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向國泰人壽詐欺取財犯行,於事前或事中有何參與謀議 之行為,或有何施以助力之行為,尚難以其此部分辯解不能 成立,即認其有何幫助或共同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五、綜上所述,本件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 成被告李育庭有罪之確信,本院就被告李育庭是否成立幫助 詐欺取財未遂罪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 證明被告李育庭涉有上開犯行,自應為被告李育庭無罪之諭 知。
六、原判決未細予比對被告李育庭於LINE通訊軟體中提醒李宗陽 注意保險公司外調人員突襲側訪,及陪同李一平至佳里奇美 醫院就診所發生之時序,而逕以上情認定被告李育庭有與被 告李宗陽、李一平、翁淑惠共同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未遂罪 ,實屬率斷,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李育庭部分撤銷 ,另為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柒、應適用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主辦)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李宗揚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本判決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要保書及受益人變更紀錄表):
編號 保單號碼 保單名稱 招攬人 要保人 被保險人 保單簽立日期 原受益人 變更後 受益人 保單變更日期 1 0000000000 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 陳月珠 高振榮 李一平 (原名高嘉宏) 87年8月24日 高振榮 李美鳳 李宗陽 105年10月4日 2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李育庭 李宗陽 李一平 李一平 107年12月24日 李宗陽 李育庭 未變更 未變更 3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翁淑惠 李育庭 林敏琇 李一平 李一平 108年8月20日 李一平 翁淑惠 108年8月28日 4 0000000000 國泰人壽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李育庭 李宗陽 李一平 李一平 108年8月21日 李一平 李宗陽 110年11月16日 5 0000000000 國泰人壽鍾意呵護重大傷病終身保險 翁淑惠 李宗陽 李一平 李一平 109年8月12日 李一平 李宗陽 110年11月16日 附表二(本案相關事件時序表):
編號 發生日期 事件 1 110年7月17日 李一平車禍 2 110年7月17日至110年7月26日 李一平住院治療 3 110年7月21日 相關病歷記載醫師陳南丞遭恐嚇 4 110年11月16日 部分保險契約變更受益人為李宗陽 5 111年1月4日 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 6 111年1月11日 國泰人壽派員訪視 7 111年1月14日 國泰人壽派員側訪 8 111年3月22日 國泰人壽派員訪視 9 111年3月23日 國泰人壽派員側訪 10 111年3月24日 國泰人壽派員側訪 11 111年4月11日 國泰人壽派員側訪 12 111年4月20日 國泰人壽拒絕理賠 13 111年4月28日 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起申訴 14 111年8月26日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駁回申訴 15 111年12月23日 再度向國泰人壽申請理賠 16 111年12月31日 國泰人壽派員側訪 17 112年1月4日 國泰人壽派員訪視 18 112年1月4日 國泰人壽派員側訪 19 112年1月10日 執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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