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有秘書、有鄉長,工程都要鄉長核章,若鄉長沒有交代 ,我有那麼大的權力嗎?我摸著良心講,有就有,沒有就沒 有」等語(見原審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二)證人即共同被告辛○○之證詞:
㈠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
「伊係依鄉長之指示,向廠商收取回扣代轉給鄉長,發包時 收一成,當天發包完,隔天早上他們拿回扣來,伊再轉交給 鄉長,廠商都是拿現金來,發包之工程有幾個固定廠商如午 ○○、未○○、癸○○、申○○、亥○○、酉○○等人,招 標他們自己會互相協調,在鄉公所後面或是他們另外約地方 自行聯絡,要收一成或百分之四是由伊或丙○○告訴廠商, 驗收時再收百分之一,委託設計也有收百分之二十之回扣, 屬於伊之工程廠商就交錢給伊,屬於丙○○之工程就會將錢 交給丙○○,廠商都是將現金裝在信封裏,由伊或丙○○連 同信封轉交給鄉長。至於檢察官所提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八日監聽譯文內容,是當天午○○說他要大客村嶺南村西勢 角等農路工程,三點許伊叫午○○,他說沒人陪標就走,四 點許鄉長找伊及丙○○到辦公室要伊聯絡未○○、亥○○, 伊告訴鄉長狀況,鄉長要未○○、亥○○陪標。工程驗收時 是量長度、寬度,深度沒有測量,看得到的都有做,因鄉長 收一成,所以沒做鑽孔深度檢驗。陪標廠商是廠商自己處理 。癸○○的回扣剛開始是透過伊或丙○○,後來他自己直接 交給鄉長。剛開始都是申○○出來協調發包,後來就沒有, 而午○○自己要承包的工程,會自己去協調」(見偵字第五 ○七○號卷三第十八至二一頁)、「所收回扣有分成百分之 四及百分之十,前者是有競標之工程,後者是講好而無競標 ,鄉長再分配給伊及巳○○,由鄉長把錢給伊,再轉交給巳 ○○,伊分得百分之二十五到三十五,至於要收一成或百分 之四是由伊或丙○○告訴廠商,驗收時收取百分之一的回扣 ,癸○○的回扣剛開始是透過伊或丙○○,後來他自己直接 交給鄉長,而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之工程有收受回扣,回扣伊 有交給寅○○及巳○○等人;決標價與預算比是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則向廠商拿回扣百分之十,我們分百分之一點五,百 分之九十五以下拿回扣百分之四,我們分百分之一」等語( 分見偵字第五○七○號卷三第十八、十九、二一、一二二頁 及偵字第五○七○號卷四第一頁)。
㈡在原審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伊自八十四年間即進入東山鄉公所擔任建設課技士,負責工 程施工設計、驗收,鄉公所工程歷任鄉長均有部分委外設計 ,因工程底價不是伊定的,是鄉長在開標當天定的,不可能
前一天就由伊洩露,所以伊不知道也無從洩露,但伊聽別人 說是鄉長洩露的,鄉公所的工程鄉長規定由伊向廠商收取固 定回扣,因伊只是技士,上頭還有課長、秘書、鄉長,鄉長 指示伊二人收了回扣之後交給她,伊二人哪敢不交給鄉長, 而且伊二人都是交現金給鄉長,也有轉交回扣給秘書巳○○ ,巳○○也知道那些錢是廠商的回扣,伊在檢察官偵查中剛 開始雖否認犯罪,但後來自白以後說的話都是實在,且敢接 受測謊。伊收取回扣的廠商包括午○○、億興土木包工業、 申○○、未○○、亥○○,其他想不起來了,當時是庚○○ 擔任鄉長。廠商交付回扣的地點都在鄉公所附近,他們會先 以電話聯絡,所交付的回扣是要給鄉長庚○○、秘書巳○○ 、課長寅○○,還有伊,伊都是在鄉公所鄉長辦公室將錢全 部交給鄉長,鄉長再發下來,鄉長庚○○大部分也都在鄉長 室將伊之部分發給伊,伊自庚○○手中拿到回扣很多次,只 要有廠商拿回扣來,她算一算就會發錢給我們,但是如果圍 標不成功的工程就沒有回扣。證人辛○○並當庭與被告庚○ ○對質稱:「我都把回扣拿到鄉長室給妳,而且是趁妳的助 理不在的時候才拿錢進去」等語(見原審九十六年三月十九 日審判筆錄)。
(三)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巳○○之證詞:
㈠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自九十一年四月一日到九十二 年九月底任職東山鄉公所之秘書,主持開標事宜,…,東山 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採購及決標的這九件工程中, 後面二支是上次流標下來,其他七支是新開標的,是九十二 年九月一日下午五點以前要拿到東山鄉公所參與投標,九十 二年九月二日當天開標,由寅○○課長、總務村幹事林政良 及政風室主任詹建財、主計室主任鄭小玲,檢查廠商是否符 合投標資格,這件是由伊主持開標決標,其中金牌土木工程 所投的標都不符合條件,還有一些沒有附押標金的,是寅○ ○課長說決標沒問題,政風室主任詹建財當時沒說什麼,總 務村幹事林政良只是做紀錄而已,伊不懂,所以才會依照寅 ○○課長的意思去決標,但編號第八、九號都是符合廠商規 定,因為編號第八、九號是第二次開標,所以廠商只要有一 家參與開標即符合規定。決標後約一個禮拜內要簽約,伊覺 得不妥又延期不簽約,伊去找政風室詹建財商討,覺得編號 一至七號有問題,與政風室詹建財討論後覺得不行,伊就決 定廢標,當時鄉長透過他傳話說,要是廢標你就沒工作,伊 說為保護自己,伊還是決定廢標,但廢標日期伊不確定是哪 一天,廢標後伊就被鄉長免職。辛○○、丙○○轉交的回扣 金剛開始沒有,半年以後才開始有給,陸陸續續給伊約十萬
元,開標後一、二天給,九十二年九月二日收到六千元,伊 知道劉廷興沒有牌,都是他出面投標,現場也是他在處理等 語(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三至三七頁)。 ㈡在原審審理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就被告庚○○部分作證稱:庚○○擔任鄉長時,伊是擔任秘 書,工作是出去看工程、負責工程開標,橫路部落蓄水池工 程、子龍廳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下南勢段部落蓄水池工程、 埤仔墘排水改善工程、番仔埔道路改善工程、龜甕排水改善 工程、瓦厝排水改善工程、坑底農路改善工程、公共圖書空 間及營運改善計畫圖書館委託設計案,以上九件工程都是伊 開標的,且都是在第一次便決標不過後來都廢標,是因決標 現場有四個主管,他們先決定要決標,伊最後才作決定,後 來政風人員發現有問題,簽意見出來,所以伊就廢標,之後 就被免職了,而伊所提供檢舉的那些錄音帶都是在沒被免職 時就錄下來的。因為鄉長實在做得太超過,伊才檢舉鄉長在 工程發包時收受回扣,就算因此被法院判刑,伊也甘願,裡 面每件都是爛帳,伊為保護自己,所以轉作污點證人。鄉長 跟廠商收受的回扣中伊有分到,是辛○○及丙○○給伊的, 那些回扣有的是包商直接給鄉長,有的是包商給辛○○及丙 ○○後再由他們轉交鄉長,是決標金額的百分之十給鄉長、 百分之五給技士辛○○、丙○○、課長寅○○還有伊,但伊 沒親眼見到廠商拿錢給鄉長,鄉長也沒有親自將錢拿給伊, 因為他們都有去新營跟鄉長吃飯,伊聽參加聚餐的包商講的 ,伊曾經收到的回扣金額都是數千元,最高拿到六千元,不 過次數很少,大部分都是分到二千、三千元,總共拿了約十 萬元,有時是丙○○交給伊,有時是辛○○拿來的,地點則 有拿到鄉公所辦公室,也有在路旁吃東西時拿給伊。他們說 那是伊開標辛苦,要拿給伊買茶喝。起先以為他們真的出錢 給伊買茶喝,後來看每次開標都有錢拿,鄉公所又沒這筆預 算,於是問他們,他們才說那是廠商的回扣等語(見原審九 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㈢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之證述:瑞松土木實際負責人是癸○○, 而他是向人借牌的等語(偵字第五○七○號卷一第一五三頁 )。在檢察官偵查中證稱:伊係半年以後陸續收到辛○○、 丙○○轉交工程回扣,陸續收到約十萬元,是在開標後一、 二天給的,伊知道癸○○沒有牌,都是他出面投標,現場也 是他在處理等語 (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六、三七頁 )。
(四)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未○○之證詞:
在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伊今日所述之事與之前所述之事
有差異,但以今日所述之事為實在,在庚○○九十一年三月 擔任東山鄉長後,該公所發包的工程若由伊所有之萬華土木 得標,伊都有送得標工程款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之回扣給技 士丙○○或辛○○,每件工程在驗收時又要支付工程款百分 之一之回扣給辛○○或丙○○,庚○○擔任鄉長後,丙○○ 及辛○○就訂立一個遊戲規則,東山鄉公所發包的工程他們 兩人可以協助我們這些廠商順利得標,方法就是將工程指定 由伊承作,並指導伊投標金額不要超過每件工程預算百分之 九十五(意思是說底價係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核定),另 外他們二人又會幫伊尋找二家廠商作為陪標廠商,讓伊可以 以非常接近底價的金額順利得標,但用這種方式得標後要給 付他們二人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但如果有多家廠商 領標導致無法協調而須真正競標時,因得標金額不會太接近 底價,辛○○或丙○○仍向伊強索百分之四之回扣,丙○○ 及辛○○幫忙找陪標廠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辛○○打 電話要伊到鄉公所,伊到達後辛○○問伊說九十二年十二月 十九日有工程,問伊要不要標,伊說如果有當然最好,他告 訴伊投標都以預算金額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下投標就可得標, 當天在場有辛○○、丙○○及午○○,那天伊要到的工程是 「第十及十三公墓周邊道路改善工程」、「大客村蘇旺根宅 後農路柏油路面改善工程」、「南勢村田寮崎及水雲村滴水 箱涵改善工程」等三件,其中田寮崎的工程是屬於丙○○經 辦的,其餘兩件是屬於辛○○經辦的,辛○○邀伊到東山鄉 公所後方停車棚去討論這些事,行賄部分則是標到後兩、三 天內再拿現金給辛○○及丙○○,因午○○也有二件工程, 所以辛○○也有叫他來標,丙○○的部分是伊直接以決標金 額五十四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四交現金給他,該工程是第二次 投標,就以得標金額百分之四為行賄款,辛○○的部分是決 標金額分別為三十七萬八千元及三十七萬六千元的百分之十 ,以現金交給申○○,由申○○再交給辛○○,因為申○○ 在鄉公所現場阻止其他人進去寄標,所以一部份行賄的錢要 由他發給來寄標的人,應該意思意思而已,其中他留一點, 再把剩餘的錢交給辛○○,伊是在決標後兩三天在東山鄉公 所附近的郵局,拿了七至八萬元現金親手交給申○○。丙○ ○部分也是決標後兩三天,丙○○在公所附近遇到伊時,伊 直接算現金給他,沒有用任何東西裝。辛○○的這兩件工程 沒有人要標,因比較不好施工且工程款項也少,所以辛○○ 叫我把這兩件工程標起來,辛○○叫人處理圍標陪標的事宜 。丙○○的部分原本是癸○○要標,但因為癸○○去大陸沒 辦法標,所以伊算一下划算就自己投標了,因為這件不好施
工,伊得標以後也是要依照行情將得標款的百分之四作為賄 款。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前一天,申○○擋人家寄標, 東山鄉公所前後門都有叫小弟負責看管,前後門大約三、四 個小弟,申○○本人也在外面,申○○會直接跟他們講,讓 他們知難而退,可能有一些錢給他們,阻止人家投標者有申 ○○、午○○。因為丙○○、辛○○告訴伊工程驗收時要致 送決標工程款百分之一之回扣是慣例,伊才在驗收當天或隔 日以現金方式親自交給主辦人丙○○或辛○○收受。在九十 三年三月十六日得標之「南99-1線大客段道路復建工程」及 同年月二十四日得標之「東原村大坑排水災修工程」均係伊 透過午○○轉送回扣,其餘得標工程都是透過申○○轉送。 若有競標之情況,辛○○或丙○○也會在開標後幾天開口向 伊索取百分之四之回扣,伊會以現金親自交給他們。扣押物 編號06帳簿一本,該本有記載伊在九十二年十月以後所得標 工程之名稱,並有記載該件工程致送回扣情形,其中致送百 分之十或百分之四的回扣係以「雜費」代表,該些帳簿內有 雜費的部分實際上就是回扣的支出。此外在九十二年十月以 前,伊所記載之帳簿已遺失,但伊記得其中僅有在九十二年 一月間得標之「台南縣東山鄉大坑垃圾衛生掩埋場改善工程 」,因為有太多廠商競標,鄉公所核定底價和預算金額差距 過大,得標後幾乎沒有利潤,所以沒送回扣外,其餘均有送 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四的回扣,只要調出伊所得標之工程再核 對底價為預算百分之九十五左右,伊得標金額又和底價是否 接近(通成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如果是的話,那件工程就 是致送百分之十,反之則致送百分之四之回扣,而該帳簿中 記載「驗收」者,裏面有關之支出金額就是該件工程驗收時 致送之回扣金額。伊之萬華土木也有被指定要作為陪標廠商 ,但是係由辛○○或丙○○先指定分配該件工程要給誰做, 再由負責圍堵廠商進場投標之午○○或申○○在寄標的最後 一天,交代伊進場作為陪標廠商,伊雖被指定為陪標廠商, 但押標金也要由伊負責購買相關票據,至於投標金額因為事 先辛○○或丙○○都有透露得標廠商之投標金額不能超過預 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所以由伊當陪標廠商時,就故意將投 標金額填寫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以上,所以該些投標資料 都是由伊親自填寫。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伊在白河郵局買郵局 的匯票七張要作為押標金,但忘了附進去,伊投標七件,得 標五件,有二件沒有放押標金,所以沒得標,當時承辦人員 說這裡有一家是金牌土木公司,不知是何公司,所以正常投 標,後來有一些沒附押標金或是空白的,所以流標,第二次 伊得標二件,回扣伊只交付辛○○或丙○○二人等語(見偵
字第五○七○號卷二第一二三至一三○頁)。
(五)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申○○之證言:
㈠伊於六十九年間成立佳興土木包工業,庚○○擔任鄉長後, 伊大約標到鄉公所一、二十件工程,該公所發包之工程技士 丙○○向伊表示工程都要送回扣,丙○○向伊表示他們的規 矩通常為須交付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的回扣,伊每次都是以 交付現金方式送回扣。丙○○他們定下規矩,該公所發包的 工程會分配給特定廠商投標承攬,方法就是在投標前先指定 該件工程給特定之廠商,再幫被指定之廠商安排二家陪標廠 商,所以在無人競標情形下,被指定的廠商可以以非常接近 底價順利得標工程,因此得標後要致送決標工程款百分之十 的回扣,但是如果安排不當造成有實際競標的情形,得標價 格和底價間差距會較大,但丙○○也要求致送百分之四的回 扣,至於丙○○如何安排得標廠商,伊不清楚。丙○○分配 工程給伊,在投寄前丙○○有問伊標單金額寫多少,伊告知 習慣寫該件工程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三之間,丙○○ 沒說不可以,伊就按照預算金額百分之九十至九十三間填寫 投標金額,印象中工程回扣都直接交給丙○○,曾為未○○ 轉交回扣款給丙○○。伊通常是在得標簽約後才交付回扣款 項,該些回扣款項通常都以為他人從事板模工領到工資時累 積起來,湊到應付之回扣款再交付。伊承認受丙○○或辛○ ○之指示和午○○在東山鄉工勸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 ,如果已分配要給伊承做的工程,伊會在投標截止前在東山 鄉公所勸阻其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但非分配給伊承做的 工程,有時到鄉公所碰到午○○時,他也會請伊幫忙勸阻其 他非指定廠商進場投標並提供一些走路工約三千、五千元給 他們。只要調出伊得標之工程再比對得標金額,如果以底價 九成以上金額得標就是送百分之十之回扣,但是如果低於九 成以下,就是有競標,就只送百分之四之回扣。伊承作之工 程大部分由丙○○驗收,少部分由辛○○驗收,他們兩人確 實於驗收時有開口向伊索取工程款百分之一的回扣,如果當 時口袋有現金,伊就先給付,如果口袋錢不夠,就先積欠等 有錢時再交付。」等語(見偵字第五○七○號卷二第一七四 至一七八頁)。
㈡於偵查中供稱「另一包商癸○○用瑞松土木包工業名義參加 東山鄉公所工程之招標,癸○○曾經拜託伊作為他要得標工 程之陪標廠商,印象中,他曾經用伊的名義在郵局購買金額 三千元之押標金票據,另外也曾打電話給伊之子林憲璋拜託 伊幫忙進場陪標,是哪些工程伊忘了」等語(見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五○七○號卷二第一七○、一七八頁)。
(六)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午○○在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 伊曾競標東山鄉公所的公共工程,有送過回扣給東山鄉公所 ,是交給技士辛○○、丙○○,不過他們告訴伊那是代收。 伊有將回扣親自交給庚○○一次,伊在調查站訊問時曾說「 丙○○、辛○○有訂遊戲規則,約你去鄉公所後面的停車場 ,講好誰是陪標廠商,而且在開標前會洩漏底價給我」,是 實在話,伊不是很清楚辛○○、丙○○如何處理收到的回扣 ,但伊猜想是要分給鄉長庚○○。伊有一次將工程款回扣交 給庚○○親自收受,該次工程名稱為「凍腳高原村的崩塌地 工程」,當時是接近下班時,直接拿到鄉長室給庚○○,且 庚○○要伊擔任「阻止廠商進場投標」的工作,伊也願意接 受測謊等語。證人午○○並當庭與被告庚○○對質時稱:凍 腳那件工程的回扣是十萬元,那天技士不在,技士交代我直 接拿給鄉長,而且技士也說過,回扣是代收的等語;嗣經閱 覽偵查筆錄後改稱:伊當時應是送七萬二千元,放在黑色手 提袋裡,直接拿到鄉長室給庚○○收受,七萬二千元才是正 確的回扣金額,十萬元到底怎麼回事伊想不太起來,好像有 一次跟胡金富他們喝酒,喝得有點意識不清的時候無意間講 到十萬元被錄音下來,後來伊就想不清楚這十萬元怎麼回事 。這件工程是七十二萬元,所以應該是七萬二千元的回扣才 對。伊記得這件工程的主辦是丙○○,本來要把回扣交給丙 ○○,但是伊去得太晚了,丙○○便打電話叫伊直接拿去給 庚○○,並說「反正我也是要轉交」(見原審九十六年三月 十九日審判筆錄)。雖證人對於回扣數目先後供述七萬二千 元,十萬元,數目不一,但證人於原審供述時距離事情發生 時間已有數年,對於金額記憶不清,亦屬人情之長,尚不得 以此遽認其證言不足採信。
(七)證人即土木技師事務所合夥人戌○○於原審證稱: 伊自八十七年左右即開始與葉哲源合夥經營土木技師事務所 ,自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開始承攬東山鄉公所的測量及設計 業務,當時並沒有送回扣,得標之後,都和丙○○、辛○○ 二位技士接洽東山鄉公所業務,辛○○、丙○○曾經在九十 幾年間,即庚○○鄉長上任後,告訴伊說現在的鄉長規定比 照承包商慣例要送回扣,是因為怕辛○○及丙○○刁難要伊 重新設計、重新測量,所以才給回扣,伊也願意接受測謊。 伊是將回扣交給丙○○、辛○○二位技士,地點都在鄉公所 外面,當時鄉長是庚○○,回扣的比例是得標金額的百分之 二十,我們是負責設計的,送回扣後設計請款部分都正常等 語(見原審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八)證人即土木包工廠商亥○○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伊係土木工程包商,承包東山鄉公所的工程大約六、七年了 ,伊有送回扣給鄉公所技士辛○○、丙○○,地點都是在鄉 公所附近,送回扣的次數記不得了,大部分是以得標金額的 百分之四計算,技士告訴伊送回扣的規矩是鄉長定的,他們 說是鄉長要他們向伊拿的,但伊沒有親自送回扣給鄉長,伊 歷經三任的鄉長,只有庚○○有來要回扣,所承包之工程中 ,有送回扣而得標的次數比較多,庚○○曾經找包商去新營 市的餐廳吃過飯,有跟伊等人說「要跟技士配合」等語(見 原審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審判筆錄)。
(九)證人辰○○在警詢時證稱:「東原村農路改善工程」是伊申 請的經費,臺南縣政府核准經費為十五萬元,後來工程施作 時,伊在工地有遇到癸○○並問他工程施作過程,癸○○告 訴伊說這件工程發包十三萬八千元,還說他施作這個工程只 賺幾千元,根本沒有利潤,但伊私下查證施作這件工程應該 七、八萬元就可施作,再者工程發包金額達到底價的百分之 九十二點多,所以顯然有問題,可能有圍標綁標的情事,據 伊了解該工程完工後沒有鑽孔驗收等語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五○七○號卷二第一三四頁警詢筆錄)。
(十)被告卯○○於偵查中曾供稱:伊在九十二年左右借牌給癸○ ○一、二件,伊在東山鄉公所作了七、八件工程,編號9210 12的南溪灌溉綠美化第二期工程是與癸○○合夥標的,編號 92099聖賢村田尾部落排水溝加蓋工程是癸○○向伊借牌標 的,編號92144東原村子龍廳部落路面改善工程也是癸○○ 向伊借牌標的等語;(嗣再更正)這兩件是伊標的,癸○○ 說他要做,伊拿給癸○○做的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 二四二號卷第三五頁)。
(十一)證人即共同被告丙○○、辛○○、巳○○及證人午○○等 人迭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供證甚詳,其等之證言均詳如 上所述,且共同被告丙○○、辛○○等人在檢察官偵查中 就被告庚○○擔任鄉長後指示共同被告即技士丙○○、辛 ○○向廠商收取工程回扣款,並指示無競爭之投標廠商如 何訂定投標金額,其中就已由廠商圍標而無競爭之投標工 程收取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十,有競爭而得標之工程則收取 得標金額的百分之四,於工程驗收時另收取百分之一,而 委託設計之業務則收取設計費用百分之二十之回扣,均由 共同被告丙○○、辛○○以現金收取後,在鄉長辦公室內 轉交給被告庚○○,被告庚○○自己則收取回扣款中的百 分之五十至六十外,其餘回扣款再分配給共同被告即秘書 巳○○ (巳○○部分僅有競標之工程才有回扣)、技士辛 ○○、技士丙○○等人固定之成數等重要情節均供證相符
,且共同被告丙○○、辛○○並以證人身分當庭與被告庚 ○○就其等係受被告庚○○指示收取回扣,且在鄉長辦公 室內交付回扣予被告庚○○之事對質無誤,甚且均堅定的 表示並未誣攀,願意接受測謊,足認其等之證言確堪採信 。
四、
(一)復有下列通訊監察錄音譯文、及原審共同被告巳○○所提供 密錄錄音譯文扣案可佐:⑴對癸○○使用之0000000000 電 話實施通訊監察之監聽譯文。(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 193、194頁、第198至200頁、偵字第5242號偵查卷第16至20 頁)。⑵對丙○○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譯文 (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201頁)。⑶九十二年十二月十 八日對辛○○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辛○○ 與丙○○、辛○○與未○○對話譯文(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 宗第191-192頁)。⑷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對午○○使用 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午○○與建宗土木包工業之 李炎山對話譯文(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91頁)。⑸92 年12月20日對午○○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午 ○○與佳興土木包工業之申○○對話譯文(92年度營他第81 號卷宗第195-196頁)。⑹巳○○與寅○○第一次及第二次 對話錄音譯文(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31-132、134頁) 。⑺巳○○與丙○○對話錄音譯文(92年度營他字第82號卷 宗第78-79號)。
(二)
㈠
⑴93年3月1日16:59:14(93年度偵字第5242號卷宗第16頁、93 年度偵字第7678號卷宗第146頁)內容為:庚○○與癸○○ 討論陪標事宜。
⑵亦經被告癸○○於偵查中坦承係鄉長庚○○問及有無陪標伊 向鄉長解釋等情,有筆錄可參(93年度偵字第7678號卷宗第 148頁)。
㈡
⑴93年2月2日之內容,其中10:38:16癸○○與人討論借牌之事 (93年度偵字第5242號卷宗第19頁)。 ⑵被告癸○○於偵查中坦承93年2月2日之內容其中11:17:52 係庚○○討論廠商投標之事,庚○○要癸○○把標單拿出 (即抽出)等情,又其中10:38:1係與人討論牌照之事( 93年度偵字第7678號卷第148頁),被告庚○○亦供稱該 監聽之內容係告訴癸○○不要再投標等語(93年度偵字第 7678號卷第151頁)。
㈢93年4月21日(93年度偵字第5242號卷宗第20 -21頁)內容 為:卯○○擔心借牌給癸○○作「南溪村綠化工程」地面鋪 設不合格,可能被吊銷執照。
㈣92年12月26日(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198頁)其中: ⑴、07:48,與0000000000對象聯絡,談及村內工程議員要 處理。
⑵、08:57,癸○○以瑞松包商名義投標(聖賢村田尾部落 排水溝加蓋工程)。
⑶、09:06,92年12月17日南勢村龜仔山農路改善工程係午 ○○所標,依文件是建宗土木包工業,顯示午○○借牌 。
⑷、09:09,癸○○向王崇安(雄育營造公司)借牌圍標編 號92024公共廁所及司令台新建工程。
㈤92年12月31日(92年度營他第81號卷宗第201頁)證明: 庚○○與丙○○討論廠商投標金額、核定底價等關於工程之 事。
(三)又關於錄音帶譯文部份,業據原審共同被告巳○○在偵查中 證稱: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提供之與午○○對話之錄音帶係 在胡金富家中錄的,在場有鄉代表胡安東、伊及胡金富、午 ○○、胡金富的太太等人。錄音帶內容譯文所載:「午○○ :十幾啦,巳○○:圍標你拿十幾萬給鄉長庚○○」,那是 編號92013的「東山鄉○號路○道路路面改善工程」,午○ ○的公司得標,午○○在對話中說,他有拿十萬元賄賂鄉長 庚○○,照理說此項工程午○○依公開招標得標,是不用拿 任何的錢給鄉長庚○○,因為它決標金額低於預算金額百分 之七十五以下,比較沒有營利,但在錄音帶中午○○說,以 後會有工程驗收的問題,該工程是由東山鄉公所去驗收,為 避免此問題,且午○○說,鄉長庚○○硬要決標金額二百多 萬元的百分之五即十幾萬元,午○○親自把十萬元拿給鄉長 庚○○。錄音帶譯文所載:「巳○○:羅世明跟你喬喔,午 ○○:對啊,我有用給他吃紅」,那是編號92091的「嶺南 農路改善工程」,由午○○得標,午○○在對話中說有拿三 萬元給羅世明吃紅,對話中吃紅的對象是羅世明,默契上鄉 長要給每個鄉代表各六十萬元,「嶺南農路工程」的工程是 給吳世文六十萬元的工程,但吳世文沒有做工程,於是吳世 文口頭上讓給羅世明(因為他們兩人是好朋友),再由午○ ○與羅世明協調,得標後原本要由羅世明去承作該工程,但 午○○得標後說要自己去施作該工程,所以拿三萬元給羅世 明吃紅,可是羅世明不要,羅世明把「嶺南農路改善工程」 拿回給自己作」等語(見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一第三三至三
七頁)。
(四)綜上,由通訊監察所得之譯文及錄音帶內容與上開證人之供 證經核互為相符。
五、又被告癸○○以瑞松土木包工業所承攬之「南勢村農路改善 工程」,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法務部調查 局臺南縣調查站於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前往東山鄉○○○路工 程,實地鑽探測量結果,發現如事實欄六所載之弊端,此有 勘驗筆錄一份、工程勘驗資料、初步勘查報告書各一份在卷 可稽 (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六七八號卷第八八至九二號) 。更足資佐證上開工程,確係因東山鄉公所鄉長及技士等收 受投標廠商即被告癸○○之賄賂,而投標廠商為求減少成本 ,於施工時在表面不易發現之道路下面部分,減少其厚度, 東山鄉公所承辦人員亦草率估驗,未如實鑽探,造成山區○ 路施工品質不良,廠商向東山鄉公所請領工程款,東山鄉公 所亦如數給付,此部份施工廠商即被告癸○○因而溢領不法 金錢九萬六千五百零六點六元等情,要屬明確,亦徵東山鄉 公所得標廠商癸○○、午○○、申○○、未○○等人之工程 施工確有如事實欄六所載之偷工減料及鄉公所因而溢付工程 款之情事。
六、
(一)另有扣案之物證在卷足資佐證:1、臺南縣東山鄉公所發包 資料整理表一份;2、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開標 採購一覽表;3、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十 三年十二月九日開標紀錄影本一份(見偵卷第7678號第三宗 );4、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 日辦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九件工程開標工程投標 廠商及押標金支票購買資料一覽表、以及押標金匯款單、支 票、存款帳戶查詢單、收入傳票等憑據各一份;5、東山鄉 公所九十二年九月二日第一次決標之七項工程招、開標資料 及工程合約七卷(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1);6、金 牌土木營造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7、金牌土木 營造公司空白投標單一份;8、臺南縣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 九月二日及九月二十三日辦理三榮村許秀才農路改善工程等 九件工程公開取得開標紀錄影本合計十五頁;9、瑞松土木 包工業參與東山鄉公所九十二年南勢村後坑頭農路路面改善 工程第二次公開取得押標金支票票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郵政國內匯款單影本兩份。10、被告寅○○ 遭扣押工程明細表二本;11、被告丙○○遭扣押物「行賄 計算表」(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6);12、被告辛 ○○遭扣押物編號4「建宗土木包工業午○○名片影本」(
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11);13、被告庚○○遭扣 押物編號1所載之收取回扣工程及數目(調查站移送扣押物 清單編號47);14、被告庚○○遭扣押物編號8雜記本 、編號12材料款支付明細表、編號16雜記紙、編號20 2004日誌(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24、28、32、 36);15、被告午○○遭扣押物編號1「建宗土木包工 業東山鄉公所工程採購契約十6本」、編號2「建宗土木包 工業營業資料1冊」、編號3「雜記本2本」、編號4「建宗 土木包工業大小印鑑」(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62、 63、64、65);16、證人羅秀領九十三年五月十三 日提出東山鄉東原郵局000000 0帳號存摺影本;17、被告 未○○遭扣押物編號6「帳簿」;18、被告申○○遭扣押 物編號3「計算便條紙」;19、被告申○○遭扣押物編號 2「雜記簿」;20、被告申○○遭扣押物編號1「合約書 3本」;21、東山鄉公所南勢村濁水溪護岸等工程葉哲源 土木結構技師測設費等支出傳票影本十八張;22、東山鄉 公所南勢村濁水溪護岸等工程葉哲源土木結構技師測設費等 支出傳票影本十八張(調查站移送卷第17-3 4頁);23、 葉哲源扣押物編號1「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磁碟片 」及編號2「承攬東山鄉公所測設工程回扣列印資料」(調 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71、72);24、辰○○提供 編號92040號東原農路改善工程卷宗影本(93年度偵字第 5070號第二卷第036-164頁);及前於四、所提及之被告巳 ○○所提供密錄錄音譯文及通訊監察譯文;及前於五、所提 及之台南縣東山鄉○○道路工程勘驗筆錄、勘驗資料(即照 片)、初步勘查報告書。
(二)
㈠由上揭被告庚○○扣押物編號8雜記本、編號12材料款支 付明細表、編號16雜記紙、編號20之2004日誌(調查站 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24、28、32、36),其中內容 所載均係有關東山鄉公所發包之工程之相關內容,且部分內 容係有關於各項工程之回扣比例,又該等扣押物係自被告庚 ○○之辦公處所扣得,顯為其所支配管領之物,且被告庚○ ○亦供稱:上開扣押物係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在伊之辦公室所 扣得,因伊習慣將開標之工程名稱、金額及得標廠商以筆記 本或便條紙等方式記載,但有時伊會交代公所員工或司機兼 助理李興盛幫伊記載等語(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號 卷三第七七頁),更足證明被告庚○○對於鄉公所工程相關 之行政流程及細節甚為了解,並且介入指定廠商以收受賄賂 等情,要足無疑。被告庚○○雖於檢察官偵查中辯稱:上開
扣押物是伊所僱用的盧吳素娟幫伊打掃辦公室時,她拿這些 東西給伊,伊就整理起來,不知道什麼意思云云。所辯顯係 卸責之詞而不足採信。
㈡再自共同被告即廠商未○○扣押物編號6「帳簿」內容所載 及其所為上開證言,可證明:共同被告未○○向鄉公所人員 行賄,交付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四之回扣,係以 「雜費」為註記,驗收百分之一之回扣係以「驗收」為註記 ;而該扣押帳簿第11頁「東原崩塌地工程」,雜費百分之四 ,與被告庚○○扣押物編號1(調查站移送扣押物清單編號 47)第26頁記載「林收1半2%」(工程招標)相同;又扣 押帳簿第12頁記載「高原村水湖農路,雜費4%」,與被告庚 ○○扣押物編號1第2頁記載「林收2%」相同;又扣押帳簿 第13頁記載「東原村大坑擋土牆,雜費4%」,確與被告庚○ ○扣押物編號1第2頁記載「林收1半2%」相同。核與共同被 告丙○○、辛○○、巳○○及廠商午○○、未○○、李炎山 、申○○、酉○○、朱秋城及證人戌○○等人之所供證之收 受回扣之成數亦屬相符。
㈢又上開扣案物證編號9、所示之瑞松土木包工業參與東山鄉 公所九十二年南勢村後坑頭農路路面改善工程第二次公開取 得押標金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郵政國內匯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