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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交上易字,105年度,693號
TNHM,105,交上易,693,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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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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