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上訴意旨認伊確有將犯罪所得中之20萬5千元交付給被告 廖文祺,原審對其沒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顯係不當,且對此 部分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量刑過重;又若成立圖利罪,亦 僅1罪,原審竟誤認為13罪致定執行刑部分量刑過重等情, 則均為有理由。被告孟繁強上訴意旨認伊係與「阿強」男子 共同行賄,非全部由伊主導,原審量刑過重,亦為有理由。 則原判決就被告3人此等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均屬無 可維持,被告李子容定應執行部分自無所附麗,亦無可維持 ,應均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李子容、廖文祺均尚無前科 之素行、被告孟繁強有偽造文書罪前科之品行,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375、383、385-386 頁);被告孟繁強本件雖有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被告李 子容、廖文祺雖均有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之 犯行,惟被告孟繁強傾倒之地點係在公有之○○掩埋場,非任 意傾倒、掩埋在他人私有之土地上致生糾葛、纏訟,所生之 危害自不能相提並論,惟被告孟繁強始終沒有提出任何廢棄 物清運計畫,也都沒有任何嘗試要將○○掩埋場胡亂傾倒的廢 棄物回復原狀的努力,是仍危害○○掩埋場原先設定之經營環 境與正常利用,縮短○○掩埋場使用壽命,使雲林縣垃圾處理 難題更加嚴峻;被告李子容、廖文祺2人違反負責管理○○掩 埋場之稽查義務長達7個月之久之程度,渠等所為已嚴重損 害清潔隊隊員身為公務員執行公務的廉潔性、人民對於清潔 隊員應公正執行職務的信賴;惟被告李子容、孟繁強犯後均 坦承犯行,節省寶貴之司法資源,但被告廖文祺犯後迄今仍 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目的均係為牟 利;被告孟繁強透過行賄達成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罪手段; 兼衡被告李子容自陳為國小畢業,與○○鄉鄉長是國小同學, 住隔壁的鄰居,家中有年邁的老母親,小孩都已經成年,其 目前已自清潔隊退休,沒有工作也沒有錢;被告廖文祺自述 為大學畢業,父母均年長,與配偶育有兩名小孩,其目前仍 然在清潔隊工作;被告孟繁強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與 年邁母親同住,目前擔任貨櫃車司機工作,已離婚,小孩由 前妻監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5、6項所示之 刑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 奪公權。就被告李子容所為2宣告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 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就褫奪公權最長期間5年執行之( 刑法第51條第8款)。
五、沒收部分:
(一)附表二被告孟繁強等交付給李子容149萬元賄賂部分,扣除 由徐國昌開啟大門部分給付32萬元,及扣除交付給被告廖文
祺部分20萬5千元,則李子容此部分收賄共96萬5千元(已於 原審審理中繳回扣案,已如前述),應與上訴駁回部分所宣 告沒收部分,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二)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編號5-1(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 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為被告 廖文祺所有,且為其於上開犯罪與被告李子容聯繫所使用之 物,業據被告廖文祺供述明白(原審卷四第413頁),應予宣 告沒收。至於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0萬5千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被告孟繁強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86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編號8-5(109年度保管檢595、4-1號)型號A1778手機1 支,為被告孟繁強所有,且為其於上開犯罪與同案被告陳冠 宇、劉聖中及被告李子容聯繫所使用之物,業據被告孟繁強 供述明白(原審卷五第124至125頁),應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蕭仕庸提起上訴,檢察官柯怡伶、周文祥、蔡英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顯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 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 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 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 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 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李子容向廖洧賢收賄次數及金額一覽表 編號 傾倒時間 (年月日) 傾倒人 開門者 磁扣所有人 傾倒數量(噸) 行賄款項(元) 1 109.03.04 4:52 廖洧賢 李子容 廖文祺 3 5,000 2 109.03.064:53 廖洧賢 李子容 廖文祺 3 5,000 3 109.03.09 4:21 廖洧賢 李子容 廖文祺 3 5,000 4 109.03.20 6:48 廖洧賢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5,000 5 109.03.23 6:38 廖洧賢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5,000 6 109.04.11 7:09(蒐證 報告) 廖洧賢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前一天即解除) 3 5,000 7 109.06.12 7:33 廖洧賢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5,000 8 109.06.15 5:37 廖洧賢 李子容 廖文祺 3 5,000 9 109.07.01 7:15 廖洧賢 李子容 廖文祺 3 5,000 10 109.07.04 7:44 廖洧賢 李子容 李子容(更正) 3 5,000 11 109.07.10 6:54 廖洧賢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5,000 12 109.07.11 7:31 廖洧賢 李子容 廖文祺 3 5,000 編號13已經 檢察官當庭 刪除更正 廖洧賢先付款,尚餘28次未倒 140,000 總數量/ 36 總金額/ 200,000
附表二
李子容向孟繁強收賄次數及金額一覽表 編號 傾倒/解除門禁時間 傾倒人 開門者 磁扣 所有人 傾倒數量(噸) 行賄款項(元) 1 109.01.01 6:17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 109.01.02 5:49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 109.01.03 5:43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4 109.01.04 4:44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5 109.01.05 4:5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6 109.01.06 5:47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7 109.01.07 5:15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8 109.01.08 4:52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9 109.01.09 5:29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0 109.01.10 4:53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1 109.01.11 4:54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2 109.01.12 4:50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3 109.01.13 4:51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4 109.01.17 4:39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5 109.01.18 4:41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6 109.01.19 4:51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7 109.01.20 3:55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8 109.01.21 3:5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19 109.01.22 4:34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0 109.02.02 5:12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1 109.02.03 5:0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2 109.02.04 5:1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3 109.02.05 5:13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4 109.02.06 5:1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5 109.02.08 5:0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6 109.02.10 5:02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7 109.02.12 5:17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8 109.02.13 5:10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29 109.02.14 5:0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0 109.02.15 4:46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1 109.02.17 4:45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2 109.02.18 4:57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3 109.02.19 4:54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4 109.02.20 4:53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5 109.02.21 4:38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6 109.02.24 5:00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7 109.02.25 4:53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8 109.02.26 4:54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39 109.02.27 4:57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40 109.02.28 4:52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41 109.02.29 4:56 孟繁強 李子容 廖文祺 14 10,000 42 109.03.02 4:5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3 109.03.03 4:5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4 109.03.04 4:52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5 109.03.05 4:47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6 109.03.06 4:53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7 109.03.07 5:0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8 109.03.09 4:2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廖文祺 28 20,000 49 109.04.19 17:00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0 109.05.03 10:4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1 109.05.10 6:4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28 20,000 52 109.05.19 4:57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3 109.05.20 4:02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4 109.05.24 14:00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5 109.05.26 4:3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6 109.05.27 4:23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7 109.05.31 6:1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8 109.06.03 5:1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59 109.06.07 11:5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0 109.06.10 12:17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1 109.06.11 19:1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2 109.06.12 19:20(蒐證 報告)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李子容(7:33 解除) 廖文祺 (20:04設定) 42 30,000 63 109.06.14 7:31 陳冠宇 劉聖中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4 109.06.21 5:18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5 109.06.23 14:43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6 109.06.24 5:55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7 109.06.26 4:23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68 109.06.28 9:29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28 20,000 69 109.06.28 12:5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0 109.07.05 10:4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1 109.07.06 6:38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2 109.07.08 12:59(蒐證 報告) 陳冠宇 劉聖中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3 109.07.11 7:31 陳冠宇 劉聖中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4 109.07.12 5:56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5 109.07.13 7:13 孟繁強 劉聖中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6 109.07.14 12:15 孟繁強 劉聖中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77 109.07.15 14:37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42 30,000 78 109.07.17 6:59 ★遭雲林縣環保局長查獲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更正) 李子容 (更正) 42 30,000 79 109.07.18 7:33 孟繁強 陳冠宇 劉聖中 李子容 李子容 42 30,000 80 109.07.19 9:25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42 30,000 81 109.07.20 6:53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42 30,000 82 109.07.22 6:57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42 30,000 83 109.07.24 3:51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林室維 42 30,000 84 109.07.26 7:19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42 30,000 85 109.07.26 17:49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86 109.07.27 7:40 孟繁強 劉聖中 李子容 李子容 28 20,000 87 109.08.02 8:20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林室維 28 20,000 88 109.08.05 7:34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李子容 李子容 28 20,000 89 109.08.07 19:33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林室維 42 30,000 90 109.08.09 11:49 孟繁強及其他不詳之人 徐國昌 廖文祺 28 20,000 總數量/ 2,086 總金額/ 1,490,000
附表三
李子容圖利李明聰次數及金額一覽表 編號 傾倒/解除門禁時間 傾倒人 開門者 磁扣 所有人 傾倒數量(噸) 獲利款項(元) 1 109.04.23 12:49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磚塊) 3,500 2 109.04.09 19:12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水泥瓦) 10,500 3 109.04.16 17:26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瓦片) 7,000 4 109.06.06 6:51(蒐證 報告) 李明聰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磚塊) 5,000 5 109.06.11 19:11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磚塊) 35,000 6 109.06.13 14:53(蒐證 報告)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磚塊) 3,500 7 109.06.17 7:08 李明聰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廢料) 4,500 8 109.07.06 6:38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水泥瓦 、木材) 9,000 9 109.07.08 12:59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磚塊、有機肥) 11,000 10 109.07.11 7:31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磚塊) 15,000 11 109.07.13 7:13 李明聰 李子容 廖文祺 3 (石綿瓦) 8,000 12 109.07.27 7:40 李明聰 李子容 李子容 (更正) 3 (瓦片) 6,500 13 109.08.10 9時許 李明聰 李子容 林室維 (4:52 解除) 3 (草) 14,000 圖利總額 132,500
附件(證據清單):
■人證:
㈠曾淑貞: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5至16頁) ⒉109年9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51至54頁) ⒊110年7月26日具結之本院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7至22頁 、第29頁)
㈡許良宇: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93至109頁) ⒉109年9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139至144頁 )
㈥戴榮慶:
⒈109年11月18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四第93至96頁) ⒉110年7月28日具結之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35至 159頁)
㈦雲林縣環保局代理人許家豪:
⒈110年2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24至25頁)㈧連駿昇:
⒈110年8月2日具結之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210至236 頁、第243至244頁)
㈨廖堃亨:
⒈110年8月2日具結之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238至251 頁)
■書證、物證:
㈠個人戶籍及姓名更改資料結果(偵6618號卷四第101頁)㈡法眼系統查詢單(偵6618號卷四第103至105頁)㈢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10月22日現場勘驗筆錄(偵66 18號卷三第241至242頁)
㈣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0月21日雲環衛字第1091036115號函( 偵7577號卷第15頁)
㈤雲林縣○○鄉○○000○00○00○○鄉○○○0000000000號函-「雲林縣○○鄉 衛生掩埋場」3月至8月進出紀錄(偵6618號卷三第59至84頁、 第123頁)
㈥李明聰每日工作報表(3):109年1月至9月工作報表(偵7577 號卷第73至89頁)
㈦雲林縣調查站蒐證報告:
⒈109年6月6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號 卷一第17至31頁)
⒉109年7月17日傾倒廢棄物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 )(偵6618號卷一第33至47頁)
⒊109年6月12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169至181頁)
⒋109年7月13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183至188頁)
⒌109年7月24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189至196頁)
⒍109年4月11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6618號卷一第253至25 7頁)
⒎109年6月12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259至265頁)
⒏109年6月15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267至274頁)
⒐109年7月4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號 卷一第275至282頁)
⒑109年7月11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283至286頁)
⒒109年6月6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偵6618 號卷一第343至358頁)
⒓109年6月13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359至363頁)
⒔109年7月6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號 卷一第365至369頁)
⒕109年7月8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號 卷一第371至376頁)
⒖109年7月11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377至381頁)
⒗109年7月13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383至387頁)
⒘109年7月27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一第389至394頁)
⒙109年7月18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卷二第185至192頁)
⒚109年7月27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二第339至343頁)
⒛109年6月12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6618 號卷二第347至359頁)
109年6月14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6618號卷二第389至39 6頁)
109年7月8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6618號卷二第397至401 頁)
109年7月11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6618號卷二第403至40 5頁)
109年7月18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6618號卷二第407至41 3頁)
109年7月14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6618號卷三第221至22 4頁)
109年4月11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7577號卷第93至97頁 )
109年6月12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7577 號卷第99至105頁)
109年6月14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7577號卷第177至185 頁)
109年6月22日蒐證報告(含照片)(偵7577號卷第275至277 頁)
109年7月8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7577號 卷第285至290頁)
109年7月13日蒐證報告(含通訊監察譯文、照片)(偵7577 號卷第297至301頁)
㈧法務部調查局案件研析表(偵7577號卷第311至317頁)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偵757 7號卷第415至482頁)
㈩通訊監察譯文(其餘通訊監察譯文在蒐證報告內): ⒈被告李子容:
《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 ①109年7月11日、15日、16日與林亨孺通訊監察譯文(偵661 8號卷一第69至71頁)
②109年6月5日、12日、16日、23日、25日、26日、8月26日 與許良宇通訊監察譯文(偵6618號卷一第111至121頁、第 132至133頁、第135頁;卷二第47至48頁、第61頁、第63 至67頁、第81頁;偵7577號卷第141至142頁) ③109年6月9日、10日、11日、12日、8月13日、18日、31日 、7月20日、8月2日、5日與徐國昌、孟繁強通訊監察譯文 (偵6618號卷一第201至212頁;偵7577號卷第135至140頁 、第151頁、第155至157頁)
④109年6月13日、14日、23日、29日、30日、7月2日、8日、 10日、11日、8 月15日、28日、9 月8 日與廖洧賢通訊監 察譯文(偵6618號卷一第287至298頁) ⑤109年7月31日與廖文祺通訊監察譯文(偵6618號卷二第53 至55頁)
⑥109年6月11日、17日、7月5日、8月10日與李明聰通訊監察 譯文(偵6618號卷二第291至293頁) ⒊被告廖文祺:
《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①109年8月14日11時28分與廖堃亨通訊監察譯文(偵6618號 卷一第443頁)
通訊監察書:
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 年度聲監字第353號、第354 號、第3 55號、第356號、第357號、第358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5 36號、第537號、第538號、第539號、第540號、第541 號 、109年度聲監字第422號、第423號、第424號、第425 號 、第426號、第427號、第428號、第429號、第475號、第47 6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627號、第628號、第629號、第63 0號、第631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632號、第633號、第63 4號、第635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715號、第716號、第71 7號、第718號、第719號通訊監察書及附表(偵6619號卷四 字第3至第74頁;本院卷一第333至404頁)被告李子容繳回贓款部分:
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1262號扣押物品清單、
贓證物款收據(偵6618號卷四第115至116頁) ⒉繳回犯罪所得965,000元證明(原審卷一第413至417頁) 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09年11月17日函及檢送之數位證據 檢視報告(原審卷一第181至190頁、第201至202頁、第205 至 206 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9年11月23日函及檢送之○○鄉公所衛生掩埋 場是日稽查工作紀錄(含現場照片)及檢測報告(原審卷一第 209至226 頁)
雲林縣○○鄉公所清潔隊員名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109年(下 )半年職員簽到(退)簿、109 年清潔隊工作分配表、○○鄉清 潔隊路線表(原審卷二第43至73頁)
被告李子容、廖文祺之法眼系統查詢結果(原審卷二第171至17 7頁)
原審109年度聲搜字第530號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 站109年9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卷二第 138至191頁)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中興總字第1100351號函及 檢送之光碟(原審卷二第325至327頁)
雲林縣○○鄉○○000○0○0○○鄉○○○0000000000號函及檢送之附件( 簽、雲林縣○○鄉公所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照片)(原審卷二第3 55至367頁)雲林縣○○鄉公所110年3月5日崙鄉清字第1100002558號函及檢送 之附件(雲林縣○○鄉清潔隊平時管理考核要點、清潔人員清潔 獎金支給要點)(原審卷二第369至382頁)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110年3月9日雲廉字第11063505930 號函及檢送之附件光碟(原審卷二第389至395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3月12日環署廢字第1101029120號函( 原審卷二第397至398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0年3月23日雲環廢字第1100003411號函及 檢送之附件(101年1月5日函、雲林縣一般廢棄物公有掩埋場 營運管理計畫、公有廢棄物掩埋場廢棄物進場目視檢查紀錄表 、公有廢棄物掩埋場廢棄物進場落地檢查結果表、公有廢棄物 掩埋場不得掩埋廢棄物出場管制聯單)(原審卷二第401至411 頁)
李明聰每日工作報表影本(原審卷二第421至435頁)被告李子容109年10月8日自白書(偵6618號卷三第5至9頁)被告廖文祺於雲林縣○○鄉衛生掩埋場109年1月至2月進出紀錄( 偵6618號卷三第299至305頁)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檢送光碟片之列印資料、GOOGLE地圖查 詢資料(原審卷三第395至407頁)
原審110年8月2日勘驗筆錄(原審卷四第225至226頁)物證:
⒈扣案之曾淑貞所有雲林縣○○鄉公所清潔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6 張、清潔隊長曾淑貞109 年記事本1 本、清潔隊員工名 冊1 張、磁扣使用名冊1 張、曾淑貞108 年109 年公務記 事本1 本、清潔隊員簽到簿5 張、清潔隊工作分配表6張、 電腦設備(垃圾掩埋場錄影主機)1 臺、垃圾掩埋場磁扣 刷進出紀錄本。
⒉扣案之李子容所有SAMSUNG廠牌手機1支。 ⒊扣案之廖文祺所有SAMSUNG廠牌手機1支。 ⒋扣案之孟繁強所有榮大檢驗中心檢驗報告等資料夾1本、記 帳本1本、榮大檢測報告及廢棄物處置計畫書參考1本、手 機2支。
⒌扣案之李明聰所有手機1支、每日工作報表(1)、(2)、 (3)共3本、每日工作估價單(1)、(2)共2本。■被告:
㈠李子容: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二第3至40頁) ⒉109年9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二第91至109頁) ⒊109年10月20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9至58頁) ⒋109年11月11日第一次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273至281頁 )
⒌109年11月11日第二次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291至297頁 )
⒍109年11月13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385至第387 頁)
⒎109年11月16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39至第445 頁)
⒏109年11月17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65至470頁) ⒐109年11月17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95頁) ⒑109年9月23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原審聲羈147號卷第93至97 頁)
⒒109年11月20日原審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119至130頁) ⒓110年2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4至17頁) ⒔110年7月26日第一次具結之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2 5至33頁)
⒕110年7月26日第二次具結之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4 3至92頁)
㈡徐國昌: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147至167頁)
⒉109年9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215至225頁 )
⒊109年10月20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97至103頁) ⒋109年11月12日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373至375頁) ⒌109年11月17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55至460頁) ⒍109年11月17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89至491頁 )
⒎109年9月23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原審聲羈147號卷第77至82 頁)
⒏109年11月20日原審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119至130頁) ⒐110年2月5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7至23頁) ⒑110年7月28日具結之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160至18 2頁)
㈢廖文祺: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407至425頁) ⒉109年9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449至461頁 )
⒊109年11月13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07至414頁) ⒋109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41至445頁) ㈣廖洧賢: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233至250頁) ⒉109年9月22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301至313頁 )
⒊109年11月11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333至337頁) ⒋109年9月23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原審聲羈147號卷第63至67 頁)
⒌110年2月8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37至138頁、第 154至159頁)
㈤李明聰:
⒈109年9月22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323至341頁) ⒉109年9月22日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一第399至403頁) ⒊109年10月5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二第279至289頁) ⒋109年10月5日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二第295至297頁) ⒌109年11月11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355至357頁) ⒍109年9月23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原審聲羈147號卷第69至73 頁)
⒎110年2月8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43至145頁、第 155至157頁)
⒏110年7月26日原審審判程序筆錄(原審卷四第5至第7頁、第2 2至24頁、第29頁、第32至33頁)
㈥孟繁強:
⒈109年9月24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二第149至166頁) ⒉109年9月24日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二第205至208頁) ⒊109年10月21日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149至163頁) ⒋109年11月11日第一次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315至318頁 )
⒌109年11月11日第二次調查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319至323頁 )
⒍109年11月16日偵訊筆錄(偵6618號卷三第423至427頁) ⒎109年9月24日原審羈押訊問筆錄(原審聲羈149號卷第25至30 頁)
⒏109年11月20日原審訊問筆錄(原審卷一第119至130頁) ⒐110年2月8日原審準備程序筆錄(原審卷二第138至140頁、第 154頁至157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