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係構成2 罪」,顯係認被告 呂長恩所犯行使變造公文書罪,與其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罪間,係屬數罪關係而應予分論併罰,惟原判決於 附表十編號5 (即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所處罪刑、褫奪 公權及沒收」欄中,卻僅論處被告呂長恩成立「共同犯利用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而未再另論處「共同行使變造公文 書罪」部分,自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之違法;況本院復 認被告呂長恩上開行使變造公文書行為,係為實現上開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所必要,二罪間具有重要之關連性 ,從被告呂長恩主觀之意思及所為之客觀事實觀察,依社會 通念,其行使變造公文書與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間自具 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 名較為適當,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 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業 如前述,是原判決認上開二罪係屬數罪併罰關係,亦有未洽 。
㈢另原判決認被告許崇瑋犯罪事實三㈠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 第216 條、第213 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 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原判決於理 由欄壹㈡6.中,漏未論及被告許崇瑋此部分之罪數關係, 致其在附表十編號5 (即犯罪事實三㈠部分)之「所處罪刑 、褫奪公權及沒收」欄中,就被告許崇瑋僅論處成立「共同 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一罪,即失所依據,亦有未洽。 ㈣從而被告呂長恩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且未諭知緩刑為不當 ;另被告許崇瑋提起上訴否認犯罪云云,雖均無理由,惟原 判決既有上開部分瑕疵,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 決關於被告呂長恩犯如附表十編號1 至8 所示部分;被告許 崇瑋犯如附表十編號5 所示部分,均予以撤銷改判。而被告 呂長恩定執行部分已失所附麗,應一併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均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被告呂長恩 因貪圖小利及增加公司業績而為前開犯行;被告許崇瑋則係 單純出於協助被告呂長恩而為上開犯行;被告二人之犯罪次 數、所生危害;及被告呂長恩自陳二專畢業,現在開計程車 為業,月入約2 、3 萬元,已婚沒有小孩;被告許崇瑋自陳 教育程度為碩士,現從事行政業務,月入約3 萬5 千元,已 婚,1 個小孩等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暨被告二 人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就被告呂長恩量處如附表十 編號1 至8 所示之刑;被告許崇瑋量處如附表十編號5 所示 之刑。另就有關緩刑與否、宣告褫奪公權之說明如下:
㈠查本件被告許崇瑋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 被告許崇瑋於本案僅成立一次犯罪,且單純出於協助被告呂 長恩而為上開犯行,本身並無犯罪所得,經此偵查審判之教 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 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附條件緩刑3 年及向公庫支付 一定之金額(詳如附表十編號5 及主文所示)資為警惕,以 勵來茲,而啟自新。至於被告呂長恩於本案犯罪纍纍(合計 有30罪之多),且本件同案被告之各個犯罪型態皆與其有關 ,本院認依被告呂長恩之犯罪次數及型態,自不適宜為緩刑 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另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 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對於褫奪公 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規定,故依貪污治罪 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 ,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 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呂長恩、許崇瑋均犯貪污 治罪條例之罪,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故各依前開規 定(期間則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如附 表十及主文欄所示。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二人行為後,刑法沒收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 105 年7 月1 日施行,依該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應適 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依該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對於犯罪所得 已採義務沒收原則。再者,貪污治罪條例亦於105 年6 月22 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10條, 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其立法理由為刑法沒收章已無追 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 ,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 文第1 項及第3 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從而,關於犯 罪所得沒收,應均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之規定。
㈡關於被告呂長恩之犯罪所得部分,分述如下: ⒈犯罪事實欄二㈠部分共虛報3 箱副食品、犯罪事實欄二㈡部 分共虛報1 箱副食品、犯罪事實欄二㈢部分共虛報7 箱副食 品、犯罪事實欄二㈣部分共虛報3 箱副食品。上開14箱副食 品廠商依據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採買數量出貨並收取相當對 價之副食費;北部地區後勤指揮部則支付副食費而未取得該
14箱副食品;被告呂長恩則係因虛報而取得上開多出之14箱 副食品,毋須於盤點時繳回廠商。是該14箱副食品應屬被告 呂長恩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㈠、二㈠、三㈠-1、三㈠-2 、四㈠所示,金額合計為14193 元【小數點四捨五入】)。 ⒉犯罪事實欄三㈠部分,被告呂長恩所分得之1700元屬被告呂 長恩之犯罪所得;犯罪事實欄三㈣部分,被告呂長恩所取得 之如附表八編號1 至7 所示副食品,係廠商依據憲兵205 指 揮部採買數量出貨並收取相當對價之副食費,而憲兵205 指 揮部則支付副食費而未取得該上開副食品,被告呂長恩則係 因虛報而取得上開之副食品,毋須於盤點時繳回廠商。是該 上開副食品應屬被告呂長恩之犯罪所得;至於犯罪事實欄三 ㈡㈢部分,被告呂長恩並無犯罪所得,是被告呂長恩就其犯 罪事實欄三㈠㈣之犯罪所得,金額合計為10514 元(小數點 四捨五入,詳如附表五㈠、六㈠、七㈠、八所示)。 ⒊查本件被告呂長恩於提起上訴後,已就其如犯罪事實二㈠至 ㈣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一㈠、二㈠、三㈠-1、三㈠-2、四 ㈠所示,合計14193 元【小數點四捨五入】),繳還給被害 人北部地區後備指揮部,另就其如犯罪事實三㈠至㈣之犯罪 所得(詳如附表五㈠、六㈠、七㈠、八所示,合計10514 元 【小數點四捨五入】),繳還給被害人憲兵205 指揮部,有 卷附郵政匯票3 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65 頁、第271 頁、 第349 頁),從而被告呂長恩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即犯罪事 實二㈠至㈣、犯罪事實三㈠至㈣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繳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 收或追徵。
㈢至於被告許崇瑋於本案並無犯罪所得,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附此敘明。
肆、上訴駁回部分 (即被告呂長恩犯如附表十編號9 所示部分) :
一、原審以被告呂長恩犯業務侵占罪之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 第28條、第336 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並審酌被告呂長 恩無前科紀錄,素行尚稱良好;因貪圖小利及增加公司業績 而為前開犯行;犯罪次數、所生危害;及被告呂長恩於原審 自陳二專畢業,現在開計程車跟送貨,與近60歲之母親一起 生活,已離婚沒有小孩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暨被告 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十編號9 所示之刑。 且說明被告呂長恩就犯罪事實欄四部分,所取得之如附表九 ㈠編號1 至10、附表九㈡編號1 至6 所示副食品,係被告呂 長恩因業務侵占所得之財物。上開副食品應屬被告呂長恩之
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規定,沒收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本院經核原判決此部分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另關於刑之量 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有逾越 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本件原審於審酌上情後,量處被告上開刑期,衡情其刑之 量定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使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具妥當性而無違刑罰 權之分配正義,客觀上要難謂有何濫用權限、失之過輕或逾 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情事,足見其刑之量定亦稱允當。從而 被告呂長恩以原審此部分量刑過重為由,因而上訴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核非有理由,此部分應予駁回。伍、定執行刑:被告呂長恩前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其他上訴駁 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褫奪公權2 年。沒 收部分,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211 條、第213 條、第215 條、第216 條、刑法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7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5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侵占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他之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㈠:
┌─┬──────┬──────┬──────┬──────┐
│編│名稱 │登載採買數量│實際採買數量│備註 │
│號│ │ │ │ │
├─┼──────┼──────┼──────┼──────┤
│1 │冷凍里肌肉片│190片 │70片 │1.虛報1箱。 │
│ │ │ │ │2.每箱12包,│
│ │ │ │ │ 每包10片。│
├─┼──────┼──────┼──────┼──────┤
│2 │冷凍前腿肉角│13公斤 │1公斤 │1.虛報1箱。 │
│ │ │ │ │2.每箱12包,│
│ │ │ │ │ 每包1公斤 │
│ │ │ │ │ 。 │
├─┼──────┼──────┼──────┼──────┤
│3 │冷凍絞肉 │16公斤 │4公斤 │1.虛報1箱。 │
│ │ │ │ │2.每箱12包,│
│ │ │ │ │ 每包1公斤 │
│ │ │ │ │ 。 │
├─┴──────┴──────┴──────┴──────┤
│共虛報3箱(各12包),合計4362元,吳洋汭取得900元。 │
└─────────────────────────────┘
附表一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 1 │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 │事證卷第221頁 │
├──┼─────────────┼─────────┤
│ 2 │秀朗副供站採買銷貨報表 │事證卷第222頁 │
├──┼─────────────┼─────────┤
│ 3 │核銷簽呈 │事證卷第162頁 │
├──┼─────────────┼─────────┤
│ 4 │原始憑證黏存單及收據 │事證卷第162頁反面 │
└──┴─────────────┴─────────┘
附表二㈠:
┌─┬──────┬──────┬──────┬──────┐
│編│名稱 │登載採買數量│實際採買數量│備註 │
│號│ │ │ │ │
├─┼──────┼──────┼──────┼──────┤
│1 │冷凍絞肉 │14包 │2包 │1.虛報1箱( │
│ │ │ │ │ 每箱12包)│
│ │ │ │ │ 。 │
│ │ │ │ │2.以緊申單方│
│ │ │ │ │ 式增加採買│
│ │ │ │ │ 12包。 │
│ │ │ │ │3.增加採買部│
│ │ │ │ │ 分,未提貨│
│ │ │ │ │ 。 │
├─┴──────┴──────┴──────┴──────┤
│共虛報12包(1箱),合計1213.2元,吳洋汭取得300元。 │
└─────────────────────────────┘
附表二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 1 │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 │事證卷第224頁 │
├──┼─────────────┼─────────┤
│ 2 │秀朗副供站副食品採買品項、│事證卷第223頁 │
│ │數量更改申請單(緊申單) │ │
├──┼─────────────┼─────────┤
│ 3 │秀朗副供站採買銷貨報表 │事證卷第225頁 │
├──┼─────────────┼─────────┤
│ 4 │核銷簽呈 │事證卷第166頁反面 │
├──┼─────────────┼─────────┤
│ 5 │原始憑證黏存單及收據 │事證卷第167頁 │
└──┴─────────────┴─────────┘
附表三㈠-1:
┌─┬────────┬──────┬──────┬────┐
│編│名稱 │登載採買數量│實際採買數量│備註 │
│號│ │ │ │ │
├─┼────────┼──────┼──────┼────┤
│1 │豐誠蘑菇豬肉薄片│12包(1箱) │未提貨 │每箱12包│
├─┼────────┼──────┼──────┼────┤
│2 │豐誠煙燻豬肉薄片│12包(1箱) │未提貨 │每箱12包│
├─┼────────┼──────┼──────┼────┤
│3 │豐誠沙茶豬肉薄片│12包(1箱) │未提貨 │每箱12包│
├─┴────────┴──────┴──────┴────┤
│共虛報3箱(各12包),合計3996元,吳洋汭取得900元。 │
└─────────────────────────────┘
附表三㈠-2:
┌─┬──────┬──────┬──────┬──────┐
│編│名稱 │登載採買數量│實際採買數量│備註 │
│號│ │ │ │ │
├─┼──────┼──────┼──────┼──────┤
│1 │豬腳 │12包 │0包 │1.虛報1箱( │
│ │ │ │ │ 每箱12包)│
│ │ │ │ │ 。 │
│ │ │ │ │2.以緊申單方│
│ │ │ │ │ 式增加採買│
│ │ │ │ │ 12包。 │
│ │ │ │ │3.增加採買部│
│ │ │ │ │ 分,未提貨│
│ │ │ │ │ 。 │
├─┼──────┼──────┼──────┼──────┤
│2 │絞肉 │14包 │2包 │同上 │
├─┼──────┼──────┼──────┼──────┤
│3 │肉絲 │14包 │2包 │同上 │
├─┼──────┼──────┼──────┼──────┤
│4 │前腿肉片 │13包 │1包 │同上 │
├─┴──────┴──────┴──────┴──────┤
│共虛報4箱(各12包),合計5070元,吳洋汭取得1500元。 │
└─────────────────────────────┘
附表三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 1 │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 │事證卷第226頁 │
├──┼─────────────┼─────────┤
│ 2 │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以緊│事證卷第230頁 │
│ │申單增加採買部分) │ │
├──┼─────────────┼─────────┤
│ 3 │秀朗副供站副食品採買品項、│事證卷第229頁 │
│ │數量更改申請單(緊申單) │ │
├──┼─────────────┼─────────┤
│ 4 │秀朗副供站採買銷貨報表 │事證卷第231頁 │
├──┼─────────────┼─────────┤
│ 5 │核銷簽呈 │事證卷第170頁反面 │
├──┼─────────────┼─────────┤
│ 6 │原始憑證黏存單及收據 │事證卷第171頁 │
├──┼─────────────┼─────────┤
│ 7 │呂長恩與吳洋汭102年10月29 │原審卷㈢第172 頁反│
│ │日通聯譯文(編號096) │面 │
├──┼─────────────┼─────────┤
│ 8 │呂長恩與陳鴻鈞102年11月4日│偵㈡卷第18頁 │
│ │通聯譯文(編號108、112) │ │
├──┼─────────────┼─────────┤
│ 9 │呂長恩與吳洋汭102年11月4日│偵㈡卷第18頁 │
│ │通聯譯文(編號109、111) │ │
└──┴─────────────┴─────────┘
附表四㈠:
┌─┬───────┬────┬────┬──────┐
│編│名稱 │登載採買│實際採買│備註 │
│號│ │數量 │數量 │ │
│ │ │ │ │ │
├─┼───────┼────┼────┼──────┤
│1 │冷凍前腿肉絲 │14包 │2包 │1.虛報1箱( │
│ │ │ │ │ 每箱12包)│
│ │ │ │ │ 。 │
│ │ │ │ │2.以緊申單方│
│ │ │ │ │ 式增加採買│
│ │ │ │ │ 12包。 │
│ │ │ │ │3.增加採買部│
│ │ │ │ │ 分,未提貨│
│ │ │ │ │ 。 │
├─┼───────┼────┼────┼──────┤
│2 │絞肉 │12包 │0包 │同上 │
├─┼───────┼────┼────┼──────┤
│3 │前腿肉片 │12包 │0包 │同上 │
├─┴───────┴────┴────┴──────┤
│共虛報3箱(各12包),合計4051.2元,吳洋汭取得900元。│
└──────────────────────────┘
附表四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 1 │秀朗副供站採買提貨單 │事證卷第233頁 │
│ │ │ │
├──┼─────────────┼─────────┤
│ 2 │秀朗副供站副食品採買品項、│事證卷第232頁 │
│ │數量更改申請單(緊申單) │ │
├──┼─────────────┼─────────┤
│ 3 │秀朗副供站採買銷貨報表 │事證卷第234頁 │
├──┼─────────────┼─────────┤
│ 4 │呂長恩與吳洋汭102年11月4日│原審卷㈢第173 頁 │
│ │通聯譯文(編號096) │ │
└──┴─────────────┴─────────┘
附表五㈠:
┌─┬──────┬────────┬────────┐
│編│名稱 │核銷採買數量及價│實際採買數量及價│
│號│ │格 │格 │
├─┼──────┼────────┼────────┤
│1 │豬腳 │20粒×240元/粒 │20粒×180元/粒 │
│ │ │小計4800元 │小計3600元 │
├─┼──────┼────────┼────────┤
│2 │牛小排 │8盒×1600元/盒 │8盒×1200元/盒 │
│ │ │小計12800元 │小計9600元 │
├─┼──────┼────────┼────────┤
│3 │蟹肉 │ │1500元 │
├─┼──────┼────────┼────────┤
│ │合計 │17600元 │14700元 │
├─┴──────┴────────┴────────┤
│虛報2900元,朱聿亘分得1200元;呂長恩分得1700元。 │
└──────────────────────────┘
附表五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 1 │估價單 │偵㈠卷第131 頁反面│
├──┼─────────────┼─────────┤
│ 2 │小額採購請購單 │偵㈠卷第131 頁 │
├──┼─────────────┼─────────┤
│ 3 │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偵㈠卷第130 頁反面│
│ │收據 │ │
├──┼─────────────┼─────────┤
│ 4 │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 │偵㈠卷第130 頁 │
├──┼─────────────┼─────────┤
│ 5 │變造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偵㈠卷第132 頁 │
│ │物防疫檢疫局輸入動物檢疫證│ │
│ │明書(證書號碼:VP405T2019│ │
│ │2403) │ │
├──┼─────────────┼─────────┤
│ 6 │變造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偵㈠卷第132 頁反面│
│ │物防疫檢疫局證明書附件 │ │
├──┼─────────────┼─────────┤
│ 7 │變造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偵㈠卷第133 頁 │
│ │理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 │
│ │通知(通知編號:IFK0000000│ │
│ │3204) │ │
├──┼─────────────┼─────────┤
│ 8 │呂長恩與朱聿亘102年11月22 │偵㈡卷第115 頁、11│
│ │日通聯譯文(編號12長:033 │6 頁、117 頁、118 │
│ │、035、036、037、042)、11│頁 │
│ │月25日通聯譯文(編號12長:│ │
│ │050、051、054、055、057) │ │
│ │、11月26日通聯譯文(編號12│ │
│ │長:065 )、12月1 日通聯譯│ │
│ │文(編號12長:071 、072) │ │
├──┼─────────────┼─────────┤
│ 9 │呂長恩與許崇瑋102年11月22 │偵㈡卷第115 頁反面│
│ │日通聯譯文(編號12長:034 │、116 頁、117 頁 │
│ │、038、039、041、043、044 │ │
│ │)、11月25日通聯譯文(編號│ │
│ │12長:052、056) │ │
├──┼─────────────┼─────────┤
│ 10 │呂長恩與陳鴻鈞102年11月26 │偵㈡卷第118 頁 │
│ │日通聯譯文(編號12長:058 │ │
│ │、059、060) │ │
├──┼─────────────┼─────────┤
│ 11 │呂長恩與康家銘102年12月2日│偵㈡卷第118 頁反面│
│ │通聯譯文(編號12長:083) │ │
└──┴─────────────┴─────────┘
附表六㈠:
┌─┬──────┬────────┬────────┐
│編│名稱 │核銷採買數量及價│實際採買數量及價│
│號│ │格 │格 │
├─┼──────┼────────┼────────┤
│1 │高麗菜水餃 │11包×150元/包 │8包×150元/包 │
│ │ │小計1650元 │小計1200元 │
├─┼──────┼────────┼────────┤
│2 │韭菜水餃 │11包×150元/包 │8包×150元/包 │
│ │ │小計1650元 │小計1200元 │
├─┼──────┼────────┼────────┤
│ │合計 │3300元 │2400元 │
├─┴──────┴────────┴────────┤
│虛報900元,朱聿亘得款900元。 │
└──────────────────────────┘
附表六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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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估價用)│偵㈠卷第137 頁 │
├──┼─────────────┼─────────┤
│ 2 │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 │偵㈠卷第136 頁反面│
├──┼─────────────┼─────────┤
│ 3 │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偵㈠卷第136 頁 │
│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 │
├──┼─────────────┼─────────┤
│ 4 │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 │偵㈠卷第135 頁反面│
├──┼─────────────┼─────────┤
│ 5 │呂長恩與朱聿亘102年12月17 │偵㈡卷第119 頁反面│
│ │日通聯譯文(編號3-1長:023│ │
│ │至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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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㈠:
┌─┬──────┬────────┬────────┐
│編│名稱 │核銷採買數量及價│實際採買數量及價│
│號│ │格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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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百合 │6包×150元/包 │單價不詳(本件係│
│ │ │小計900元 │先合計外購總價金│
│ │ │ │4300元後,再加計│
│ │ │ │朱聿亘應得之1400│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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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納 │15條×320元/條 │同上 │
│ │ │小計4800元 │ │
├─┼──────┼────────┼────────┤
│ │合計 │5700元 │4300元 │
├─┴──────┴────────┴────────┤
│虛報1400元,朱聿亘得款1400元。 │
└──────────────────────────┘
附表七㈡:
┌──┬─────────────┬─────────┐
│編號│證據名稱 │備註 │
├──┼─────────────┼─────────┤
│ 1 │估價單 │原審卷第188頁 │
├──┼─────────────┼─────────┤
│ 2 │勤務支援連小額採購請購單 │原審卷第187頁 │
├──┼─────────────┼─────────┤
│ 3 │勤務支援連支出憑證黏存單及│原審卷第186頁 │
│ │收據 │ │
├──┼─────────────┼─────────┤
│ 4 │勤務支援連經費核銷簽辦單 │原審卷第18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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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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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取貨日期 │朱聿亘增列投單且未取│副食費金│大宗委商採買│
│ │ │回部隊之品項、數量 │額 │銷貨報表或採│
│ │ │ │ │買提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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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1月25日 │庚慶山藥條1kg10包 │1050元 │偵㈠卷第184 │
│ │ │ │ │頁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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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年12月5日 │庚慶山藥條1kg10包 │1050元 │偵㈠卷第183 │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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