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5年度,99號
TNHM,95,上易,99,2006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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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貨,未再繼續販賣上開仿冒香菸,而係於93年6月5日再與 證人蔡炎泰簽定承租新化鎮○○路111巷120號為倉庫之租賃 契約後始再度進貨,且該次查獲存放香菸之地點與本件查獲 之地點不同,雖被告等辯稱向蔡炎泰租倉庫係於92年即開始 租賃,93年6月5日是續約云云,惟依前開被告丙○○所證述 以觀,其前後二次販賣仿冒香菸分別為警查獲之行為,並非 基於連續犯之概括犯意所為,縱然在93年6月5日租賃倉庫是 續約,但被告等在94年4月23日下午1時30分再被警查獲係另 行起意之行為,是本案與前開案件並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得就此部分審理並論罪科刑,附此敘明。九、又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向國稅局函調伊於93、94年 度財產暨報稅資料云云;但查依常情以觀,若作非法生意所 賺取之金錢,不可能誠實向國稅局報稅,是本院認被告甲○ ○於93、94年度財產及報稅資料仍不能做為本件判決之依據 ,因此本院認無庸再向國稅局調取上開資料之必要,併此敍 明。
十、核被告丙○○甲○○二人均明知附表所示之香菸,係屬仿 冒而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專用權人商標之偽菸而販賣,核其 等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又被告等明 知附表所示之香菸,其包裝盒上有偽造如前述之準文書而販 賣交付買受人予以行使,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另包裝盒上標明之製造公司名義部分又已構成刑法第二百 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之罪名。被告二人就上開 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等罪間,與綽號「陳董」之 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雖無證據足 資證明被告丙○○與綽號「陳董」之男子間有犯意聯絡,然 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 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 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可資參 照,是被告丙○○與綽號「陳董」之男子亦成立共犯,併此 敘明。)又被告二人先後多次違反商標法、行使偽造私文書 等犯行,各時間緊接,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 分別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 一罪,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販賣之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 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丙○○前因違反 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於92年7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另 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前揭起訴 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依審判不可 分原則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原審據予對被告甲○○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 丙○○係自93年6月5日起向蔡炎泰承租新化鎮○○路111巷 120號倉庫,有租賃契約書可證,原審誤為93年5月5日起承 租,顯有未洽;㈡被告甲○○與被告丙○○二人另犯有行使 偽造私文書之罪,業如上述,此部分原審漏未審酌,亦有未 合。㈢又原審對被告丙○○部分,以被告丙○○所犯本案與 前揭93年3月30日為警查獲之前案為裁判上一罪之連續犯關 係,而以該案業經判決,遽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自有未洽 。被告甲○○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 無理由,然原判決就被告甲○○部分亦有上述可議,即屬無 可維持;至檢察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對被告丙○○公訴不 受理之諭知為不當云云,則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均予以撤銷改判,以符法旨,爰審酌被告丙○○甫經查獲猶 不知悔改,多次販賣仿冒香菸,惟犯後坦承犯行,並供出其 雇主甲○○;至被告甲○○則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渠 二人販賣仿冒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產製之香菸,有危害香菸消 費者健康之虞,影響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商譽,造成商標專 用權人營業之損失,妨礙社會交易秩序,以及販賣之仿冒菸 品數量甚鉅等一切情狀,改對被告甲○○丙○○分別量處 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之刑,以示儆懲。末按經公權力 扣案之同一物品,依行政法令規定應予沒入、同時刑事法規 定應予沒收者,即發生行政處分之沒入與刑罰從刑之沒收相 競合之情形,得否為沒收之宣告,應先行查明該扣押物品究 有無已先為行政處分之沒入定之。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上 字第一二九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香菸 ,均經臺南縣政府依菸酒管理法沒入在案,有臺南縣政府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府財菸字第○九四○一五九九六二號行 政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0、91頁),自毋庸依商標 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再予宣告沒收。另未扣案之仿冒香菸應 已為被告等所販出,衡情應為另行轉購者施用耗盡而已不存 在,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嘉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文】: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附表】:
┌─┬───────┬───┬────────┬────┐
│編│ 仿冒商品品名 │ 數量 │侵害之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號│ │(條)│ │ │
├─┼───────┼───┼────────┼────┤
│一│峰牌香菸 │2700 │ 峰みね │日商日本│
│ │ │ │ MI-NE │香菸產業│
│ │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二│峰牌香菸(有警│216 │ 峰みね │同上 │
│ │語) │ │ MI-NE │ │
│ │ │ │ │ │
│ │ │ │ │ │
├─┼───────┼───┼────────┼────┤
│三│黑色大衛 │350 │DAVIDOFF│瑞士大衛│
│ │杜夫香菸 │ │ │朵夫公司│
│ │ │ │ │ │
│ │ │ │ │ │
├─┼───────┼───┼────────┼────┤
│四│黑色大衛 │3500 │同上 │ 同上 │
│ │杜夫香菸 │ │ │ │
│ │(有警語) │ │ │ │
│ │ │ │ │ │
├─┼───────┼───┼────────┼────┤
│五│白色大衛 │1488 │同上 │ 同上 │
│ │杜夫香菸 │ │ │ │
│ │ │ │ │ │
│ │ │ │ │ │
├─┼───────┼───┼────────┼────┤
│六│白色大衛 │7550 │同上 │ 同上 │
│ │杜夫香菸 │ │ │ │
│ │(有警語) │ │ │ │
│ │ │ │ │ │
├─┼───────┼───┼────────┼────┤
│七│紅色大衛 │1750 │ 同上 │ 同上 │
│ │杜夫香菸 │ │ │ │
│ │ │ │ │ │
│ │ │ │ │ │




├─┼───────┼───┼────────┼────┤
│八│MILD │1404 │MILD  │日商日本│
│ │SEVEN │ │SEVEN及圖 │香菸產業│
│ │香菸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九│MILD │4860 │MILD  │同上 │
│ │SEVEN │ │SEVEN及圖 │ │
│ │香菸(有警語)│ │ │ │
│ │ │ │ │ │
├─┼───────┼───┼────────┼────┤
│ │ │ │ │ │
│十│MILD  │4752 │MILD  │同上 │
│ │SEVEN │ │SEVEN及圖 │ │
│ │Lights │ │ │ │
│ │香菸  │ │ │ │
│ │ │ │ │ │
├─┼───────┼───┼────────┼────┤
│十│Seven │1890 │Seven  │同上 │
│一│Stars  │ │Stars圖樣 │ │
│ │Custom │ │ │ │
│ │Lights │ │ │ │
│ │香菸 │ │ │ │
│ │ │ │ │ │
├─┼───────┼───┼────────┼────┤
│十│L&M │2160 │L&M圖樣 │瑞士商菲│
│二│MILDS │ │ │利普莫里│
│ │(有警語) │ │ │斯產品公│
│ │ │ │ │司 │
│ │ │ │ │ │
├─┼───────┼───┼────────┼────┤
│十│L&M  │216 │L&M圖樣 │同上 │
│三│ULTRA  │ │ │ │
│ │MILDS │ │ │ │
│ │(淡菸) │ │ │ │
│ │ │ │ │ │
├─┼───────┼───┼────────┼────┤




│十│長壽黃硬盒菸 │7668 │長壽及圖 │臺灣菸酒│
│四│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
├─┼───────┼───┼────────┼────┤
│十│長壽白軟包 │11640 │長壽及圖 │同上 │
│五│淡菸 │ │Long  │ │
│ │ │ │Live │ │
│ │ │ │ │ │
├─┼───────┼───┼────────┼────┤
│十│長壽尊爵 │1674 │長壽Gentle│同上 │
│六│硬盒低淡菸 │ │及圖 │ │
│ │ │ │ │ │
├─┼───────┼───┼────────┼────┤
│十│555  │1750 │STATE  │英商英美│
│七│State │ │EXPRESS │菸草商務│
│ │Express│ │555圖樣 │股份有限│
│ │香菸 │ │ │公司 │
│ │ │ │ │ │
├─┼───────┼───┼────────┴────┤
│備│1.共計 │55568 │ │
│註├───────┴───┴─────────────┤
│ │2.另扣案之大衛杜夫DAVIDOFF MENTHOL│
│ │ 共四十八條經鑑定為德國原廠所生產之真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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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內埔菸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帝國煙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太日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國菸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士商大衛朵夫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