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3年度,201號
TNHM,93,重上更(三),201,200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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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且被告等犯後否認犯罪,互相推諉塞責,毫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又被告黃世 中就附表一編號四及六號工程,因其驗收通過使廠商免附拆除重做所圖得之不法 利益計三萬二千二百三十八元,並非所得之財物,自無庸依同條例第十條規定諭 知追繳,且依同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所圖財物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並依法減 輕其刑,再依同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被告黃世中並予宣告褫奪公權,分別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
七、不另為諭知之部份:
㈠被告乙○○,係大元公司實際之負責人,其雖有以偽造試體充為送驗試體之事實 ,然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無非係欲藉此冀圖大元公司之業務因而拓展,尚 難認其與被告黃世中有何共同圖利承包商之故意,應認不能證明此部份之犯行, 然公訴人既認被告所涉圖利罪之部分與行使罪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自無庸 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又關於附表一第一號工程部分,被告黃世中、乙○○並未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 條第一項第四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然此 部份既經公訴人起訴並認與附表一所示其他工程間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自毋 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公訴人雖認為被告黃世中、乙○○另涉有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嫌,並就附表一 第一號至第三號、第五號、第七號至第九號工程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 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嫌云云。經查被告等僅止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取得該不實文 書後據以行使,作為驗收文件之一。遍查全卷及扣案證物,查無被告黃世中有另 行製作不實之公文書,及被告乙○○亦未有任何在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行為, 此部分之證據不足,然公訴人既認此部分與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無庸 另為無罪之諭知。
㈣另被告黃世中、乙○○就附表一編號二、三、五、七、八、九號部分並未使廠商 圖得不法之利益,已如前述,原均應為免訴之諭知,但公訴人認為此部分與前開 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免訴之諭知。八、原審雖認被告黃世中另隱匿職務上所掌之九件工程第一次混凝土強度試驗不合格 之報告單,涉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嫌云云。訊 據被告黃世中堅詞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且查依陳萬義在原審審理時所稱:「( 問:第二次採樣誰通知你?)答:公所打電話給我太太,我去公所問周課長:: 」(見原審卷一第六十二頁反面);留博瑞亦稱:「第二次採樣送驗,是直接找 周子寬,所以會有第二次採樣」等語(見原審卷三第一七九頁);再參酌本件實 際上亦有第二次混凝土強度試驗,及依雲林縣東勢鄉公所前函所稱:「公所之作 法是通知承包商重新(第二次)抽驗」,如前所述,則衡情被告黃世中顯無隱匿 第一次混凝土強度試驗不合格之報告單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証據足資 佐証被告黃世中有此部分犯行,應認不能証明此部分犯行。惟此部分未經檢察官 提起公訴,僅此敘明。
九、至本院九十年上訴字第三五五號判決認包商陳萬義、陳志榮不構成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罪,而諭知包商陳萬義、陳志榮無罪確定,與本件本院上 更㈢審認定有所未合,自不受本院前審之拘束,亦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勝 木
法官 莊 俊 華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乙○○不得上訴。
其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吳 秋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附表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發包之九件工程驗收混凝土鑽心取樣一覽表:(編號一至三號,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一至三號;編號四至九號,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一至六號)
┌─┬────┬──┬────────────┬────────────┐
│編│工程名稱│計 │ │ │
│ │承包廠商│算 │ 第 一 次 │ 第 二 次 │
│ │得標 │強 │ │ │
│號│ │度 │ │ │
├─┼────┼──┼────┬───────┼────┬───────┤
│1│東勢鄉嘉│溝蓋│送驗日期│85.07.15 │送驗日期│85.07.19 │
│ │隆村道路│211 ├────┼───────┼────┼───────┤
│ │改善工程│U溝 │取樣地點│0+140M取三粒 │取樣地點│另施工現場0+86│
│ │(溝蓋)│176 │ │ │ │M 取三粒 │




│ │ │ ├────┼───────┼────┼───────┤
│ │旗峰昌土│ │取 樣 者│黃世中 │取 樣 者│黃世中
│ │木包工業│ ├────┼───────┼────┼───────┤
│ │負責人黃│ │會 驗 者│黃世中 │會 驗 者│黃世中
└─┴────┴──┴────┴───────┴────┴───────┘
┌─┬────┬──┬────┬───────┬────┬───────┐
│ │旗 │ │工材編號│PCC85-1076 │工材編號│PCC85-1100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 │報告編號│NO.5404 │報告編號│均385 NO.5496│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七月十六日│七月十九日送驗,檢測平均│
│ │ │ │寄大元公司,其中一個試體│值 385達到設計強度,於七│
│ │ │ │107 低於設計強度平均值百│月二十三日寄大元公司交公│
│ │ │ │分之八十五(不合格) │所。 │
│ │ │ │ │ │
├─┼────┼──┼────┬───────┼────┬───────┤
│2│東勢鄉安│ │送驗日期│85.08.23 │送驗日期│85.8.29 │
│ │南村路面│ ├────┼───────┼────┼───────┤
│ │及排水改│ │取樣地點│0+58M取四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善工程,│176 ├────┼───────┼────┼───────┤
│ │由陳志榮│ │送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送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
┌─┬────┬──┬────┬───────┬────┬───────┐
│ │向達信營│ │ │ │ │ │
│ │造有限公│ │取 樣 者│乙○○ │取 樣 者│未記載 │
│ │司借牌承│ ├────┼───────┼────┼───────┤
│ │包。 │ │會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會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 ├──┼────┼───────┼────┼───────┤
│ │ │ │工材編號│PCC85-1232 │工材編號│PCC85-1271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8 NO.6028│報告編號│均154 NO.6108│
│ │ │ ├────┴───────┼────┼───────┤
│ │ │ │ │送驗日期│85.8.29 │
│ │ │ │ ├────┼───────┤
│ │ │ │ │取樣地點│0+163M取三粒 │
│ │ │ │ ├────┼───────┤
│ │ │ │ │取 樣 者│黃世中




│ │ │ │ │送 驗 者│黃世中
│ │ │ │ │會 驗 者│黃世中
┌─┬────┬──┬────────────┬────┬───────┐
│ │ │ │ │報告核定│黃世中
│ │ │ │ ├────┼───────┤
│ │ │ │ │工材編號│PCC85-1274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 │報告編號│均206 NO.6110│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八月二十四│八月二十九日送驗後檢測平│
│ │ │ │日呂惠真取回,檢測平均值│均值154、206達到設計強度│
│ │ │ │128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於八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寄│
│ │ │ │十五(不合格) │交公所,九月四、五日通過│
│ │ │ │ │驗收 │
├─┼────┼──┼────┬───────┼────┬───────┤
│3│東勢鄉昌│176 │送驗日期│85.08.23 │送驗日期│85.8.29 │
│ │南村路面│ ├────┼───────┼────┼───────┤
│ │及排水改│ │取樣地點│0+100M取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善工程 │ │ │ │ │ │
└─┴────┴──┴────┴───────┴────┴───────┘
┌─┬────┬──┬────┬───────┬────┬───────┐
│ │ │ │取 樣 者│乙○○ │取 樣 者│黃世中
│ │由陳志榮│ ├────┼───────┼────┼───────┤
│ │向達信營│ │會 驗 者│呂惠真 │會 驗 者│黃世中
│ │造有限公│ │ │ │ │ │
├─┼────┼──┼────┼───────┼────┼───────┤
│ │司借牌承│ │工材編號│PCC85-1231 │工材編號│PCC85-1270 │
│ │包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4 NO.6028│報告編號│均155 NO.6108│
│ │ │ ├────┴───────┼────┼───────┤
│ │ │ │ │送驗日期│85.09.03 │
│ │ │ │ ├────┼───────┤
│ │ │ │ │取樣地點│0+184M取四粒 │
│ │ │ │ ├────┼───────┤
│ │ │ │ │取 樣 者│黃世中
│ │ │ │ ├────┼───────┤
│ │ │ │ │會 驗 者│黃世中
└─┴────┴──┴────────────┴────┴───────┘




┌─┬────┬──┬────────────┬────┬───────┐
│ │ │ │ │工材編號│PCC85-1304 │
│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 │報告編號│均176 NO.6211│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八月二十四│九月三日送驗檢測值分別15│
│ │ │ │日呂惠真取回,檢測平均值│5、176達到設計強度,於九│
│ │ │ │124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月四日寄交大元公司交公所│
│ │ │ │十五(不合格) │,九月四、五日通過驗收。│
├─┼────┼──┼────┬───────┼────┬───────┤
│4│東勢鄉同│ │取樣時間│84.07.07 │取樣時間│84.7.12 │
│ │安村㈠道│ ├────┼───────┼────┼───────┤
│ │路工程 │ │取樣地點│0+3M取樣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 │ ├────┼───────┼────┼───────┤
│ │由陳萬義│176 │送 驗 者│呂西田 │取 樣 者│黃世中
│ │向建德昌│ │取 樣 者│黃世中 │會 驗 者│黃世中
│ │營造公司│ │ │ │ │ │
└─┴────┴──┴────┴───────┴────┴───────┘
┌─┬────┬──┬────┬───────┬────┬───────┐
│ │借牌承包│ │會 驗 者│塗掉 │報告核定│黃世中
│ │ │ ├────┼───────┼────┼───────┤
│ │ │ │工材編號│PCC84-0651 │工材編號│PCC84-0665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35 NO.9671│報告編號│均191 NO.9729│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七月十日郵│呂西田七月十二日送驗後,│
│ │ │ │寄公所,檢測平均值135 未│檢測平均值191 達到設計強│
│ │ │ │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十五(│度,於七月十八、十九日通│
│ │ │ │不合格) │過驗收。 │
├─┼────┼──┼────┬───────┼────┬───────┤
│5│東勢鄉安│ │送驗日期│85.07.07 │送驗日期│84.07.12 │
│ │南村路面│ ├────┼───────┼────┼───────┤
│ │工程 │ │取樣地點│0+104M取四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 │175 ├────┼───────┼────┼───────┤
│ │由陳萬義│ │送 驗 者│呂西田 │取 樣 者│黃世中
┌─┬────┬──┬────┬───────┬────┬───────┐
│ │向建德昌│ │取 樣 者│黃世中 │ │ │
│ │營造有限│ ├────┼───────┼────┼───────┤




│ │公司借牌│ │會 驗 者│塗掉 │會 驗 者│黃世中
│ │承包 │ │ │ │ │ │
├─┼────┼──┼────┼───────┼────┼───────┤
│ │ │ │工材編號│PCC84-0655 │工材編號│PCC84-0666 │
│ │ │ ├────┼───────┼────┼───────┤
│ │ │ │檢測值及│95 98 85 平均│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92 NO.9671 │報告編號│均190 NO.9729│
│ │ │ │ │ │ │ │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七月十日郵│呂西田七月十二日送驗後,│
│ │ │ │寄公所,檢測平均值92未達│檢測平均值190 達到設計強│
│ │ │ │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十五(不│度,於七月十八、十九日通│
│ │ │ │合格) │過驗收。 │
└─┴────┴──┴────────────┴────────────┘
┌─┬────┬──┬────┬───────┬────┬───────┐
│6│E55、E47│ │送驗日期│84.08.08 │送驗日期│84.10.13 │
│ │、E58、 │ ├────┼───────┼────┼───────┤
│ │E59路面 │ │取樣地點│E58 0+7M取樣三│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工程 │ │ │粒 │ │ │
│ │(程海)│175 ├────┼───────┼────┼───────┤
│ │ │ │送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取 樣 者│黃世中
├─┼────┼──┼────┼───────┼────┼───────┤
│ │由陳義義│ │取 樣 者│黃世中 │會 驗 者│黃世中
│ │向建德昌│ ├────┼───────┼────┼───────┤
│ │營造有限│ │會 驗 者│呂惠真 │報告核定│黃世中
│ │公司借牌│ ├────┼───────┼────┼───────┤
│ │承包 │ │工材編號│PCC84-0768 │工材編號│PCC84-1000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43 NO.0132│報告編號│均205 NO.1080│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八月八日大│於十月十三日送驗,同月十│
└─┴────┴──┴────────────┴────────────┘
┌─┬────┬──┬────────────┬────────────┐
│ │ │ │元公司呂惠真取回,檢測平│七日寄黃世中,檢測平均值│
│ │ │ │均值143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205 達到設計強度。 │
│ │ │ │之八十五(不合格) │ │
├─┼────┼──┼────┬───────┼────┬───────┤
│7│東勢鄉東│ │送驗日期│84.07.07 │送驗日期│84.7.12 │
│ │馬鳴農地│ ├────┼───────┼────┼───────┤




│ │重劃區農│ │取樣地點│0+7M取樣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路整修 ├──┼────┼───────┼────┼───────┤
│ │ │ │ │ │ │ │
│ │ │ │送 驗 者│大元 呂西田 │取 樣 者│黃世中
│ │國力營造│ │取 樣 者│黃世中 │會 驗 者│黃世中
│ │有限公司│ ├────┼───────┼────┼───────┤
│ │得標實際│ │會 驗 者│塗掉 │報告核定│黃世中
│ │承做留博│ ├────┼───────┼────┼───────┤
│ │瑞 │ │工材編號│PCC84-0659 │工材編號│PCC84-0667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7 NO.9672│報告編號│均175 NO.9729│
┌─┬────┬──┬────────────┬────────────┐
│ │ │ │本次試驗結果於七月十日郵│呂西田七月十二日送驗後,│
│ │ │ │寄公所,檢測平均值127 未│檢測平均值175 達到設計強│
│ │ │ │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十五(│度,於七月二十一日通過驗│
│ │ │ │不合格) │收。 │
├─┼────┼──┼────┬───────┼────┬───────┤
│8│東勢鄉嘉│溝蓋│送驗日期│85.08.29 │送驗日期│85.08.29 │
│ │隆四美復│211 ├────┼───────┼────┼───────┤
│ │興村路面│U溝 │取樣地點│ 0+109M取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其他鑽處│
│ │排水改善│176 ├────┼───────┼────┼───────┤
│ │一期工程│ │送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送 驗 者│大元 呂惠真
│ │ │ │取 樣 者│未記載 │取 樣 者│黃世中
│ │由陳志榮│ ├────┼───────┼────┼───────┤
│ │向達信營│ │會 驗 者│呂惠真 │會 驗 者│黃世中
│ │造有限公│ │ │ │ │ │
├─┼────┼──┼────┼───────┼────┼───────┤
│ │司借牌承│ │工材編號│PCC85-1272 │工材編號│PCC85-1273 │
└─┴────┴──┴────┴───────┴────┴───────┘
┌─┬────┬──┬────┬───────┬────┬───────┐
│ │包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6 NO.6108│報告編號│均202 NO.6110│
│ │ │ ├────┴───────┼────┴───────┤
│ │ │ │本次試驗結果,檢測平均值│八月二十九日送驗後,檢測│
│ │ │ │126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平均值202 達到設計強度,│
│ │ │ │八十五(不合格) │於十月二日由黃世中取回,│
├─┼────┼──┼────────────┼────────────┤
│ │ │ │ │公所於九月四、五日通過驗│




│ │ │ │ │收。 │
├─┼────┼──┼────┬───────┼────┬───────┤
│9│東勢鄉西│溝蓋│送驗日期│85.08.23 │送驗日期│85.09.03 │
│ │同安巷道│211 ├────┼───────┼────┼───────┤
│ │路面排水│U溝 │取樣地點│U 溝牆取樣被溝│取樣地點│未發現溝牆鑽心│
│ │改善工程│176 │ │蓋遮住 │ │取樣、溝蓋取樣│
│ │ │ │ │ │ │處被遮蓋 │
└─┴────┴──┴────┴───────┴────┴───────┘
┌─┬────┬──┬────┬───────┬────┬───────┐
│ │宏構營造│ │ │ │ │ │
│ │有限公司│ │取 樣 者│黃世中 │取 樣 者│黃世中
│ │得標實際│ ├────┼───────┼────┼───────┤
│ │承做陳志│ │會 驗 者│黃世中 │會 驗 者│黃世中
│ │榮 │ ├────┼───────┼────┼───────┤
│ │ │ │工材編號│PCC85-1236 │工材編號│PCC85-1307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46 NO.6027│報告編號│均169 NO.6213│
├─┼────┼──┼────┴───────┼────┴───────┤
│ │ │ │本次試驗結果於八月二十四│九月三日送驗後,檢測平均│
│ │ │ │日呂惠真取回,檢測平均值│值169 達到溝牆設計強度,│
│ │ │ │146 未達溝牆設計強度百分│九月四日寄交公所,於九月│
│ │ │ │之八十五(不合格) │四、五日通過驗收。 │
└─┴────┴──┴────────────┴────────────┘
附表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嘉義大學混凝土取樣試驗結果分析表:(試驗日期: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編│ 工程名稱 │ 第一組 │修正 │ 第二組 │修正 │備 註│
│號│ │試體編號│抗壓強度│試體編號│抗壓強度│ │
├─┼─────────┼────┼────┼────┼────┼───┤
│1│東勢鄉○○村道路 │ 1 │ 416 │ 4 │ 243 │ │
│ │改善工程(溝蓋) ├────┼────┼────┼────┼───┤
│ │設計抗壓強度:211 │ 2 │ 408 │ 5 │ 206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336 │ 6 │ 212 │ │
├─┼─────────┼────┼────┼────┼────┼───┤
│2│東勢鄉○○村路面 │ 1 │ 254 │ 4 │ 192 │ │
│ │及排水改善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221 │ 5 │ 189 │ │




│ │ ├────┼────┼────┼────┼───┤
│ │ │ 3 │ 265 │ 6 │ 194 │ │
└─┴─────────┴────┴────┴────┴────┴───┘
┌─┬─────────┬────┬────┬────┬────┬───┐
│3│東勢鄉○○村路面 │ 1 │ 221 │ 4 │ 241 │ │
│ │排水改善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251 │ 5 │ 236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144 │ 6 │ 155 │ │
├─┼─────────┼────┼────┼────┼────┼───┤
│4│同安村(一)道路│ 1 │ 72 │ 4 │ / │ │
│ │工程東勢鄉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79 │ 5 │ / │ │
│ │不合格 ├────┼────┼────┼────┼───┤
│ │ │ 3 │ 79 │ 6 │ / │ │
├─┼─────────┼────┼────┼────┼────┼───┤
│5│東勢鄉○○村路面 │ 1 │ 184 │ 4 │ 140 │ │
│ │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5 │ 2 │ 177 │ 5 │ 184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185 │ 6 │ 156 │ │
└─┴─────────┴────┴────┴────┴────┴───┘
┌─┬─────────┬────┬────┬────┬────┬───┐
│6│程海 E55、E47、 │ 1 │ 391 │ 4 │ 118 │ │
│ │E58、E59路面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5 │ 2 │ 356 │ 5 │ 91 │ │
│ │第一組合格 ├────┼────┼────┼────┼───┤
│ │第二組不合格 │ 3 │ 409 │ 6 │ 120 │ │
├─┼─────────┼────┼────┼────┼────┼───┤
│7│東勢鄉東馬嗚農地 │ 1 │ 222 │ 4 │ 256 │ │
│ │重劃區農路整修及 ├────┼────┼────┼────┼───┤
│ │改善工程及改善工 │ 2 │ 269 │ 5 │ 263 │ │
│ │設計抗壓強度:175 ├────┼────┼────┼────┼───┤
│ │二組均合格 │ 3 │ 268 │ 6 │ 301 │ │
├─┼─────────┼────┼────┼────┼────┼───┤
│8│東勢鄉嘉隆四美復 │ 1 │ 180 │ 4 │ 185 │ │
│ │興村路面排水改善 ├────┼────┼────┼────┼───┤
│ │工程 (第一期) │ 2 │ 210 │ 5 │ 202 │ │
│ │設計抗壓強度:211 ├────┼────┼────┼────┼───┤
│ │二組均合格 │ 3 │ 200 │ 6 │ 176 │ │




└─┴─────────┴────┴────┴────┴────┴───┘
┌─┬─────────┬────┬────┬────┬────┬───┐
│9│東勢鄉○○○巷道 │ 1 │ 224 │ 4 │ 215 │ │
│ │路面排水改善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237 │ 5 │ 250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224 │ 6 │ 1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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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表列試體編號 1.2.3 號為一組,係取自第一次取樣之相同位置。表列試體編號 4.5.6 號,係取自不同位置之對照組。
二、三個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八十五,且無 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始為合格。 1、設計抗壓強度211之平均值不得小於179,每一試體不得小於158 2、設計抗壓強度176之平均值不得小於150,每一試體不得小於132 3、設計抗壓強度175之平均值不得小於149,每一試體不得小於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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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