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參之證人鄭添財於原審結證稱;「(陳添壽來林啟 明家之後,有無提起你就不要選了?)陳添壽沒有說,但 是我們5個人在那裡說這件事情時,這個言語上有這種表 態。」、「(你認為這次領表去選里長,認為陳添壽有與 你搓圓仔湯嗎?)我意思就是我表態要選里長之後,才提 起這件賠償事情,如果我今天沒有要選里長,之前我也有 跟他說過,如果我今天沒有說要選里長,如果我跟你說, 你也不會承認10多年前這件事情。」(見原審卷第22頁正 反面、第88頁反面),詰之證人郭永和亦證稱:「(憑什 麼認為是水電工程的補償?)那天講的就是工程補償。( 所以檢察官問說鄭添財同意放棄參選跟這個沒有關係?) 這個就是叫鄭添財不要去領表。(何人叫鄭添財不要去領 表?)就是陳添壽,叫他不要領表參選。(那天在林啟明 那裡,到底有無說到選舉事情?)他在那裡就說補償工程 損失部分,後來就是叫他不要去領表。(何人跟鄭添財說 ?)陳添壽。」等語(見原審卷第104頁反面至第105頁) 。依證人鄭添財、郭永和前開所述,可徵99年2月25日在 林啟明家現場之談話氣氛,足以使在場之鄭添財、證人郭 永和感受到被告陳添壽係為了約使鄭添財放棄競選,始表 示願意向被告鄭添財為補償,是以被告陳添壽縱使沒有直 接以言語表明要鄭添財退選,亦無礙於被告陳添壽以交付 賄賂要求鄭添財放棄競選之犯行。
⑹被告陳添壽復質疑只有1萬元,如何期約他人放棄競選等 語。惟查證人鄭添財於原審證稱:約去被告林啟明那裡後 ,伊有說是因為10幾年的工程糾紛,所以想要出來競選( 見原審卷第80頁反面),詰之證人郭永和亦證述:鄭添財 私下告知其鄭添財之所以要參選,就是要讓陳添壽選舉比 較困難,選不上等詞(見原審卷第103頁反面)。而訊之 被告陳添壽亦自陳:鄭添財是單親家庭,又要撫養小孩等 語(見原審卷第154頁反面),可徵被告陳添壽亦知悉鄭 添財參選之目的僅係為了阻撓被告陳添壽當選,並非有何 確切的理想目標欲透過選舉實現,且鄭添財經濟實力亦非 雄厚,衡情自不需提出高額金錢作為使鄭添財退選之代價 ,是以被告陳添壽應係考量鄭添財之參選動機,既僅是陳 稱受有工程損失,則其雖不了解工程內情,惟為了達到使 鄭添財退選之目的,遂概括推算鄭添財所指稱之工程可能 損失後,雖非應由其負擔,但實際上目的係以該數額作為 約使其退選之賄賂金額。
⑺又證人鄭添財於偵查及原審雖曾表示:陳添壽說要拿1萬 元補償伊、這個就是陳添壽賠償伊1萬元的損失等語(見
99年度選他字第336號卷第65頁、原審卷第82頁反面)。 惟細究鄭添財之論述方式,係表明被告陳添壽說要補償其 損失,並非鄭添財自認該筆金額係為了補償其工程損失。 證人鄭添財於原審復證稱:林啟明跟伊說陳添壽要賠償伊 1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81頁反面);詰之證人郭永和亦 證述:在林啟明家說的是要補償工程款,鄭添財自己沒有 這樣說等詞(見原審卷第104頁反面);參之被告林啟明 亦自承:其拿給鄭添財說這1萬元是陳添壽要補償你工資 、材料錢等情(見原審卷第95頁),均互核相符,足見所 謂補償鄭添財之損失僅係被告陳添壽之片面說詞,該1萬 元自應評價為「約其放棄競選」之「賄賂」無訛。至被告 林啟明、陳添壽於交付賄賂同時對鄭添財稱補償其工程損 失云云,僅為敦促說服鄭添財收下賄賂之說法,無礙於彼 此雙方主觀上對該1萬元應屬於放棄競選事項之請託及對 價之認知。證人鄭添財繼而於原審更澄清稱:其總共損失 4天工資8千元及材料錢約4千多元,總計約1萬2千元,伊 不認為陳添壽需要為伊之工程損失負責。既然如此,陳添 壽為何要到伊要選里長時才跑來跟伊說,還用紅包包給伊 ,如果伊今天沒有要選里長,陳添壽怎麼會跑來找伊,伊 在檢察官那邊說是補償,是因為林啟明這樣說,伊自己不 認為這筆錢是工程補償、伊認為那1萬元是假借賠償伊的 名義,實際上就是叫伊不要出來選里長等語(見原審卷第 153頁反面至第154頁、第91頁反面)。證人鄭添財既已認 定被告陳添壽交付其1萬元與選舉有關,其收受該1萬元時 對被告陳添壽之目的亦有所瞭解,卻未拒絕而予以收受, 堪認鄭添財係以默示之方式而為許諾放棄競選,可以認定 。證人鄭添財雖另陳稱:因為沒有錢去繳保證金,所以沒 有去登記等詞(見原審卷第82頁),惟亦陳稱:領表之後 沒去登記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伊跟陳添壽10多年前的事情 ,今天伊也罵完了,陳添壽也沒有回話,也跟伊道歉,伊 想說既然都這樣了,後來在資源回收場那裡,伊跟就回家 拿登記表,拿去撕掉,為了要表現伊的誠意、庄里老一輩 的人勸伊不要選,說既然有賠償伊了、伊想說已經跟陳添 壽說好,陳添壽要賠償伊,叫伊不要出來選,伊心裡有答 應,去領表只是做給庄裡的人看,因為他們都認為伊拿1 萬元不去參選、如果陳添壽沒有給伊1萬元,伊就會去登 記(見原審卷第84頁反面、第86頁、第89頁正反面、第90 頁),揆諸前揭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36號、97年度 台上字第96號判決意旨,鄭添財就何以不登記之理由前後 陳述雖有矛盾,惟其於原審審理中已明確表示去領表只是
怕庄裡的人講話,且其有在被告陳添壽、林啟明等人面前 當場撕掉登記表等語,則鄭添財嗣後不登記之理由縱使包 含其本身即缺乏資金,亦無礙於認定鄭添財明知上開款項 係為了期約其放棄競選,且有收受賄賂之合意,併此敘明 。
(七)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應堪認定。四、核被告陳添壽、林啟明所為,係犯選罷法第97條第1項之罪 ,其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審理結 果,認被告2人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7條第1項、第4項、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 第37條第2項,並審酌公職人員選舉係民主政治之基石,乃 國民意志之彰顯,是以民主國家無不立法嚴禁各種賄選舞弊 甚或暴力介入之情事,期能藉公平選舉之制度性保障,體現 民意,選賢與能,被告陳添壽既有意從政,參加選舉,且已 擔任2屆之長安里里長,卻未能憑其個人之學養聲望,說服 選民投票繼續支持,或藉平日深耕基層,厚植選民信心,反 以前述之賄賂誘使對手鄭添財許以放棄競選之行為,敗壞選 風;被告林啟明輕忽法紀,為幫助被告陳添壽排除競爭對手 、順利當選,未循正常方式助選,竟積極安排被告陳添壽與 鄭添財會面,對被告陳添壽之賄賂犯行施以助力,足使表徵 民主社會之選舉制度運作產生嚴重影響,嚴重妨害選舉之公 正性,且被告陳添壽、林啟明犯後不知悔悟,企圖掩飾其犯 行,惟考量被告2人均未曾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本件賄賂金額僅1萬元 ;被告林啟明僅係居中調解,未獲任何利益,惡性尚非重大 ;兼衡被告陳添壽自技術學院畢業、兒女除1名19歲外,均 已成年;被告林啟明國小教育程度、配偶癱瘓需其照顧等一 切情狀(見原審卷第155頁反面至第156頁),就被告陳添壽 、林啟明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2月,並依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宣告各褫奪公權4年。及敘 明扣案之1萬元現金,係被告陳添壽、林啟明共同交付原審 同案被告鄭添財放棄競選之賄賂,鄭添財並已收受之,而依 選罷法第97條第4項規定,於鄭添財所犯之候選收賄罪下宣 告沒收,不在被告2人之罪名下宣告沒收;且本件賄賂之金 額既均以扣案,自無追徵價額之問題。
五、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為量刑亦屬妥適 。被告2人上訴意旨,仍否認本案犯行,並請求傳喚證人林 文雄、莊寅吉、張有希、鄭添財等人作證。其中證人張有希 之證言,係證明伊房子在10幾年前因道路拓寬而整修,原先 之承包商所請之水電工有做一些工作,但後該承包商跑路,
沒有給付原水電工所做應得之工資,該水電工是鄭添財,後 來伊房子之水電係由陳添壽承作等語(見本院卷第90至91頁 ,第105頁),亦經證人鄭添財於本院結證屬實(見本院卷 第106頁),惟上開證述僅能證明10幾年前鄭添財有施作張 有希房子之水電工承之事實,但依上開理由三之(四)所述 「被告陳添壽原先並不明瞭鄭添財所稱之工程糾紛」之說明 ,則依證人張有希之證言,尚無從逕而證明被告2人無本案 犯行。另證人林文雄於本院結證稱:認識陳添壽、鄭添財, 我於99年5月21日擔任陳添壽競選里長總部的主任委員。於 99年4月中旬(依鄭添財之證述,應為4月13日),我在旺旺 資源回收場鄭添財先來,陳添壽後來才來。因鄭添財有承包 市公所水電工程,順便去領取競選表格,我跟他說如果你要 競選,就叫陳添壽不要選好了,鄭添財說是因工作關係順便 去領取表格的,渠沒有那個能力可以競選。後來鄭添財就回 家,拿競選表格,到資源回收場當場撕掉表明他不要競選了 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證人莊寅吉結證稱:認識陳添壽 、林啟明,這次里長選舉係擔任陳添壽競選總部總幹事。於 99年4月中旬的時候,有在旺旺資源回收場遇到鄭添財,是 我們先去那邊泡茶,鄭添財後來才去,當天有高水金、林文 雄、林子宜、陳文雄等人。當時有人問鄭添財是否有領表要 選里長,鄭添財說他有領表,我們說為了地方的和諧,不然 叫陳添壽不要選,讓鄭添財選。鄭添財說他去市公所做事, 順便領競選里長的表格,是領好玩的,他說他沒有能力選, 如果大家不相信的話,我可以回家拿表格當場來撕給大家看 。當時在場的人,並沒有向鄭添財表示,陳添壽拿給你1 萬 元了,為何你還要去領競選里長的表格的話。鄭添財不參選 里長,與陳添壽是否有拿1萬元給他,沒有關係等語(見本 院卷第88至89頁)。查證人林文雄、莊寅吉分別為陳添壽此 次參選里長之競選總部的主任委員、總幹事,與被告陳添壽 之情誼自屬深厚,其2人所為有利於被告2人之證述,尚難遽 予採信,況且被告2人係於99年2月26日已交付賄賂1萬元予 鄭添財收受,鄭添財為避免村民議論及掩飾犯行,仍於99 年4月8日前往斗六市公所領表假意要參選里長,嗣於99年4 月13日在旺旺資源回收場,因大家質疑其是否參選里長,而 回家拿參選表格當場來撕給大家看。此觀證人鄭添財於本院 結證稱:「(你對於原審判決認定,你具有候選人資格收受 賄賂,而許以放棄競選,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3年, 褫奪公權3年,你沒有上訴,此部分已確定。你為何不上訴 ?)因為我當時對賄選案不瞭解,地方法院的審判長給我一 個自新的機會。(原判決你所涉及並已確定者,是否於99年
2月25日某時許至雲林縣斗六市○○里○○○路7號林啟明住 處協商,而後於99年2月26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林啟明前 開住處,由陳添壽將裝有現金5千元之紅包袋交給你。於當 日晚間,你向林啟明抱怨:『不是說1萬元,為何只有5千元 』等語,於林啟明向陳添壽回報後,陳添壽另拿乙只裝有現 金5千元之紅包袋,託林啟明於同日晚間約8時許,於你住處 轉交給你,是否有此事?)有。(你於收受上開1萬元後, 為了避免村民議論及掩飾犯行,仍於99年4月8日前往斗六市 公所領表假意仍欲登記參選第9屆長安里里長,惟於該屆里 長參選登記截止日為止,始終未向斗六市公所辦理里長候選 登記,有無此事?)我有去領表,但是最後沒去登記。該屆 里長參選登記截止日期為99年4月16日。我在99年4月13日有 去旺旺資源回收場,當時是我先去,後來陳添壽才到。在場 的人有林啟明、陳添壽、我、林文雄、莊寅吉、林子宜。那 天確定是99年4月13日沒錯。當時我有說:『我去市公所做 事,順便領競選里長的表格,是領好玩的,並說我沒有能力 選,如果大家不相信的話,我可以回家拿表格當場來,撕給 大家看。』,後來我有回家拿競選里長的表格至回收場,並 當場撕給大家看。(對莊寅吉於100年4月19日在本院作證所 說的話,是否與事實相符?)其中『律師問:鄭添財說要回 去拿表格當場撕給大家看的時候,陳添壽是否有在場?莊寅 吉回答:事情經過太久,我不記得了。』這部分不正確,我 可以確定陳添壽當時有在場,另外我在撕競選里長的表格時 ,陳添壽已經到場了,其餘部分皆與事實相符。(你既然領 表了,為什麼又不去登記?為什麼又去撕表格?)因為村莊 裡面有謠傳說我收了1萬元就被收買,去旺旺資源回收場把 登記表格撕掉了,就沒辦法去登記了。(你撕表格是要撕給 對方陣營陳添壽看得嗎?)之前大家都在旺旺資源回收場, 我才回去拿表格過來撕掉給大家看。我撕表格是要取信於陳 添壽,表示不去登記。(你之所以要領表,是否與陳添壽的 工程糾紛有關?)應該沒有關係,因為之前約五年前就有在 想要參選里長,不是領表的時候才想到要參選的。(提示莊 寅吉於本院作證的筆錄,當時在旺旺資源回收場,你有表明 說你沒有能力出來參選,大家都在勸你的情況下,你才拿出 競選表格當場撕掉給大家看?)我之前有聽到一個風聲,先 前老人會要出去玩我有贊助1仟元,但是有人放風聲說如果 我要參選里長,就要檢舉我先前贊助老人會1仟元的事情。 (上次林文雄到院作證稱:你們在旺旺資源回收場的時候, 你有說你做水電工程,才順便去領表,林文雄跟鄭添財說: 如果你要競選,就叫陳添壽不要選好了,鄭添財就說我是因
為工作的關係,順便去領表格的,我沒有那個能力可以競選 ,後來鄭添財就回去拿表格撕掉。你對於林文雄所說的,是 否有此事?)當時林文雄沒有說要叫陳添壽不要選,我也沒 有說順便去領表格,其餘的差不多。(不管是陳添壽或是林 啟明,有給你1萬元,這1萬元是否和工程的糾紛有關係?) 之前陳添壽有說是以救濟的心態及補償,為何10幾年前陳添 壽都不提起有關當年工程的事情,直到我說要參選里長才提 起,這與工程糾紛無關。」等語(見本院卷第106至108頁) ,更可佐證被告2人確有本案犯行,從而其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炎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王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預備犯前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