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 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 罪。雖接續犯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其各個舉動與該罪之構 成要件相符,但行為人主觀上係以其各個舉動僅為全部犯罪 行為之一部,而客觀上,亦認係實施一個犯罪,是以僅成立 一個罪名(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837號、86年台上字第32 9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核被告李明林、廖翊岑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所犯附表一編號1至9及附表一編號10至12 ,詐欺之對象不同(分別為告訴人吳培達及吳鴻璋二人), 詐欺之理由與時間亦不相同,應為二罪,並應分論併罰。其 等就所犯之上開二罪,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李明林、廖翊岑雖分數次對吳培達、吳鴻璋詐欺 取財,但其等自始至終,均係利用被害人吳培達涉及過失致 死案件之訴訟案件發展過程而來,且證人吳培達證稱每有收 到訴訟公文或傳票,均持往台中市送交被告李明林觀看等語 (見原審卷第104頁反面),另被害人吳鴻璋受騙部分,亦 係為解決其父吳培達所涉同一訴訟之各項程序而起,被告二 人之犯行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各侵犯同一法益, 就同一被害人部分之行為獨立性薄弱,渠等主觀上應係以各 次舉動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客觀上亦認實施一個犯罪,故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及刑法評價,應認被告二人分別對於被害 人吳培達、吳鴻璋所為,各屬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意旨認被 告李明林、廖翊岑所為係犯12罪等語,忽略被告二人係對於 不同法益之被害人,各基於主觀上分別為一犯罪行為之謀議 犯意,客觀上復有密接行為之外在態樣,而各屬接續犯等情 狀,所認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被告李明林前有如事實欄所載受刑之宣告及執行紀錄,甫於 101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參,其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四、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李明林、廖翊岑共同對於告訴人吳培達、吳鴻璋 犯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李明林前曾冒稱廚師 ,或以假名冒稱法師,或以假名冒稱農業專家等犯行受刑之 宣告與執行,素行不佳,詐騙經驗豐富,被告廖翊岑則無前 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之起訴書、 判決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90頁至第104頁,原審卷第1至14 頁)。被告李明林、廖翊岑於犯本案時為男女朋友關係,前
各有婚姻紀錄及子女,嗣二人於103年7月4日結婚,被告李 明林學歷為國中肄業,曾從事水泥工及販賣水果業,無負債 ,經濟無虞。被告廖翊岑學歷為高職畢業,曾擔任工廠作業 員及賣檳榔等工作,與被告李明林婚後無業。被告李明林利 用被害人吳培達及家人臨訟慌亂無措之際,編造其係退休軍 法官,可藉勢疏通及影響司法運作等謊言,使被害人於面對 司法訴訟時,又遭詐財,並使訴訟當事人疑慮司法公正,嚴 重影響司法信譽及人民觀感,犯後飾詞辯稱係與被害人吳培 達有金錢糾紛,反指被害人之不是,迄至原審最後之準備程 序,方坦承犯行,惟仍未與被害人和解,亦未賠償分文。另 被告廖翊岑犯後全無悔意,縱已自知參與程度甚深,仍一再 辯稱毫無所悉,推諉卸責,惟其係居於從旁輔助詐騙之角色 ,犯罪情狀稍輕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10 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 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規定,各就詐欺 被害人吳培達、吳鴻璋部分,量處被告李明林有期徒徒刑2 年及1年10月;量處被告廖翊岑有期徒刑1年2月及1年,並分 別定應執行刑為被告李明林有期徒刑3年6月、被告廖翊岑有 期徒刑1年。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所為刑之宣告,亦係 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 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所量定之刑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 何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亦稱允當。被告 二人仍執前詞提起上訴,並均否認犯行,均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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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款時間 │付款方式 │付款金額(新台│詐欺方式 │付款人│
│號 │ │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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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年10月30日 │在雲林縣○○鄉│匯款7,000 元(│誆稱欲調閱車禍資料所│吳培達│
│ │ │○○郵局以無摺│存款收執聯在警│需費用8,000元 │ │
│ │ │存款方式匯入李│卷第31頁) │ │ │
│ │ │明林之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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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2年11月5日 │同上 │匯款20,000元(│誆稱請監察院下文給雲│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林地檢署更換檢察官之│ │
│ │ │ │卷第31頁) │紅包支出等 │ │
├──┼───────┼───────┼───────┼──────────┼───┤
│3 │102年11月11日 │同上 │匯款35,000元(│誆稱欲召開記者會,請│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8台電視台人員來採訪 │ │
│ │ │ │卷第32頁) │,各台電視台需費1 萬│ │
│ │ │ │ │元等語。 │ │
│ ├───────┼───────┼───────┤ ├───┤
│ │102年11月14日 │同上 │匯款45,000元(│ │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 │ │
│ │ │ │卷第32頁) │ │ │
├──┼───────┼───────┼───────┼──────────┼───┤
│4 │102年11月15日 │在雲林縣○○鄉│現金15,000元 │誆稱與司法院、監察院│吳培達│
│ │ │○○村○○○00│ │人員關說之交際費用。│ │
│ │ │號蔡年泰住處內│ │ │ │
│ │ │當面交付 │ │ │ │
├──┼───────┼───────┼───────┼──────────┼───┤
│5 │102年11月18日 │在雲林縣○○鄉│匯款50,000元(│誆稱請法務部審查行車│吳培達│
│ │ │○○郵局以無摺│存款收執聯在警│紀錄器、狀紙費用等 │ │
│ │ │存款方式匯入李│卷第33頁) │ │ │
│ │ │明林之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6 │102年11月20日 │在雲林縣○○鄉│現金80,000元 │誆稱與司法院、監察院│吳培達│
│ │ │○○村○○○00│ │人員關說之交際費用。│ │
│ │ │號蔡年泰住處內│ │ │ │
│ │ │當面交付 │ │ │ │
├──┼───────┼───────┼───────┼──────────┼───┤
│7 │102年11月29日 │在雲林縣○○鄉│匯款15,000元(│同上 │吳培達│
│ │ │○○郵局以無摺│存款收執聯在警│ │ │
│ │ │存款方式匯入李│卷第33 頁) │ │ │
│ │ │明林之郵局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8 │103年1月10日 │同上 │匯款6,000元( │誆稱向被害人保護協會│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申請補助,需繳交相關│ │
│ │ │ │卷第34 頁) │申請程序費用及撰狀費│ │
│ │ │ │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 │
│ │ │ │ │訟等費用 │ │
│ ├───────┼───────┼───────┼──────────┼───┤
│ │103年1月13日 │同上 │匯款16,000元(│同上 │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 │ │
│ │ │ │卷第34 頁) │ │ │
│ ├───────┼───────┼───────┼──────────┼───┤
│ │103年1月14日 │同上 │匯款35,000元(│同上 │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 │ │
│ │ │ │卷第35 頁) │ │ │
├──┼───────┼───────┼───────┼──────────┼───┤
│9 │103年1月16日 │同上 │匯款11,200元(│撰寫狀紙提告車主林崑│吳培達│
│ │ │ │存款收執聯在警│峰之訴訟費用 │ │
│ │ │ │卷第35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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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3年3月3日 │以自動提款機或│匯款70,000元(│誆稱其有司法背景,知│吳鴻璋│
│ │ │網路銀行方式匯│由吳鴻璋自其兆│悉哪幾個律師口才較好│ │
│ │ │入李明林之郵局│豐國際商業銀行│,欲代為委任3 名律師│ │
│ │ │帳號0000000000│○○○○分行帳│,各負責民、刑事不同│ │
│ │ │000 號帳戶。 │戶轉帳10,000元│領域等,而要求告訴人│ │
│ │ │ │,另自中國信託│吳鴻璋支付訴人吳培達│ │
│ │ │ │銀行○○分行帳│未支付之3 名律師費用│ │
│ │ │ │戶、花旗銀行○│尾款。 │ │
│ │ │ │○分行帳戶各轉│ │ │
│ │ │ │帳30,000元) │ │ │
│ ├───────┼───────┼───────┤ │ │
│ │103年3月4日 │同上 │匯款50,000元(│ │ │
│ │ │ │由吳鴻璋自其花│ │ │
│ │ │ │旗銀行○○分行│ │ │
│ │ │ │帳戶、兆豐國際│ │ │
│ │ │ │商業銀行○○○│ │ │
│ │ │ │○分行帳戶各轉│ │ │
│ │ │ │帳30,000元、 │ │ │
│ │ │ │20,000元) │ │ │
├──┼───────┼───────┼───────┼──────────┤ │
│11 │103年3月6日 │同上 │匯款30,000元(│誆稱向被害人保護協會│ │
│ │ │ │由吳鴻璋自其花│申請補助,需繳交之相│ │
│ │ │ │旗銀行○○分行│關申請費用尾款等語 │ │
│ │ │ │帳戶轉帳30,000│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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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3年3月12日 │同上 │匯款20,000元(│誆稱被害者補償金更改│吳鴻璋│
│ │ │ │由吳鴻璋自其花│姓名之程序費用,及調│ │
│ │ │ │旗銀行○○分行│閱行車紀錄器、調卷等│ │
│ │ │ │帳戶轉帳20,000│訴訟費用 │ │
│ │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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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告訴人吳鴻璋與被告李明林間LINE對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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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鴻璋傳送 │ 李明林(以「陳德森」名義傳送) │
│編號├──────┬──────────────┼──────┬───────────────┤
│ │日期、時間 │ 內 容 │日期、時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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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28(週五) │叔叔你好,我爸爸現在金錢歸我│ │ │
│ │已讀下午8:01│管理,如果有官司上需要用到錢│ │ │
│ │ │,再麻煩叔叔跟我告知一下,我│ │ │
│ │ │會匯款 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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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已讀下午8:22│因為家裡面發生些事情,發現我│ │ │
│ │ │爸爸的錢有亂花的情形,所以我│ │ │
│ │ │才要求由我幫他管理 │ │ │
├──┼──────┼──────────────┼──────┼───────────────┤
│ 3 │ │ │ │你爸的人我非常了解,我們那天去│
│ │ │ │ │律帥那裡我是有跟律師說我三月十│
│ │ │ │ │一日會把費用尾款付給律師,因為│
│ │ │ │ │律師費是七萬元當初我跟你爸說五│
│ │ │ │ │萬差二萬我也沒有向爸說要補錢的│
│ │ │ │ │事,我聽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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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下午11:30 │你放心我不會亂向你爸拿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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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下午11:30 │(貼圖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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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01(週六) │叔叔不好意思讓你誤會了,我指│ │ │
│ │ │的不是你拿我爸爸的錢。你幫忙│ │ │
│ │ │我們我很感激。最近我發現我爸│ │ │
│ │ │爸二天兩頭跑小娘娘護膚美容,│ │ │
│ │ │而且每天早上打電話叫一個女生│ │ │
│ │ │起床,在他皮包裡面發現兩張少│ │ │
│ │ │女服發票,機車置物箱裡面發現│ │ │
│ │ │一個女用全新包包,再來就是發│ │ │
│ │ │現他的存摺金額短少很多,我不│ │ │
│ │ │希望我媽媽跟弟弟的理賠金花在│ │ │
│ │ │在其他女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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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貼圖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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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3/03(週一) │叔叔早上已經轉帳了,分30000 │ │ │
│ │ │,30000,10000三次轉帳 │ │ │
├──┼──────┼──────────────┼──────┼───────────────┤
│ 8 │ │叔叔如果方便再幫我約律師,我│ │ │
│ │ │想開庭前跟他談一下,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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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 │還有阿弟你不是要補我先付的錢嗎│
│ │ │ │ │我會跟律師約時間再通知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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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3/4(週二) │調車禍資料費八仟寫訴訟狀八份每│
│ │ │ │ │份三仟六佰元,請法務部審查行車│
│ │ │ │ │記錄器三萬,記者費先付八萬,請│
│ │ │ │ │律師申請被害人補償金費用是六萬│
│ │ │ │ │七仟元,先付三萬七仟還欠三萬元│
│ │ │ │ │,請監察院下文給雲林地方法院更│
│ │ │ │ │換檢察官費用是紅包二萬六仟元,│
│ │ │ │ │請民事律師六萬,請地方法院開庭│
│ │ │ │ │律師七萬這條他沒有拿給我欠我五│
│ │ │ │ │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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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已讀 │叔叔 5萬已轉帳了 │ │ │
│ │上午06:5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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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11(週二) │叔叔 2萬剛已轉帳了 請查收 │ │ │
│ │已讀下午9:49│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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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3/15(週六) │叔叔 在麻煩傳台北律師的名片 │ │ │
│ │已讀下午9:41│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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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20(週四) │叔叔 有空在麻煩傳一下律師名 │ │ │
│ │已讀下午3:07│片,我月底會上台北一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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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3/22(週六) │阿弟對不起因為我人在住晚因為癌│
│ │ │ │下午12:58 │症複發所以住院治療等幾天我會把│
│ │ │ │ │你要的東西給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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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已讀下午1:07│叔叔 不好意思,打擾到你,我│ │ │
│ │ │想在下次開庭前先與律師討論好│ │ │
│ │ │,這樣比較有勝算。因為上次沒│ │ │
│ │ │討論直接開庭,效果不大。叔叔│ │ │
│ │ │ 你先靜養,我在等你的消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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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3/28(週五) │叔叔 請問出院了嗎?我想跟你│ │ │
│ │已讀下午3:46│要律師名片與我爸爸當初委托書│ │ │
│ │ │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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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4/1(週二) │阿弟對不起因為這次病情比上次嚴│
│ │ │ │下午9:44 │重,我今天被送到花蓮安寧醫院治│
│ │ │ │ │療所以我有請李先生打電話給你 │
├──┼──────┼──────────────┼──────┼───────────────┤
│20 │4/2(週三) │叔叔我目前還沒接到李先生的電│ │ │
│ │已讀下午8:11│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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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 │下午8:43 │我曾盡快請他跟你聯絡 │
├──┼──────┼──────────────┼──────┼───────────────┤
│22 │ │ │下午8:44 │對不起我的身體實在是不行 │
├──┼──────┼──────────────┼──────┼───────────────┤
│23 │已讀下午9:28│叔叔 那後續的記者會與律師方 │ │ │
│ │ │面還會照常進行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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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4/4(週五) │弟已後的事情我會請人幫你們處理│
│ │ │ │下午5:10 │,對不起因為我是舌癌無法說話所│
│ │ │ │ │以電話我無法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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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 │下午5:42 │請你跟你爸說不要打電話因為我無│
│ │ │ │ │法跟他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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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4/8(週二) │叔叔我從4/1號等到今天沒有什 │ │ │
│ │已讀 │麼李先生打給我,下禮拜一要開│ │ │
│ │上午10:07 │庭了。我連律師是誰都不知道 │ │ │
│ │ │??? │ │ │
├──┼──────┼──────────────┼──────┼───────────────┤
│27 │ │ │上午10:57 │我已經不想再管你們的事情,因為│
│ │ │ │ │你爸到處我(講)我沒有幫你們處理│
│ │ │ │ │,還騙了你的的錢,所以我已經通│
│ │ │ │ │知記者把錢退回來,以及相關費用│
│ │ │ │ │我都請他們退回來,今天能夠起訴│
│ │ │ │ │算我雞婆,我為何安靜日子不過,│
│ │ │ │ │給你們一天到晚來煩我呢,不信任│
│ │ │ │ │我當初就不要請我替你們處理,你│
│ │ │ │ │爸亂花錢把責任推到我身上對嗎,│
│ │ │ │ │我拜託人去關說也花我自己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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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已讀 │那我律師費,如果還沒有請,也│ │ │
│ │上午11:19 │要還給我。被害人補償金我去地│ │ │
│ │ │檢署被害者保護協會問過申請是│ │ │
│ │ │免費的。為什麼當初會拿69000 │ │ │
├──┼──────┼──────────────┼──────┼───────────────┤
│29 │ │ │上午11:22 │這點我是照法務部官員說的去付,│
│ │ │ │ │你們總共拿多少我會全部退回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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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4/9(週三) │剛統計匯款單據後總共匯款 │ │ │
│ │已讀 │50.52萬,扣除簡承佑律師7萬。│ │ │
│ │下午10:23 │其他需退還43.52萬,如果有爭 │ │ │
│ │ │議再當面談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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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 │下午10:32 │我不是避不見面是你爸跟阿泰到處│
│ │ │ │ │說我沒有幫你們處理,說句難聽話│
│ │ │ │ │今天能夠起訴如果不是我去拜託監│
│ │ │ │ │察院,你們的案件早就被吃掉 │
├──┼──────┼──────────────┼──────┼───────────────┤
│32 │ │ │下午10:41 │而且阿泰跟我朋友說要找黑道來跟│
│ │ │ │ │要錢,我管你們的事情我就不能生│
│ │ │ │ │病嗎 │
├──┼──────┼──────────────┼──────┼───────────────┤
│33 │已讀 │目前車主還是未起訴,沒有收到│ │ │
│ │下午10:43 │任何車主起訴文 │ │ │
├──┼──────┼──────────────┼──────┼───────────────┤
│34 │4/13(週日) │1.從3/11號開庭後,我跟你要律│ │ │
│ │已讀上午8:04│師名片要到3/28號。如果真的有│ │ │
│ │ │請律師,傳個律師電話,需要幾│ │ │
│ │ │分鐘時間。你要我匯的錢,我都│ │ │
│ │ │準時匯給你。 要個名片要半個│ │ │
│ │ │月??況且你律師錢已經先拿了│ │ │
│ │ │。 │ │ │
│ │ │2.你生病後,告知會請李先生代│ │ │
│ │ │理。我手機24小時不關機。沒有│ │ │
│ │ │任何一個先生打給我。法院開 │ │ │
│ │ │庭在即,找不到人也沒所謂代理│ │ │
│ │ │人(李先生)。過沒多久告知不│ │ │
│ │ │想理了。 │ │ │
│ │ │以上兩點怎麼解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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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下午12:17 │第一因為你爸亂說話,第二因為你│
│ │ │ │ │們過河拆橋,到處說我拿你們二佰│
│ │ │ │ │多萬元,今天換成你,你會繼續下│
│ │ │ │ │去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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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已讀 │我爸爸說了什麼我不知道,如果│ │ │
│ │下午12:19 │說錯了,我會請他出來澄清。我│ │ │
│ │ │在乎的是官司怎麼打下寸,拿了│ │ │
│ │ │錢沒做到。我就會討回來。 │ │ │
├──┼──────┼──────────────┼──────┼───────────────┤
│37 │ │ │下午12:23 │錢我已經通知各單位退回到你的帳│
│ │ │ │ │戶可能要等幾天吧,說一包難聽我│
│ │ │ │ │跑來跑去我從未向你們拿一毛錢加│
│ │ │ │ │油,而且我去拜託人也是花我自己│
│ │ │ │ │的錢,你們這樣說我對嗎 │
├──┼──────┼──────────────┼──────┼───────────────┤
│38 │已讀 │誰告訴你我爸爸說你拿200多萬 │ │ │
│ │下午12:23 │的,可以叫出來對質,這樣最清│ │ │
│ │ │楚 │ │ │
├──┼──────┼──────────────┼──────┼───────────────┤
│39 │ │ │下午12:25 │對方說話是從你爸跟阿泰所說 │
├──┼──────┼──────────────┼──────┼───────────────┤
│40 │已讀 │那對方是誰,當面澄清如果是我│ │ │
│ │下午12:26 │這邊錯了,該還給你公道,我會│ │ │
│ │ │請我爸爸當面向你道歉。一事歸│ │ │
│ │ │一事 │ │ │
├──┼──────┼──────────────┼──────┼───────────────┤
│41 │ │ │下午12:30 │我會生氣不想管就是為了這點,我│
│ │ │ │ │星期二療程作完我二十日出院我二│
│ │ │ │ │十一日會到台南看中醫,我會請你│
│ │ │ │ │出來見面當面說明 │
├──┼──────┼──────────────┼──────┼───────────────┤
│42 │已讀 │恩 │ │ │
│ │下午12:31 │ │ │ │
├──┼──────┼──────────────┼──────┼───────────────┤
│43 │4/18(週五) │21號要約幾點在哪見面? │ │ │
│ │下午5:50 │ │ │ │
├──┼──────┼──────────────┼──────┼───────────────┤
│44 │4/21(週一) │一.由4/13號你告知會請記者那 │ │ │
│ │ │邊退款給我,至21號截止沒有任│ │ │
│ │ │何金錢退還至我的帳戶。 │ │ │
│ │ │二.你自己約21號要當面說明? │ │ │
│ │ │人沒有出現? │ │ │
│ │ │三.我們法院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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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 │4/22(週二) │你好我是他朋友我叫阿興,因為他│
│ │ │ │上午9:57 │爸爸往生加上他的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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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 │上午10:01 │體狀況不無法承受他爸的死,而且│
│ │ │ │ │他昨天又進醫院,我是受他委託處│
│ │ │ │ │理後事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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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 │上午10:02 │我會跟他說你在找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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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已讀 │他也不用找我,有什麼理由 上│ │ │
│ │ │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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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被告李明林持用0000000000自稱彭永達將軍與吳鴻璋簡訊對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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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鴻璋傳送 │ 李明林(以「彭永達將軍」名義傳送) │
│編號├──────┬──────────────┼──────┬───────────────┤
│ │日期、時間 │ 內 容 │日期、時間 │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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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03年6月3日 │吳鴻璋先生你好我是幫助處理你們│
│ │ │ │18:06 │車禍賠償及記者會的人我叫彭永達│
│ │ │ │ │將軍因為陳德森有把你寄給他存證│
│ │ │ │ │信函給我看因為要退回款項可以可│
│ │ │ │ │是要給我時間我希望你們要不要對│
│ │ │ │ │陳德森提出告訴不然會觸犯到污告│
│ │ │ │ │罪因為他沒有賺到你們的錢有問題│
│ │ │ │ │傳遞問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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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3年6月3日 │從4/21要退款,退到現在? │ │ │
│ │18:1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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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3年6月3日 │申請被害者補償金拿了67000, │ │你爸的人我非常了解,我們那天去│
│ │18:17 │我打去詢問申請是免費的,拿了│ │律帥那裡我是有跟律師說我三月十│
│ │ │三個律師費。只請了一個律師。│ │一日會把費用尾款付給律師,因為│
│ │ │以上怎麼解釋。 │ │律師費是七萬元當初我跟你爸說五│
│ │ │ │ │萬差二萬我也沒有向爸說要補錢的│
│ │ │ │ │事,我聽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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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103年6月3日 │因為要寫文件申請各單位作業不同│
│ │ │ │18:25 │而且有一部分的錢是陳德森出的因│
│ │ │ │ │為我發給各單位的錢總共是九十萬│
│ │ │ │ │元記者會四十三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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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他是照我給他的訊息付款律師我這│
│ │ │ │ │邊請他不知情當初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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