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二字,105年度,15號
TNHM,105,重上更(二),15,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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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開標前,某不詳公務員(指知悉底價者)赫然發現半 路殺出競爭廠商○○○公司順利投標,深怕其打亂圍標 結果,竟然先行撕開○○○公司之「標價封」,發現其 標價最低,為阻其得標,再撕開其「證件封」,將檢附 之營造公會會員證抽出隱匿,承辦公務員未能發覺有異 ,○○○公司之標單因檢附之文件不齊致成無效標(見 起訴書第4頁第12-18行)。
⑵上開起訴情節載明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明揭陳明 章之行為,然承其前言由數名不詳男子盤問阻攔競標廠 商投標或參與開標,應係指陳明章係該抽匿○○○公司 證件之某不詳公務員之共犯,應認業已起訴而生訴訟關 係,雖原審公訴檢察官略謂不主張係陳明章所指使或與 之有關(見原審卷(一)第135頁正、反面、卷(二)第223 頁反面),然法院不得徒以公訴檢察官之主張為據,置 原起訴事實於不顧而不予審判,俾符彈劾主義原則。 ⑶起訴所指上情,無非係以周志強陳宜芳證稱○○○公 司郵寄之標單有檢附營造公會會員證為論據。訊據陳明 章否認犯行,併其辯護意旨以與陳明章無關置辯。 ⑷本件工程參與開標作業者,計有斗六市公所行政室承辦 採購人員魏秀琴、主任林榮輝;監辦開標人員主計室課 員鄭素容、政風室主任黃日陽,渠等一致證稱作業流程 及當日開標經過略為:先由魏秀琴以剪刀先剪一個角後 剪開證件封,檢視證件是否齊全,並由主持開標之林榮 輝複審,倘證件欠缺,則資格不符,即不再拆閱該廠商 之標單封比價,鄭素容黃日陽全程監標,開標過程並 均錄影監視,○○○公司營造公會會員證缺漏,依規定 不能補正,並未發現○○○公司標單封有事先被人拆閱 情形(見偵卷(四)第28-30頁、第34-35頁、第41頁、第 59頁、第92-97頁、第110-113頁、第117頁、第119-120 頁、第123-126頁)。關於本件工程含○○○公司在內 之各競標廠商標單資料,經原審勘驗結果:○○○公司 、○○公司、○○公司、○○公司、○○公司等五家廠 商之證件封封口均裁切整齊,關於○○○公司之外標封 、證件封右側一斜口,封口折疊處平整,無撕掉或再黏 痕跡,其標單封則係撕開而非剪開,有勘驗筆錄可考( 見原審卷(二)第236頁反-239頁)。從○○○公司證件 封封口與其餘競標廠商證件封封口裁切狀態一致以觀, 應非倉促間遭人徒手撕開,與前揭承辦、監辦開標之公 所人員證言吻合,依渠等證言,○○○公司資格不符, 即不再啟封標單封比價,則公訴意旨謂「該名不詳公務



員……竟然先行『撕開』○○○公司之標價封……再行 『撕開』其證件封(抽匿營造公會會員證)」,核與卷 證不符,復未立證陳明章涉入其間,委難採認。 ⒋支持本件垃圾場封閉復育工程相關議案通過部分: ⑴公訴意旨略以:陳明章於98年5月7日斗六市民代表會第 8屆第6次定期大會議決上開工程之議案時,承前洩漏底 價(按經判決無罪確定)違背職務犯意,以其代表兼代 表會主席之職權,支持議案通過(見起訴書第4頁倒數 第3行至頁5第2行),認陳明章「違背監督公所工程之 職權,護航該工程預算(收受賄賂)」(見起訴書第59 頁第3-4行),為所涉貪污收受賄賂犯嫌之一部。 ⑵訊據陳明章堅決否認上揭不法護航該工程預算議案通過 ,併其辯稱意旨稱:本件工程經費之墊付案,早在97年 9月25至30日開議之第8屆第4次定期大會第9、10次臨時 大會議決通過等語。
⑶查檢察官所指98年5月7日斗六市民代表會第8屆第6次定 期大會,排定之議程為市長張和平之施政報告,有議事 錄及施政報告資料可稽(見偵卷(三)第36-40頁),並 非本件工程經費之墊付案,實則斗六市公所於97年8月 間,獲行政院環保署補助2,250萬元辦理97年度加強地 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辦理本件工程,經斗六市民代表會 於97年9月25日至30日開議之第8屆第4次定期大會第9、 10次臨時大會,通過垃圾場復育工程經費墊付案,有議 事錄可考(見偵卷(三)第6-17頁),公訴所指顯與事實 不符。再者,上開墊付案,乃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機關 爭取所得之經費,民意代表為地方建設利益、造福當地 住民之考量,衡諸情理,持反對立場者,毋寧罕見,此 等法定預算以外,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由斗六市 公所專案送請斗六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始得支用之墊付 款議案(《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點第4款 、第5點第2款規定參照),即便陳明章參與議決通過, 實難認有何不法。況且,該墊付款案經斗六市民代表會 議決通過後,斗六市公所始得據以辦理採購,而於同年 11月26日公告招標(見原審卷(一)第236頁「中文公開 招標公告資料」),該等時程在前之墊付款議案,與事 後陳明章方與倪育德張新榮等廠商接觸牟取不法利益 ,其間並無因果關係,公訴意旨,委難採認。
㈣公訴意旨以上述情事認陳明章涉犯諸罪嫌,難認已充分論證 其理由並為說服,部分明顯與事實不符,復未能指出調查途 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證立,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



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有罪確信之心證程度,應認不能 證明陳明章劉明村涉有各該罪行,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揭 論罪科刑部分,具案件之單一性,爰不另諭知無罪。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3條、第5條第1項第3款、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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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輔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