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與簡振成明知驗收時 ,廠商應附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卻讓麗寶 美化電子工廠提出與實際安裝之「六迴路綜合擴 大機」型式不同之其它廠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電磁相同型式認可證明書」後,即予辦理本工程 結算,致鹿草鄉公所旋於92年10月間將契約全部 款項支付麗寶美化電子廠,另共同圖利陳嘉吉上 開不合法施工之不能請領之六迴路綜合擴大機金 額四萬五千一百八十元等語。惟查:鹿草鄉公所 上網之上開工程之92年5月20日第2次投標公告, 並無登載「工程所需器材,需檢附符合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商品電磁相同型式認可證明書」,所附 廣播系統規格說明有關六迴路綜合擴大機部分亦 無該記載,且雙方簽訂之財物契約復無上開約定 等情,此有該投標公告、廣播系統規格說明、財 物契約各一份在卷可憑(附於調查卷第92頁、第 104頁、第108頁至第119頁),前開投標公告及 契約既無該約定,則依該投標公告得標之廠商即 麗寶美化電子工廠,即無提出「經濟部標準檢驗 局商品電磁相同型式認可證明書」之義務,從而 ,被告甲○○與簡振成在驗收上開工程時,要求 麗寶美化電子工廠提出其裝置之六迴路綜合擴大 機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 書,並限期改善,即屬無據;證人即嘉義縣政府 發包中心技士曾智勇於原審審理時亦結證稱:投 標公告是否訂立應提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 明書,係屬履約條件,由辦理投標機關自行認定 ,驗收時依工程招標時訂出之規格、功能驗收, 擴大機並無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可以 使用之規定等語(詳原審卷二第217頁),亦認 為投標公告未訂立之履約條件,於驗收依招標時 訂立之規格、功能驗收,足見被告甲○○與簡振 成驗收上開工程時,麗寶美化電子工廠雖未提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出商品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 ,並未違背投標公告規定及契約約定,被告林國 軒及簡振成要求證人陳嘉吉提出該證明書,尚屬 無據,從而,麗寶美化電子工廠領取該六迴路綜 合擴大機款項金額四萬五千一百八十元,即非不 法利益,被告甲○○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之事實與起訴經判決有罪
之圖利事實,屬單純一罪,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十二)原審審理結果,認被告甲○○此部分之犯行,罪 證明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6條第1項 第4款、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3條、第216條、修 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刑 法第59條,並審酌被告甲○○身為公務人員未思 盡忠職守、奉公守法,乃為圖利他人,對於負責 之工程驗收,明知工程瑕疵並未改善,竟虛偽登 載驗收紀錄,使他人得以領取工程款而獲得不法 利益,破壞公務員形象,惟其圖利金額僅八萬餘 元,所生之損害尚輕,且其自身並無所得,僅高 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育有一子三女俱已成年、任 公職月入五萬餘元之生活狀況;其妻務農、父已 過世、母年七十餘歲由兄弟輪流扶養照顧之家庭 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並依貪污 治罪條例第17條諭知褫奪公權二年,對廠商未附 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圖利麗寶美化電子工 廠四萬五千一百八十元部分,認犯罪不能證明, 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之事實與起訴經判決有罪之 圖利事實,屬單純一罪,爰不另為無罪諭知,認 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 否認犯罪,空言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可 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無罪部分(即被告丙○○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92年間,擔任嘉義縣 鹿草鄉公所民政課課員,負責工程招標、物品採購 等業務,簡振成(於94年3月4日死亡,另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同一公所民政課課員,負責 辦理法制業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之事務,與上開被告 甲○○等三人均為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緣於92年間 嘉義縣鹿草鄉光潭村村長吳三貴、下潭村村長蘇倉 南、及該2村共同管理之雲龍宮廟宇管理委員會主 任委員吳登枝,擬以該宮管理委員會自費更換村里 廣播系統,並已於92年3月間左右委由麗寶美化電 子工廠負責人陳嘉吉設計並進行施工。然因該工程 於92年4月底進行約一半時,村長吳三貴等人突然 告知麗寶美化電子工廠負責人陳嘉吉,表示渠等已 向嘉義縣政府爭取四十萬元之工程補助款撥至嘉義 縣鹿草鄉公所,用以補助上開已施作之村里廣播系
統,並要求陳嘉吉配合鹿草鄉公所之招標程序,轉 由補助公款來支付該筆工程款項。陳嘉吉以該工程 主要部分均已接近完工,招標設計必須按照其已經 施作之材料規格設計規劃,否則其若未得標該工程 ,則所施作及備料之成本將全部喪失,吳三貴等人 為使該工程順利由陳嘉吉得標,即在工程尚未進行 招標設計時,前往鹿草鄉公所與當時負責總務工作 之被告丙○○及民政課承辦人之簡振成協商儘速辦 理工程發包,並提供陳嘉吉原有之材料規格圖說予 簡振成作為招標之規劃依據,以利陳嘉吉投標。而 依據當時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財物採購投標須知10( 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為採購案標的規劃、 設計、施工、供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之規定(即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上開 村里廣播系統工程在採購招標前即已由陳嘉吉先行 施工,而且鹿草鄉公所公告招標之器材規格均與陳 嘉吉所提供已施作之設計資料完全吻合,依上開招 標須知,陳嘉吉所負責之麗寶美化電子工廠應即不 得參加投標,而被告丙○○及簡振成二人竟基於圖 利陳嘉吉及雲龍宮管理委員會之犯意,明知上開事 實卻予隱瞞而令麗寶美化電子工廠違法投標,且被 告丙○○為讓麗寶美化電子廠得標,於92年5月6日 上午先上網公告變更招標公告內容「工程所需器材 ,均須檢附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電磁相容型 式認可證明書影本」,陳嘉吉發現上開公告應檢附 電磁型式認可證明書時,乃與簡振成聯繫,要求將 該規定刪除,簡振成與被告丙○○為配合陳嘉吉之 器材規格,乃於同日16時28分許,透過不知情之總 務助理乙○○上網更改公告刪除上開條件,以配合 麗寶美化電子廠之使用器材,嗣因投標廠商之廣政 科技顧問企業社經營者王彥霖打電話質疑簡振成上 開更改原因違反法令,簡振成將電話轉給被告劉柏 基後,被告丙○○即不理會王彥霖上開質疑。俟於 92年5月13日該工程如期進行第一次招標開標時, 陳嘉吉已將投標工程文件送到鹿草鄉公所投遞標單 ,而當時一起參加投標的有王彥霖經營之廣政科技 顧問企業社、羅兆輝經營之義達電器材料行共3家 ,茲因被告丙○○發現該次麗寶美化電子廠可能無 法得標,乃故意抽去麗寶美化電子廠之投標單,造 成開標當時僅有廣政科技顧問企業社與義達電器材
料行2家投標而流標,並於同年月20日第2次進行招 標時,被告丙○○與簡振成始讓陳嘉吉之麗寶美化 電子廠以三十萬元順利得標。而麗寶美化電子工廠 得標後,即按照其原本已購買之物品施工。詎陳嘉 吉在施工後,於92年6月26日履約期限最後一天始 申請完工驗收,簡振成及知情之被告甲○○等2人 ,於92年7月4日會同陳嘉吉初驗時,發現該工程中 之廣播鐵塔底座尺寸僅430公分X430公分,與契約 規格450公分X450公分不符,且相關電器產品未附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等缺失 ,甲○○及簡振成已於驗收紀錄中要求承包廠商於 92年8月31日前改善完成;然於同年9月16日被告林 國軒與簡振成再度前往現場,對於上開工程進行複 驗時,渠等2人明知該廣播電塔規格實際上並未進 行改善,甲○○與簡振成卻在驗收紀錄上將該鐵塔 之尺寸規格虛偽記載為底座450公分X450公分以符 合契約規定,並製作驗收紀錄,且簡振成明知驗收 時,應附電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卻讓麗寶美化 電子廠提出與實際安裝之「六迴路綜合擴大機」型 式不同之其它廠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磁相同型 式認可證明書」後,即予辦理本工程結算,致鹿草 鄉公所旋於92年10月間將契約全部款項支付麗寶美 化電子廠,完全忽視驗收不合格而需依照鹿草鄉公 所與麗寶美化電子廠所簽訂之財物採購契約書第12 條(四)「複驗不合格,甲方(指鹿草鄉公所)得 自原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計扣違約金」之規定,而上 開被告丙○○、被告甲○○與簡振成共計圖利陳嘉 吉上開不合法施工之不能請領之契約金額十二萬八 千三百八十六(包括六迴路綜合擴大機、廣播鐵塔 、鐵塔基座之契約金額),足生損害於鹿草鄉公所 對工程控管、監督及工程款發放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丙○○與簡振成、甲○○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 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 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 ,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
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 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 資料;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固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括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 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 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 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 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再訴訟上證明之證 據資料,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 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循,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無從為被告有罪之確信,法院 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3年臺上字第656號 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末按刑事訴訟法 第161條已於92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 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 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形成被告有罪之心 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最高法院91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公訴 人認被告丙○○涉有上開罪名,無非以被告丙○○ 、甲○○之供述,證人王彥霖、羅兆輝、陳嘉吉、 蘇倉南、吳三貴、吳登枝、乙○○之證詞,及92 年5月2日「嘉義縣鹿草鄉公所本鄉光潭、下彈村裝 設廣播系統工程」招標公告變更簽呈影本1份、92 年5月6日「嘉義縣鹿草鄉公所本鄉光潭、下潭村裝 設廣播系統工程」網頁更正公告影本2張、92年5月 13日嘉義縣鹿草鄉公所「光潭、下潭村裝設廣播系 統工程」第1次開標紀錄影本、嘉義縣鹿草鄉公所 92年1月23日行文嘉義縣政府關於光潭、下潭村廣 播系統損壞修護概算表1份、嘉義縣鹿草鄉公所「 光潭、下潭村裝設廣播系統工程」驗收結算書(內 含第1次及第2次驗收紀錄)、94年4月29日嘉義縣 調查站會同嘉義縣政府政風室、鹿草鄉公所就上開 廣播系統會勘紀錄及本署履勘紀錄各一份等為據。 (三)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於92年間擔任嘉義縣鹿草鄉 公所民政課課員,負責招標事宜,上開「光潭、下
潭村裝設廣播系統工程」招標程序由其辦理等情, 惟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伊係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不知招標工程之材料規格圖說係由陳嘉吉提 供,亦不知陳嘉吉已在雲龍宮施作廣播系統工程, 陳嘉吉經營之麗寶美化電子廠第1次並沒有參與投 標,伊是紀錄人員,沒有資格審查投標廠商資格, 伊無抽取麗寶美化電子廠投標單,使第1次投標流 標,第2次招標公告內容是經過鄉長批准,且伊僅 負責招標,未參與本件工程之驗收,驗收不符部分 與伊無關等語。經查:
(Ⅰ)關於上開工程招標公告前,被告丙○○是否知 陳嘉吉已在雲龍宮施作廣播系統工程部分:被
告丙○○雖辯稱:不知陳嘉吉已在雲龍宮施作
廣播系統工程,惟按嘉義縣鹿草鄉光潭村、下
潭村共同管理之雲龍宮廟宇管理委員會,於92 年3月間,即以該宮管理委員會自有經費更換
村里廣播系統,委由陳嘉吉經營之麗寶美化電
子工廠設計進行施工,並向嘉義縣政府爭取補
助經費,於陳嘉吉施作尚未完工前,獲得嘉義
縣政核准補助,雲龍宮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吳
登枝接獲鹿草鄉公所通知後,即要求陳嘉吉停
止施工。旋與光潭村村長吳三貴、下潭村村長
蘇倉南等人同往鹿草鄉公所找鄉長汪謙仁詢問
詳情,並向鄉長表示該工程承作廠商陳嘉吉已
在雲龍宮施作廣播系統基座一部,如公開招標
要如何處理,鄉長汪謙仁即找被告丙○○,由
吳登枝等人向被告丙○○說明該廣播系統已委
由麗寶美化電子工廠承作,且已進行施工,請
鄉公所儘速辦理該廣播系統發包,被告丙○○
當場表示該採購案超過十萬元,要公開招標,
要由鄉公所辦理,至於廠商已承作部分,可請
廠商參與投標,若未得標,雲龍宮應與廠商自
行協調賠償事宜等情,業分據證人吳登枝、吳
三貴於嘉義縣調查站調查時證述甚詳(詳調查
卷第23頁、第34頁頁),足見被告丙○○辯稱 :於辦理上開工程招標公告前,不知陳嘉吉已
在雲龍宮施作廣播系統工程云云,核與前述事
實不符,不足採信。至被告丙○○縱知悉上開
工程已由證人陳嘉吉施作,仍對證人吳登枝等
人表示要依規定由鹿草鄉公所辦理公開招標,
如陳嘉吉未得標,雲龍宮應與陳嘉吉協調賠償
事宜,被告丙○○既係依規定辦理公開招標,
復無禁止已施作上開工程之人參與投標之規定
,則其向證人吳登枝等人說明可請施作廠商參
與投標,亦無違法之處,尚難據此即認有圖利
證人陳嘉吉之犯意。
(Ⅱ)關於被告丙○○是否知悉上開工程係由陳嘉吉 所規劃、設計、施工而不得參與投標部分:被
告丙○○辯稱:伊係依照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知招標工程之材料規格圖說係由陳嘉吉提
供等語。查依當時嘉義縣鹿草鄉公所財物採購
投標須知10(三)固有規定「廠商之負責人或 合夥人為採購案標的規劃、設計、施工、供應
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之規定(即政府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惟證人陳嘉吉 於調查站調查時亦證稱:上開工程財物契約書
中的廣播系統規格說明及設計圖是我製作送交
雲龍宮主委,他怎麼送交鹿草鄉公所我不清楚
,該設計圖與我在招標前已著手備料及預為基
礎施作之設計規格完全相同等語(詳調查卷第
16頁、第17頁),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上開 財物契約所附之設計圖與其交與雲龍宮之設計
圖相同,廟方說要拿去爭取經費,後來有無拿
去向嘉義縣政府爭取經費不清楚,該設計圖不
是其提供給鄉公所等語(詳原審卷一第205頁 、第206頁),是前開財物契約所附之鐵塔設 計圖係證人所繪製交與雲龍宮收執,應無疑義
。至該設計圖係何人交與鹿草鄉公所?交與何
人?證人陳嘉吉否認有交付設計圖給鹿草鄉公
所,證人吳三貴於原審審理結證稱:其未交上
開設計圖給鄉公所承辦人,亦不知道何人提供
給鹿草鄉公所等語(詳原審卷一第254頁); 證人吳登枝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上開設計圖
及估價單忘了是何人拿給鄉○○○○○道是我
還是委託其他人拿去等語(詳原審卷一第262 頁),既證人陳嘉吉、吳三貴、吳登枝等人均
不能證明有將上開工程鐵塔之設計圖交給被告
丙○○,且上開工程招標係由時任祕書之黃義
興主持開標等情,業據證人黃義興於原審審理
時結證屬實(詳原審卷一第220頁),復有上
開工程開標紀錄二紙可證(附於原審卷一第58 頁、第59頁),參以本件廣播鐵塔工程係由民 政課課員簡振成承辦(被告丙○○負責工程招
標、被告甲○○則負責工程驗收)觀之,則上
開工程鐵塔設計圖係交與承辦之簡振成較合於
常情,且公訴人復不能舉證證明被告丙○○知
悉上開採購案之設計圖是由證人陳嘉吉設計提
出,自難徒以該設計圖係陳嘉吉設計,即認被
告丙○○有使證人陳嘉吉違法得標之故意。尤
以被告丙○○只是負責上開工程之招標,並非
主持開標之人,無審查投標者資格及決標之權
,殊難令其負此部分之刑責。
(Ⅲ)關於變更上網公告招標公告內容部分:
①上開工程招標公告於92年5月2日初次上網公 ②證人王彥霖於調查站調查時證稱:「在該工
③證人乙○○於原審審理結證稱:上開招標公
(Ⅳ)關於92年5月13日該工程第1次投標時,陳嘉吉 有無參與投標? 被告丙○○是否將陳嘉吉之投
標單故意抽掉,導致因廠商不足3家而告流標
部分:
①證人陳嘉吉於調查站調查時雖供稱:「第1
②證人即鹿草鄉公所民政課總務助理乙○○於
③證人即當時任職鹿草鄉公所祕書之黃義興於
④證人即廣政科技顧問企業社之負責人王彥霖
⑤證人陳嘉吉參與上開工程之押標金,係使用
⑥依前述卷證資料,證人陳嘉吉於調查站調查
(四)再參以被告丙○○係上開工程辦理招標事務之人員 ,依規定不得參與工程驗收,被告甲○○供稱:被 告丙○○於驗收時未到過現場,總務只負責開標與 收標,驗收有問題之事亦未告訴丙○○,驗收事情 與他無關(見偵瀆字第14號卷第10頁,原審卷二第 237頁);證人陳嘉吉、吳登枝、吳三貴等人均未 證稱被告丙○○於第1、2次驗收時有到場之情事, 且上開工程第1、2次驗收紀錄,並無任何被告劉柏 基之簽名或蓋章。由以上各情觀之,足見被告劉柏 基辯稱:未參與上開工程之驗收,驗收不符部分與 伊無關等情,應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證據,被告丙○○承辦本 件工程投開標事宜,關於上網更正公告刪除「工程 所需器材,均須檢附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商品電
磁相容型式認可證明書影本」之程序固有瑕疵,然 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尚屬行政疏失而已,尚未達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公訴人指 稱被告丙○○上開各情節為真實之程度者,使本院 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即尚存有合理性懷疑被告劉柏 基並無公訴人所指各情事存在,公訴人復未舉出被 告丙○○與被告甲○○、共犯簡振成有何犯意聯絡 或行為分擔之證明,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說明 ,即不得遽為被告犯罪之認定。
(六)此外又查無其他任何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丙○○ 有上述犯行,因此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 而諭知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 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並無可取,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守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楊子莊
法 官 戴勝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
金:
第4款: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
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
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