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506號
TNHM,110,上訴,50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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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立公司陳緯詳於警詢時證稱:我在開標前並不認識張鈺萱 等節(他1620號卷二第284頁);於原審證稱:本件主要跟 我對話的是一名男子。我在公開招標之前不認識張鈺萱,第 一次與被告張鈺萱碰到面,是在開標的時候等情(原審卷四 第216頁),可知被告余俊憲因是本件招標案之主辦人,故 其基於承辦人員之地位而與廠商聯繫,又依卷內事證,未見 廠商有直接以電子郵件與被告張鈺萱聯絡之情形,且被告余 俊憲於原審亦陳稱:招標文件是我製作的,我是參考廠商所 提供的報價單去製作招標文件。我在擬定招標文件之前,並 沒有跟張鈺萱討論內容。而我製作完招標文件完之後,經莿 桐鄉農會內部呈核後,就進行招標等語(原審卷五第269-27 0頁),益證被告張鈺萱並未事先指示被告余俊憲關於招標 文件之撰寫內容,而係交由被告余俊憲自行書寫,且卷內亦 無事證足認被告張鈺萱有向蔡宜良陳緯詳鄭錦賜等人洩 漏招標文件內容,故難認被告張鈺萱有何洩漏秘密之犯行。 ㈦其次,就法律適用而言,經查:
 ⒈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係列於 公務員瀆職罪章內;該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因此上 開條項所稱「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或物品」,其「秘密」應是指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 有重要利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而言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104年度台非字第21 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國防以外之秘密,舉凡內政、外 交、司法、財政、經濟、交通、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 務上應行保密之一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均為本罪之 行為客體(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 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查攸關國家之 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 務。惟是否應秘密事項,仍應審酌相關法規及對國家政務或 事務有無利害關係,綜合判斷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21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案被告張鈺萱、余俊憲從事的採購招標行為,並非公務員 基於政府高權地位行使公權力的行為,而是農會(私人團體 )基於私法人的地位,以私法行為對外從事的採購行為(所 謂私經濟行為,是指「公法人」從事的私法行為,原審判決 將本案莿桐鄉農會的採購行為稱為「私經濟行為」,乃有誤 會),因此被告余俊憲縱使將上開採購案規格、數量、預算 等屬於招標文件內之消息、草案洩漏給廠商,因該招標消息



、草案與「國家政務或事物」無關或無利害關係,因此並非 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3項所稱之「國防以外之秘密」,茲 說明如下:
 ⑴就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是否為公務員而言: ①檢察官起訴書論罪求刑欄已經明白說明:「...被告張鈺萱及 余俊憲僅係莿桐鄉農會所屬人員,被告魏誌成係有利害關係 之廠商,顯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所定「身分」公務員, 而莿桐鄉農會雖受有農糧署之補助而辦理上開採購案件,然 該等採購案件,應係莿桐鄉農會平常運作事務之一環,顯與 農糧署公權力範圍無關,故此部分亦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 款之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務員類型,因渠等既均非公務員之 身分,自難逕對渠等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論處」(起訴書第 18頁參照),檢察官認為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本案採購行為 ,並非公務員基於公權力地位從事國家政務,其立場可資贊 同,本院再補充理由如下。
 ②農會是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 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之 「法人」,農會法第1 條、第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農會係 由農民自行組織之團體,屬私法人,並非公務機關,其職員 不能認係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有前最高法院43年台 非字第55號判例意旨、86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因此被告張鈺萱(雲林莿桐鄉農會總幹事)、被告余 俊賢(該農會專員),均不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 之「身分公務員」。
 ③其次,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謂授權公務員,係指非 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因具有其他依法令從 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此類人員依法令負有 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 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務義務。本案採購計畫係莿桐鄉 農會為了改善鄉內蒜頭產銷失調情形,想要購買機器進行蒜 頭加工,而向農委會提出申請,由農委會審核計畫內容後, 核定是否補助及補助款項若干,可見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是 本於莿桐鄉農會之業務需要,向農委會提出「經費補助」申 請後,再進行系爭採購發包程序,其等所為並非基於任何法 令或法定職務權限,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自與前開授權公 務員之要件並不相符。至刑法第10條第2 項修正公務員定義 時,立法義旨雖謂:「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 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 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並於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 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 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依上開文義之 反面解釋,倘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即非屬「授權公務員」。查農 會係由農民自行組織之團體,屬私法人,並非公務機關、公 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已如前述,則自難僅憑系爭工程需適用 政府採購法,即認相關人等均係公務員。
 ④另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也屬於公務員(即委託公務員),立法者認為其構成公務員 的理由為: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 之公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然所謂「委託 公務員」,須經過一定行政委託程序,此由行政程序法第16 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 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即明。本案觀諸上開採購緣由 、採購過程,農糧署僅是單純補助莿桐鄉農會進行採購而已 ,並沒有將自身的任何公權力委託給莿桐鄉農會,被告張鈺 萱、余俊憲就本案而言自亦非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公務員。 ⑵就是否為國防以外的公務秘密而言:
 ①檢察官上訴意旨雖主張: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明定:「機 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 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所謂「 招標文件」自應包括尚未確定前之各種「草案內容」,以免 有心人士從中得知各種特殊條件限制之梗概及方向,而能提 前準備,甚至循各種管道試圖影響後該招標文件內容之確 定,致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 第3895號判決意旨參照)。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採購 品項」、「履約期限」等,若於招標程序開始前,即洩漏予 特定人士(廠商)知曉,該特定人士即可以優於其他廠商之 作業時間及條件參與競標,當屬「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 關資料」無疑,故機關辦理採購,對於招標文件所列「預算 金額」、「採購品項」、「履約期限」等,對於機關經手採 購案之人員而言,既係政府採購法所言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 內容,又係不得洩漏之「其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衡其性質,於公告 前當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年訴字第1887號判決亦同此旨)云云。 ②本院查,政府採購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規 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 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 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本案3件採購案,僅有祐 麟公司得標的「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適用政府採購 法,另亨立公司得標的「蒜頭清洗去膜機組工程」、世鑫公 司得標的「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粉包裝機組工程」並不適 用政府採購法,業據: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函覆原審稱: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非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稱『機關』,僅於 政府採購法第4條或第5條規定之情形,該會辦理採購方適用 政府採購法」、「新設蒜頭真空輻射加熱乾燥機組及平行式 蒜頭切片機工程」(下稱A案):...本案農糧署補助285萬 元,莿桐鄉農會自籌275萬元。因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 爰依當時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A案適用採購法。「新設蒜 頭清洗去膜機組」(下稱B案)及「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 粉包裝機組工程」(下稱C案):...B案農糧署補助119萬6, 500元,莿桐鄉農會自籌300萬5,000元;C案農糧署補助41萬 5,000元,莿桐鄉農會自籌41萬5,000元。爰此,B案農糧署 補助金額未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C案農糧署補助金額未達 公告金額,皆非屬採購法第4條規定「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 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之情形,爰不 適用採購法,有該會109年1月21工程企字第000000000號 函在卷可參(原審卷二第299頁,電子卷證第3258頁以下) 。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也函復原審稱:「依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受 本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動支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其『補 助金額占採購半數,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依本注意事 項規定外並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本案雲林縣 莿桐鄉農會3件標案,是否依採購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適用 政府採購法,本會意見同工程會意見」、「二、有關本案是 否適用政府採講法一節,『新設蒜頭真空輻射加熱乾燥機組 及平行式蒜頭切片機』工程採購案,因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依據當時政府採購 法規定,適用該法第4條。至『新設蒜清洗去膜機組』採購案 ,因本署補助金額未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不適用該法。另 『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粉包裝機組工程』採購案,因補助金 額未達公告金額,亦不適用該法」等語,有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109年3月13農授糧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審卷三第29



5至296頁)、109年5月22農授糧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 可證(原審卷四第179至180頁)。
 ③農會係由農民自行組織之團體,屬私法人,並非公務機關、 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且本案採購案件,是農會立於私法主 體地位,以私法行為之方式獲致推行農會事務所需的物資, 經決標而與廠商訂立之私法契約,自難僅憑本案祐麟公司得 標的「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採購案需適用政府採購 法,即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是基於公務員的身分,行使國 家公權力進行採購行為,已如上述。
  再者,本案採購案僅有祐麟公司得標的「蒜頭乾燥機組及切 片機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其之所以適用是因政府採購法 第4 條第1項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 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 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然此與政 府採購法第3 條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 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乃屬二事,並非法人或團體因接 受政府機關補助,已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該 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人員即必然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98號判決 意旨參照),自也難進而推論本次採購事項乃與國家政務或 事務有利害關係。因為政府採購法第4條第1項所謂的「補助 」,是機關為促進特定公益目的,對私人為有財產價值的給 與,以誘導或促成私人從事有助於實現特定社會、經濟或文 化政策目標之行為,「補助」為國家單方的給付,一般而言 會對受補助者附有確保補助目的達成之條件或負擔,但受補 助者對國家不負市場上等價的對待給付義務,換言之,私法 人或團體雖然接受機關補助,但其仍是為自己之利益而採行 符合補助目的之採購行為,本案農糧署補助雲林莿桐鄉農會 購買「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機器的目的,本即農會 本於農會法第1條規定:「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 ,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進行的固有任務範疇,並 非來自補助機關的託付,農糧署的補助,雖帶有公益目的與 拘束,但仍屬協助農會履行農會依農會法第1條規定本即肩 負的私任務而已(雖然該任務具有公益性質),而非受託為 農糧署執行行政任務,因此並不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參見陳 錫平著:「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人民團體因適用政府採購 法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刊登於裁判時報2022年 1月第115期),至於莿桐鄉農會此項採購案依照政府採購法 第4條第1項適用政府採購法,僅是因為請領過半數補助,因 此需要接受補助機關監督,以杜流弊而已(該條立法理由參



照),並不影響農會採購案本身是私法人從事的私法行為, 而與國家政務或事務沒有利害關係的本質。
  因此,就法律面而言,本案莿桐鄉農會雖向農糧署申請補助 而辦理本件採購案,然本案採購案仍屬莿桐鄉農會本於私人 地位對外進行的採購案件,尚與公權力之行使無涉,該等招 標文件內容難認是屬國防以外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 害關係,而由國家所保有不得洩漏之公務秘密,故與刑法第 132條第3項之要件未合,自難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成立刑 法第132條第3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④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余俊憲於開標之前將本案三件採購案 的採購規格、數量、預算等招標文件的訊息、草案洩漏給廠 商知悉,該投標文件依照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前段規定 ,乃屬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3項所稱的「國防以外之秘密 」等語,並不可採。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援引的上開最高 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 訴字第1887號判決,其案例背景事實均是公務員依法令從事 國家政務過程中所為的洩密行為,有該兩案的判決書在卷可 參(本院卷第141頁以下),核與本案事實不同,尚難比附 援引,併此敘明。
 ㈧另就原審提及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是否構成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 故洩漏之」的洩漏工商秘密罪乙節,經查:
 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前段規定:因刑法第3 17條之罪,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 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本案原審判決雖然提及被告張鈺萱、余俊憲不構成刑法 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然檢察官仍是起訴被告張鈺萱、 余俊憲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本院審 理對象仍是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是否構成刑法第132條第3項 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除非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明顯涉犯刑 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法院確實有依職權變更起訴法 條的適用,方有移送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的必要,合先敘明。 ⒉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所指的「工商秘密」,是指工業 或商業上之發明或經營計畫具有不公開之性質者,舉凡工業 上之製造秘密、專利品之製造方法、商業之營運計畫、企業 之資產負債情況及客戶名錄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270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檢察官起訴書認為被告 張鈺萱、余俊憲將著手辦理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等3 件採購案之消息,告知祐麟公司蔡宜良、亨立公司陳緯詳, 及其自行覓得之世鑫公司鄭錦賜,並將該3件採購案之規格



、數量、預算等招標文件內容洩漏給廠商等語,經核該「採 購消息、採購規格、數量、預算」等招標文件的消息、草案 ,均非屬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罪所指的「工商秘密」 ,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應不構成刑法第317條洩漏工商秘密 罪,併此敘明。
四、關於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涉犯背信罪嫌之部分: 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之構成要件,是規定「為他人處事 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者」。
莿桐鄉農會申請本件補助計畫,係經過農糧署各科室承辦人 員、主管審核通過,而其審核之要件中,並不需要事先審查 莿桐鄉農會有無取得工廠登記證。又莿桐鄉農會於申請計畫 書中,早已考量饒平為緊鄰蒜頭之主要產區,為便利後續之 加工作業,故規劃本案機械設備將安裝於饒平倉庫。然因饒 平倉庫原承租人未按時搬遷,致使本案機械設備未能即時放 置於饒平倉庫,故而被告張鈺萱指示莿桐鄉農會同仁協助尋 找適合之廠房。後續雖有覓得登記於被告魏誌成之妻陳美玲 名下之農產品加工室,惟於理事會開會時,因理事李振澤表 達反對之意,被告張鈺萱即放棄此議案之討論及表決,並指 示其餘同仁繼續尋找合適之廠房。此外,農糧署針對撥款之 審核,僅需莿桐鄉農會出具發票及契約書,並不包含驗收證 明。故而認定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未有預謀將本件 機械設備,安裝於被告魏誌成或秋虎公司所掌管之廠房,且 請領補助款項時,亦係依照農糧署提出之要求,出具發票及 契約書,且均如實將驗收情形提供給農糧署承辦人員,並無 刻意造假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從而難認被告張鈺萱、 余俊憲、魏誌成有何明知莿桐鄉農會未領有工廠登記證,縱 使購置蒜頭處理設備亦無法安裝生產蒜粉販賣,然為使秋虎 公司順利無償取得蒜頭處理設備,或是明知各購置之蒜頭處 理設備應依照採購契約,安裝於莿桐鄉農會饒平倉庫並須完 成試車、運作,竟指示被告余俊憲通知供貨廠商勿安裝蒜頭 處理設備,且明知蒜頭處理設備未完成驗收前不得請領農糧 署補助款,卻刻意未提供驗收紀錄等犯行,因此難認被告張 鈺萱、余俊憲、魏誌成有意圖為魏誌成或秋虎公司之不法利 益,或為損及莿桐鄉農會利益之背信罪之主觀犯意及客觀犯 行。
㈢被告魏誌成僅係協助莿桐鄉農會代為向廠商詢價,並非受莿 桐鄉農會委任辦理事務之人:
陳緯詳(亨立公司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我於某接到秋



虎公司魏誌成的電話,魏誌成跟我說他需要蒜頭脫膜機,請 我到秋虎公司接洽及報價,經過數後,我就到雲林縣莿桐 鄉秋虎公司找魏誌成,當時魏誌成就告訴我,他需要一套蒜 頭加工處理流程的機器設備,從蒜頭撥瓣、清理篩選、脫膜 的一套流程,請我依照6臺或12臺脫膜機的流程分別報價, 隔天我就傳真報價單給魏誌成。我報價後隔了一段時間,魏 誌成打電話告訴我,跟我說要6臺脫膜機的流程,後魏誌 成又告訴我這些設備實際是莿桐鄉農會要的,他只是幫莿桐 鄉農會詢價(他1620號卷二第278-279頁)。於偵訊時證稱 :那時候秋虎公司魏誌成打電話給我說需要一條流程線,請 我去他的工廠談他要的東西,之後確定他要的是6臺與12臺 的蒜頭脫膜機的流程線報價。隔天我就發正式報價單,包含 流程圖給秋虎公司魏誌成老闆,隔幾天後他打給我說他要6 臺的蒜頭脫膜機流程,我報價給魏誌成之後,他明確說要6 臺的產量,之後他跟我說,他這個報價是幫莿桐鄉農會詢問 的(他1620號卷二第316頁)。於原審時證稱:我一開始接 到魏誌成的電話,他請我過去談「清洗去膜機組」整套機器 ,談完後我跟他報價,過幾天他才跟我說這套機器是莿桐鄉 農會要的,所以後來農會跟我要價格時,我就直接全套照樣 傳過去等語(原審卷四第217-218頁)。 ⒉另外,蔡宜良(祐麟公司負責人)於警詢時證稱:我們公司 在103年及104年7月份有辦理乾燥機觀摩展,對外展示乾燥 機在雜糧、蔬果等各方面運用,當時農委會主委都有來,這 是農糧署主辦,農糧署有發函各農會及業者邀請他們來參觀 。後來秋虎公司有來參觀,之後先拿黑蒜頭與蒜頭找我們測 試,測試結果秋虎公司很滿意,後來莿桐鄉農會就拿樣品來 跟我們接洽作測試,接著莿桐鄉農會告知我們表示想買機器 ,我就請我們公司顧問即蔡進旺及業務賴堃玉跟莿桐鄉農會 接洽業務方面的聯絡(他1620號卷二第98-99頁);於原審 證述:關於105年8月25業務報寫到「堃玉至秋虎,魏總 、莿桐鄉農會與BOSS會合,魏總希望乾燥機設備85折一台, BOSS回應250萬元9折」,魏誌成雖然沒有要買,但是我回應 250萬元9折,當初可能秋虎公司是幫莿桐鄉農會詢價等語( 原審卷三第452-453頁)。
 ⒊又如前述,賴堃玉(祐麟公司業務)於警詢時證述:秋虎公 司的魏誌成與祐麟公司蔡進旺顧問接洽,是在104年10月底 虎尾農機展。魏誌成一開始只說他想要了解祐麟公司的乾燥 機,我就向他介紹乾燥機並報價170到180萬元的V300型的乾 燥機,後來我們和魏誌成又開始有聯繫,魏誌成主動提供蒜 頭約20、30公斤,給我們祐麟公司進行乾燥機測試,我記得



測試2、3次,測試之乾燥蒜頭成品是由老闆蔡宜良拿去給莿 桐鄉農會總幹事張鈺萱及魏誌成看,因為他們對祐麟公司測 試蒜頭烘培乾燥的成品大致滿意,所以我們祐麟公司就在10 5年6、7月時,在張鈺萱來我公司看設備時,蔡宜良就針對V 300型提供報價,價格約170萬左右等語(他1620號卷二第15 9頁)。
 ⒋共同被告余俊憲於原審證稱:當初因為我外行,所以張鈺萱 請我去請教魏誌成魏誌成有幫我們做訪價,還有提供參考 資料。我在擬定招標文件前,並沒有跟魏誌成商討內容(原 審卷四第41-42頁、原審卷五第270頁),共同被告張鈺萱於 原審證稱:我當初有請魏誌成協助尋找蒜頭乾燥機械相關的 機組,因為他比較專業,而我自己不了解這些機械設備。而 且一般如果是民間的企業去詢價,會比農會自己去詢價便宜 。於整個參與過程中,在去確定型號時,我從來沒有聽過魏 誌成說到代工的事情,我們也沒有跟魏誌成討論過代工,因 為我們莿桐鄉農會就是要自己做,只是請他在我們不懂的時 候,看他可不可以協助等節(原審卷三第60-62頁)。 ⒌綜上,足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對於本件採購的機械設備因 無專業知識,所以先向被告魏誌成請教,並請被告魏誌成協 助提供專業採買資訊,而被告魏誌成因而也先與祐麟公司、 亨立公司等廠商接洽,並且以自身名義詢問機器價格,然被 告魏誌成後續均有告知廠商,實際欲購買者為莿桐鄉農會, 且之後被告余俊憲在撰寫招標文件時,即由被告余俊憲自行 與廠商接洽、聯繫,並未與被告魏誌成討論。因此,被告魏 誌成辯稱:因為張鈺萱對機械都一概不通,我試圖解釋,她 也聽不懂,後來我問一問,我都直接跟余俊憲聯絡,一開始 是我跟廠商諮詢之後,我才把資料給余俊憲。我跟廠商有談 價格,因為他們知道我對這個內行,所以他們開出來的價格 就會比較低等語(原審卷四第72-73、77-78頁),尚非無據 。依此,更可證明被告魏誌成僅係基於協助莿桐鄉農會之地 位,幫忙推薦廠商以及詢問價格,並非受託籌畫蒜頭處理設 備購置事宜之角色,更無從認定祐麟公司、亨立公司等公司 為被告魏誌成所屬意之得標廠商等情。
 ㈣另起訴書主張:...前開三件採購案招標文件內之規格係各該 公司機器設備之規格,且祐麟公司之「具透光版之真空烘焙 機」及亨立公司之「蒜頭脫膜機」具有專利權,其他公司並 無法取得,莿桐鄉農會的招標規範上亦未註明「或同等品」 字樣,復因前開採購案預算金額不公開,除上開公司外,其 他公司無從得知預算金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遂 以此方 式達到不當限制競爭之結果,順利護航秋虎公司魏誌成所屬



意的蒜頭處理設備商即祐麟公司、亨立公司、世鑫公司得標 等語(起訴書第4頁以下)。經查:
 ⒈鄭錦賜(世鑫公司負責人)於警詢時證陳:世鑫公司有生產 蒜頭磨粉機,沒有生產蒜粉包裝機,但有需求時會向同業訂 製。世鑫公司生產的蒜頭磨粉機有基本的款式價格,再以客 人的選配,增加價格。至於蒜粉包裝機,因為世鑫公司是向 同業叫貨,所以價格差異不大(偵893號卷一第164-165頁) ;於原審證稱: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頭包裝機組工程之工 程規範書(附件一卷第421-422頁)中的「不鏽鋼多功能粉 碎機」,如果是比較精密型,可能有二家可以做。此外,我 們公司跟維德公司、博鉉公司,有互相調設備買賣。所以他 們也可以提供這個規格,也可以賣等語(原審卷四第199頁 )。
  賴堃玉(祐麟公司業務)於原審也證稱:關於蒜頭真空輻射 加熱乾燥機這個機器,我們的競爭業者有何人,其實網路上 查詢就很多了(原審卷三第35頁)。
  陳緯詳(亨立公司負責人)於偵訊時證稱:我們業界其他人 有類似的產品,但我們機器做出來的蒜頭最符合經濟效益, 而國內有九成半的加工廠都是使用我們的蒜頭脫膜機組等語 (他1620號卷二第317頁)。
  由上述證詞可知本件招標公告所規定之規格,尚非僅限於亨 立、祐麟、世鑫公司可以製造生產,而別無其他廠商得以參 與投標、相互競爭。
⒉針對祐麟公司之「具透光板之真空輻射加熱乾燥烘焙機」及 亨立公司之「蒜(蔥)頭脫膜機」具有專利權,而莿桐鄉農 會之招標規範雖未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但難認有致生損 害於莿桐鄉農會
 ⑴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 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 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 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而莿桐鄉 農會就本案祐麟公司得標的「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採購 案,亨立公司得標的「蒜頭清洗去膜機組」採購案之招標公 告,就上開祐麟公司、亨立公司具有專利的機器部分,並未 註明「或同等品」,雖有該招標公告在卷可參(中部地區調 查組證據資料卷第92、108頁)。
 ⑵關於祐麟公司之「具透光板之真空烘焙機」,蔡宜良於警詢 時證稱: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9月10(104)智專一 (四)04473字第00000000000號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 書「新型名稱:具透光板之真空輻射加熱乾燥烘培機」,所



以「透光板」是祐麟公司之專利,透光板是讓紅外線光輻射 到作物,並讓作物平均受熱(他1620號卷二第105頁);於 偵訊時證稱:「具透光板之真空輻射加熱乾燥烘焙機」是祐 麟公司的新型專利(他1620號卷二第149頁);於原審證稱 :關於祐麟公司105年9月13、10月26之報價單,第一點 關於透光板之部分,是我們的專利等節(原審卷三第463頁 )。又佐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4年9月10(104)智專一 (四)04473字第00000000000號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 書,其記載:一、申請案號數:000000000。二、新型名稱: 具透光板之真空輻射加熱乾燥烘焙機。三、申請人:祐麟實 業有限公司。五、申請期:104年8月11。六、主文:本 案應予專利等節(附件1卷第153至165頁),足認「具透光 板之真空輻射加熱乾燥烘焙機」確係祐麟公司之專利,雖堪 認定。
 ⑶其次,關於亨立公司之「蒜頭脫膜機」,陳緯詳亦於警詢、 偵訊及原審一致證稱:亨立公司的蒜頭剝膜機在國內有取得 專利權(他1620號卷二第279頁、他1620號卷二第317頁、原 審卷四第204頁),且輔以中華民國專利公報【19】【12】 ,其分別記載:「期:80年3月21。名稱:蒜(蔥)頭 脫膜機㈠。創作人:陳松源」、「期:91年1月21。名稱 :蒜(蔥)頭脫膜機之構造改良㈡追加二。創作人:吳秀涼 」(附件1卷第181至187頁),亦證「蒜(蔥)頭脫膜機」 確係亨立公司之專利,雖堪認定。
⑷惟查,祐麟與亨立公司有前揭專利,且亨立公司之蒜頭脫膜 機組之市占率更高達九成半,顯見該等公司生產之蒜粉加工 設備產品,技術較佳、效能較優,即便被告余俊憲所撰寫之 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蒜頭清洗去膜機組之招標文件 ,並未載明「或同等品」字樣,而可能有限制競爭之情形, 然而莿桐鄉農會如能取得上開公司功能較其他公司同等產品 相對更優之產品,是否可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漏未在招標 公告上註明「或同等品」等字樣,即對莿桐鄉農會之財產或 其他利益產生損害。
 ⑸再者,被告張鈺萱是大學碩士,在莿桐鄉農會擔任總幹事之 前是從事石材買賣工作,被告余俊憲則是大學會計系畢業, 在莿桐鄉農會工作之前僅有在月光公司工作,業據被告張 鈺萱、余俊憲供陳在卷(中區調查組證據資料卷一第6、109 頁),可見其等均無工程、機械的相關專業,其等對於本件 相關機械設備非內行,亦經其等陳述在案(原審卷一第368 頁、原審卷三第60-62頁、原審卷四第41-42頁),並有上開 被告張鈺萱拜託魏誌成莿桐鄉農會向廠商打聽機器規格、



詢價乙情可資佐證,則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於原審辯稱:其 等不知祐麟、亨立公司的上開機器設備有取得上開專利等語 (原審卷一第317、368頁),客觀上應屬可信。另被告余俊 憲於本院也陳稱:我們採公開招標,我認為對外所有廠商都 是可以來投標的,我承辦這個業務之前,沒有受過相關的訓 練,農會也沒有安排我去上政府採購法的訓練,在這件之前 我只有辦過一件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案件,我對於蒜粉的 製作是完全不清楚,才會請教廠商(本院卷二第87、88頁) ,被告余俊憲於本院的答辯,則可從被告余俊憲上開與廠商 往來的電子信箱,被告余俊憲向廠商請教採購的機器名稱、 採購規則乙節獲得佐證,也可佐證其應不知悉祐麟、亨立公 司的上開機器設備有取得上開專利。因此,難認被告張鈺萱 、余俊憲是故意不在招標文件中註明「或同等品」。則被告 張鈺萱、余俊憲主觀上是否有意致生損害於莿桐鄉農會之主 觀犯意,亦尚難認定。
㈤況且,陳緯詳(亨立公司負責人)於原審證稱:因為莿桐鄉 農會是要整組的,所以我會有一些優惠,但是他們的標案又 一直壓價,坦白講,最後簽的那個價格,我們的利潤很少。 我總共減了3、4次,一直減到莿桐鄉農會說這樣可以結標, 所以我被砍了蠻多價格的等節(原審卷四第211、215頁)。 另外,蔡宜良(祐麟公司負責人)於原審亦證稱:我們報價 單上寫的乾燥機一臺280萬元,是比較優惠的價格,不是行 情價,基本上我們這樣沒什麼利潤等語(原審卷三第467-46 8、470頁)。又鄭錦賜(世鑫公司負責人)於原審證述:針 對不鏽鋼多功能粉碎機,我們公司的行情價應該在60幾萬元 ,一般議價頂多5%的範圍內,但是也要看客人要求的精密度 ,而且我們對外有的也不會議價。本案這件標案,我們公司 以828,000元得標,這個金額還有包含一臺封口機,而封口 機的行情價是20萬元左右等節(原審卷四第199-202頁)。 以上足見本案之標案之得標廠商,其等得標金額不僅未超出 行情價,甚至較一般行情價更加優惠,更難認本件標案由祐 麟、亨立及世鑫公司分別得標,造成莿桐鄉農會之財產或其 他利益損害。
㈥最後,如前所述,本件標案之底價,係由莿桐鄉農會之總幹 事、理事長常務監事共同決定,而被告張鈺萱、余俊憲均 未在開標前洩漏底價給任一廠商知悉,業經本院說明、認定 如上,就此部分而言,可見被告張鈺萱、余俊憲客觀上也沒 有任何違背任務之背信行為。
五、檢察官就被告余俊憲、張鈺萱及魏誌成所犯共同加重詐欺取 財罪嫌及背信罪嫌之部分,上訴意旨主張:  



 ㈠蔡進旺(祐麟公司業務、顧問)於108年2月21警詢中證稱 :被告魏誌成說秋虎公司是幫莿桐鄉農會做蒜頭烘焙之代工 ,亦即莿桐鄉農會之蒜頭係由秋虎公司幫忙烘焙乾燥,所以 當初說到真空烘焙乾燥機之安裝地點就是秋虎公司,被告魏 誌成跟伊說莿桐鄉農會跟農糧署申請補助,農糧署同意補助 之後,就會先採購1台300型的乾燥機,因為涉及莿桐鄉農會 要購買這套設備安裝在秋虎公司,才會請被告張鈺萱至秋虎 公司,請秋虎公司把蒜頭製成蒜粉,被告魏誌成有跟伊催報 價單,說農糧署在催要趕快送件,總預算1,300萬是伊當初 規劃之價格,設置地點是在秋虎公司等語(見偵893號卷二 第208頁至第212頁),其前揭有關安裝地點為秋虎公司之證 述,核與附表一編號3祐麟公司業務報表所載「(105年7 月11)魏董說請農會申請1台乾燥機給他使用,張總幹事 說試機完成後她的報價1台180萬*2=360萬,補助款會購買2 台YL-V300型2台給魏董使用,張總幹事說有疑問是否會教他 們的人員操作,Boss回應說沒有問題,魏董也說祐麟公司提 供的專業服務及團隊成員都可以處理」相符〔他1620號卷二 第247頁),顯見被告張鈺萱擬向祐麟公司購置之乾燥機, 原即「預定」安裝於被告魏誌成所經營之秋虎公司,並非莿 桐鄉農會之饒平倉庫,此即為被告魏誌成何以願協助被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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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鑫粉末混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