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必要,自無庸就其證據能力之有 無加以說明,合先敘明。
三、經查:
㈠、非法交付工程預算書。
⑴、公訴意旨略以:陳明章基於違背預算監督職務行為收受賄賂 ,及對非主管監督招標業務違背法令圖利之犯意,以其身為 ○○○○○之勢力非法取得工程預算書交付予劉明村,對外 釋放可協助廠商承攬工程之訊息,經劉明村覓得倪育德並交 付該工程預算書遞轉張新榮(見起訴書頁2 第11-18 行)。⑵、起訴意旨認陳明章非法取得工程預算書,並交付劉明村轉交 倪育德等情,無非係以劉明村、倪育德、張新榮等人之供述 中提及劉燕和所交文件「工程預算書」一語。訊據陳明章堅 決否認,併其辯護意旨稱:伊未取得所謂之工程預算書,且 若有所謂之工程預算書,亦係公開招標文件,任何人均得上 網取得,何需洩露。本件工程之預算金額及圖說均上網公告 ,招標文件中就有空白標單、分析表等,據原審函請○○○ ○○查覆無誤,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2 月10日工程 企字第00000000000 號函,亦認機關將辦理公共工程之工程 預算書公開閱覽,尚無不可。再預算總金額原係招標公告內 容之一,任何人均可自行估價,有意投標之人並無需取得填 載細項單價之工程預算書,而依張新榮、倪育德證述內容, 其等所取得之工程預算書,並無細項單價,可知其等所謂「 工程預算書」應係一般之空白標單及分析表,並非國防以外 之秘密等語。
⑶、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行政機關之預 算、決算書,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 主動公開」。「工程預算書」並未獨立於機關預算之外,而 預算法第51條後段規定「預算中有應守秘密部分,不予公布 」,係為顧慮國家政務涉及秘密免致洩漏起見,對於應保守 秘密部分僅於總預算中列示預算總額,至其預算細目則不予 公布。是以,除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稱「行政機關之預算、決算書」,自應包括公共工程預 算書、決定書在內,據法務部90年10月15日﹙90﹚法律字第 033725號函釋綦詳。復次,為推動公共工程招標作業公開化 、透明化,藉由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徵求廠商或民眾意見, 提升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品質,並減少招標及履約爭議,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特訂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 實施要點》,其第3 點規定:公開閱覽之文件,除工程圖說 (包括位置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施 工說明書等)、契約、標單、切結書、投標須知、數量表及
規格及其他依工程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等樣稿外,機關 辦理工程採購之「預算金額」得與前項文件一併公開;所稱 預算金額、指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 額,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由是,倘 所謂之「工程預算書」,係指政府採購之預算(金額)、工 程圖說、數量及規格等樣稿等文件資料,原則上乃政府應主 動公開之資訊無訛。
⑷、公訴意旨據以起訴陳明章、劉明村本件犯嫌之證據,不外劉 明村、倪育德、張新榮等人之證言,該等證人就所謂「工程 預算書」之證詞略為:
①劉明村初固證稱:倪育德要伊拿「工程預算書」來計算,然 嗣就何謂「工程預算書」之證述語焉不詳,略以:(劉燕和 拿給你的是工程預算書還是估價單?)我也不知道,它上面 有寫估價單,他就打一些什麼專有名詞,這樣而已;(你之 前是講工程預算書?)因為我對這一種的我不了解,他拿來 的,就是上面的什麼草啦,什麼啦的那個的那個什麼,估價 的啦,那種東西(見原審卷㈡頁21、29反),復經提示案外 工程估價書及單價分析表(見原審卷㈡頁125-136 ),則肯 認即為類此文件無誤(見原審卷㈡頁21正反)。 ②倪育德證稱:(你們手上有工程預算書,但是算不出來?) 當初劉明村給我的就祇是工程數量,沒有金額;(為什麼劉 明村給你這個工程預算書?)估價單上面也有工程數量,我 們還是能夠算出我們的成本;(劉明村給的這些東西)自己 上網可以找得到的;當初跟劉明村要的不是這個東西(見原 審卷㈡頁92反、112 )。
③張新榮證稱:倪育德拿估價單的東西給我;(倪育德拿的這 個工程資料,你曾經在標別的政府工程看過嗎?)上網可以 領標單出來,都一樣的;(這是公開的資料,都可以看?) 對,都可以看;(資料我還給倪育德)自己再打電腦上網領 標單,與倪育德給的全部都是一樣的(見原審卷㈡頁78反、 81反)。
⑸、承上,勾稽上述證言大抵一致,疑即政府機關招標公開提供 競標廠商,列明具體工程項目、單位、數量,由廠商據以估 算單價、總價之包商估價書或單價分析表(見原審卷㈡頁12 5-136 ,卷㈢63-68 、140-151 ),此顯非應秘密之資訊或 文件。況且,據○○○○○100 年1 月17日以○○○○字第 0000000000號函查覆:本工程預算金額及圖說上網公告,細 項單價未提供;工程預算書提供得標廠商作為參考作合約用 ;公所提供上網招標文件及圖說供廠商電子領標或現場購買 ;招標文件含空白標單、分析表、圖檔……等資料,揆其上
網之「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亦載明「招標文件及圖說陳 列於本所總務室免費公開閱覽」(見原審卷㈠頁234-238 ) ,俱相吻合,殆無疑義。公訴意旨所謂之「工程預算書」, 究何所指?並未提出證物(書證)佐實,無從查考,所依憑 之前開證言,復顯無足為不利陳明章、劉明村之認定,自難 採認。
㈡、強制圍標。
⑴、公訴意旨略以:97年12月8 日(按為「9 日」之誤)開標日 ,陳明章復與數名年籍姓名不詳之男子為排除他人投標,由 該數名男子在○○○○○開標會場外守候並對攜帶公文紙袋 進入公所之民眾予以盤問,以此方式阻攔其他廠商進入參與 開標,致參與上開工程招標之○○○公司會計陳宜芳心生畏 懼,不敢進入開標會場,認陳明章「竟對該非主管監督工程 招標……排除他人投標……係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受賄 及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嫌(見起訴書頁59第2-6 行 ),復經原審公訴檢察官陳明係收受賄賂及圖利行為之一部 (見原審卷㈡頁223 反)。
⑵、起訴意旨認陳明章夥同數名不詳男子於該工程開標當日盤問 民眾或廠商阻攔參與開標,致陳宜芳心生畏懼不敢進入開標 會場,無非係以陳宜芳、○○○公司負責人周志強之指證, 佐以標註「(本件工程)採購案疑似圍標人員照片」1 張( 見偵卷㈠頁24)為論據。訊據陳明章堅決否認,併其辯護意 旨稱:陳明章於開標當天即97年12月9 日出境到韓國,不知 且未夥人阻攔廠商參與開標,陳宜芳謂有黑道份子徘徊跟蹤 ,係其主觀之臆測,且本件開標全程錄影,依承辦開標公務 員之證言,並無抽取○○○公司投標證件情事等語。⑶、查陳明章所辯於本件工程開標日97年12月9 日出境韓國,迨 同年月13日始入境返國,有○○○○○開標/決標紀錄及陳 明章之護照內頁出入境章戳可考(見偵卷㈠頁15;原審卷㈡ 頁122-124 ),顯為真實,其未有若何盤問或阻攔參與開標 行為,並無疑義。公訴指稱由數名不詳男子所為之盤問或阻 攔行為,即便有之,如何認與陳明章有關?陳明章與之又係 如何基於事前之謀議等事實,並未立證,遑論嚴格證明達無 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已難採認。
⑷、再者,證人陳宜芳固證稱:開標當天……我準備進入○○○ ○○前,看到公所門口有數位年輕的黑道分子徘徊,我就先 詢問櫃台人員開標室在哪,我就先到樓上開標室去晃了一下 ,當時開標室的門還沒打開,逗留約一、二十分鐘,當時我 感覺之前在門口的黑道份子有人在跟蹤我,就覺得怪怪的, 我覺得有問題,就趕快下樓開車離去等情(見偵卷㈠頁59-6
0 ;原審卷㈡頁177 反-178)。然縷析上述證詞,其顯然未 遭受任何客觀外力之施加,所證「黑道份子徘徊」、「感覺 ……黑道份子有人在跟蹤我」、「我覺得有問題」等詞,主 觀感受之揣臆成分居多,未有實據,尚無足採認。而周志強 雖同證上情,然非親身之見聞,係緣於陳宜芳所告稱,據其 證陳在卷(見偵卷㈠頁9 、44、50-51 ),仍不出陳宜芳供 述之範疇,無足增強陳宜芳證述之證明力。另周志強所證特 定人士協調勿再追究○○○公司未得標一節,核乃開標後數 日之事(見偵卷㈠頁10、51-52 ),無以作為陳宜芳當下所 見之事實基礎。
⑸、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 項強制圍標、第3 項詐術圍標,分別 以「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詐術或其他非法之 方法」為構成要件行為,茲既無從認陳宜芳曾遭受若何之威 嚇或類似詐欺之非法方法,已無足為不利陳明章之認定。況 且,○○○公司之標單暨相關資料業已郵寄送達○○○○○ ,據周志強、陳宜芳供證在卷(見偵卷㈠頁9 、44、50-51 、56反、59-60 ),亦列入開標審查無誤,有開標/決標紀 錄及相關資料可稽(見偵卷㈢頁15;原審卷㈢頁2-58),足 見○○○公司早已郵寄完成投標,並非開標當日現場投標, 此顯非檢察官所指數名不詳男子守候排除現場投標之對象。⑹、公訴所指「數名男子在○○○○○開標會場外守候並對攜帶 公文紙袋進入公所之民眾予以盤問」一節,卷查唯出自警詢 競標廠商○○公司負責人周怡君之提問「據查本工程投標期 間有數名年籍不詳男子,在○○○門口對欲進入○○○○○ 且持有牛皮紙袋有可能是要投標人員盤問,有無此事?詳細 過程為何?」一語(見偵卷㈠頁119 ),然證人周怡君就此 之供詞為「這幾年來,本公司參與○○○○○工程投標,都 沒有遇到有人攔阻不法圍標的情形」、「我是從市公所正門 口進去投遞標封,並沒有遇到或看到上述情事」(見偵卷㈠ 頁118-119 、128 ),揆諸其餘競標廠商○○公司負責人董 嘉雄、○○公司合作廠商○○○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武昌 、○○公司負責人廖崇堡,彼等之證言,亦均略為無上述遭 攔問情事(見偵卷㈠頁63-66 、138 、95),卷存供證,洵 無以支持公訴上開論旨。又檢察官所援佐證之標註「(本件 工程)採購案疑似圍標人員照片」1 張(見偵卷㈠頁24), 其拍攝人員、場景、日期不詳,形式上能否充作證明本件工 程開標當天情況之證據,已非無疑,即便置此不論,細繹照 片內容,僅係二名男子立於某建築物通道處,一人似抽菸, 一人似張望,不明所以,其如何與所指之圍標有所關連,實 難窺揣,顯不足為憑。公訴意旨未立證司法警察空泛之「據
查」究何所本,併關連性不明之照片,別無證供或其他可支 持之實證,要無足證明本件工程開標當日有若何盤問民眾或 廠商阻攔參與開標情事。
㈢、抽匿投標廠商證件。
⑴、公訴意旨略以:(陳明章承前收受賄賂、圖利犯意)接近開 標前,某不詳公務員(指知悉底價者)赫然發現半路殺出競 爭廠商○○○公司順利投標,深怕其打亂圍標結果,竟然先 行撕開○○○公司之「標價封」,發現其標價最低,為阻其 得標,再撕開其「證件封」,將檢附之營造公會會員證抽出 隱匿,承辦公務員未能發覺有異,○○○公司之標單因檢附 之文件不齊致成無效標(見起訴書頁4 第12-18 行)。⑵、上開起訴情節載明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雖未明揭陳明章之 行為,然承其前言由數名不詳男子盤問阻攔競標廠商投標或 參與開標,應係指陳明章係該抽匿○○○公司證件之某不詳 公務員之共犯,應認業已起訴而生訴訟關係,雖原審公訴檢 察官略謂不主張係陳明章所指使或與之有關(見原審卷㈠頁 135 正反、卷㈡頁223 反),然法院不得徒以公訴檢察官之 主張為據,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而不予審判,俾符彈劾主義 原則。
⑶、起訴所指上情,無非係以周志強、陳宜芳證稱○○○公司郵 寄之標單有檢附營造公會會員證為論據。訊據陳明章否認犯 行,併其辯護意旨以與陳明章無關置辯。
⑷、本件工程參與開標作業者,計有○○○○○行政室承辦採購 人員魏秀琴、主任林榮輝;監辦開標人員主計室課員鄭素容 、政風室主任黃日陽,渠等一致證稱作業流程及當日開標經 過略為:先由魏秀琴以剪刀先剪一個角後剪開證件封,檢視 證件是否齊全,並由主持開標之林榮輝複審,倘證件欠缺, 則資格不符,即不再拆閱該廠商之標單封比價,鄭素容、黃 日陽全程監標,開標過程並均錄影監視,○○○公司營造公 會會員證缺漏,依規定不能補正,並未發現○○○公司標單 封有事先被人拆閱情形(見偵卷㈣頁28-30 、34-35 、41、 59、92-97 、110-113 、117 、119-120 、123-126 )。關 於本件工程含○○○公司在內之各競標廠商標單資料,經原 審勘驗結果:○○○公司、○○公司、○○公司、○○公司 、○○公司等五家廠商之證件封封口均裁切整齊,關於○○ ○公司之外標封、證件封右側一斜口,封口折疊處平整,無 撕掉或再黏痕跡,其標單封則係撕開而非剪開,有勘驗筆錄 可考(見原審卷㈡頁236 反-239)。從○○○公司證件封封 口與其餘競標廠商證件封封口裁切狀態一致以觀,應非倉促 間遭人徒手撕開,與前揭承辦、監辦開標之公所人員證言吻
合,依渠等證言,○○○公司資格不符,即不再啟封標單封 比價,則公訴意旨謂「該名不詳公務員……竟然先行『撕開 』○○○公司之標價封……再行『撕開』其證件封(抽匿營 造公會會員證)」,核與卷證不符,復未立證陳明章涉入其 間,委難採認。
㈣、支持本件垃圾場封閉復育工程相關議案通過。⑴、公訴意旨略以:陳明章於98年5 月7 日○○○○○○○第0 屆第6 次定期大會議決上開工程之議案時,承前洩漏底價( 按經判決無罪確定)違背職務犯意,以其○○兼○○○○○ 之職權,支持議案通過(見起訴書頁4 倒數第3 行至頁5 第 2 行),認陳明章「違背監督公所工程之職權,護航該工程 預算(收受賄賂)」(見起訴書頁59第3-4 行),為所涉貪 污收受賄賂犯嫌之一部。
⑵、訊據陳明章堅決否認上揭不法護航該工程預算議案通過,併 其辯稱意旨稱:本件工程經費之墊付案,早在97年9 月25至 30日開議之第0 屆第4 次定期大會第9 、10次臨時大會議決 通過等語。
⑶、查檢察官所指98年5 月7 日○○○○○○○第0 屆第6 次定 期大會,排定之議程為○○張和平之施政報告,有議事錄及 施政報告資料可稽(見偵卷㈢頁36-40 ),並非本件工程經 費之墊付案,實則○○○○○於97年8 月間,獲行政院環保 署補助2,250 萬元辦理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辦 理本件工程,經○○○○○○○於97年9 月25日至30日開議 之第0 屆第4 次定期大會第9 、10次臨時大會,通過垃圾場 復育工程經費墊付案,有議事錄可考(見偵卷㈢頁6-17), 公訴所指顯與事實不符。再者,上開墊付案,乃地方政府向 中央政府機關爭取所得之經費,○○○○為地方建設利益、 造福當地住民之考量,衡諸情理,持反對立場者,毋寧罕見 ,此等法定預算以外,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由○○○ ○○專案送請○○○○○○○同意後,始得支用之墊付款議 案(《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3 點第4 款、第5 點第2 款規定參照),即便陳明章參與議決通過,實難認有 何不法。況且,該墊付款案經○○○○○○○議決通過後, ○○○○○始得據以辦理採購,而於同年11月26日公告招標 (見原審卷㈠頁236 「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該等時 程在前之墊付款議案,與事後陳明章方與倪育德、張新榮等 廠商接觸牟取不法利益,其間並無因果關係,公訴意旨,委 難採認。
四、公訴意旨以上述情事認陳明章涉犯諸罪嫌,難認已充分論證 其理由並為說服,部分明顯與事實不符,復未能指出調查途
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證立,實無法滿足刑事訴訟證據 裁判及嚴格證明法則所要求有罪確信之心證程度,應認不能 證明陳明章涉有各該罪行,因公訴意旨認此與前揭論罪科刑 部分,具案件之單一性,爰不另諭知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條、第6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但書、第47條第1 項、第37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