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選上訴字,108年度,1576號
TNHM,108,選上訴,1576,2021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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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見原審卷七第77至117頁),且歷經長期偵、 審程序中內心之煎熬、折磨及對鄉親之歉咎感,足認被告甲 ○○已因本案付出慘痛之代價。綜合上情以觀,被告甲○○本件 犯行雖不足取,然參酌其事後反躬深省、悔悟改過、極力彌 補之態度,足認其本件犯行尚可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 定,酌減其刑,以啟自新。
三、不另為無罪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
⒈被告甲○○、戊○○就同案被告被告辛○○及其戶內有投票權人, 除前開經認定有罪之3千元外,另1千元屬預備行求之賄賂, 亦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 嫌。
⒉被告甲○○、戊○○、同案被告辛○○、蕭連旺就如附表四之二編 號4所示之證人蕭富仁及其戶內有投票權人,除前開經認定 有罪之3千元外,另2千元屬預備行求之賄賂,亦涉犯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行求賄賂罪嫌。 ⒊被告甲○○、丁○○就同案被告江登旺對如附表一之一編號7之收 受者交付之2千元,亦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惟不論何階段之行為態樣 ,行為人均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始該當於上開條項之 罪。而同條第2項之預備投票行賄罪,既以預備犯前條之罪 為其構成要件,亦應以行為人預備行賄之對象係「有投票權 人」為前提,若對於無投票權人行賄,或預備對於無投票權 人行賄,即與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4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甲○○、戊○○亦涉犯上開預備行求賄賂罪,被 告甲○○、丁○○亦涉犯上開交付賄賂罪,係以上開有罪部分之 證據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戊○○均堅詞否認就上開部 分有何預備行求賄賂犯行;被告甲○○、丁○○亦堅詞否認有何 對證人謝子卿交付賄賂之犯行。經查:
⒈同案被告辛○○戶內有投票權之家屬為其配偶楊金玲、子蕭弘 國,而其媳婦湯雅彤並未設籍於嘉義縣,而不具有投票權乙 節,有辛○○全戶戶籍資料、湯雅彤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 可憑(見原審卷二第41至54頁、原審卷四第351至352頁)。



⒉證人蕭富仁設籍於嘉義縣有投票權之家屬僅2人,至於證人蕭 富仁向同案被告蕭連旺稱戶內共5票,係包含2位設籍於嘉義 市之家人乙節,業據證人蕭富仁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警(6 )卷第240頁),並有蕭富仁全戶戶籍資料、蕭進安全戶戶籍 資料各1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二第427至431頁、原審卷四 第231至236頁)。
⒊是以,被告甲○○、戊○○,就被告戊○○請同案被告辛○○轉交與 無投票權人1人之1千元;被告甲○○、戊○○,就同案被告蕭連 旺請證人蕭富仁轉交與無投票權人2人之2千元,依上開判決 意旨,與選舉罷免法第99條規定需對「有投票權之人」賄賂 之要件不符,故就此二部分,均難認係對有投票權之人預備 行求賄賂。
⒋證人謝玉蝶於警詢時證稱:江登旺之前有來問我們家有幾個 人會去投票,我跟他說只有我跟我先生蔡房吉2人,後來江 登旺拿2千元來我家時,我不在家,就請我爸爸轉交給我等 語(見警(1)卷第91頁);及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跟江登 旺說,我們家有4票,分別是爸爸、姐姐、我跟我先生,但 姐姐不住在家,爸爸腳不方便,所以只有我跟我先生2票, 後來江登旺找我時,我不在家,我爸爸跟我說江登旺有拿2 千元給他,請他轉交給我跟我先生等語(見原審卷六第281 至282、284頁)。是以,同案被告江登旺並無對證人謝子卿 交付賄賂之犯意。
⒌惟上開部分與渠等前開有罪部分,為單純一罪關係,爰均不 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丁○○、戊○○、乙○○、丙○○ 部分):
 ㈠原審以被告丁○○、戊○○、乙○○、丙○○所為本件交付賄賂犯行 ,均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2 項、第3項、第5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18條第3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並審酌被告丁○○、戊○○、乙○○、丙○○4人無視選舉乃民主政 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 、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法律之 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權利至深且鉅, 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得使金錢介入選舉,抹滅 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本件收受賄賂之手段、金額,所為敗 壞選風,助長賄選,使真正民主政治無以建立。公平選舉制 度首要避免金錢或其他利益介入選舉,以確保選民得基於理 性、自主意志參與政治事務之決定,治安機關有鑑於此,每



於選舉前,利用各種傳播媒體積極宣導政府查辦賄選之決心 ,並呼籲候選人及選民共同摒除賄選,詎被告4人竟置若罔 聞,破壞選舉之公平及公正性;兼衡被告丁○○、乙○○、丙○○ 、戊○○之買票數量,渠等均坦承有為本件買票之行為,被告 丁○○、乙○○、丙○○、戊○○否認與被告甲○○共同買票之犯後態 度,及被告丁○○自陳經營蘭花事業及開餐廳,月收入有時候 幾萬元,有時候幾十萬元,與父親、妻子與2名已成年之小 孩同住,父親身體不佳,妻子目前沒有工作,高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並有當選蘭花協會理事之當選證明書4份、其父身 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急診住院許可證、內視鏡診治說 明書、住院同意書各1份附卷可查(見聲397號卷第11至13、 15至17、19、21頁、原審卷一第123、125、127頁);被告 戊○○自述與前妻一起經營麵店,月收入約20至30萬元,與媽 媽、已成年尚在就學之兒子、前妻同住,有自律神經失調, 平時熱心公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並有診斷證明書1份 、獎狀、聘書及感謝狀等18份附卷可查(見原審卷五第117 、137至172頁);被告乙○○自稱與妻子同住,現無業,生活 主要靠妻子種甘蔗收入及老人年金,2個女兒都已出嫁,患 有高血壓、頸部筋膜炎,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並提出診斷 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93頁)。被告丙○○供稱 冬天賣肉圓夏天豆花,每月利潤約2至3萬元,妻子在採 檳榔,有2名已成年之子女,患有三高及僵直性脊椎炎,國 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被告丁○○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戊○○有期徒刑2年、被 告乙○○有期徒刑1年、被告丙○○有期徒刑1年9月,並均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適用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分別宣告被告丁○○褫奪公權4年、被告戊○○褫奪公 權4年、被告乙○○褫奪公權2年、被告丙○○褫奪公權4年。並 就沒收部分,諭知如下:
 ⒈被告丁○○:應沒收3萬3千元。
⑴扣案之自被告甲○○處領得之3萬5千元:
①其中3千元,係被告丁○○對如附表一所示之同案被告江登旺家 屬預備行求賄賂之款項,3萬元則係與同案被告江登旺共同 交付、行求或預備行求賄賂之款項,共計3萬3千元,爰均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之。 ②另外2千元,已分別交付證人阮翁錫、同案被告江登旺收受之 ,並分別經原審宣告對證人阮翁錫、同案被告江登旺宣告沒 收,爰不對被告丁○○宣告沒收之。
⑵被告丁○○於原審審理時自陳:小米手機(黑色,含SIM卡,門 號:0000000000)1支是我太太的,SAMSUNG牌手機(含SIM



卡,門號:0000000000)1支是我的,與本案無關等語(見 院(7)卷第185頁),是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戊○○:應沒收12萬3千元。
⑴扣案之自被告甲○○處領得之12萬9千元: ①其中2千元,係對如附表四之同案被告辛○○戶內具有投票權之 人期約賄賂或預備行求賄賂之款項;另8萬3千元,係與同案 被告辛○○共同對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人交付、行求或預備行 求賄賂之款項;3萬8千元,係與同案被告辛○○、蕭連旺共同 交付、行求、預備行求賄賂之款項,共計12萬3千元,爰均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之。 ②另2千元,係同案被告辛○○提供與同案被告蕭連旺請如附表四 之二編號4所示之收受者轉交與不具投票權之2人;1千元係 被告戊○○請同案被告辛○○預備對其不具有投票權之媳婦湯雅 彤行求賄賂之款項,均應不另為無罪諭知(詳上述),故就 此部分,亦不於被告戊○○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之。 ③另3千元,業已交付證人蕭有志、同案被告蕭連旺、辛○○,並 經原審分別對證人蕭有志、同案被告蕭連旺、辛○○宣告沒收 ,爰不對被告戊○○宣告沒收之。
⑵被告戊○○於原審審理時自陳:APPLE牌智慧型手機iphoneX( 含SIM卡)1支是我的,與本案無關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85 頁),及扣案之曾純盈收據1張,均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 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⒊被告乙○○:應沒收1萬5千元。
扣案之自被告甲○○處領得之1萬5千元,係被告乙○○對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交付、行求或預備行求賄賂之款項,爰均依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之。
⒋被告丙○○:應沒收7千元
⑴扣案之自被告甲○○處領得之7千元,係被告丙○○對如附表三所 示之人交付或預備行求賄賂之款項,爰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之。
⑵被告丙○○於原審審理時自陳:iphone 6PLUS手機1支是我的, 跟本案無關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85至186頁),與其另為警 扣得之1萬元,均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㈡本院經核原判決就被告丁○○、戊○○、乙○○、丙○○所犯上開犯 行,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檢察官上訴意旨 認被告丁○○、戊○○、乙○○、丙○○到案後,供詞中對被告甲○○ 百般迴護,難認其等有何悔過之意,故原判決對上開被告4 人之量刑容有過輕之處;被告丁○○、戊○○、乙○○、丙○○上訴



均請求再減輕其刑云云。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 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苟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 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查本件原審判決並詳細記載其審酌科刑之一切情狀所憑理由 ,既未逾越法定刑度,又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核無不當 或違法之情形,被告丁○○、戊○○、乙○○、丙○○上訴意旨請求 再減輕其刑;檢察官上訴意旨則認原判決對被告4人量刑過 輕;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㈢末查,被告丁○○、乙○○、丙○○之前均無前科;被告戊○○前曾 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4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307至315頁 ),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於本院審理中均已坦承 犯行,尚知悔悟,足認被告丁○○、戊○○、乙○○、丙○○經此偵 、審及論罪科刑程序之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參以 被告丁○○曾於偵、審中曾遭羈押6月又20日(107年11月30日 起至108年6月19日止,見本院卷一第308頁)、被告戊○○曾 於偵、審中曾遭羈押6月又21日(107年11月22日起至108年6 月12日止,見本院卷一第315頁)、被告乙○○曾於偵查中曾 遭羈押1月又23日(107年11月11日起至108年1月3日止,見 本院卷一第310頁),另被告丁○○、戊○○、丙○○均經原審分 別宣告褫奪公權4年;被告乙○○業經原審宣告褫奪公權2年。 綜合上情及後述所附條件,本院認已足使被告4人記取教訓 ,渠等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分別諭知被 告丁○○、戊○○均緩刑4年、被告乙○○、丙○○均緩刑3年,以啟 自新,並斟酌其等法紀觀念淡薄,為收預防其再度犯罪之效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丁○○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40萬元;被告戊○○於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被告乙○○、丙○○均 分別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0萬元。如未 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 銷對被告丁○○、戊○○、乙○○、丙○○所為之緩刑宣告,併此敘 明。
五、原判決撤銷改判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  ㈠原判決就被告甲○○所犯共同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6年,固非無見。被告甲○○上訴後已於本院坦承本 件全部犯行,請求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酌減 其刑等語;檢察官上訴意旨則主張被告甲○○始終否認犯行, 犯後態度不佳,原判決對被告甲○○量刑容有過輕之處等語。 惟查:被告甲○○於上訴本院後已認罪,並自白全部犯行,此



一自白之事實,為原審所「未及」審酌,經核被告甲○○及其 辯護人請求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再酌減其刑,應有理由, 業經敘明如上,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所依據被告甲○○始終否 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之情,已有所變更,是檢察官依此主 張原審量刑過輕,並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 甲○○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無視選舉乃民主政 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 、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竟仍為本件犯行,破壞選舉之公 平及公正性;兼衡其與其他共同被告之買票數量,已於本院 審理時坦誠認罪、自白犯行之犯後態度,及於本院審理時自 陳:「國中畢業。目前經營檳榔事業(收入詳卷),其他投 資經營的副業(飯店和瓦斯行)都沒有甚麼賺錢,現與妻子 (無業)、兒子王00(成年,就讀大學)、王00(未成年, 就讀大學)住在一起。本次有選上,但民庭判當選無效,故 現在沒有當議員。」(見本院卷五第440頁)之智識程度、 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 ㈢末查被告甲○○前並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03至305頁),其 因一時思慮欠週而罹刑章,經此次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程 序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參以其前於偵審中已遭羈 押7個月又13天,且業經本院宣告褫奪公權4年,加上後述所 附條件,已足使被告甲○○記取教訓,另被告甲○○之長子就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機械工程學系4年級,已考取該校電子研 究所碩士班;其次子國立成功大學電機工程學系1年級,有 戶籍謄本、網頁公告之錄取榜單各1份附卷足憑(見本院卷 五第459至463頁);而被告甲○○之配偶多年前則因罹患「急 性骨髓性白血病(國際疾病分類代碼ICD-9CM:205)」,而 曾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此亦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 1份存卷可考(見本院卷五第465頁),其妻所罹患之癌症終 生仍有復發可能,且現已無法工作謀生,是被告甲○○目前仍 肩負照顧妻子及負擔子女教育費用之責任,經綜核上情,認 被告甲○○本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 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斟酌其法紀觀念淡薄,為收預防其 再度犯罪之效,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 甲○○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年內,向公庫支付150萬元,如未 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 銷對被告甲○○所為之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㈣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妨害投 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之 罪,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或刑法分則第6章之罪,並 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 奪公權5年。
㈤沒收部分:
⒈按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施行日前 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 適用,刑法第11條、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關於沒收部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第3項之規定,於107年4月17日修正,於同年5月11日施行, 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3項。
⒉又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 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只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 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扣案與否,法院均應宣告 沒收。惟若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 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 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於其對 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罪刑項下宣告沒收、追徵,而無庸再 依首揭規定重複宣告沒收。次按若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 )所犯投票受賄罪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 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 ,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既毋庸經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 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143條第2項(修法後應為同法第 38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至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惟 其特別限制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必 須「屬於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而與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其範 圍並不相同。且該法條用語既曰「得」,而非曰「應」,則 檢察官是否依該條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仍有裁量權 。若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或不合於



上述單獨聲請沒收規定之要件而未獲准宣告沒收,則法院自 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將犯投票 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賂,於投票行賄罪之本案中,予以宣告 沒收,始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99號判 決意旨參照)。
⒊查被告甲○○與丁○○、江登旺共同交付、行求、預備行求賄賂 之3萬3千元;被告甲○○與乙○○共同交付、行求、預備行求賄 賂之1萬5千元;被告甲○○與丙○○共同交付、預備行求賄賂之 7千元;被告甲○○與戊○○,或被告甲○○、戊○○與辛○○,或被 告甲○○、戊○○、辛○○蕭連旺共同交付、行求、期約、預備 行求之賄賂共12萬3千元,總計17萬8千元,均依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之。
⒋被告甲○○於原審審理時自陳:扣案之三星牌智慧型手機(含S IM卡及電池)1台是我太太的,HTC牌智慧型手機(含SIM卡 及電池)1台是我的,手機與本案無關等語(見原審卷七第1 85頁),是無證據證明係供本案犯罪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俊良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李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6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卷證名稱對照表
 警卷 偵卷 原審院卷 原稱 簡稱  原稱 簡稱  原稱 簡稱 警623號卷 警(1)卷 偵67號卷 偵(1)卷 原審院卷一 院(1)卷 警886號卷 警(2)卷 偵91號卷 偵(2)卷 原審院卷二 院(2)卷 警970號卷 警(3)卷 偵103號卷 偵(3)卷 原審院卷三 院(3)卷 警954號卷 警(4)卷 偵112號卷一 偵(4)卷 原審院卷四 院(4)卷 警940號卷 警(5)卷 偵112號卷二 偵(5)卷 原審院卷五 院(5)卷 警247號卷 警(6)卷 偵113號卷 偵(6)卷 原審院卷六 院(6)卷 警248號卷 警(7)卷 偵162號卷 偵(7)卷 原審院卷七 院(7)卷 警796號卷 警(8)卷 偵210號卷 偵(8)卷 原審院卷八 院(8)卷 警112號卷 警(9)卷 偵217號卷 偵(9)卷 警980號卷 警(10)卷 偵1號卷一 偵(10)卷 警227號卷 警(11)卷 偵1號卷二 偵(11)卷 警328號卷 警(12)卷 警290號卷 警(13)卷 附件:        
勘查標的:辛○○之107年11月21日檢察官偵訊筆錄,偵四卷第 162頁
檔案名稱:107選偵_000112_0000000000000.264光碟位置:偵四卷卷底信封袋
㈠【02:13-03:29】
問:剛剛在警局那邊做過一次筆錄,講的內容都是真的嗎?答:是,真的。
問:那為什麼這次講的跟上次講的又不一樣?
答:因為,基於朋友的立場,那個律師又在旁邊,其實律師不是 我內人請的,是對方請的,己○○律師,所以我在這種情形 之下,我不知道怎麼跟他們講啊!所以我…。那個隊長一樣 有跟我講說:你沒有關係,你進去幾天,我會再把你提訊, 再給你一次機會。我就默認說好,我一直等…。問:你跟甲○○本來是朋友嗎?
答:沒有,不相識,都不相識。
問:不是喔?那你是認識甲○○?
答:對。
㈡【04:42-05:15】
問:你跟警察說107年8月20日晚上八點,這個甲○○帶一個阿茂 ,應該就是戊○○,到你住處找你,甲○○叫你統計○○村 12鄰、13鄰的選舉人數,是真的嗎?
答:真的。
問:他有沒有說統計這個要做什麼?
答:意思就是說幫他輔選。他沒有講出來,但是心照不宣,不然 我也沒有跟他做生意往來。
㈢【05:19-06:19】
問:我直接問,你之前是不是有曾經幫甲○○賄選過?答:沒有。
問:那不然你怎麼知道他叫你統計這個就是要買票?答:因為就是我跟王鄉長的時候有交情,他有幫我們那個村的溪 防…那個危害整個村,很危險,我就請鄉長幫我們,他就立



刻答應了。
問:我的意思是說,你沒幫他們買過票你怎麼知道他找你…這個 算選舉人數…
答:因為他沒有交情,沒有交情你一定要用…用錢賄選,所以我 不該犯這個錯誤。
問:所以他沒有講明說他要買票就對了?
答:嘿。
問:他是叫你統計選舉人數?
答:是,結果就我們○○村就00鄰,我們那個部落叫○○○00鄰 、00鄰,兩個鄰。
㈣【07:23-10:23】
問:你說隔兩天甲○○又帶戊○○去你住處?
答:是。
問:你跟他說你們這邊總共有129票?
答:對。
問:那甲○○聽了有沒有說什麼?
答:沒有。本來是說:「還是不要」。
問:什麼叫「還是不要」?
答:意思是說不要買,我說:好,這樣最好。但是我又跟他說我 也已經…,我叔叔那也已經跟人家講說你要不要他就說好, 就已經跟鄰居確定了說好這樣。他後來就說:好啊好啊,這 樣。本來他說不要的時候我很高興那不要不要…。問:所以你這兩天已經有跟你叔叔講好了,你本來要請他幫你就 對了?
答:對,他負責00鄰,我負責00鄰。
問:你叔叔就是蕭連旺對不對?
答:是。
問:你是負責00鄰,他是負責00鄰?
答:對。我這麼分配給他。
問:你是說蕭連旺已經去找00鄰的人都講過就對了?答:對。
問:所以他聽了是怎麼說?甲○○聽你這樣講他怎麼說?答:說既然有說了就好好好,這樣。好就隔兩天就送錢過來。問:你說隔兩天就送錢,可是你又說11月8號才拿錢,你不是說 那個阿茂11月8號才拿錢給你?
答:對。
問:那你剛剛不是又說隔兩天?
答:隔幾天啦,不是隔兩天!
問:8月跟11月隔很多天?
答:嘿…事後啦!事後再拿錢過來。更正,對不起。



㈤【10:44-11:44】
問:所以到11月8號戊○○拿錢過來這段時間,你跟甲○○或劉 雍茂還有再連絡嗎?
答:都沒有再聯絡。
問:戊○○107年11月8日那天,到你住的地方,除了拿錢之外還 有講什麼嗎?
答:沒有。
問:他都沒有講話?
答:嘿,他錢拿給我,就走了,我就數一數,我要找他的時候他 就不見了。
問:所以他過來就拿錢給你?
答:對。有啦!他還問我說,要不要那個工錢,我說不用啦,自 己人。
問:不然他要給你多少錢?
答:他就沒有拿出來。  
問:他有沒有算你的份?
答:沒有沒有。
㈥【11:45-13:54】
問:你這票他不買?
答:啊有啦,包括裡面了啦,129票都包含。問:你自己有幾票?
答:我家有4票。
問:所以你自己有收4000下來?
答:是。
問:那請問你這4000元有交給你其他家人嗎?答:沒有。
問:就你自己收著?
答:是。
問:那你這件事情有沒有告訴你其他家人?就是說我們家有收到 買票的4000元?
答:我一個兒子、一個媳婦在大陸,所以沒有跟他講,還有我老 婆應該有。
問:可是你兒子、媳婦都設籍在這個地址耶?戶籍都在這個地址 耶?
答:對。  
問:那錢你有給你太太嗎?
答:還沒。
問:你有沒有跟蕭連旺說這是甲○○叫你幫他買的?答:有。
問:那有沒有跟他提到戊○○?




答: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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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