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90年度,355號
TNHM,90,上訴,355,2002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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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在距一定距離取樣一組三粒為對照組(僅編號4之工程未取對照組),再 次試驗結果,各個工程之抗壓強度如附表二所示,此有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 度試驗報告單影本附於原審卷(見原審卷㈢第二頁指第五十四頁)資為證明。 上述試驗之結果,依據上開行政命令規定及契約約定標準,抗壓強度,僅被告 丑○○所承包之編號4工程之對照組不及格,及編號6之工程第二組不及格, 其餘工程均符合合約及驗收標準。被告壬○○所承作上開工程之抗壓強度既全 部合乎合約所約定,且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壬○○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 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自不能令其負該二罪責。又被告丑○○ 辯稱:其不是建德昌公司負責人,公司登記的負責人是其妻之嬸嬸陳吳秀峰, 實際負責人是其妻之叔父子○○,是其妻陳張美華和她叔父子○○,用她嬸嬸 陳吳秀峰名義標得工程,雲林縣調查站調查時傳訊子○○時,子○○在調查站 說工程部分他雖然有投資,沒有在處理業務,他並沒有講實話,當時其妻在醫 院開刀,才剛出院,不敢講出其妻的名字,後來才說是工程是其在處理,附表 一編號4、5、6三個工程是其妻陳張美華與建德昌公司合夥而以建德昌公司 名義所承包營建之工程,並非其借牌所承作,實際上是其妻負責的,請工人、 發放薪資、施工等業務都是她在做,該三項工程於完工後通知公所檢驗或鑽心 取樣之工作亦係其妻陳張美華負責與公司承辦人或鑽心公司技師聯絡,詳情如 何其不確知,第二次混凝土試體取樣其沒有去現場,公所的人都可以證明等語 。證人辛○○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四及編號五、編 號六這三件工程是誰去標的?(當庭交閱原審判決書))我不知道,是『阿美 』叫我去做的。」「(『阿美』叫什麼名字?)張美華。」「(是張美華要你 去做的?)對。」「(張美華和子○○、丑○○是什麼關係?)我不知道。」 「(工程是誰在負責?)我只知道是『阿美』要我去做模板的。」等語。證人 吳永林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四及編號五、編號六這三 件工程是誰去標的?(當庭交閱原審判決書))誰標的,我不知道,是『阿美 』要我去做模板的。」「(『阿美』叫什麼名字?)好像是張美華。」「(張 美華和子○○、丑○○是什關係?)我不知道。」「(這三個工程是誰負責的 ?)是『阿美』。」「(你如何知道是『阿美』負責的?)因為都是『阿美』 在處理的。」等語。證人戊○○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原審判決附表一編 號四及編號五、編號六這三件工程是去標到的?(當庭交閱原審判決書))我 不知道。」「(這三件工程是誰負責的?)是張美華,我是駕駛怪手的。」「 (你怎麼知道是張美華負責的?)是張美華要我去做的。」「(張美華和子○ ○、丑○○是什關係?)我不知道。」等語。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你說有個老板娘帶你去鑽心採樣?是那個人?)我都到混凝土廠去採的,採 三支,都不是現場採的,是他們叫我去混凝土廠採的,然後交給小姐切割。」 (見原審㈢卷第五一頁正面)「(帶你去混凝土廠的老板娘是誰?)丑○○之 太太。」(見原審㈢卷第五四頁正面)等語;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丑○○ 的妻子陳張美華有沒有帶你到雲林縣東勢鄉同安村同安六三五之二號贊化水泥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去鑽取預鑄混凝土試體?)有。」「(去取幾個(次)試體 ?)去三、四次。」「(一共取了多少混凝土試體?)十幾個。」「(你和丑



○○的妻子陳張美華作鑽心混凝土試體取樣時,東勢公所的人有沒有人簽名。 )甲○○課長簽名的。」等語(見本院九十年五月十四日訊問筆錄)。被告丑 ○○上述之辯解,核與證人辛○○、林永林、戊○○、乙○○之證言相符,附 表一編號4、5、6三件工程實際上既是被告丑○○之妻陳張美華負責施作, 而非被告丑○○負實際承作,且被告丑○○並非建德昌公司負責人,公司登記 之負責人是其妻之嬸嬸陳吳秀峰,實際負責人是其妻之叔父子○○,上開工程 是被告丑○○之妻陳張美華和她叔父子○○,用她嬸嬸陳吳秀峰名義標得工程 ,並由被告丑○○之妻陳張美華負責實際承作,即難令被告丑○○負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偽造業務文書之責罪。
(六)綜上所述,並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寅○○另犯圖利罪、公務員明知不實事 項之登載罪及隱匿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被告辰○○共犯有圖利罪;被告丑○ ○、壬○○均犯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此外 ,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被告寅○○、辰○○、丑○○及壬○○各犯有前 開犯行,其等辯解,均非無可採。原審未予詳查,遽予論罪科刑,尚有未當。 其等上訴否認此部分之犯罪,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此部分撤銷改判。惟被 告寅○○所犯圖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隱匿職務上所掌公文書罪部分,與 其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 知。被告辰○○、丑○○及壬○○均不能證明各犯有前開各罪,爰均諭知無罪 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圖利罪,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趙 玲 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雲林縣東勢鄉公所發包之九件工程驗收混凝土鑽心取樣一覽表:(編號一至三號,係起訴書附件一編號一至三號;編號四至九號,係起訴書附件二編號一至六號)
┌─┬────┬──┬────────────┬────────────┐
│編│工程名稱│計 │ │ │
│ │承包廠商│算 │ 第 一 次 │ 第 二 次 │
│ │得標 │強 │ │ │
│號│ │度 │ │ │
├─┼────┼──┼────┬───────┼────┬───────┤
│1│東勢鄉嘉│溝蓋│送驗日期│85.07.15 │送驗日期│85.07.19 │
│ │隆村道路│211 ├────┼───────┼────┼───────┤
│ │改善工程│U溝 │取樣地點│0+140M取三粒 │取樣地點│另施工現場0+86│
│ │(溝蓋)│176 │ │ │ │M 取三粒 │
│ │ │ ├────┼───────┼────┼───────┤
│ │旗峰昌土│ │取 樣 者│寅○○ │取 樣 者│寅○○ │
│ │木包工業│ ├────┼───────┼────┼───────┤
│ │負責人黃│ │會 驗 者│寅○○ │會 驗 者│寅○○ │
│ │旗 │ ├────┼───────┼────┼───────┤
│ │ │ │工材編號│PCC85-1076 │工材編號│PCC85-1100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 │ │報告編號│NO.5404 │報告編號│均385 NO.5496│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七月十六日│七月十九日送驗,檢測平均│
│ │ │ │寄大元公司,其中一個試體│值 385達到設計強度,於七│
│ │ │ │107 低於設計強度平均值百│月二十三日寄大元公司交公│
│ │ ││分之十五(不合格) │所,於七月十一、十二日通│
│ │ │ │ │過驗收 │
├─┼────┼──┼────┬───────┼────┬───────┤
│2│東勢鄉安│ │送驗日期│85.08.23 │送驗日期│85.8.29 │
│ │南村路面│ ├────┼───────┼────┼───────┤
│ │及排水改│ │取樣地點│0+58M取四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善工程 │176 ├────┼───────┼────┼───────┤
│ │ │ │送 驗 者│大元 丁○○ │送 驗 者│大元 丁○○ │
│ │由壬○○│ │取 樣 者│辰○○ │取 樣 者│未記載 │
│ │向達信營│ ├────┼───────┼────┼───────┤
│ │造有限公│ │會 驗 者│大元 丁○○ │會 驗 者│大元 丁○○ │
└─┴────┴──┴────┴───────┴────┴───────┘




┌─┬────┬──┬────┬───────┬────┬───────┐
│ │司借牌承│ │工材編號│PCC85-1232 │工材編號│PCC85-1271 │
│ │包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8 NO.6028│報告編號│均154 NO.6108│
│ │ │ ├────┴───────┼────┼───────┤
│ │ │ │ │送驗日期│85.8.29 │
│ │ │ │ ├────┼───────┤
│ │ │ │ │取樣地點│0+163M取三粒 │
│ │ │ │ ├────┼───────┤
│ │ │ │ │取 樣 者│寅○○ │
│ │ │ │ │送 驗 者│寅○○ │
│ │ │ │ │會 驗 者│寅○○ │
│ │ │ │ ├────┼───────┤
│ │ │ │ │報告核定│寅○○ │
│ │ │ │ ├────┼───────┤
│ │ │ │ │工材編號│PCC85-1274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 │報告編號│均206 NO.6110│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八月二十四│八月二十九日送驗後檢測平│
│ │ │ │日丁○○取回,檢測平均值│均值154、206達到設計強度│
│ │ │ │128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於八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寄│
│ │ │ │十五(不合格) │交公所,九月四、五日通過│
│ │ │ │ │驗收 │
├─┼────┼──┼────┬───────┼────┬───────┤
│3│東勢鄉昌│176 │送驗日期│85.08.23 │送驗日期│85.8.29 │
│ │南村路面│ ├────┼───────┼────┼───────┤
│ │及排水改│ │取樣地點│0+100M取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善工程 │ ├────┼───────┼────┼───────┤
│ │ │ │取 樣 者│辰○○ │取 樣 者│寅○○ │
│ │由壬○○│ ├────┼───────┼────┼───────┤
│ │向達信營│ │會 驗 者│丁○○ │會 驗 者│寅○○ │
│ │造有限公│ │ │ │ │ │
└─┴────┴──┴────┴───────┴────┴───────┘
┌─┬────┬──┬────┬───────┬────┬───────┐
│ │司借牌承│ │工材編號│PCC85-1231 │工材編號│PCC85-1270 │
│ │包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4 NO.6028│報告編號│均155 NO.6108│
│ │ │ ├────┴───────┼────┼───────┤
│ │ │ │ │送驗日期│85.09.03 │
│ │ │ │ ├────┼───────┤
│ │ │ │ │取樣地點│0+184M取四粒 │
│ │ │ │ ├────┼───────┤
│ │ │ │ │取 樣 者│寅○○ │
│ │ │ │ ├────┼───────┤
│ │ │ │ │會 驗 者│寅○○ │
│ │ │ │ ├────┼───────┤
│ │ │ │ │工材編號│PCC85-1304 │
│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 │報告編號│均176 NO.6211│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八月二十四│九月三日送驗檢測值分別15│
│ │ │ │日丁○○取回,檢測平均值│5、176達到設計強度,於九│
│ │ │ │124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月四日寄交大元公司交公所│
│ │ │ │十五(不合格) │,九月四、五日通過驗收。│
├─┼────┼──┼────┬───────┼────┬───────┤
│4│東勢鄉同│ │取樣時間│84.07.07 │取樣時間│84.7.12 │
│ │安村㈠道│ ├────┼───────┼────┼───────┤
│ │路工程 │ │取樣地點│0+3M取樣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 │ ├────┼───────┼────┼───────┤
│ │由丑○○│176 │送 驗 者│丙○○ │取 樣 者│寅○○ │
│ │向建德昌│ │取 樣 者│寅○○ │會 驗 者│寅○○ │
│ │營造公司│ ├────┼───────┼────┼───────┤
│ │借牌承包│ │會 驗 者│塗掉 │報告核定│寅○○ │
│ │ │ ├────┼───────┼────┼───────┤
│ │ │ │工材編號│PCC84-0651 │工材編號│PCC84-0665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35 NO.9671│報告編號│均191 NO.9729│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七月十日郵│丙○○七月十二日送驗後,│
│ │ │ │寄公所,檢測平均值135未│檢測平均值191 達到設計強│
│ │ │ │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十五(│度,於七月十八、十九日通│




│ │ │ │不合格) │過驗收。 │
├─┼────┼──┼────┬───────┼────┬───────┤
│5│東勢鄉安│ │送驗日期│85.07.07 │送驗日期│84.07.12 │
│ │南村路面│ ├────┼───────┼────┼───────┤
│ │工程 │ │取樣地點│0+104M取四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 │175 ├────┼───────┼────┼───────┤
│ │由丑○○│ │送 驗 者│丙○○ │取 樣 者│寅○○ │
│ │向建德昌│ │取 樣 者│寅○○ │ │ │
│ │營造有限│ ├────┼───────┼────┼───────┤
│ │公司借牌│ │會 驗 者│塗掉 │會 驗 者│寅○○ │
│ │承包 │ │ │ │ │ │
└─┴────┴──┴────┴───────┴────┴───────┘
┌─┬────┬──┬────┬───────┬────┬───────┐
│ │ │ │工材編號│PCC84-0655 │工材編號│PCC84-0666 │
│ │ │ ├────┼───────┼────┼───────┤
│ │ │ │檢測值及│95 98 85 平均│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92 NO.9671 │報告編號│均190 NO.9729│
│ │ │ │ │ │ │ │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七月十日郵│丙○○七月十二日送驗後,│
│ │ │ │寄公所,檢測平均值92未達│檢測平均值190 達到設計強│
│ │ │ │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十五(不│度,於七月十八、十九日通│
│ │ │ │合格) │過驗收。 │
├─┼────┼──┼────┬───────┼────┬───────┤
│6│E55、E47│ │送驗日期│84.08.08 │送驗日期│84.10.13 │
│ │、E58、 │ ├────┼───────┼────┼───────┤
│ │E59路面 │ │取樣地點│E58 0+7M取樣三│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工程 │ │ │粒 │ │ │
│ │(程海)│175 ├────┼───────┼────┼───────┤
│ │ │ │送 驗 者│大元 丁○○ │取 樣 者│寅○○ │
└─┴────┴──┴────┴───────┴────┴───────┘
┌─┬────┬──┬────┬───────┬────┬───────┐
│ │由陳義義│ │取 樣 者│寅○○ │會 驗 者│寅○○ │
│ │向建德昌│ ├────┼───────┼────┼───────┤
│ │營造有限│ │會 驗 者│丁○○ │報告核定│寅○○ │
│ │公司借牌│ ├────┼───────┼────┼───────┤
│ │承包 │ │工材編號│PCC84-0768 │工材編號│PCC84-1000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43 NO.0132│報告編號│均205 NO.1080│




│ │ │ ├────┴───────┼────┴───────┤
│ │ │ │本次測驗結果於八月八日大│於十月十三日送驗,同月十│
│ │ │ │元公司丁○○取回,檢測平│七日寄寅○○,檢測平均值│
│ │ │ │均值143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205 達到設計強度,於九月│
│ │ │ │之八十五(不合格) │十三、十四日通過驗收。 │
├─┼────┼──┼────┬───────┼────┬───────┤
│7│東勢鄉東│ │送驗日期│84.07.07 │送驗日期│84.7.12 │
│ │馬鳴農地│ ├────┼───────┼────┼───────┤
│ │重劃區農│ │取樣地點│0+7M取樣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鑽心處 │
└─┴────┴──┴────┴───────┴────┴───────┘
┌─┬────┬──┬────┬───────┬────┬───────┐
│ │路整修 │ │ │ │ │ │
│ │ │ │送 驗 者│大元 丙○○ │取 樣 者│寅○○ │
│ │國力營造│ │取 樣 者│寅○○ │會 驗 者│寅○○ │
│ │有限公司│ ├────┼───────┼────┼───────┤
│ │得標實際│ │會 驗 者│塗掉 │報告核定│寅○○ │
│ │承做留博│ ├────┼───────┼────┼───────┤
│ │瑞 │ │工材編號│PCC84-0659 │工材編號│PCC84-0667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7 NO.9672│報告編號│均175 NO.9729│
│ │ │ ├────┴───────┼────┴───────┤
│ │ │ │本次試驗結果於七月十日郵│丙○○七月十二日送驗後,│
│ │ │ │寄公所,檢測平均值127 未│檢測平均值175 達到設計強│
│ │ │ │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十五(│度,於七月二十一日通過驗│
│ │ │ │不合格) │收。│
└─┴────┴──┴────────────┴────────────┘
┌─┬────┬──┬────┬───────┬────┬───────┐
│8│東勢鄉嘉│溝蓋│送驗日期│85.08.29 │送驗日期│85.08.29 │
│ │隆四美復│211 ├────┼───────┼────┼───────┤
│ │興村路面│U溝 │取樣地點│ 0+109M取三粒 │取樣地點│未發現其他鑽處│
│ │排水改善│176 ├────┼───────┼────┼───────┤
│ │一期工程│ │送 驗 者│大元 丁○○ │送 驗 者│大元 丁○○ │
│ │ │ │取 樣 者│未記載 │取 樣 者│寅○○ │
│ │由壬○○│ ├────┼───────┼────┼───────┤
│ │向達信營│ │會 驗 者│丁○○ │會 驗 者│寅○○ │
│ │造有限公│ ├────┼───────┼────┼───────┤
│ │司借牌承│ │工材編號│PCC85-1272 │工材編號│PCC85-1273 │
│ │包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26 NO.6108│報告編號│均202 NO.6110│
│ │ │ ├────┴───────┼────┴───────┤
│ │ │ │本次試驗結果於八月三十日│八月二十九日送驗後,檢測│
│ │ │ │寄交大元公司,檢測平均值│平均值202 達到設計強度,│
│ │ │ │126 未達設計強度百分之八│於十月二日由寅○○取回,│
└─┴────┴──┴────────────┴────────────┘
┌─┬────┬──┬────────────┬────────────┐
│ │ │ │十五(不合格) │公所於九月四、五日通過驗│
│ │ │ │ │收。 │
├─┼────┼──┼────┬───────┼────┬───────┤
│9│東勢鄉西│溝蓋│送驗日期│85.08.23 │送驗日期│85.09.03 │
│ │同安巷道│211 ├────┼───────┼────┼───────┤
│ │路面排水│U溝 │取樣地點│U 溝牆取樣被溝│取樣地點│未發現溝牆鑽心│
│ │改善工程│176 │ │蓋遮住 │ │取樣、溝蓋取樣│
│ │ │ │ │ │ │處被遮蓋 │
│ │宏構營造│ ├────┼───────┼────┼───────┤
│ │有限公司│ │取 樣 者│寅○○ │取 樣 者│寅○○ │
│ │得標實際│ ├────┼───────┼────┼───────┤
│ │承做陳志│ │會 驗 者│寅○○ │會 驗 者│寅○○ │
│ │榮 │ ├────┼───────┼────┼───────┤
│ │ │ │工材編號│PCC85-1236 │工材編號│PCC85-1307 │
│ │ │ ├────┼───────┼────┼───────┤
│ │ │ │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檢測值及│000 000 000 平│
│ │ │ │報告編號│均146 NO.6027│報告編號│均169 NO.6213│
└─┴────┴──┴────┴───────┴────┴───────┘
┌─┬────┬──┬────────────┬────────────┐
│ │ │ │本次試驗結果於八月二十四│九月三日送驗後,檢測平均│
│ │ │ │日丁○○取回,檢測平均值│值169 達到溝牆設計強度,│
│ │ │ │146 未達溝牆設計強度百分│九月四日寄交公所,於九月│
│ │ │ │之八十五(不合格) │四、五日通過驗收。 │
└─┴────┴──┴────────────┴────────────┘
附表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嘉義大學混凝土取樣試驗結果分析表:(試驗日期: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編│ 工程名稱 │ 第一組 │修正 │ 第二組 │修正 │備 註│
│號│ │試體編號│抗壓強度│試體編號│抗壓強度│ │
├─┼─────────┼────┼────┼────┼────┼───┤
│1│東勢鄉○○村道路 │ 1 │ 416 │ 4 │ 243 │ │
│ │改善工程(溝蓋) ├────┼────┼────┼────┼───┤




│ │設計抗壓強度:211 │ 2 │ 408 │ 5 │ 206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336 │ 6 │ 212 │ │
└─┴─────────┴────┴────┴────┴────┴───┘
┌─┬─────────┬────┬────┬────┬────┬───┐
│2│東勢鄉○○村路面 │ 1 │ 254 │ 4 │ 192 │ │
│ │及排水改善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221 │ 5 │ 189 │ │
│ │ ├────┼────┼────┼────┼───┤
│ │ │ 3 │ 265 │ 6 │ 194 │ │
├─┼─────────┼────┼────┼────┼────┼───┤
│3│東勢鄉○○村路面│ 1 │ 221 │ 4 │ 241 │ │
│ │排水改善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251 │ 5 │ 236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144 │ 6 │ 155 │ │
├─┼─────────┼────┼────┼────┼────┼───┤
│4│同安村(一)道路 │ 1 │ 72 │ 4 │ / │ │
│ │工程東勢鄉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79 │ 5 │ / │ │
│ │不合格 ├────┼────┼────┼────┼───┤
│ │ │ 3 │ 79 │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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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東勢鄉○○村路面 │ 1 │ 184 │ 4 │ 140 │ │
│ │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5 │ 2 │ 177 │ 5 │ 184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185 │ 6 │ 156 │ │
├─┼─────────┼────┼────┼────┼────┼───┤
│6│程海 E55、E47、 │ 1 │ 391 │ 4 │ 118 │ │
│ │E58、E59路面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5 │ 2 │ 356 │ 5 │ 91 │ │
│ │第一組合格 ├────┼────┼────┼────┼───┤
│ │第二組不合格 │ 3 │ 409 │ 6 │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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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東勢鄉東馬嗚農地 │ 1 │ 222 │ 4 │ 256 │ │
│ │重劃區農路整修及 ├────┼────┼────┼────┼───┤
│ │改善工程及改善工 │ 2 │ 269 │ 5 │ 263 │ │
│ │設計抗壓強度:175 ├────┼────┼────┼────┼───┤




│ │二組均合格 │ 3 │ 268 │ 6 │ 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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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東勢鄉嘉隆四美復 │ 1 │ 180 │ 4 │ 185 │ │
│ │興村路面排水改善 ├────┼────┼────┼────┼───┤
│ │工程 (第一期) │ 2 │ 210 │ 5 │ 202 │ │
│ │設計抗壓強度:211 ├────┼────┼────┼────┼───┤
│ │二組均合格 │ 3 │ 200 │ 6 │ 176 │ │
├─┼─────────┼────┼────┼────┼────┼───┤
│9│東勢鄉○○○巷道 │ 1 │ 224 │ 4 │ 215 │ │
│ │路面排水改善工程 ├────┼────┼────┼────┼───┤
│ │設計抗壓強度:176 │ 2 │ 237 │ 5 │ 250 │ │
│ │二組均合格 ├────┼────┼────┼────┼───┤
│ │ │ 3 │ 224 │ 6 │ 191 │ │
└─┴─────────┴────┴────┴────┴────┴───┘
說明:
一、表列試體編號 1.2.3 號為一組,係取自第一次取樣之相同位置。表列試體編號 4.5.6 號,係取自不同位置之對照組。
二、三個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之平均值,不得小於規定壓力強度百分之八十五,且無 單一試體之試驗壓力強度小於規定壓力強度之百分之七十五,始為合格。 1、設計抗壓強度211之平均值不得小於179,每一試體不得小於158 2、設計抗壓強度176之平均值不得小於150,每一試體不得小於132 3、設計抗壓強度175之平均值不得小於149,每一試體不得小於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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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