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態樣言,尚不足使收受選民意志受拘束,無等值對價關係;(理由如後述) 其他或為空白領物單、或為甲○○競選傳單、或為推蔫手冊、或為邀請函、及並 未作為被告甲○○賄選組織選舉後期,賄選所用之選舉人名冊,推介人名單、工 作重點與程序單、總部會議紀錄、筆記紙、籌備會議資料、名單、名片、助選證 等物品,亦與被告甲○○賄選犯行並無關聯,並非供犯罪所用,爰不併予沒收, 併此敘明。
乙、無罪部分:
公訴意旨另以:甲○○於八十四年初,採購茶葉、手錶、桌鐘、筆等禮品,交由 許金玉負責保管,然後由許金玉、吳麗娟發給附表一之一所示各區秘書,再由各 區秘書或機要秘書於拜訪時,致贈附表一之一所示各里椿腳,並要求附表一之一 所示與甲○○及所屬秘書等人具有犯意聯絡之椿腳,以填載「推介人表」或在「 選民名冊」註記或口頭方式,提供具有投票權且可供賄選對象資料。因認此部分 被告甲○○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罪嫌云云。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 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 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判例參照)。 ㈡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前揭於八十四年初賄選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自八 十四年二月起,即以分區重新編冊、採購禮品、招募秘書及其他工作人員於拜訪 時蒐集選民資料,逐次查證及過濾可為交付賄賂對象,擇定椿腳等一連貫賄選作 業,復附表二所示禮品扣案,為其主要憑據。然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於八 十四年初,投票行賄罪犯意,辯稱:扣案禮品,係端午、中秋饋贈親友或拜訪選 民作為見面禮用,與立委選舉賄選無關等語。經查: ⒈被告甲○○係於八十四年,參加第三屆立法委員選舉,直至八十四年十月廿七日 登記為臺灣省第廿一選舉區,臺南市立法委員候選人,已被告甲○○供承在卷, 並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八十四中選一字第六一○三六號公告附卷足稽。次查同案被 告乙○○、孫美玉、王文章及林宇堂等人於原審均供稱,甲○○於八十四年十一 月間某日,始召集各區機要秘書等人,表示要開始(買票)作業明確,理由詳如 ㈠所述,而乙○○於一審偵審時及本院更一審時供稱:「(你們一開始是否就打 算賄選?)那時還沒有決定,要看將來情況」、「便當費及車馬費是八十四年十 一月中旬左右發放的,先決定發放給椿腳,選民是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後, 才決定陸續發放的」、「(甲○○在登記立法委員候選人有否跟你說不要送東西 給人家,不得買票之語?)他在幹部開會時,是有這樣講」等語(詳偵查卷總部 人員一六二頁背面;原審二卷七九頁;更一審二卷二○五頁背面),同案被告林 修平於原審亦稱:「競選開始時,甲○○並沒準備要賄選」等語屬實(詳原審一 卷一八一頁)。以此觀之,被告甲○○於八十四年登記參選,或正式展開競選活 動前,尚未決定買票賄選,應可認定。
⒉次查同案被告乙○○,自八十四年二月間起,始依被告甲○○指示,招募選務人 員籌劃競選事宜,並於被告甲○○登記競選前,購入附表一之二所示禮品,使各 區秘書或機要秘書,於「拜訪時」致贈支持度較高,且具熱誠選民,或於訪客選
民逕至服務處,找甲○○時致贈,或請椿腳轉送選民等情,業據被告甲○○、乙 ○○、王文章(詳偵查南區一卷六八頁)、王陳時春(詳偵查南區一卷三頁背面 )、林修平(詳偵查總部人員卷一一一頁)、蘇桂月(詳總部人員卷二○五背面 )、吳浩銘(詳偵查南區一卷一一四頁)等人均供承明確。又審酌參與選舉,過 程漫長,非有長時間準備,無法完成,舉凡自正式登記為候選人前準備工作,例 如選民資料搜集、競選策略訂定,擇定競選工作人員等等,迄正式登記為候選人 後,拜訪選民、組織動員、辦理提昇知名度之造勢活動等等,直至選舉完成等階 段,均為參選人積極競選,應經歷過程。於該等漫長選舉過程中,如何廣結善緣 ,提高候選人知名度,如何經營選區,發掘支持候選人之選民,並加強原先支持 候選人之選民關係,乃有一連串拜訪、聯絡等活動及記錄、彙整資料等等措施, 凡此,均屬競選活動中正當措施。而在一連串拜訪、聯絡等活動中,甚或致贈禮 品,連繫情感,於我國民情,亦屬平常。是倘無積極證據足認致贈前揭禮品,可 使收受選民之意志受拘束,即對於一般收受者,會造成加深或變更其原有投票決 意之效果,而有對價關係,基於罪疑唯輕,即應為有利被告認定,尚難論斷渠等 有投票行賄故意。
⒊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此部分行為,有投票行賄犯意。依上說明 ,公訴人指訴被告於八十四年初有賄選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 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與被告上開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連續犯關係, 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治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許 進 國
法官 董 武 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黃 全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附錄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之一:(九十二年度重選上更(三)字第四三四號)壹、賄選總部人員:
一、執行長:乙○○
二、副執行長:林修平
三、出納:蘇怡甄
四、會計:蘇桂月
五、總機要秘書:王文章
六、工作人員:林美杏、廖麗麗、許金玉、吳麗娟、丁艷珍、謝小萍、鄭王美瓊。貳、東區:機要祕書:駱建邦
一、大福里、大智里、德高里、東智里祕書:駱建邦兼任。1、大智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葉瑞昌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蘇啟日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蘇啟淵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施郭笑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林李笑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杜李秀春(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蘇劉金釵(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2、大智里一般選民
方彥欽 (與其妻方施敏共同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元) 朱秀未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黃林貴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葉穎川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鄭許愛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五百元) 殷干城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洪相信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元)
吳七鳳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林義雄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百元)
吳秀燕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陳安鎮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翁淵源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五百元) 張玉麟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薛明志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五百元) 曾明添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五百元) 陳中文 (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元)
王鄧秀琴(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百元) 翁吳秀霞(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元)3、德高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許惠玲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陳太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黃啟清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蘇清六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王龔秀菊(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4、大福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謝文棟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莊素珍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吳美娥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陳武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陳方秀琴(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5、東智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二、新東里、東安里、東明里祕書:丙○○
1、新東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蘇王餪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蔡輝龍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五百元) 洪昆發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五百元) 陳鄭海燕(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蔡李月霞(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林蘇錦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王林貴香(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五百元) 黃楊素玉即黃俊龍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李顏榮美即李明昭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2、東安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蔡順理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謝明堯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許素卿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余水玉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 方堯永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元) 溫忠義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林益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王傅阿英(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林郭靜子即林德吉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吳林杏枝即吳福順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五千五百元) 陳林美月即陳清文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六千元)3、東明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清波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三、虎尾里、東聖里、關聖里祕書:魏富子
1、虎尾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李欽賢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翁金粧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陳 木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王魏英蘭(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2、關聖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葉世英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鄭何金鳳(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四、裕農里、富裕里、後甲里祕書:許秀雲
1、裕農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江謨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傅銘啟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五百元) 李蔡玉梅(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2、富裕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蔡昭安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3、後甲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劉進化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五、崇成里、崇善里、崇明里祕書:謝文玲
1、崇成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乾俐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馬驊龍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王韻超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李淑燕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王閏香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2、崇明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林俊源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 林順發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七千元) 王陳淑慧(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六、莊敬里、衛國里祕書:李文典
(以其父李杏霖之名義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莊敬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李貞滿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戴蕭過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傅景雲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周謝月美(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鄭陳菜頭(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孔方秀英(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七、和平里、崇德里祕書:林清溪
和平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何鎮明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林王美豊(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八、泉北里、川東里秘書:李迎禎
泉北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黃榮裕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九、崇學里、忠孝里秘書:黃禎娥
1、崇學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許安然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郭香吟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林水木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張天民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楊金全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七千元) 呂世明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陳瑞菊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黃水蓮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張瑞南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陳忠政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黃武雄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郭益雄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吳曾秋貴(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吳陳素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許楊月順(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陳郭趕即陳老得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2、忠孝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黃木源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許仙化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吳小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吳忠佳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林秀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張月里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五百元) 石惠蘭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 陳張麗津(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王黃秀英(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十、圍上里、圍下里、中西里秘書:陳林杏芳
1、圍上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方永欽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2、圍下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黃琪聲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周張花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3、中西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林碧娟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林東榮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謝善合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十一、育樂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黃秀香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江銀香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屈張金尖(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十二、路東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鄭楊滿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蔡坤英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佟良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許蔡水晶(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十三、富強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郭瑞堂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徐秀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十四、自強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傅祥益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游朝欽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陳美蓮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李 五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郭曙瑜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蔡泰銘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馬麗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十五、大興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豊隆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吳美珠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陳銘賢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吳文輝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郭 足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林洪翠壁(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十七、小東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蘇賴省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王天泉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王吳免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許王格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吳華山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謝麗美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鄭素貞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鄭林笑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謝高惠英(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元)
李陳麗雲(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蔣朱仲欽(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五百元)十八、崇誨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馬再英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十九、龍山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李銀城 (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二十、大廟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郭石頭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二一、府宅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蕭太平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二二、前鋒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呂國雄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吳金英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二三、東光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蘇黃過 (收受所謂「椿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二四、復國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吳淳仁 (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參、西區:機要秘書:孫美玉
一、民生、民主、保良、天池、北頭、中頭里秘書:林王雪治1、北頭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柯添祈(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黃文清(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謝鐘阿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史陳玉梅(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馬振國(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謝銓榮(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李方琇菊(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2、民主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鏡旭(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蔡郭琇瑩即蔡全丁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3、民生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黃昭齊(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郭明憲(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方阿美(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蔡豐全(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3、中頭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潘寶琴(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 黃榮林(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4、保良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楊博雄(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蘇森友(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楊文騫(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5、天池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吳長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二、中正、運河、正德、水仙、北勢、西羅里秘書:蔡鳳凰1、中正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吳銘潔(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辛林美芬(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2、運河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蔡全福(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鄭正津(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陳宏昌(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3、正德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張媽喜(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元)三、金安、普濟、中信、濟同、工業、協和里秘書:許靜怡1、金安里友持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鄭榮輝(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施耀欽(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2、普濟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龔書田(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洪春源(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元)3、工業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莊清貴(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四、西賢里、西湖里、光賢里、文賢里秘書:陳沈雪琴1、西賢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姜龍輝(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孫 首(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郭淑蘭(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林呂瑛蓮(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郭信得(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七千元) 顏高芙蓉(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2、西湖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林添寶(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陳志銘(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蔡尚泰(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周麗華(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黃裕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林俊廷(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3、光賢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李黃金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蔡金象(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張素珠(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翁郭玉妙即翁錦財之妻(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蔡蘇秀雲(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四千五百元)4、文賢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宏明(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戴聰勝(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五、大涼里、元安里秘書:陳麗珍
元安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林志鴻(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六、藥王里秘書:蘇明珠
藥王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蔡茂生(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林建成(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七千元) 蔡培垣(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肆、南區:機要秘書:王文章,與其妻王陳時春負責,獨立作業,同時兼管安平區賄 選事宜。
一、郡南里、明亮里秘書:吳浩銘
1、郡南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蔡水池(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五百元) 方清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楊燈煙(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鍾長傑(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傅武雄(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五百元) 楊清水(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林桔清(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許明發(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黃昭清(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馬進益(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蘇世鴻(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程清華(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蘇子路(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李輝煌(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施清泉(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 蔡月美(收受所謂「椿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二千五百元)2、明亮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方混鴻(提供房屋,供作南區賄選作業中心並,負責幫王文章統計製作推介 表,第一次向王文章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一萬二千元,及 轉交付其他選民之十萬元買票賄款,合共十一萬二千元,部分負責 發放予選民;第二次收受十萬元買票賄款,尚未及發放)(參與發
放賄款)
雷莊靜(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蔡芳田(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蘇坤奇(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林永松(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曾永東(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蔡福吉(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曹榮盛(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陳秋誠(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郭明哲(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方宗發(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陳蘇水灕(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杜王秀美(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 胡春英(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曹寶蘭(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3、明亮里一般選民
戴麗英(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二、南都里祕書:徐俊男
1、南都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國強(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劉娟德(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許成福(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方榮南(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六千五百元) 蘇再得(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吳瓊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郭村興(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胡瑞田(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梁永富(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蔡來明(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吳清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劉等源(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郭政義(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高黃錦瑛(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郭林梅香(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2、一般選民
王艷紅(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元)
三、大恩里、大林里秘書:林寶月
1、大恩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國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曾居田(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林永昌(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蔡許英美(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楊清利(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張麒麟(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查元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陳胡到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高許鳳珠(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2、大林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蕭楊秀麗(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謝佳倩(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許陳明子(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戴美雲(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何楊春姬(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鄭雅素(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蔡采慧(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 自首 ☆☆3、大林里一般選民
謝添壽(收受「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一千五百元)四、建南里、三合里秘書:林德源
1、建南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侯全福(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八千元) 戴進發(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吳輝評(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二千元) 蔡坤興(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2、三合里友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蔡金款(收受所謂「樁腳費」之賄賂共三千元)五、明興里、白雪里秘書:曹文興
1、明興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陳來利(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參與發放賄款)
余榮勇(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黃明吉(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參與發放賄款)
郭維秋(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朱秋燕(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蔡清江(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陳惠珍(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王秀如(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王炳勳(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五百元)
陳邱秀蓉(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陳安中(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蘇寶蓮(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吳慶堂(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曹國祥(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薛昌生(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曾丁萬(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劉淑英(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劉瑞安(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曹清發(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劉素卿(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楊靜蕙(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2、白雪里支持度較高被列為椿腳者
曾瑞成(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三千元) 戴進發(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朱進雄(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五百元) 邱金盤(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四千元) 陳阿純(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元) 侯陳菊花(收受所謂「樁腳費」、「買票賄款」之賄賂共五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