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與業務之經營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部 分犯行應堪以認定。
(五)又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 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 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 五一○號著有判例。是被告丙○○雖身為法官,但既與江 淑貞共同入股及經營前開美容店並參與分紅,依上開判例 意旨,自屬常業犯無訛。
(六)被告丙○○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 利為常業,並利用公務員身份包庇他人犯「以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罪。貳、關於被告丙○○圖利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圖利之犯行,辯稱: 伊與被告江淑貞認識發展為親密之關係後,獲悉甲○○拒 不將江淑貞應得之紅利分配,因可憐江淑貞之處境,始介 入幫江淑貞向甲○○取得分紅,故取回之十萬元,係屬江 淑貞之紅利,並非取回江淑貞之投資款,而江淑貞投資○ ○○美容店部分之股份,移至○○美容店,並未減少,絕 無坐領乾股,獲取不法利益之行為,又為討好江淑貞,始 為江淑貞強出頭而有向警方說項之情事,惟其均僅向警方 表示美容店如有不法,就予法辦,如無不法請多予照顧, 盡量不要找該店之麻煩,且其不曾取得任何利益等語。(二)惟查被告丙○○明知甲○○擔任負責人之○○○美容店及 ○○美容店均係從事於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 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之色情行業,又其明知○○ ○美容店及○○美容店均有經營違背法令之色情行業,然 其確曾利用其法官身分,先後於○○○美容店及○○美容 店經營期間,先後多次關說及通知警察臨檢等情,均如前 述。是被告丙○○確有明知違背法令利用法官身分為色情 行業關切、說項之事實甚為明確。
(三)江淑貞於八十八年十月間,以十五萬元投資○○○美容店 三股後,至八十九年一、二月間,丙○○曾向甲○○稱: 江淑貞先前投資入股之十萬元股款,實係其挪用其妻帳戶 之款項,因其妻欲查帳,恐其妻發覺,要求甲○○返還十 萬元股款,甲○○旋即於台南市○○咖啡店將江淑貞所投 資之股金十萬元親自交予丙○○,甲○○又於八十九年四 月間,向○○美容店負責人戴允定以七十五萬元購得○○ 美容店後,被告江淑貞延續在○○○美容店之投資轉為○
○美容店之股份,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由丙○○決定每 月固定由甲○○(與李美香)取得十二萬元分紅之事實, 業據甲○○、李美香分別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訊、原 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供述明確。故自八十九年二月以後 ,江淑貞與丙○○於○○○美容店所持有之股份,除其中 一股係因甲○○以積欠江淑貞之五萬元借款部分抵充外, 其餘二股因股款已退回,實際上即屬乾股。雖被告丙○○ 及江淑貞辯稱:所領回之十萬元係應得之紅利並非股金, 但甲○○、李美香堅稱:○○○美容店經營並無賺錢,無 紅利可分,該款確屬股金,惟據江淑貞於原審對取得該十 萬元之過程,供稱:「::我跟丙○○在○○裡面跟他( 指甲○○)講::我說錢是我跟丙○○借的,他老婆要查 帳::」而丙○○亦不否認(詳原審卷一第一六0頁、第 一六八頁),足證該十萬元係股金並非紅利,自以甲○○ 、李美香所供為可採。
(四)查被告丙○○、江淑貞向甲○○(與李美香)要求每月十 二萬元之分紅基礎,係以佔有股份三股核計之事實,分別 據被告丙○○、江淑貞供述及證人甲○○與李美香陳證明 確,足見除被告江淑貞實際出資所佔之一股股份與分紅外 ,其餘二股之股份與分紅,即屬被告丙○○利用法官身分 參與經營行為所獲得之不法利益。而被告丙○○與江淑貞 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迄同年九月十五日止,以每月分二次 各取得六萬元共十二萬元計算,累計取得五十四萬元之事 實,業據證人甲○○、李美香陳證明確,並有李美香日記 簿之記載可據,且有通信監察譯文之記載為佐,則被告丙 ○○圖利所得之利益部分即為三十六萬元。
(五)綜右所述,被告丙○○明知○○○美容店及○○美容店均 係違法業者,竟仍利用法官身分向警方人員關切說項,嗣 並已獲取三十六萬元之不法利益之圖利事證已臻明確,其 犯行堪予認定。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後貪污治罪條 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
參、關於被告丙○○誣告(陳曉蓉住處有毒品交易)部份: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不否認有因被告江淑貞之請託, 代蔡瑞川出面向陳曉蓉催討債務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誣 告之犯行,辯稱:伊雖曾陪同蔡瑞川到過陳曉蓉住處,但係 蔡瑞川帶路,伊並沒有記住陳曉蓉住家地址,不可能向永康 分局刑事組具體說出陳曉蓉住家地址,且伊沒有印象有打過 電話到永康分局刑事組等語。
二、惟查:
(一)被告丙○○允諾為蔡瑞川向被害人陳曉蓉催討債務,嗣陳
曉蓉因故未依約交付先前同意要償還蔡瑞川之二萬元,經 丙○○一再催逼,陳曉蓉仍置之不理,丙○○甚為氣憤, 明知自己手中並無握有任何陳曉蓉販賣毒品之證據,竟意 圖使陳曉蓉受刑事處分,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時 二十八分許,冒稱自己係台南地檢署陳姓檢察官,以電話 撥打至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刑事組,向有偵查權之刑事 組值班警員誣指台南縣○○市○○街○○○巷○○號十二 樓之二(即陳曉蓉住所)正有一女子在進行毒品交易,囑 咐警員即刻派員前往處理,永康分局刑事組值班警員隨即 通知鹽行派出所值班警員庚○○,庚○○再通知巡邏之警 員己○○及戊○○前往查看,因未發現毒品交易之情形始 作罷等情,除據被害人陳曉蓉於調查站應訊及台南地檢署 檢察官偵查中指證外,核與證人蔡瑞川、己○○及戊○○ 在調查站應訊、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先 後證述之情節相符,證人鹽行派出所值班警員庚○○於本 院證稱:「問:你在鹽行派出所值班,接到永康分局三組 給你的電話?)電話那端說是(永康分局)三組,因為會 打警用電話是我們同仁沒有錯。」,「是何人打的,因時 間太久,不記得。」,「(問:電話那端有無說是檢察官 或是法官?)我忘記是講檢察官或是法官,但那端是有這 樣講。」(見本院九十五年四月四日審理筆錄)故被告丙 ○○確有誣告及僭行公務員職權之事實。
(二)被告丙○○雖矢口否認有向上開警局誣告犯罪之犯行,但 查,證人蔡瑞川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檢察官偵查之 訊問中供稱:「問:(丙○○出面催討之債務)至八月底 還未還清,李(指丙○○)有向你表示,若再不還要派警 去陳女住所搜索?,答:是的」、「問:後來實際上李亦 找警去陳女(指陳曉蓉)家搜索,李有無告知你?答:有 ,他(指丙○○)說他跟警察說陳曉蓉家有藏毒,而去搜 索::」等語,此部分情節,復據證人蔡瑞川於原審調查 審理時結證無訛,參以被告丙○○前係為蔡瑞川催索債款 之人,與蔡瑞川當無嫌隙,倘非被告丙○○確曾與蔡瑞川 有前開對話內容,蔡瑞川自無誣陷被告丙○○之理,是證 人蔡瑞川所述情節為可採。
(三)參以警員己○○及戊○○前往陳曉蓉住處調查時,陳曉蓉 即明確向該二名警員表示:伊與蔡瑞川有感情糾紛(實係 金錢糾紛),蔡瑞川曾表示渠認識台南地檢署陳姓檢察官 ,渠會找陳檢察官對付伊等語(台南地檢署八十九年十一 月七日訊問筆錄參照),而本案相關通信監察譯文內容, 被告丙○○確曾多次以電話向陳曉蓉催索債務,並確曾於
電話中對陳曉蓉(及家屬或友人)自稱「陳檢察官」之事 實,除有通信監察譯文(D1至D12)可參外,並據原 審勘驗明確,製有勘驗筆錄一件附卷足憑。
(四)被告丙○○確曾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二十八分 許時,以其所使用門號○○○○○○○○○○號之行動電 話撥通永康分局刑事組(00)00000000號之事實,亦有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通聯紀錄譯文一紙附卷可稽(附 於偵字第一三一0五號卷第五0頁);又警員戊○○在受 命調查陳曉蓉住所完畢返所後,確於員警工作紀錄簿上載 明:「十一時十五分至○○街○○○巷○○號十二樓之二 ,奉地檢署至該地點稱有毒品交易前往查看,經前往查察 屋主陳曉蓉(女、六十一年九月十九日、Z000000000有毒 品前科)但去時該陳女剛睡醒,未發現有交易毒品情事」 等情,亦有該紀錄簿記載該部分事由之影本一件在卷可查 (附於調查局卷)。
(五)綜右所述,被告丙○○確有冒稱自己係台南地檢署陳姓檢 察官誣告行為之事證業已明確,所辯並無誣告云云,殊不 足採,犯行自堪認定,核其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 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之僭行 公務員職權罪。
肆、公訴意旨認被告丙○○涉犯違背職務收賄罪:一、公訴意旨認甲○○之所以願意給付被告丙○○分紅,係因被 告丙○○允諾運用其法官之身分及職權,負責與警方之交際 及設法排除警方之臨檢取締,若該色情指壓集團成員因妨害 風化遭取締查獲,起訴分案至○○地院由其承審時,則由其 設法配合將涉案被告輕判及迴護包庇,以此方式作為甲○○ 同意其入股之對價。此部分行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
二、惟查:按「收受賄賂罪之成立,以他人有行使賄賂之意思為 前提,必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係本於對收受者行賄意思。在 公務員主觀上,亦須要有受賄之意思,即賄賂之不法報酬必 須與公務員本身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之對價 關係,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0三 號判決參照)。又「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六款所 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在其職 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若本無此項職務 ,即無違背職務之可能,縱有要求或收受賄賂之情形,亦不 成立該條款之罪。」(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八 六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丙○○固有利用其法官身分介入 ○○美容店之經營以獲利而甲○○固亦有交付「分紅」於被
告丙○○與江淑貞取得之事實,但查,甲○○歷次交付之款 項,均係「分紅」,業據證人甲○○與李美香證稱在卷,被 告丙○○所收受者暨係分紅,自與「賄賂」之涵義不符。( 2)被告江淑貞確曾出資入股○○○美容店三股之事實,除 有甲○○親書之股份憑條一件在卷足憑外,並迭據被告江淑 貞供陳無訛,且證人甲○○對於被告江淑貞出資入股○○○ 美容店三股之事實,亦迭於偵查中陳證:「當時是江淑貞主 動說要插股之事,一般來說均是江淑貞發言,丙○○在場未 言語,江淑貞說一股五萬元插三股,丙○○有在現場」(詳 偵查卷第二二三頁),「江淑貞問我一股多少::至於錢是 後來江淑貞將三股股金十五萬元在○○○店客廳交給我,當 時丙○○在場」(詳偵查卷第二六三頁反面)。是公訴意旨 認被告丙○○要求入股,並允諾以上開違背職務之行為為對 價之認定,容係誤會。(3)嗣被告丙○○、江淑貞雖向甲 ○○索回十萬元,惟被告江淑貞實際仍有五萬元之出資,至 何以甲○○於被告江淑貞退股十萬元(二股)後,仍由被告 江淑貞佔有三股(嗣減為二又二分之一股),並由丙○○參 與經營而分紅,公訴意旨係以「˙˙˙理由無他,即丙○○ 允諾運用其法官職權負責與警方之交際及排除警方之臨檢取 締,且若該色情指壓集團成員一旦遭追訴,分案由其承審時 ,則由其配合輕判及迴護包庇甲○○之代價」之推論為依據 ,惟查所稱「允諾」,必有雙方意思之合致過程,亦即必有 甲○○與被告丙○○就此確有意思合致之客觀事證,始足據 以認定,此亦前引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據以認定「收賄」行為 存在之前提要件,倘無雙方就此曾有行求與收受賄賂之意思 合致,自不得以推論方式認定之。抑且,證人李美香於檢察 官偵查時即已供證:「問:當初給十二萬元是否有先約定好 ,若之後有案他裁判時應予幫忙?答:沒有直接談過」等語 (詳偵查卷第一二一頁),益徵公訴意旨此部分認定,純係 證人甲○○個人內心之期待,尚非渠與被告丙○○二人之合 意內容。從而公訴意旨關於被告收受賄賂之認定,即有誤會 ,因公訴所指訴之事實與本院認定之事實與仍具社會基本事 實同一性,自得變更檢察官所引法律而適用之。伍、枉法裁判、濫權處罰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上開○○專業護膚店蔡孟盈、蔡富美涉嫌妨 害風化案起訴後,一審原分案由○○地院張瑛宗法官承審, 八十九年三月間○○地院人事異動,該案適重新分案由丙○ ○承審,丙○○旋告知甲○○該案現由伊負責審理,伊會負 責處理。丙○○於審判過程中,蔡富美因甲○○未依照約定 交付十萬元紅包予其作為在檢察官偵訊中頂替甲○○為負責
人之代價,乃於丙○○在○○地院開庭審理該案時翻供,並 供述實情稱伊僅是受雇之人頭,並非實際負責人,○○專業 護膚店實際負責人為甲○○等情。丙○○身為法官,職司平 亭曲直,為有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理當依法執行審判職 務,詎其於承審該案過程中,明知甲○○係○○護膚店之實 際負責人為有罪之人,依法應將甲○○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 追訴,竟無故不使其受追訴;丙○○亦明知蔡富美僅係受僱 之人頭,就妨害風化部分,主觀上既無犯罪之故意,客觀上 亦無妨害風化之行為(其有頂替罪之主觀犯意及客觀行為則 應另移送檢察官偵辦),就妨害風化部分係無罪之人,依法 應對其諭知無罪判決。然因丙○○長期插股○○○美容店按 月分得一至二萬元之紅利,及○○○盤讓予汪于然亦可取得 二萬四千元之月租,另自八十九年五月份起每月可固定從○ ○美容店分紅十二萬元等不法對價,為迴護甲○○,竟於八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宣判時,無視蔡富美一再堅稱其僅係掛 名負責人之事實,違背其審判職務,故意認定蔡富美為○○ 專業護膚店之實際負責人,反之,對於甲○○係○○護膚店 實際負責人之事實置若罔聞,未依法將之移送檢察官偵辦。 丙○○又顧及如判決蔡孟盈無罪則檢察官可能提起上訴,而 二審法官審理結果如未予緩刑,恐其憤而抖出內幕壞事,故 意以最有利之條件輕判蔡孟盈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 指導蔡孟盈切勿再行上訴,以免弄巧成拙被二審撤銷緩刑, 對於蔡富美則明知其就妨害風化部分係無罪之人,故意使其 受處罰,而判處其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因認被告 丙○○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對於 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枉法裁判 罪、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濫權處罰罪等罪嫌 等語。
二、惟查:(一)丙○○所為尚與收賄罪有間已如前述;(二)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 員,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罪之犯罪主體,以 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限,所謂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 員,係指檢察官而言(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五一一號判例 參照)。司法警察固有受檢察官指揮調查犯罪之職權,然究 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檢察官,不能成為該罪之犯罪主體(最 高法院二十年度上字第一九二九號、二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九 三0號、二十二年度上字第三九七二號、二十二年度上字第 四七二號判例等參照)。被告丙○○並非有追訴犯罪職務之 公務員,本不因其未將甲○○移送檢察官偵辦而成立該罪; 且所謂「有罪」之人,係指依現存證據之顯示,足以證明其
犯罪而言(王振興著,前揭書,第三二三頁參照)。然查, 被告承審該案過程,依(該案)現存證據資料之顯示,並無 足以證明甲○○犯罪之事證,被告縱使主觀上知悉甲○○涉 案,亦無從為移送,自不為罪。(三)蔡富美既係事先合意 以每月二萬元代價受雇於甲○○之人頭負責人,再於警方查 獲時出面自承為實際負責人,並非事發之後臨時起意之頂替 ,其所為除犯有頂替罪外,不無與甲○○有妨害風化之共同 之犯意而為共同正犯或對甲○○之常業妨害風化犯行有施以 使其便於匿身幕後經營之助力,至少亦為幫助犯,自與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無罪之人」之構成要件有間 ,因此尚難認被告丙○○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處罰 」之犯行。然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包庇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罪部 分:公訴意旨又認被告丙○○向警員關說關照上開美容店之 行為,另涉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包庇以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之罪嫌。然查:所謂「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罪」,係指公務員憑藉其職務上之權勢, 對於犯罪行為加以包容保護,以排除外來阻力,使之達成犯 罪之目的而言,必有使犯罪不易發覺,而以有積極的包庇行 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最高法 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六九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 三三四號、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三四號判決參照)。本 件被告丙○○固具法官身分,但與承辦取締色情業務之人員 並無指揮或主管關係,並非如檢察官有權取締色情業者或有 權阻止取締之工作,被告充其量利用其令人敬重之「法官」 身分關說警員,消極讓警員未加取締,因而其行為與「公務 員包庇」之要件,尚屬有間,又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 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柒、關於論罪科刑部分:
一、被告丙○○妨害風化部分:
(一)核被告丙○○上開妨害風化部分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 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容留 以營利為常業罪,其等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 ,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之行為,應為以意圖使女子與他人 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之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被告丙○○與已判決確定之翁健元、郭智源、王志 強與江淑貞、甲○○、李美香、黃志帆等人對於前開妨害 風化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
二、被告丙○○圖利部分:
(一)按被告丙○○犯罪後,貪污治罪條例業經修正,並於九十 年十一月七日經總統以(九十)華總一義字第○○○○○ ○○○○0號令公布,自同年月九日起生效,其中貪污治 罪條例修正前、後之第六條,就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 之事務圖利之行為均有處罰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其刑 度均相同,新法並無不利被告之情事,依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 六條之規定。是核被告丙○○此部分所為,係犯修正後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其先後多次圖 利行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為復係犯罪構成要件同 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被告丙○○之圖利罪行為係以前開妨害風化行為為方法, 所為圖利行為與妨害風化行為,有方法目的原因結果之牽 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規定,從一較重之圖利 罪處斷。
(三)被告丙○○圖利所得三十六萬元,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追繳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被告丙○○犯貪污治罪 條例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同條例第十七條 之規定,應並宣告褫奪公權。
三、被告丙○○向永康分局刑事組冒稱自己係陳姓檢察官,指陳 曉蓉涉嫌販毒,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及同 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項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二罪間有方法 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誣告罪處斷。所犯圖利罪與誣告 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
四、原審以被告丙○○罪證明確,因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查(一)原判決關於妨害風化部分僅於事實欄載明被告等人 有常業之犯意,但未載明其並係恃以維生,且未於理由欄予 以說明,自有未洽;(二)誣告罪部分,漏未論僭行公務員 職權罪,且未論二者間有牽連關係。(三)被告丙○○對蔡 富美裁判部分,並未涉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濫權處罰罪,原判決就此部分加以論罪,亦有未洽。(四 )被告之行為尚未該當「公務員包庇」之罪,原判決認被告 丙○○尚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亦有誤解。被 告丙○○上訴否認犯罪,雖無可採,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 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出身法 律家庭,係職司審判職務之司法官,且受完整法律養成教育 之司法人員,理當秉持法律所要求之公平正義精神,平亭曲
直,以維司法之正義形象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竟逞私慾, 自陷罪惡之泥淖,復介入色情行業之經營,並圖得己利,再 多次利用法官身分,向依法有執勤義務之警務人員關切說項 而為包庇,破壞司法形象至深且鉅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依法諭知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及定應執行刑。 丙○○圖利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陸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 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其中編號六:○○○公休表二張、編號八:○○○日 報表四冊、編號二十三:○○○股份憑據單一張,係關於○ ○○美容店經營所用之物,係被告丙○○與江淑貞等人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其餘編號所示之物係○○美 容院所用,為被告丙○○、共同被告江淑貞、翁健元、郭智 源等所有且為渠等供經營圖利容留女子與人為性交為常業所 用之物,全部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前段、第6條第1項第5款、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169條第1項、第158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後段、第56條、第23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 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
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容留性交易為常業罪、包庇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附表一:
(原審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之編號) 一、丙○○親寫分紅資料(內含○○○及○○)壹張。 、○○○(應為○○○)、○○美容店美容小姐通訊資料貳 張。
三、甲○○親書○○美容店固定支出資料叁張。 四、甲○○親書支出表(○○)貳張。
六、○○○(應為○○○)公休表貳張。
七、○○日報表(之一~二)貳冊。
八、○○○(應為○○○)日報表(之一~四)肆冊。 十四、○○美容坊營利事業登記證壹張。
十五、○○美容坊合伙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讓渡書各壹 件(合壹冊)。
十六、○○美容坊報紙廣告壹冊。
十七、○○美容坊公司經營規定(肆之一~肆之四)肆冊。 十八、○○美容坊營業帳冊(伍之一~伍之三)叁冊。 二十、李美香日記簿壹冊(上亦有記載「帆」、「源」之底薪 及借支情形)。
二十二、○○美容坊日報表(玖之一~玖之六)陸冊。 二十三、股份憑據單壹張(○○○)。
二十五、署名「小萱」之薪水袋壹張。
二十六、○○美容坊壹本(五十九頁)。
二十七、○○美容坊壹本(六十一頁)。
二十九、○○美容坊日報表、雜記紙拾肆張。
三十、○○美容坊保險套拾枚。
三十一、○○美容坊錄影帶陸捲(陸之一~陸之六)。
附表二:
原審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五內頂讓書(影本)壹件。
附表三:
(原審九十年度保管字第八一號扣押物品清單內編號) 五、刑事裁定書一張。
九、判決書一份。
十、判決書一份。
十一、判決書一份。
十二、判決書二份。
十三、印鑑卡、有價證券指示書三張;
十九、判決書五紙。
二十一、本票、現金借支單六紙。
二十四、丙○○名片一張。
二十八、消防設備檢修申報書一本。
及未列入扣案清單之監聽錄音帶一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