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別之撥售及交接之相關規定,不得有擅自加工、變更、調 換、遲延或阻撥之情事,並配合辦理驗收作業。」)。其次 ,依農糧署南區分署與六甲區農會簽訂之業務契約,於附件 1將公糧業者管理辦法、進口米進出倉標準作業程序、公糧 物資倉庫管理須知、專案糧食米銷售要點等多達20項相關農 糧法規均列入契約規範(見警卷一第108頁農糧法規彙整表 ),於附件4詳列各項違約處理原則彙整表(見警卷一第109 -115頁),並於附加條款明定「廠商經收公糧稻穀之地區及 經收對象、項目、類型、數量、價格與期限,悉依機關通知 辦理。契約有效期間內,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予以調整。 」(第1條)、「廠商收儲公糧之庫房應符合收儲公糧稻米 庫房規範(附件1),相關庫房之結構、設施等資料並應列 報機關編號列管」(第9條㈠)、「廠商擬以其他方式收儲者 ,應先徵得機關書面同意,並依機關規定之期限儲放。」( 第11條㈢)、「廠商保管公糧稻米期間,自公糧稻米經收入 帳之日起至全數經機關驗收完成出倉之日止。」(第12條㈠ )、「廠商未經機關同意,不得擅自搬移公糧稻米」(第17 條前段),另關於公糧稻米撥付業務,則規定「廠商應憑機 關開立之出倉單或交接單,依指定之年期、類型、型態、等 級、收量及日期辦理撥付或交運所經收保管之公糧稻米。廠 商撥付或交運之公糧稻米應經機關檢驗合格,並於縫繫標籤 上加蓋檢驗合格章戳後始得撥付或交運,且不得有遲延、阻 撥情事。」(第27條)。參以證人即農糧署人員黃怡仁於廉 政官詢問時證述:公糧分為二部分,一部分是向國內農民購 買,另一部分是履行WTO義務從國外進口,菁埔倉庫有8個倉 庫,提供6個倉庫存放進口公糧等語(偵卷三第199-200頁) 。證人農糧署南區分署糧食儲運課課長莊志豪於廉政官詢問 時證述:菁埔倉庫是專放進口的糙米和白米等公糧。公糧放 置定點保管後,不可任意移動,管理很嚴格,如果有破袋或 地震掉落等情形需要重新堆疊或移動時,都要跟我們儲運課 報備。公糧業者不得販賣、兜售、私下交易,都是統一由農 糧署標售,業者標得購買公糧後,持出倉單至該倉庫載運經 過標售程序所購買的公糧。公糧倉庫不得讓其他民間業者寄 放或存放自營糧。標售的公糧價格都是由農糧署統一訂定, 廠商標得公糧後,一定都是轉帳到南區分署的專用帳戶等語 (警卷五第841-844頁),證人即農糧署南區分署糧食儲運 課專員郭坤維、蔡志和、李偉立於調查時亦為相同之證言( 警卷五第846-851頁、第854-856頁,偵卷一第460-462頁、 第463-465頁),證人蔡志和復稱:(公糧標售的流程?) 農糧署會在網路標售系統註明那個倉庫、那個年份的進口米
要賣多少數量及價格,業者就會上系統去點選他要的倉庫、 數量和案號,然後分署確認業者有將款項撥付到分署專用帳 戶,分署才會開立出倉單讓業者去領。業者持出倉單至該倉 庫找農會或民間業者的倉管人員,載運經過標售程序所購買 的公糧等語(警卷五第856頁)。綜上說明,六甲區農會係 在法令規範內,依農糧署南區分署之指示及監督下履行本案 業務契約,就公糧之經收、保管、加工及撥付等業務之決策 、管理及執行監督事項,悉取決於農糧署南區分署,六甲區 農會僅係受託執行各該業務之私經濟行為,性質上較為接近 行政機關的輔助人力,縱農糧署南區分署對於交付六甲區農 會公糧之控管攸關國計民生,而與公共事務有關,要難認為 六甲區農會執行本案業務契約涉及國家高權作用之行使公權 力行為,被告吳政鴻、許書豪受六甲區農會指派負責執行本 案業務契約,自難認係委託公務員。檢察官起訴及上訴意旨 主張被告吳政鴻、許書豪均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 的「委託公務員」身分,所為侵占本案公糧之行為,應屬貪 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侵占公有財物行為,尚非適當。 四、本案查獲及六甲區農會賠償經過
㈠農糧署南區分署儲運課專員曹榮琪於110年10月26日辦理燻蒸 作業時,發現菁埔倉庫內公糧噸袋有遭任意移動、短缺情形 ,並發現倉庫內有不該存放的下腳料,經通報農糧署南區分 署,被告吳政鴻經詢問坦承部分犯行,並主動前往法務部廉 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下稱廉政署)自首,因而查獲,此有 被告吳政鴻110年10月27日調查筆錄(警卷三第3-9頁)、證 人曹榮琪、證人農糧署南區分署政風主任許瓊云於原審之證 言(原審卷四第282-310頁、第310-319頁)及曹榮琪使用手 機拍攝之錄影(原審卷四第321-329頁)、廉政署110年11月 1日、同年12月7日現勘紀錄、六甲區農會菁埔倉庫下腳料清 點紀錄等在卷(警卷一第361-371頁,警卷二第397頁)。 ㈡農糧署南區分署於110年10月26日發現菁埔倉庫進口糙米有遭 盜賣、挪用及套換情形後,於同年10月27日立即封倉並清點 盤磅倉庫內現存公糧數量,於110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配 合進口米出倉作業,與六甲區農會供銷部主任逐倉出貨,菁 埔倉庫帳上應存進口糙米3,118.909公噸,國產糙米200公噸 ,合計3,318.909公噸,經盤磅確認數量如下:⒈進口糙米盤 磅後實際數量為2016.15公噸,短缺數量1102.759公噸,依 契約發生當日(110年10月27日)進口糙米價格23.375元/公 斤(27.5元/公斤×0.85白米換算糙米),換算應賠償金額2, 577萬6,992元。⒉國產糙米袋口標籤有2次車縫痕跡,經檢調 勘驗確認本批米疑遭套換,不列入公糧帳務,短缺數量為20
0公噸,依契約發生當日(110年10月27日)國產糙米價格27 .88元/公斤(32.8元/公斤×0.85白米換算糙米),換算應賠 償557萬6,000元。⒊菁埔倉庫帳上應存糙米數量為3,318.909 公噸,實存數量2,016.15公噸,短缺數量1,302.759公噸(1 102.759公噸+200公噸=1,302.759公噸),合計應賠償3,135 萬2,992元(25,776,992元+5,576,000元=31,352,992元), 已據六甲區農會於111年1月20日繳清賠償金額3,135萬2,992 元,有農糧署南區分署110年12月15日農糧南儲字第1101168 919號函、111年1月6日農糧南政字第1111168400號函查覆在 卷(警卷二第399-406頁),並有六甲區農會出具110年11月 29日至110年12月13日盤點數量之切結書可憑(警卷二第426 -427頁)。
五、公糧業者管理辦法第18條雖明定「公糧業者承辦公糧業務, 應於農糧資訊網路系統核實登載辦理經收、加工、撥付、保 管各項業務之公糧稻米數量。」、「公糧帳表憑證及相關紀 錄等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分署並得不定期楂核,任何人 均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經查,本案卷內並無任何關 於六甲區農會辦理上開業務於農糧資訊系統之登載資料,亦 未據被告許書豪、吳政鴻供述其等執行六甲區農會受託辦理 本案業務契約,須至農糧資訊網路系統登載各項受託業務之 公糧稻米數量。原審曾函請農糧署南區分署檢附該署稽查六 甲區農會下列:㈠公糧堆儲情形檢核表、㈡稽查公糧業者通知 書、㈢稽查公糧業者庫存公糧報告表、㈣稽查公糧業者收除各 項公糧位置分布圖、㈤稽查公糧業者情形月報表等各項業務 公糧數量相關資料(原審卷二第9頁),雖據農糧署南區分 署111年6月24日農糧南儲字第1111159655號函查覆並檢附該 署稽查公糧業者(包括六甲區農會)情形月報表等業務相關 資料(原審卷二第171-433頁),然分別係「六甲區農會林 鳳營倉庫稽查資料」、「進口米第一次入倉六甲區農會菁埔 倉庫之數量查定報告表」,並非六甲區農會菁埔倉庫在公糧 入倉後,依稽查公糧業者注意事項規定應填具數量之稽查報 告,查無任何「六甲區農會菁埔倉庫之數量查定報告表」存 在,嗣據農糧署南區分署承辦員蔡志和查覆略以:⒈原審卷 二第393頁以後都是六甲農會菁埔倉庫106年至109年的資料 ,表格上會註記產地國(美國)、年份(2017,類型:中粒 糙米)跟批次號(GF0-000000),每批次袋口嘜頭均有說明 作為查驗之用。⒉進口米是採專案批次進口,品質由第三方 公正單位查驗,入倉完畢後由本分署跟農會辦理查定業務, 雙方確認數量無誤後作成查定報告。⒊查定完畢後,整倉封 存,由契約農會負保管責任,未經許可不得擅動減損查定數
量,待有專案需求之糧別後,始辦理出倉作業。一來是針對 進口米作批次專案管理,一來為避免進口米進入市場,衝擊 國產稻穀糧價。⒋貴院所詢:公糧堆儲情形檢核表、稽查公 糧業者通知書、稽查公糧業者庫存公糧報告表、稽查公糧業 者收除各項公糧位置分布圖、稽查公糧業者情形月報表。因 國產稻穀屬經常加工糧別,依不同需求進行加工,逐月均有 不同變化;進口米則無,是以專案管理方式進行管制,異動 不頻繁,且採批進批出方式出貨,本分署無貴院所詢相關資 料等語,有原審111年10月27日、同年11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 在卷足稽(原審卷四第109-110頁),不僅堪認存放菁埔倉 庫之公糧係2017年自美國進口的中粒糙米公糧,查定日期: 107年6月12日,益足認進口米在專案批次進口查驗品質無誤 後,於查定完畢,整倉封存,由履行本案業務契約之六甲區 農會負保管責任,不得擅動減損查定數量,待農糧署南區分 署於有專案需求時,辦理出倉作業,農糧署南區分署自查定 完畢封倉數量至嗣後辦理出倉的數量即可掌握庫存數量,顯 見辦理本案受託業務之六甲區農會菁埔倉庫僅負單純保管責 任,再依農糧署南區分署之指示憑出倉單辦理出倉作業,因 認執行本案業務之被告許書豪、吳政鴻實際上並無依公糧業 者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於農糧資訊網路核實登載菁埔倉庫所 保管進口之公糧數量,農糧署南區分署亦未為此項要求,復 足以證明六甲區農會受農糧署南區分署委託執行本案業務契 約,核屬悉依委託機關農糧署南區分署指示及在該署監督下 辦理的私經濟行為,縱屬控管糧食供需之公共事務,其控管 及決策悉取決於農糧署南區分署,六甲區農會並無涉及國家 高權作用之行使公權力行為至明。
六、附表一部分
㈠證人蒲昆宏係久長碾米廠負責人,負責久長碾米廠之營運管 理,並與農糧署南區分署簽訂有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 、撥付等業務委託契約,業據蒲昆宏於廉政官詢問時供述在 卷(偵卷二第398頁),並有農糧署南區分署與久長碾米廠 簽訂之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契約在卷(警卷一第 3-81頁),是蒲昆宏經營之久長碾米廠亦為公糧業者。蒲昆 宏私下向被告許書豪、吳政鴻購買附表一所示菁埔倉庫公糧 稻米,所涉故買贓物罪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續字第68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111 年度上職議字第3332號處分書附卷可稽(偵卷三第301-311 頁,本院卷二第367-379頁)。
㈡證人蒲昆宏明知菁埔倉庫所存放者為農糧署南區分署所有委
託六甲區農會保管的進口糙米,皆須透過標售程序方能購得 ,絕無可能以現金交付予六甲區農會人員收受,及未持有出 倉單之方式就能前往菁埔倉庫載運公糧,其明知私下自菁埔 倉庫載運購入的米糧係被告許書豪、吳政鴻共同自菁埔倉庫 侵占之公糧,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100 年至107年間,以低於市價之每公斤17.5元(即每粒1萬7500 元)之價格,接續向被告吳政鴻故買公糧共計16次,並指派 不知情之司機柯茂輝、胡美桂夫妻駕駛拖板車前往菁埔倉庫 載運公糧回久長碾米廠,最後一次交易係107年7月26日,購 買30粒公糧等情,業據同案被告吳政鴻於廉政官詢問、檢察 官偵訊、原審羈押訊問、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供述及證 述,證人蒲昆宏於廉政官詢問、檢察官偵訊及原審審理中之 證述,證人康思歐(吳政鴻雇用在菁埔倉庫協助搬運米糧之 移工)、證人即農糧署南區分署人員莊志豪、郭珅維、蔡志 和於廉政官詢問之證述,證人李偉立(農糧署南區分署人員 )、沈雅雯(蒲昆宏配偶,依蒲昆宏指示負責久長碾米廠帳 務)、柯茂輝、胡美桂、黃榮麟(六甲區農會理事長)、 怡仁(農糧署人員)於廉政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證人張明文(105年5月接任被告許書豪代理六甲區農會供銷 部主任)於廉政官詢問、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中之證述, 證人曹榮琪、許瓊云於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可憑;且有前引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公糧稻米經收保管加工撥付 業務契約(六甲區農會部分),久長碾米廠商工登記資料( 警卷一第359頁)、證人康思歐指認工作地點(菁埔倉庫) 及手繪位置圖(警卷五第761-765頁),證人柯茂輝111年1 月25日應訊指認菁埔倉庫圖片、帳冊及手繪位置圖(警卷五 第979-985頁),證人胡美桂111年1月25日應訊指認菁埔倉 庫圖片、帳冊(警卷五第0000-0000頁)等在卷可資佐證, 以上事實被告吳政鴻為認罪之供述,且為被告許書豪所不爭 執(本院卷一第320頁)。證人蒲昆宏雖於原審證述其以每 公斤17.5元之價格自菁埔倉庫購買公糧符合行情市場價云云 (原審卷三第404頁),然參照農糧署南區分署查覆:「六 甲區農會菁埔倉庫保管公糧為進口糙米…」、「近三年美國 南方糙米全國平均價分別為:108年每公噸24,970元、109年 每公噸22,220元、110年每公噸21,910元」,有該署111年1 月6日農糧南政字第1111168400號函暨附件可稽(警卷二第4 05-406頁、第425頁),則證人蒲昆宏自100年至107年間私 下以每公斤17.5元之價格自菁埔倉庫購買附表一所示公糧, 可認定價格顯然低於進口糙米的全國平均價,益證被告吳政 鴻、許書豪是以低於市場行情的價格販售附表一所示公糧,
損及農糧署南區分署之財產利益。
㈢被告許書豪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被告吳政鴻之證述
⑴吳政鴻於廉政官詢問時供證稱:許書豪在當供銷部主任時, 他有問我有沒有多餘的公糧可以拿去賣,我當時就用偷偷挖 米的方式累積,剛開始1次會累積到20粒至30粒,不管一次 出幾粒,許書豪都會給我現金10萬元當作工錢,許書豪是賣 給久長米廠,因為搬運米也需要支付工人搬運費。(問:許 書豪給你10萬元方式?)許書豪有時用裸鈔或牛皮紙袋裝著 ,給的地點不一定,有時在倉庫、路上碰到等,至於錢的用 途就是用在支付搬運工錢及我的生活開銷等。久長米廠是一 對夫妻開著一台拖板車來載。久長碾米廠自菁埔倉庫運送公 糧的外袋就是一般的白色太空包(偵卷二第111-112頁)。 因為時間有點久遠,我沒有辦法記清楚最早確切的日期,但 是我記得一開始是許書豪擔任供銷部主任時,有問過我說有 沒有多餘的公糧可以私下販售,我就想到說可以利用自然耗 損跟人為耗損的空間,因為進口米存放在菁埔倉庫的期間比 較久,最多到5年,因此耗損會較大,所以我就可以利用耗 損的空間來累積可以私下販售的公糧數量,之後每次都是許 書豪來菁埔倉庫找我,跟我說他因為平常要請客交際應酬, 開銷很大,我就知道他的意思是要我幫忙他私下蒐集公糧, 讓他可以私自販售,早期從99年到107年中,每次都是許書 豪自己跟久長的業者聯繫,但是許書豪沒有跟我說,他跟久 長的誰聯絡,直到許書豪跟我暗示要販售公糧後,我就知道 要開始整理20至30粒的米,當時都是賣糙米,我整理好就會 利用許書豪來菁埔倉庫時跟他講,他就會跟久長的人聯繫何 時過來載米,通常都是在久長來載米的前幾天告知我,久長 哪一天會來,久長的司機其中我有印象的,是一對夫妻開著 拖車來,丈夫有吃檳榔的習慣。我印象中在106年,許書豪 第一次選農會總幹事期間,出貨的頻率跟數量都比較多,印 象中曾經最多有到15粒的數量。販售公糧的錢都是許書豪自 己向久長收取,我完全沒有聯繫或經手過久長的老闆。(提 示扣押物編號3-7久長各別往來業者交易紀錄《含六甲農會》 ,問:久長在107年7月26日有請司機至六甲農會倉庫載米, 太空包一共30粒,每公斤17.5元,總金額52萬5000元,107 年8月16日領現,過程為何?)一樣是許書豪先來找我,暗 示他現在有缺錢,我就開始幫他收集要私下販售的公糧30粒 ,我蒐集完之後,就會跟許書豪報告這件事,許書豪就會自 己去跟久長的人聯繫載米,許書豪在7月26日前幾天跟我說 ,久長會在7月26日派司機過來載,等到7月26日當天,久長
的司機即阿輝夫妻,就開著子母拖車到菁埔倉庫,我印象中 他們大約中午左右到菁埔倉庫,下午2到3點左右離開,中間 我有拿一包檳榔給阿輝,但是阿輝的老婆看到之後,就罵阿 輝說都已經口腔癌開刀過了,怎麼還要吃檳榔,這次販賣公 糧的錢都是許書豪收的,這次許書豪也有給我10萬元的工錢 ,讓我用來付搬運工人的費用。指認表上編號2(吳美桂) 是阿輝老婆,編號4(柯茂輝)是阿輝,也就是107年7月26 日到菁埔倉庫載運公糧的久長司機夫妻。許書豪在99年到00 0年0月間,私下販售的公糧來源,都是農糧署從外國進口的 公糧,大多都是美國糙米,少數的產地是埃及、澳洲跟越南 。(問:你如何確認許書豪知悉你幫他整理的這些公糧,均 屬不可私下販售的米糧?)因為許書豪99年就擔任供銷部主 任,業務就是在處理公糧販售相關事務,所以對於公糧的出 倉流程非常清楚,就是菁埔倉庫的公糧要離開糧倉前,都必 須要有出倉單或轉撥單,上面都必須要有供銷部主任的核章 ,但是他私下賣給久長的公糧都沒有出倉單或轉撥單,也就 代表說,許書豪都知道那些公糧都是私下販售的,更何況這 些公糧的販售都沒有透過農會正常的管道處理,就不會有合 法的紀錄,而且都是許書豪自行跟久長收取販售公糧的錢, 根本沒有進入農會的公庫(偵卷二第374-377頁)。(問:你 一開始如何得知可以利用耗損的空間來蒐集公糧?許書豪如 何得知你可以協助蒐集公糧?)許書豪擔任供銷部主任前, 時任供銷部主任蔡清吉因為林鳳營倉庫少了30到40噸的米, 問我有沒有辦法可以幫他,我就想到可以利用公糧耗損的空 間來收集公糧,所以我就幫蔡清吉填補了這一次減少的米, 後來蔡清吉升任秘書,許書豪擔任供銷部代理主任時,許書 豪可能在跟蔡清吉交接的過程中,打聽到我這邊有辦法可以 蒐集公糧,之後他才會用暗示我的方式,要我協助他蒐集公 糧,讓他得以私下販售(偵卷二第377頁)。(問:109年10 月29日你和許書豪一起到久長找負責人蒲昆宏,當天過程為 何?)我當天早上10點左右,許書豪到菁埔倉庫找我,我開 許書豪所駕駛的農會黑色公務車(廠牌LEXUS),大約中午左 右我跟許書豪抵達久長位於嘉義新港的工廠,我印象中久長 的工廠位於農田中間,有很多小路要開,我開車停到久長的 辦公室外面,許書豪自己下車進去,……,他進去沒多久,就 叫我進去一起喝茶,我記得是在久長辦公室後方的座位區泡 茶聊天,閒聊約10至20分鐘左右,沒有講到什麼特別的事情 ,閒聊過程中,許書豪有介紹久長的負責人蒲昆宏給我認識 ,之後,我們就一起在外聚餐,蒲昆宏駕駛一台BMW的轎車 (嗣經蒲昆宏更正應為賓士車),我駕駛農會公務車載許書
豪,各自前往民雄火車站附近的一間鵝肉店吃飯,只有我們 三個人一起吃飯,……,大約吃了一個多小時,我們三人就各 自離開。(問:你與蒲昆宏於109年10月29日之後是否有再 見過面,過程為何?)我印象中大約過了一個多月左右,我 有再跟蒲昆宏見面,大約是000年00月間,詳細日期我記不 得了,那一次見面是在晚上8、9點,許書豪跟蒲昆宏到我位 於龜子港的住處,蒲昆宏當天有帶一位女伴過來,但是我沒 有看到許書豪的車,我就帶著他們兩人進到我住所一樓的客 廳……,大約晚上10點左右,蒲昆宏及該名女子先離開,……, 之後過沒多久,許書豪也離開了。(問:之後蒲昆宏有無再 與你見面?)我印象中大約在109年12月初的某一天下午3、4 點左右,上開女子打電話給我,他與蒲昆宏已經到我龜子港 的住處,叫我去跟他們見面,我就趕快回去,……當天我和蒲 昆宏及該名女子在鐵皮屋外面討論,蒲昆宏說他會先載20幾 粒下腳料到菁埔倉庫,當下我沒有拒絕他,他們講完這件事 情就離開了。該次見面後過了沒幾天,蒲昆宏就派他的司機 載了20幾粒的下腳料至菁埔倉庫,那批是放在菁埔倉庫最靠 外面左邊的那間倉庫(偵卷二第378-380頁)。我會從每袋 公糧中各挖取一點點到空袋去累積,累積到一定數量之後再 拿給許書豪去賣給久長。每次大約10顆左右,每年大概2到3 次。我拿給許書豪再拿去賣的米,都是出自菁埔倉庫的公糧 。都是糙米,沒有碾餘米,因為菁埔倉庫不會有碾餘米(偵 卷三第8頁)等語。
⑵其於檢察官偵訊時供證稱:許書豪私下賣菁埔倉庫的公糧給 久長米廠至少有5年。錢是許書豪收。我沒有收過錢。我不 知道許書豪怎麼收的,久長米廠叫司機來載米,但我不知道 錢怎麼給,我只有幫許書豪出米、而且沒有出倉單,當時許 書豪是六甲農會供銷部主任,後來他106年當總幹事(偵卷 二第128-129頁)。久長碾米廠是蒲昆宏來買公糧,是私下 交易、沒有出倉單。私下賣公糧給久長碾米廠的錢,都是許 書豪去收的,事後他分10萬元給我。107年7月26日久長碾米 廠蒲昆宏有叫司機到菁埔倉庫載糙米30顆,金額是52萬5000 元,我有看到紀錄,我對紀錄沒有意見,但是金額是總幹事 許書豪去接的,107年7月26日確實有出米給久長碾米廠的司 機,如我在廉政署詢問筆錄所述。廉政官有提示指認表給我 看,我有指認編號4是阿輝,編號2是阿輝老婆,他們二個就 是來載米的久長碾米廠司機夫妻。109年10月29日我和許書 豪有一起到久長碾米廠找蒲昆宏。當天去找蒲昆宏的過程, 如我在廉政官詢問筆錄所述(偵卷二第388-389頁)。我和 許書豪賣給久長碾米廠的米,都是從菁埔倉庫存放之公糧賣
出去的。許書豪當時擔任供銷部主任,他是我的直屬主管。 許書豪知道菁埔倉庫的米都是公糧,我有跟許書豪說,我是 每袋挖一點公糧,然後拿去賣。他問我說,有沒有米可以賣 ,我就去存放的公糧每一袋挖一些出來然後去賣。我和許書 豪賣給久長碾米廠的錢,都是許書豪去向久長碾米廠的蒲昆 宏收取的,他每次收完錢,都會拿10萬元給我(偵卷三第10 0頁)。(問:提示附表,經檢察官調查後,整理一張新附 表,累計有16次,請你確認對於這幾次有無意見?)對於附 表沒有意見,只是收多少錢,是許書豪去收的,我只是負責 出米,我沒有跟蒲昆宏收錢。是我先出米給蒲昆宏,之後許 書豪再去收錢。附表的日期,大致就是久長碾米廠買菁埔倉 庫米的時間。(問:據蒲昆宏所述,久長碾米廠都是先派司 機到菁埔倉庫跟你載米之後,再由許書豪向蒲昆宏收錢,交 易模式是否如此?)對。(問:據蒲昆宏所述,附表的日期是 久長碾米廠提款的日期,久長碾米廠向六甲農會菁埔倉庫買 米的時間,是附表提款日的前一、二週,有無意見?)沒有 意見,但是我不知道許書豪是什麼時候收錢的,交易模式是 先出米給久長碾米廠,然後許書豪再收錢(偵卷三第160頁 )等語。
⑶其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是許書豪總幹事跟蒲昆宏接洽,跟蒲 昆宏說菁埔倉庫有糙米可以私下賣給久長碾米廠的。許書豪 是說有沒有損耗多餘糧,他說他會幫忙找米商來處理。許書 豪原先沒有講米商是久長碾米廠,是他司機過來,我問他司 機才知道是久長碾米廠。我是把菁埔倉庫的糙米一袋一袋封 口把它打開挖取一點點。我處理好了之後,我會跟許書豪總 幹事講,他就聯絡久長米商,就說司機什麼時候會過來這樣 。(蒲昆宏當時是用一公斤多少錢的價格來收購?)原先我 不知道,但是事後許書豪總幹事去收錢的時候,他拿10萬元 給我的時候,他有稍微提一下,說一公斤18元。價格是許書 豪總幹事跟米商決定的。我準備好公糧,告知許書豪,許書 豪再聯繫蒲昆宏。我不會直接聯繫蒲昆宏,因為我不認識他 ,也沒有他的聯絡方式(原審卷四第120-124頁)。每一次 都是蒲昆宏把款項交給許書豪,我沒有收過。我從這裡面獲 得一次10萬元工錢。每一次他去收錢,就有一次10萬元給我 。收了幾次沒印象了,每次出去收錢,都會留一個10萬元給 我(原審卷四第125頁)。印象中一次賣出去會有36萬元以上 ,因為至少都有20粒以上。我都是累積到差不多20粒的數量 ,再通知許書豪讓他通知蒲昆宏來載。(問:你們在跟蒲昆 宏收款項時,會不會給蒲昆宏一點折扣,比如10萬多元,直 接收10萬元,因為以蒲昆宏說17.5元計算,可能會有尾數?
)這我就不曉得,因為都是許書豪總幹事去收錢的,我不知 道他有沒有算成整數。我的計算方式是平均一次都至少20粒 ,以一粒18元來計算。剛開始一次會大概累積20至30粒,起 訴書附表1的內容可能是少算的。從107年8月之後沒有再賣 公糧給蒲昆宏,因為許書豪總幹事說價格要降低到15元(原 審卷四第126-129頁)。起訴書附表1這個事實是有的,有少 算,實際上應該是20粒以上。起訴書附表1編號2、3同一天 加起來15粒就有可能,應該有20粒以上(原審卷四第147-14 8頁)。110年2月之前我是用打開封口袋偷舀米出來竊取,有 的舀4、5顆米才成一包1000公斤的米出去賣,有的舀3顆米 成一包1000公斤,不一定。110年2月以前包數不會減少,只 是會降低高度。110年2月以後我用下腳料去套換公糧,下腳 料的東西我沒有加在正常公糧裡面,我是加在碾過的飼料米 裡面,然後就有多出來的原料(指飼料米的原料公糧),我 用多出來的原料下去賣的(原審卷四第169-170頁)。(問: 110年2月以後,你是怎樣的盜賣手法?)有下腳料的時候, 如果別的農會的原料公糧,過來我們這邊碾製,原料公糧就 是要去碾製飼料米,比如50顆我留5顆起來,45顆下去碾製 ,那些下腳料就是放在飼料米下面,補足那5顆的數量(原 審卷四第171頁)。如果按照這方式包數會增多不會減少。但 是十年一直挖取累積下來就會短缺,包數會減少。(問:為 何農糧署沒有辦法發現你的高度減少?)因為我前面高度都 是正常的,中間放那些棧板(原審卷四第173-174頁)。起訴 書附表1至16筆錢蒲昆宏都是拿給許書豪,沒有拿錢給我。 (問:提示檢察官訊問筆錄,你說久長碾米廠部分…,你講 最少都要有30顆,不會少於30顆,最多到40、50顆,你的數 量跟蒲昆宏確認的起訴書附表一的說法,數量是不一致的, 你有無意見?)那個時間有點長久,但是我的印象中,不可 能數量那麼少。我記得每次去拿錢,許書豪都有拿10萬元給 我,那8萬元(即附表一編號5)就是不太合理,我在想那8 萬元不可能。價格我也是聽許書豪講的,其實我不知道真正 的價格(原審卷四第194-195頁)。附表一編號2、3同一天的 日期,數量不一樣,同一天許書豪只有給我一筆10萬元(原 審卷五第232頁)。
⒉證人蒲昆宏之證述
⑴蒲昆宏於廉政官詢問時證稱:久長碾米廠主要經營業務是農 糧署的公糧委託倉庫、白米加工及乾燥中心,也有保管公糧 ,另外也有自營糧。帳務是我太太沈雅雯處理,所有業務都 是由我負責接洽,沈雅雯只負責接收我的指令處理帳務及匯 款(偵卷二第398頁)。久長碾米廠載米司機是柯茂輝跟他
老婆胡美桂,他們兩個會一起開車載米,駕駛車牌號碼00-0 00之連結子母車,母車載重14顆(噸袋),子車很久沒用了 ,母子車總重我印象中可以載25顆(噸袋)。我認識吳政鴻 、許書豪,許書豪是現在六甲農會的總幹事,他之前是六甲 農會供銷部主任,因為有公糧及自營糧業務上往來及買賣, 所以有認識。吳政鴻是六甲農會的員工,我印象中是在六甲 農會的餐敘中認識,我與吳政鴻、許書豪都沒有仇恨、糾紛 、借貸、合會、投資等金錢往來關係(偵卷二第399-400頁) 。我記得我跟許書豪買賣六甲農會菁埔倉庫的糙米,都是用 手機聯繫為主,很少見面接洽,當初由時任六甲農會供銷部 主任許書豪,主動用電話方式告知我,菁埔倉庫有糙米要賣 ,我有跟他回答當時糙米的行情價格,經與許書豪討論後, 我用17.5元向他購買1公斤的糙米,後來許書豪有給我六甲 農會菁埔倉庫管倉人員「吳先生」的手機號碼,因為交易次 數太少,我不會將該手機留存在我的手機裡,我將「吳先生 」的手機號碼,給我久長碾米廠外包司機柯茂輝夫妻,因為 是由他們夫妻去菁埔倉庫運糙米,所以讓他們自行跟菁埔倉 庫倉管人員聯繫,久長碾米廠向菁埔倉庫購買的糙米次數不 多,但會記載在公司内帳,因為需要計算成本,……,購買次 數看公司内帳就可以知道。菁埔倉庫倉管人員「吳先生」就 是「吳政鴻」。(問:你向許書豪購買菁埔倉庫的糙米,如 何交易?支付方式?)許書豪都是等菁埔倉庫的糙米可以賣 出時就會電話跟我聯繫,電話中許書豪會告訴我,菁埔倉庫 要賣的糙米數量有多少及要跟倉管人員吳政鴻聯繫,我就會 交代柯茂輝夫妻有空跟吳政鴻聯繫,由他們自行協調載糙米 的日期,柯茂輝夫妻載糙米的數量我不一定每次都會交代, 但現場吳政鴻一定會處理,因為許書豪一定會交代吳政鴻, 許書豪是吳政鴻的上級長官,柯茂輝夫妻將菁埔倉庫的糙米 載回久長碾米廠後,我會在2個禮拜内前往許書豪臺南住家 ,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糙米金額,我會用一般的信封或牛皮紙 袋裝好現金,我交付現金給許書豪時,只會我們兩個在場, 沒有其他人。(問:你交付給許書豪前開購買菁埔倉庫糙米 的貨款,公司内帳如何記載?)公司内帳都是由我太太沈雅 雯紀錄,交易的過程及細節只有我清楚,我太太只是照著我 的指示將金額、日期、交易類別及註記寫在内帳上,並依照 我說的金額將現金分裝好。(問:提示久長碾米廠公司内帳 摘要,請你說明該表的内容為何?)經提示該表的「日期」 就是提領現金的日期,實際交付給許書豪的日期就是兩個禮 拜内,「交易類別」就是現金方式支出,「金額」就是許書 豪賣糙米的收款金額,註記「六甲」或「六甲糙」就是指來
源是菁埔倉庫的糙米,除了第一筆註記「菁埔31萬元」,該 筆是向民雄農會的菁埔分部信用部購買的米,跟許書豪沒關 係外,其餘都是向許書豪購買的菁埔倉庫糙米。我是用每公 斤17.5元向許書豪購買糙米……我都是拿現金到許書豪家交付 。(問:你自101年至107年間,你有無跟吳政鴻見過面?) 沒有,但我在109年10月過後,許書豪有帶吳政鴻到久長碾 米廠來見面認識,確切時間我已經忘記,但有再見過一次面 ,那次是許書豪帶我到吳政鴻的住處,我沒有記吳政鴻住家 門牌,但吳政鴻的住家在許書豪家附近,那一次我、許書豪 及吳政鴻在討論久長碾米廠的下腳料,我跟吳政鴻及許書豪 說有20噸的下腳料,吳政鴻及許書豪說可以處理,可以用久 長碾米廠的下腳料將菁埔倉庫的糙米套換出來,既然是吳政 鴻及許書豪說可以處理,那我就不好拒絕,我就請柯茂輝夫 妻載久長碾米廠20粒下腳料過去菁埔倉庫,但詳細時間我已 經忘了(偵卷三第110-113頁)。久長碾米廠的嘉義縣○○鄉○ ○○○○○號00000000000000)、久長糧食有限公司的嘉義縣○○鄉 ○○○○○○號00000000000000)、沈雅雯名下嘉義縣○○鄉○○○○○○ 號:00000000000000)等3個帳戶存摺,都是我使用的存摺帳 戶。其中100年8月5日「六甲」現金10萬元、100年10月13日 「六甲」現金14萬4330元、100年10月13日「六甲」現金12 萬元、101年5月18日「六甲」現金21萬6960元、101年9月18 日「六甲」現金8萬元、102年4月2日「六甲農會」現金20萬 4100元、103年7月29日「六甲」現金20萬元、103年10月23 日「六甲」現金12萬元、104年3月19日「六甲」現金59萬04 00元、104年5月28日「六甲」現金13萬元、104年9月18日「 六甲」現金12萬元、105年8月31日「糙米六甲」現金80萬元 、106年5月19日「六甲糙」現金24萬5700元、106年6月20日 「六甲縫」現金67萬元、106年7月6日「六甲糙」現金20萬7 700元、107年8月16日「六甲」現金71萬9100元,是我私下 向許書豪購買菁埔倉庫公糧糙米之貨款。存摺上有註記「六 甲」、「六甲糙」、「六甲農會」、「糙米六甲」都是我請 我太太沈雅雯註記的。我於107年7月26日向許書豪私下購買 菁埔倉庫糙米有52萬5000元,該筆就是存摺上107年8月16日 「六甲」現金71萬9100元,我實際支出給許書豪的是52萬50 00元,其餘剩下是支付家用的錢,是我太太沈雅雯一併領出 。有一筆帳記資料提及「107年7月26日」,「太空30個六甲 入糙17.5/公斤525,000元」,就是支出給許書豪的52萬5000 元,這一筆就是107年8月16日領現的。(問:提示總表,說 明私下向許書豪購買菁埔倉庫公糧糙米之購買期間、數量及 金額?)我印象中,購買期間為100年至107年間,總計購買
了16次,但總表上的107年8月16日「六甲」現金71萬9100元 是錯誤的,因為有包含家用,所以實際金額須更正為52萬50 00元,購買的粒數是用購買金額每公斤17.5元去換算的,而 實際總粒數是256粒、總金額447萬4190元,至於其他的細節 就如同總表(即起訴書附表1)上所載。(問:提示照片,該 照片的場景是否就是你交付貨款的地方?)是的,是在這個 住址交付給許書豪,我會在我標註的地方(即停車處前的空 地)將現金交付給許書豪。(問:你交付貨款予前開菁埔倉 庫許書豪之路線?地點?)印象中我都會開我銀色賓士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從嘉義交流道上國道1號,從新營交流 道下,再走外環道,而許書豪的住家就在台1線旁邊,實際 的門牌我不知道,但我可以確定許書豪就是住在貴署提示的 照片,現金我都會從我太太那邊先領起來放著,我會在兩個 禮拜内交付給許書豪,交付給許書豪當天我不會去其他地方 ,會按照我前開路線去找許書豪。我知道向許書豪購買菁埔 倉庫的糙米,是六甲農會所管理的公糧,不用出倉單,因為 是我私下跟許書豪購買的。我不清楚為何107年8月16日之後 ,許書豪就不再賣菁埔倉庫的糙米給我,因為我是屬於被動 被許書豪通知,我也不清楚為什麼許書豪後來就不找我,我 也沒有過問這件事情(偵卷三第141-144頁)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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