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186號
TNHM,99,上易,186,201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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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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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 稱 │ 日 期 │ 內 容 │證物頁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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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房屋租賃契約書│93年3 月4 日│93年3月4日起至94年3月31日 │原審卷第│
│ │ │ │,租賃期間1年1月。 │1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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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房屋租賃續│94年3 月3 日│94年4月1日起至95年3月31日 │原審卷第│
│ │約書 │ │,續約1年。 │14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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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申請承購書 │94年5 月25日│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欲│原審卷第│
│ │ │ │向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153頁 │
│ │ │ │限公司承購臺南市安平區慶平│ │
│ │ │ │路四一二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
│ │ │ │,承購總金額為新台幣一億八│ │
│ │ │ │千萬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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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房屋租賃契約書│94年6 月23日│94年6月23日起至94年9月30日│原審卷第│
│ │ │ │,租賃期間3月又8天。 │14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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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臺南中小企業銀│94年7 月13日│主旨:臺南中小金業銀行所有│原審卷第│
│ │行94年7月13日 │ │ 座落臺南市安平區慶平│151 頁 │
│ │(94)南銀總政│ │ 路四一二號房屋,於94│ │
│ │字3678號函 │ │ 年9月30日租期屆滿時 │ │
│ │ │ │ ,將不再出租,請水岸│ │
│ │ │ │ 休閒會館備妥後續搬遷│ │
│ │ │ │ 事宜。 │ │
│ │ │ │說明:就94年6月23日簽訂之 │ │
│ │ │ │ 「房屋租賃契約書」中│ │
│ │ │ │ 就租期屆滿前,雙方得│ │
│ │ │ │ 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終│ │
│ │ │ │ 止租約之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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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臺南區中小企業│94年9 月6 日│主旨:請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原審卷第│
│ │銀行94年9月6日│ │ 限公司依約儘速繳付座│152 頁 │
│ │(94)南銀總政│ │ 落臺南市○○區○○路│ │




│ │字第4726號函 │ │ 四一二號房屋租金,並│ │
│ │ │ │ 於94年9月30日租期屆 │ │
│ │ │ │ 滿時完成搬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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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