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沒有說東西是甲○○送的,因為送東西來時,我人不在 家,家裡沒有人,我和我太太都在做工,回到家後才把東西 收進去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四頁),而證人吳志鵬製 作警詢筆錄時,並未依規定錄音,經製作該筆錄之警員黃俊 傑以電話查詢時陳述明確(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四一之一頁) ,此外亦查無其他可資認定證人吳志鵬於警詢時之證述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是由證人吳志鵬上開證述,可知其於警詢中 之證述,應不足以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其行賄並約為一定 投票行為之證據。
㈣證人蘇金水於偵查中就被告二人投票行賄犯行未曾具結證述 過,而其於本院上訴審係具結證稱:警詢筆錄有部分不實在 ,我沒有說東西是甲○○送的,因為送東西來時,我人不在 家,家裡沒有人,我和我太太都在做工,回到家後才把東西 收進去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四頁),而證人蘇金水製 作警詢筆錄時,並未依規定錄音,經製作該筆錄之警員黃俊 傑以電話查詢時陳述明確(見本院上訴卷第一四一之一頁) ,此外亦查無其他可資認定證人蘇金水於警詢時之證述較可 信之特別情況,是由證人蘇金水上開證述,可知其於警詢中 之證述,應不足以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其行賄並約為一定 投票行為之證據。
㈤證人丑○於偵查中證稱:約於五、六日前,甲○○至其住處 致贈茶葉等禮物,並放置兩張名片於旁等語(見偵查卷第九 十一、九十二頁),為檢察官起訴證人丑○涉有刑法第一百 四十三條投票受賄罪嫌,惟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八 0六號判決,認無證據可資證明證人丑○與乙○○、甲○○ 有投票受賄之合意,為無罪判決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足 憑(見本院更一卷第六十一至六十六頁),是尚不足以採為 認定被告二人有向其行賄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合意。 ㈥證人丁○○於偵查中證稱:大約一個月前,乙○○送瓜子、 茶葉、咖啡、香煙來我家,甲○○遇到我有跟我說他要選里 長,要我投給他,是甲○○要參選等語(見偵查卷第五十六 頁),為檢察官起訴證人丁○○涉有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投 票受賄罪嫌云云,惟其經本院更二審傳喚到詰問時證稱:當 時只有乙○○送東西到他家,是他母親收的,我沒有遇到他 ,乙○○只有送這一次,我母親說,他拿東西來沒有說為什 麼送東西,就把東西放在鞋櫃上等語(本院更二卷第一三二 頁至第一三三頁),而此部分經本院九十六年度選上訴字第 八0六號判決,認無證據可資證明證人丁○○與乙○○、甲 ○○有投票受賄之合意,為無罪判決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 卷足憑(見本院更一卷第六十一至六十六頁),是尚不足以
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其行賄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合意。四、綜上所述,僅憑證人蘇廖素蘭、蘇萬得等六人於警詢時之證 述,及證人蘇廖素蘭於偵查中所具結證述,並參酌渠等六人 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所具結證述情節(本院上訴卷第一百頁 至第一一一頁),應均尚不足以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渠等 九人行賄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證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二人有公訴意旨所載及原審判決所認 定之附表一之一之犯行,是應認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不能證 明,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起訴並論罪部分,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乃不另為無罪諭知,附此敘明。五、原審另以證人吳黃秋菊、吳炳淞、蘇皆得部分,被告二人亦 同時觸犯上開行賄罪而併予論處,惟查:
㈠證人吳黃秋菊於偵查中就被告二人投票行賄犯行未曾具結證 述過,而其於本院上訴審係具結證稱:甲○○沒有說要選里 長,東西是乙○○送的,要選舉時,他們二人都沒有說什麼 等語(本院上訴卷第一○七、一○八頁),而證人吳黃秋菊 雖亦證稱:「剛剛朗讀給我聽的警詢筆錄內容對的」,然亦 證稱:「我一出來,看到警察搜索就嚇到了,不知道如何回 答」(本院上訴卷第一○七、一○八頁),且證人吳黃秋菊 製作警詢筆錄時,並未依規定錄音,經製作該筆錄之警員黃 俊傑以電話查詢時陳述明確(本院上訴卷第一四一之一頁) ,此外亦查無其他可資認定證人吳黃秋菊於警詢時之證述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是由證人吳黃秋菊上開證述,可知其於警 詢中之證述,應不足以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其行賄並約為 一定投票行為之證據。
㈡證人吳炳淞於偵查中就被告二人投票行賄犯行未曾具結證述 過,而於本院上訴審係具結證稱:警詢時說的話實在,筆錄 記載也對,乙○○送東西給我時,沒有說要選舉,也沒有拜 託我,是甲○○拜託我等語(本院上訴卷第一○九頁),而 證人吳炳淞製作警詢筆錄時,雖依規定錄音,但經本院上訴 審審勘驗錄音帶結果,因錄音帶故障聽不清楚內容(見本院 上訴卷第一四一之一頁),況縱依警詢筆錄所載:「乙○○ 將瓜子、咖啡送至我的住處茶几上,我於晚上返家時,才看 見該等禮品,當時我心裡就知道係乙○○所送的,我即拿至 住處內。因乙○○與我工作有時會連繫到所以才會送東西, 送禮品時沒有夾帶甲○○的競選名片或文宣品」云云(見警 卷第一宗第三三二、三三三頁),顯示被告乙○○送禮品至 證人吳炳淞住處時,既未與證人吳炳淞本人見到面,亦未曾 當面向其請託選舉之事,而平常渠等二人即有工作上之連繫 ,被告乙○○之前也曾送東西給證人吳炳淞,因而證人吳炳
淞返家看到被告乙○○所送之放在茶几上之瓜子、咖啡時, 並不以為意,也未連想到該禮品係為里長選舉所送,是故被 告二人與證人吳炳淞間,顯尚未構成行求、期約、交付賄賂 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要件,因此由證人吳炳淞上開證述, 可知其於警詢中之證述,應尚不足以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 其行賄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證據。
㈢證人蘇皆得於偵查中就被告二人投票行賄犯行未曾具結證述 過,而於本院上訴審係具結證稱:警詢筆錄說的都實在,筆 錄記載與我說的也一致,乙○○送東西來那天沒有說他兒子 要選里長,是說要給大家泡茶時吃的等語(本院上訴卷第一 一○頁),依其警詢筆錄所記載:「這二罐瓜子算賄選禮品 嗎,因當時我在家泡茶,是乙○○自己拿過來,讓我試吃看 好不好吃。因那時(我)還不知道他們(指被告二人)要參 選」云云(警卷第一宗第三六二頁),顯示被告乙○○送禮 品至證人蘇皆得住處時,未曾當面向其請託選舉之事,而證 人蘇皆得於收禮時,亦尚不知被告二人有要參選里長之事, 因而證人蘇皆得收受禮品,並不以為意,也未連想到該禮品 係為里長選舉所送,是故被告二人與證人蘇皆得間,顯尚未 構成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要件,因 此由證人蘇皆得上開證述,可知其於警詢時之證述,應尚不 足以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向其行賄並約為一定投票行為之證 據。
㈣綜稽上述,選民吳黃秋菊、吳炳淞、蘇皆得部分,尚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二人有對其等三人有上開行賄投票罪 之犯行,惟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起訴到院,法院對此未受請 求之事項自無從予以審理判決至明,併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文靜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
│編號│選民 │行賄時間 │行賄者 │行賄物品 │
├──┼────┼──────┼───────┼─────┤
│一 │李賴金雀│95年3月下旬 │甲○○、乙○○│瓜子1罐 │
├──┼────┼──────┼───────┼─────┤
│二 │蘇西雲 │95年4月上旬 │甲○○、乙○○│瓜子1罐 │
│ │ │ │ │茶葉1罐 │
│ │ │ │ │咖啡1罐 │
├──┼────┼──────┼───────┼─────┤
│三 │蘇英瑞 │95年4月12日 │甲○○、乙○○│瓜子1罐 │
│ │ │左右 │ │咖啡1罐 │
├──┼────┼──────┼───────┼─────┤
│四 │子○○ │95年4月初 │乙○○ │瓜子1罐 │
│ │(未起訴│ │ │茶葉2罐 │
│ │,效力所│ │ │ │
│ │及) │ │ │ │
├──┼────┼──────┼───────┼─────┤
│五 │庚○○ │95年3月下旬 │乙○○ │瓜子1罐 │
│ │ │ │ │咖啡1罐 │
├──┼────┼──────┼───────┼─────┤
│六 │卯○○ │95年3月中旬 │乙○○ │茶葉2罐 │
│ │ │ │ │瓜子1罐 │
├──┼────┼──────┼───────┼─────┤
│七 │寅○○ │95年3月下旬 │乙○○ │瓜子1罐 │
│ │ │ │ │咖啡2罐 │
├──┼────┼──────┼───────┼─────┤
│八 │丙○○ │95年4月初 │乙○○ │瓜子1罐 │
├──┼────┼──────┼───────┼─────┤
│九 │辰○○ │95年4月上旬 │甲○○、乙○○│茶葉2罐 │
│ │ │ │ │咖啡1罐 │
│ │ │ │ │瓜子1罐 │
├──┼────┼──────┼───────┼─────┤
│十 │王建章(│95年3月底4月│甲○○ │茶葉2罐 │
│ │方秀綉之│初 │ │咖啡1罐 │
│ │夫,未起│ │ │瓜子1罐 │
│ │訴,效力│ │ │ │
│ │所及) │ │ │ │
├──┼────┼──────┼───────┼─────┤
│十一│己○○○│95年農曆2月 │甲○○ │咖啡1罐 │
│ │ │底3月初 │ │瓜子1罐 │
├──┼────┼──────┼───────┼─────┤
│十二│戊○○ │95年2月至3月│乙○○ │茶葉2罐 │
│ │ │間 │ │咖啡1罐 │
│ │ │ │ │瓜子1罐 │
├──┼────┼──────┼───────┼─────┤
│十三│吳蘇玉燕│95年4月中旬 │甲○○ │咖啡3罐 │
│ │ │ │ │瓜子1罐 │
│ │ │ │ │香菸1條 │
├──┼────┼──────┼───────┼─────┤
│十四│壬○ │95年3月下旬 │乙○○ │茶葉2罐 │
│ │ │ │ │瓜子2罐 │
│ │ │ │ │咖啡2罐 │
├──┼────┼──────┼───────┼─────┤
│十五│蘇鄭月雲│95年3月下旬 │乙○○ │咖啡2罐 │
│ │ │ │ │瓜子1罐 │
└──┴────┴──────┴───────┴─────┘
附表一之一:
┌──┬────┬──────┬───────┬─────┐
│編號│選民 │行賄時間 │行賄者 │行賄物品 │
├──┼────┼──────┼───────┼─────┤
│ 一 │蘇廖素蘭│95年4月5日後│甲○○ │瓜子2罐 │
│ │ │幾天 │ │ │
├──┼────┼──────┼───────┼─────┤
│ 二 │蘇萬得 │95年3月下旬 │甲○○ │瓜子1罐 │
├──┼────┼──────┼───────┼─────┤
│ 三 │吳志鵬 │95年4月初 │甲○○ │茶葉2罐 │
│ │ │ │ │咖啡1罐 │
│ │ │ │ │瓜子1罐 │
├──┼────┼──────┼───────┼─────┤
│ 四 │蘇金水 │95年4月初 │甲○○ │茶葉1罐 │
│ │ │ │ │咖啡1罐 │
│ │ │ │ │瓜子1罐 │
├──┼────┼──────┼───────┼─────┤
│ 五 │丁○○ │95年3月下旬 │乙○○ │瓜子2罐 │
│ │ │ │ │茶葉1罐 │
│ │ │ │ │咖啡2罐 │
│ │ │ │ │香菸1條 │
├──┼────┼──────┼───────┼─────┤
│ 六 │丑○ │95年4月上旬 │不詳 │茶葉2罐 │
│ │ │ │ │香菸1條 │
└──┴────┴──────┴───────┴─────┘
附表二:
┌──┬────────────────┬─────────┐
│編號│ 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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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白河鎮崁頭里農事小組選舉人名冊 │ 十四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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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甲○○參選人名片 │ 九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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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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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阿里山咖啡瓜子(含提袋) │ 三罐 │
├──┼────────────────┼─────────┤
│ 二 │茶葉(含包裝紙盒,金色罐裝一罐、│ 三瓶 │
│ │銀色罐裝二罐) │ │
├──┼────────────────┼─────────┤
│ 三 │阿里山咖啡盒(內裝三小包) │ 一個 │
├──┼────────────────┼─────────┤
│ 四 │甲○○競選名片 │ 一盒 │
├──┼────────────────┼─────────┤
│ 五 │阿里山咖啡大紙箱(空) │ 一個 │
├──┼────────────────┼─────────┤
│ 六 │阿里山咖啡提袋 │ 三十二個 │
├──┼────────────────┼─────────┤
│ 七 │茶葉(金色罐裝,含提袋) │ 四罐 │
├──┼────────────────┼─────────┤
│ 八 │茶葉提袋(金色) │ 六個 │
├──┼────────────────┼─────────┤
│ 九 │甲○○競選名片 │ 二十張 │
└──┴────────────────┴─────────┘
附表四: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上午至被告乙○○位於台南縣白河 鎮崁頭里崁仔頭三三之六號住處查扣(無證據證明與本 件選舉有關,故不予宣告沒收)(警卷第一宗第四九頁 )
┌──┬────────────────┬─────────┐
│編號│名 稱 │ 數 量 │
├──┼────────────────┼─────────┤
│ 一 │古坑咖啡(含提袋二個) │ 三盒 │
├──┼────────────────┼─────────┤
│ 二 │登喜駱香菸 │ 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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