引 用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依 法亦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秝蓁等五人,其中被告李秝蓁、林琦惢、賴月女 、章琳琳固對於所犯常業詐欺(被告賴月女、章琳琳此部分 行為,因法規競合關係,優先適用證券投顧法詐偽罪之後, 即不另獨立論常業詐欺之罪名,但本質上仍屬之)、違反公 司法第19條第2 項以未經設立登記公司名義經營業務及違反 證券投顧法第107 條第1 款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及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第105 條第2 項對大眾為詐偽行為等犯行 坦認不諱(本院卷二第200 至201 頁、第348 至349 頁、卷 四第35頁、第196 至207 頁),惟矢口否認涉有銀行法第12 5 條第1 項非法吸金罪(無論前段或後段)犯行,辯稱:伊 認為本案不應成立銀行法非法吸金罪云云,而渠等辯護人亦 同此辯護;至於被告許金葉則矢口否認涉有何犯行,辯稱: 伊僅係代理人,真正之負責人係沈子渝,伊沒有招攬投資人 ,也沒有從事代操業務,並無證據證明伊有犯罪云云(本院 卷二第107 頁、卷四第35至36頁),而其辯護人除同此辯護 外,並稱本案與銀行法非法吸金罪之要件不吻合。二、惟查:
㈠「聖堡威廉」集團確有以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或詐偽方式對 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並反覆以此為業,及以未經設立登記之 公司名義經營業務、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代客操作),暨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而對不特定之 投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之事實:
⒈陳育珅主持之「聖堡威廉」集團如何以如事實欄所示之詐欺 或詐偽方式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以未經設立登記之公司名 義經營業務、非法從事證券投資顧問及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 務,而對不特定之投資人為虛偽、詐欺行為等節,已據證人 即同案被告陳育珅於本院上訴審、更一審(即本院前審)供 證在卷(上訴審卷二第211 、269 頁;更一卷一第257 頁) ,並稱:92年1 月28日「阜東集團」前案交保後,伊與沈愛 金、邵雪珠、盧明娟、陳淑麗、李秝蓁、張永祥、郭慧君、 林琦惢、俞秋霞、沈子渝等人協商解決「阜東」問題之後, 始再有吸金行為;伊於92年年底,改以「聖堡威廉」為集團 名稱,自任首腦,並以華氏鼎投顧、邵氏投顧、威爾森投顧 、崇光投顧、德聯投顧、天力投顧、尚益投顧、聖堡威廉投 顧、豐朝投顧、景辰投顧等十家投顧公司成立投資股市的集 團,並設中央管理處,指派張臆泳擔任中央管理處主席,陳 系及沈系二個系統,分由陳佩綺及沈愛金擔任副主席;各投 顧公司實際負責人分別為華氏鼎盧明娟、邵氏投顧邵雪珠、 德聯投顧賴月女、崇光投顧李秝蓁、威爾森投顧陳淑麗、天 力投顧張永祥、景辰投顧郭慧君、豐朝投顧沈子渝與許金葉 、尚益投顧林琦惢、聖堡威廉投顧黃恩盛,各投顧以現金交 付或匯到伊指定的帳戶,但實際上並未將投資人上繳的資金 買賣股票,在向客戶吸收資金時會跟客戶保證獲利,有時間 點,時間到以後再接;94年3 月間投資清三公司及全泰證券 ,因資金不足,以「鎖單」防止投資人利潤與本金之退款, 繼以吸金方式相同,名義不同之第二、三市場吸金。94年7 月7 日起開始從事代客操作之業務,由業務幹部向不特定投 資人招攬委託代操業務,將客戶證券集保帳號及銀行帳號交 給戰情人員作為直接下單之用,在94年9 月集團下十家投顧 公司總共有十五處代客操作據點,投顧公司下之戰情中心與 證戰中心之間,都是以MSN 之方式相互對話,伊由MSN 下達 指示給各證戰中心人員買賣股票之標的、價位及張數;該集 團各投顧公司均無全權委託許可,有些甚無證券投顧許可及 公司登記,投顧公司設立只是一種區隔,可強化集團組織及 形象,因投資人之參與非因各別投顧公司之故,而是因集團 形象。第一市場、第二市場、第三市場,最主要是讓客戶覺 得伊等有實際交易,但實際沒有股票交易;94年6 月1 日第
一市場鎖單,進入第二市場,僅是拖延戰術,主要幹部均知 悉,該集團每月有例行會議,全國幹部一起參與;違反銀行 法吸金罪部分伊亦認罪等語明確(偵六卷第8 至12頁、第17 至23頁、第246 至248 頁;調一卷第100 至105 頁;併五警 一卷第1 至6 頁;一審卷七第212 、213 頁、一審卷九第6 至4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臆泳、沈愛金、邵雪珠、 盧明娟、陳淑麗、吳乃一、張永祥、郭慧君、俞秋霞、黃名 世、沈子渝、黃恩盛、高東花分別供證有關該集團吸金、上 繳資金及代客操作等作業情形、證人張臆泳、邵雪珠、張永 祥、盧明娟另證稱陳育珅成立「聖堡威廉」集團及各投顧, 藉以取回「阜東集團」時期資金等情(一審卷七第20、21頁 、卷八第40、41、58、59頁、卷十第5 、21、33頁)、證人 盧明娟復證稱該集團吸收資金時有向投資人保證獲利,證戰 中心以投資人名義購買信昌、秋雨股票,可由投資人下單, 亦有由投資人委託證戰中心人員下單,執行證券全權委託業 務,該集團各投顧公司均無全權委託業務之許可等語(一審 卷八第60、71頁、第74至76頁、79頁),及證人張臆泳、許 榮淑證稱陳育珅吸收投資人資金挹注清三公司,且派張臆泳 任清三公司總經理等情(一審卷七第22至32頁、第35、36頁 ),均大致相符,且如事實欄所示之客觀事實(各人開始參 與該集團犯罪時間及於參與犯罪期間該集團所吸收資金之數 額除外),亦為被告李秝蓁、林琦惢、賴月女、章琳琳所不 爭執(本院卷四第192 至207 頁)。
⒉上開事實復經證人吳梅邑、陳筠臻、李誌丞、王國庭、高華 美、黃秀貞證述如下:
⑴該集團陳系會計吳梅邑證稱:伊負責為陳育珅向該集團陳系 華氏鼎、邵氏、德聯、崇光、威爾森等投顧顧問盧明娟、邵 雪珠、賴月女、李秝蓁、陳淑麗收取上繳之投資金錢,陳育 珅要求顧問開立帳戶交由伊保管,伊再依陳育珅指示,運用 上開帳戶內之資金,所收取之款項幾乎投入清三公司、全泰 證券,因中央無法支應投資人退款,94年6 月間第一市場鎖 單一年。該集團吸金並無實際為投資人買賣股票,上開帳戶 資金亦無股票交割扣款,自己也開立存款及支票帳戶供陳育 珅使用,並負責以電話或MSN 傳達陳育珅指揮購買股票種類 、價位之指令,包括證戰部分,並為之計算買賣股票金額等 語(偵六卷第65至67頁、第219 至222 頁;一審卷四第9 頁 、卷九第46至57頁;併五警一卷第36至41頁)。 ⑵該集團沈系會計陳筠臻證稱:伊屬沈系,但是歸哥哥陳育珅 直接管理,沈系的副主席是沈愛金(原名沈湘沄),張臆泳 是清三公司的總經理,陳育珅要伊將錢匯到清三公司的帳戶
中。伊經手沈系旗下的天力、景辰、豐朝、尚益、聖堡威廉 等投顧顧問張永祥、高東花、俞秋霞、郭慧君、林琦惢上繳 的銀行存摺、印鑑;另伊綽號「小律」,並在奇摩家族中以 網路代號「股務大臣- 律0000000 」為陳育珅發佈供投資人 購買股票之種類、價位之訊息。網路討論區中,代號如下: 豐朝投顧臺東分公司代稱為「東一戰」、豐朝投顧臺中分公 司代稱為「中二戰」、豐朝投顧三民分公司代稱為「南一戰 」、豐朝投顧自強分公司代稱為「南二戰」、邵氏投顧臺北 分公司代稱為「北五戰」、邵氏投顧臺中分公司代稱為「中 一戰」、尚益投顧高雄公司代稱為「南三戰」、德聯投顧臺 北分公司代稱為「北一戰」、聖堡威廉投顧公司代稱為「北 三戰」、國際財富公司代稱為「北六戰」、景辰投顧臺北公 司代稱為「北二戰」、華氏鼎投顧臺南分公司代稱為「南五 戰」、天力投顧羅東分公司代稱為「東二戰」、天力投顧苗 栗分公司代稱為「中三戰」、威爾森投顧臺北公司代稱為「 北八戰」等十五處戰情中心等語(調一卷第219 至221 頁; 偵八卷第6 至10頁、第22至26頁;一審卷九第58至69頁)。 ⑶該集團證戰中心主任李誌丞證稱:伊於94年5 月間派任該集 團中央管理處證戰中心(臺北)主任,該集團設中央管理處 ,由張臆泳、沈愛金分任主席、副主席,下設崇光、德聯、 威爾森、華氏鼎、天力、景辰、豐朝等投顧公司外,另於臺 北及高雄二處設戰情中心,隸屬中央。臺北戰情中心負責撰 寫大盤或個股的投資報告,加上各投顧公司名義,供各投顧 顧問使用。94年7 月間陳育珅指示臺北戰情中心須協助下達 股票交易指令,以MSN 網路即時通訊的方式,轉發各投顧公 司下單交易,投顧公司也會把成交狀況透過戰情中心回報陳 育珅,戰情中心再將每日交易情形彙整,分別以電子郵件分 別寄送給吳梅邑、陳筠臻。股市交易時間,伊、陳育珅及各 投顧公司都會在網路即時通訊上保持聯繫。陳育珅有意塑造 戰情中心為一個專業單位,但實際上伊等都不是證券操作很 有經驗人員,且陳育珅曾經透過伊下達買賣秋雨及信昌公司 股票;在臺北戰情中心查扣的各投顧公司執行單、股票操作 績效表,有部分為實際下單;且單據上有公司名稱者,為投 顧公司下單,餘則由戰情中心下單。使用的帳戶是投資人在 全泰證券開的帳戶,約有十餘個,由投資人寫授權同意書並 提供帳戶密碼,由戰情中心下單,資金由投資人自行存入交 割,共同被告各投顧公司顧問等人均曾至臺北戰情中心開會 ,每一投顧公司均由戰情中心特定戰情人員負責等語(偵三 卷第78至82頁;偵六卷第463 、464 頁;一審卷九第101 至 109 頁)。
⑷該集團華氏鼎投顧臺南戰情中心業務主任王國庭證稱:93年 進入華氏鼎投顧公司協助三重分公司作投資說明,94年6 月 始,經陳佩綺指示成立臺南戰情中心,94年7 月7 日至8 月 7 日間陳育珅至臺南華氏鼎表演操盤,炒作信昌、秋雨公司 股票,後伊曾離開一段時間,又再度回到華氏鼎,並至臺中 邵氏、花蓮華氏鼎,複製上開證戰系統。臺南證戰系統係由 投資人自行開立證券帳戶,部分委託戰情人員下單,部分自 行下單或委託給其他投資人下投單,一人一支電話,均根據 中央臺北戰情中心主任李誌丞MSN 傳遞之資訊買進賣出,獲 利時投資人可獲取70% 。同年8 月中旬南一戰、南二戰等各 投顧戰情中心相繼成立等語(偵六卷第546 至548 頁;一審 卷九第110 至112 頁)。
⑸投資人高華美證稱:伊係經由友人認識邵雪珠,92年底,含 伊旗下投資人,共匯款幾千萬元予邵雪珠,之後自93年5 月 間開始,伊將資金匯入陳麗華帳戶,陳麗華是華氏鼎投顧; 當時邵雪珠、陳麗華均說要投資股票,保證可獲利,會報股 票名稱及股價,股價均低於市場價格,陳麗華資料來自邵雪 珠及幕後老闆陳育珅,之後於一個月後會報獲利給伊,獲利 約買進股價的4%至7%。伊在全泰證券有開戶,立授權書給李 誌丞,由李誌丞直接向全泰證券業務員下單操作,另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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