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583號
TNHM,90,上訴,583,20020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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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亦確承包上開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督事宜。據公訴人指稱寅○○於工程 設計中設計高出一般市價之材料,並於新化鎮、歸仁鄉、永康市各垃圾掩埋場 工程招標之際,基於設計監造關係,先行將工程底價透露予想要承包的廠商, 作為上開廠商得標後須向信安公司公司購買上開工程所需之不透水布、加勁格 網、塑膠管等材料作為條件,圖利郭肇銓所經營之信安公司云云。惟公訴人就 被告丑○○、寅○○間如何共同謀議以前揭方式圖利信安公司,並未舉證以實 其說,同時也未說明被告丑○○對郭肇銓(或信安公司)有何圖利之行為。且 公訴意旨亦未指稱有何公務員洩露上開工程底價與被告寅○○,則寅○○如何 獲知工程底價呢?公訴意旨謂寅○○「基於設計監造關係,先行將工程底價透 露予想要承包的廠商」,則寅○○所知悉者顯係本於其設計規劃上開工程而自 行判斷出之「可能價格」,而非工程招標時之「底價」。又公訴意旨謂被告寅 ○○於工程設計中設計高出一般市價之材料云云,但遍觀卷證,公訴意旨並未 能具體指明究竟工程中那些材料是高出一般市價者,則公訴意旨是如何認定被 告寅○○經營之公司有故意設計使用高於市價之材料呢?再貪污治罪條例所規 定之圖利罪,為身分犯之種,而寅○○並非公務員,縱其將自行估算之工程價 格透露與想要承包的廠商,作為該廠商得標後須向信安公司公司購買上開工程 所需之不透水布、加勁格網、塑膠管等材料之條件,亦與貪污治罪條例中「圖 利罪」所處罰之要件不符。因此公訴意旨有關此部分,被告丑○○、寅○○有 共同圖利之指訴顯無理由。至於被告丑○○有無投資信安公司乃是有無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之問題,尚與圖利罪無涉。
⑵有關巳○○、己○○、癸○○、寅○○間就王田沼氣工程私相勾結索賄部分: ①查大合公負責人胡家禎就王田沼氣工程固供稱同意付出三百八十萬元與寅○○ 、癸○○二人以擺平工程中之阻力,而癸○○、寅○○二人均非公務員,若彼 二人欲成立貪污罪此種身分犯,則必與其他之公務員間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也參與索取回扣之事。查癸○○、寅○○二人是否有與巳○○、己○○就收取 回扣乙事有共犯行為?癸○○、寅○○固於調查站或偵查中曾供承被告巳○○ 已屬意該沼氣工程由宸極公司之癸○○承作,且胡家禎也同意支付賄款云云。 惟被告之自白尚需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有罪認定之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公訴意旨認定己○○有參與共同索賄之重要證據即 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己○○與癸○○之監聽譯文,但依該二人之對話:平 :「...沒關係,我都和他們講好了。」。林:「和他講好了。」。平:「 而且我把人派過去,你放心,隊長,價錢你知道嗎?」。林:「對,你再和他 談,我現在不瞭解那是另外訂的,但今晚我也是要出國。」。平:「那價錢: :」。林:「這個我已經告訴他們了,你再連絡他們來就好」等語。而依同日 起癸○○與寅○○之電話監聽譯文,癸○○是欲對己○○、巳○○行賄一百四 十萬元,而且已與己○○談妥,則癸○○何以還問己○○「價錢你知道嗎?」 同時己○○竟回答:「對,你再和他談,我現在不瞭解那是另外訂的」,既已 談妥賄款金額為何又叫癸○○和別人再談?且說「我現在不瞭解那是另外訂的 」,顯然另外尚有何約定,但從徐、郭二人對話中可知並無何另外之約定,何 以如此呢?合理之解釋即徐、林二人所談之「價錢」和徐、郭二人所說之事並



非同一件事,況且徐、林二人談話內容並未提到王田沼氣工程發包之事,也未 提及是誰要付什麼錢,則公訴意旨憑何資料認定其二人所說的「價錢」就是指 的是賄款?另八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被告巳○○雖與寅○○間有通電話,談話 內容應是指徐、郭二人有無標得王田沼氣工程之事,但並無任何有關索賄或金 錢之對話,公訴意旨又如何據以認定此是巳○○與徐、郭二人共同收取回扣之 證據呢?至於癸○○、寅○○二人對話中固提及賄款之事,惟徐、郭二人均辯 稱其二人為賺取胡家禎所同意付出之三百八十萬元而互爭主導權,則除其二人 上開電話譯文及偵查中所為陳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其二人曾跟巳○○ 或己○○談論收取回扣之事。
②被告寅○○雖曾供稱:「市長巳○○曾向我表示,該工程將由癸○○承包,要 我與配合」;被告癸○○於偵查中也供稱:「我去找巳○○時,寅○○也在那 」云云。惟其二人嗣後已否認曾因王田沼氣工程之事去找過巳○○,又被告癸 ○○同時供稱:「後來我與己○○講好標到了我先給他二十萬,再依標價再給 己○○,應該有一百多萬元。」等語,既然該工程市長巳○○已表明要給癸○ ○承作,被告己○○不過是清潔隊長,焉敢再借機索賄?且是要給己○○「一 百多萬元」,亦與徐、郭二人對話中所言給己○○二十萬,給市長一百二十萬 等語不相符合。再癸○○所任職之宸極公司並無能力承作該工程,且宸極公司 也未參與投標行為,被告巳○○何以無緣無故向寅○○表示要讓癸○○承作該 工程?若是癸○○因行賄巳○○而得到巳○○承諾承作該工程,則其事前一定 已找好有能力做該工程之廠商,且已估算有相當之利潤可圖,否則為會如此做 。但為何被告巳○○又叫寅○○協助癸○○承包工程?同時大合公司乃寅○○ 所尋找到的承作公司,足徵癸○○並未安排好承作之廠商,則其實無冒險行賄 之理,若癸○○即是行賄之一方,則其又如何與巳○○等共同收取回扣呢?。 此外,依前所述,被告巳○○向徐、郭二人表示王田沼氣工程要讓癸○○承作 時,大合公司尚不知永康市有此工程要招標,依常情必是欲投標之人設法行賄 以取得工程承包權,焉有欲收賄之人先決定共同收賄之共犯,然後交由該共犯 去尋找是否有廠商願付出賄款以承包工程者,殊有違常理!況且該王田沼氣工 程乃必須經公開招標程序之工程,被告巳○○身為市長自不可能不知,因此, 其又如何能使徐、郭二人找來之廠商必定得標呢?蓋證人甲○○於原審證稱該 沼氣工程之得標底價「是上級政府審核完後,公文封送到公所,然後在開標前 五分鐘把底價封口拆開,尾數刪掉一個整數,外人不可能知道公所只有我最先 知道不會報告市長,這次是我主持的」等情,可見被告巳○○、癸○○、寅○ ○毫無機會得知底價或影響開標結果,而寅○○告知胡家禎之所謂「底價」顯 然是其規劃設計該工程所自行估算之價格。癸○○、寅○○既無理由與巳○○ 、己○○共謀去向他人收取回扣,而依徐、郭二人所述,顯係其等替胡家禎出 面欲擺平其他競標者及向主管公務員行賄,因此徐、郭二人自不可能既是行賄 者又是收賄者之角色,公訴人之指訴顯有矛盾。 ⑶有關被告巳○○與己○○向宸極公司癸○○收取購買垃圾車回扣一百四十萬元部 分:查癸○○確有交付一百四十萬元回扣予己○○帶回之事實,已如前述,但查 無證據證明被告巳○○有與宸極公司癸○○或己○○就購買垃圾車收取回扣事加



以商談,亦無證據證明己○○有將其收取之一百四十萬元交付或部分交付被告巳 ○○,自不得單憑癸○○於偵查中供稱其有交付一百四十萬元購買垃圾車回扣給 己○○帶回,其中一百二十萬元是要分給市長巳○○,及寅○○證稱於八十五年 一月九日至朝代飯店接己○○時,見林某所提之公事包鼓鼓的等語,遽以推定被 告巳○○有與己○○向宸極公司癸○○收取購買垃圾車回扣。此部分為不能證明 被告巳○○犯罪。
⑷綜上所陳,被告丑○○、寅○○、癸○○、巳○○、己○○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 犯行,自可採信。而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丑○○等人確有此部 分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前述犯行,揆諸首開說 明,不能證明被告丑○○、寅○○、癸○○、巳○○、己○○有此部分之犯罪, 被告癸○○部分及被告巳○○被訴收取回扣部分,原審判決諭知其無罪,認事用 法並無不當;被告丑○○、寅○○此被訴部分及巳○○、己○○被訴就王田沼氣 工程私相勾結索賄未遂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公訴意旨認彼等此部分與前揭 論罪科刑有罪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故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檢察 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就此部分未予被告丑○○、寅○○、癸○○、巳 ○○、己○○論罪科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八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泰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文 肅
法官 陳 珍 如
法官 黃 三 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 淑 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 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 其他舞弊情事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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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 │行 賄 時 間│金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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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勇企業有限公司 │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金幣乙套(價值一│八十一年春節│
│ │ │萬餘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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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勇企業有限公司 │八十二年九月廿七日│三萬元 │八十二年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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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勇企業有限公司 │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六萬元 │八十三年端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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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實業(股)公司│八十二年一月 七日│三萬元 │八十一年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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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實業(股)公司│八十二秋節 │三萬元 │日期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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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實業(股)公司│八十四年一月 七日│三萬元 │八十三年春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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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美實業(股)公司│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三萬元 │八十四年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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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光化工實業公司 │八十三年秋節 │一萬元之遠東百貨│日期不詳 │
│ │ │提貨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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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光化工實業公司 │八十三年春節 │一萬元之遠東百貨│日期不詳 │
│ │ │提貨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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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光化工實業公司 │八十四年秋節 │一萬元之遠東百貨│日期不詳 │
│ │ │提貨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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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喜實業(股)公司│八十三年秋節 │二萬元 │日期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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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喜實業(股)公司│八十三年春節 │十萬元 │日期不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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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農實業公司 │八十三年十二月 │六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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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農實業公司 │八十四年一月廿一日│六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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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農實業公司 │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十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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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農實業公司 │八十四年七月廿五日│三十萬六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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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農實業公司 │八十四年八月一五日│十一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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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泰公司 │八十三年秋節 │一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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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計一百萬六千元及金幣乙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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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附表金額單位為新台幣。
二、本附表係以郭李秀絹扣押物編號00四之一、00四之二,丑○○扣押物編號0 一之一,及辛○○、申○○、庚○○、辰○○、蘇炳憲、丑○○等人之調查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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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美實業(股)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