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 經驗,應足判斷提供本案金融帳戶給未曾謀面之「趙世嘉」 等人所聲稱為帳戶驗證之用顯有違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 ,亦無親友間之信賴關係,竟無正當理由,任意交付、提供 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導致該等帳戶流為詐欺集團 利用作為實施犯罪之工具,並造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此 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非是,復酌以被告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迄未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賠 償其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 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原審卷第40頁),及被告之犯後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上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 ,惟犯後亦坦承本案客觀事實,本院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 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上開所宣告之 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復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補償被 害人所受損害,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諭知被 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被害人支付3萬4,056元 之損害賠償,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 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上開損害賠償於被害 人同意收取時,由被告直接向被害人支付,或以被害人為受 取權人向法院提存所以清償提存方式給付上開損害賠償,則 不予限制,另被告上開賠償如未能填補被害人全部損害,被 害人尚得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以獲得填補。且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 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 銷緩刑之宣告。
伍、沒收部分:
一、被告雖有依指示交付、提供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然依 卷內證據資料,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因本案犯行獲得報酬或 其他利益,即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 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
二、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固係被告所有並供其犯本案所用,然此 等物品未經扣案且本身價值低微,復得以掛失方式使之喪失 效用,是認欠缺沒收之刑法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提起上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條第22條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 後,五年以內再犯。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應依第二項規定,由該管機關併予裁處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及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應對其已開立之帳戶、帳號,或欲開立之新帳戶、帳號,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該帳戶、帳號之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
前項帳戶、帳號之認定基準,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之期間、範圍、程序、方式、作業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警政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建立個案通報機制,於依第二項規定為告誡處分時,倘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應通報直轄市、縣(市)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協助其獲得社
會救助法所定社會救助。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包仁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4日中午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IG以暱稱「000000000000」私訊包仁德,並向包仁德誆稱:恭喜其中獎,想將中獎獎金匯款至其帳戶內,惟匯款後系統顯示失敗,請務必點擊其傳送之連結並依相關客服人員指示操作,方可成功匯入獎金云云,致包仁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出款項 113年4月24日下午2時43分許 3萬4,056元 富邦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