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4年度,1134號
TNHM,114,金上訴,1134,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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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 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 開5個帳戶資料,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如附表所示告訴 人實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帳戶, 旋遭提領一空,而幫助隱匿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幫助數次 詐欺取財、洗錢犯行,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 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按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刑法第30條第2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予身分不詳之人從事不法使 用,不僅導致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困難,更使如附表所示告 訴人之受騙款項難以追返,自有可責;兼衡被告年紀、前無 犯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及其 智識程度(學歷為高中畢業)、家庭(未婚、無子女)、經 濟狀況(職業為美甲師、每月收入約新臺幣8、9萬元)、提 供5個金融帳戶資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受騙金額,及被 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否認犯罪,亦否認獲有報酬( 見本院卷第111頁),且查無證據證明被告獲有犯罪所得, 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 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參以立法理由略以:考量徹底阻斷金流才能杜 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 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 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等語。 查本案被告僅為幫助犯,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本案帳 戶內之款項已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並未留存在上開帳 戶內,如再諭知沒收,有過苛之虞,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號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左沅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3日15時9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假冒左沅平之朋友向左沅平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5時9分許 1萬5千元 本案合庫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 1.左沅平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15至16頁) 2.左沅平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85至91頁) 3.左沅平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3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93至96頁) 2 宋昀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3日15時39分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假冒宋昀潔之哥哥向宋昀潔佯稱:需借款繳卡費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5時44分許 1萬元 1.宋昀潔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17至18頁) 2.宋昀潔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97至103頁) 3.宋昀潔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105頁) 3 莊沂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3日15時4分前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販賣貨櫃的文章,嗣莊沂婷與其聯繫後,再向莊沂婷佯稱:商品已有他人預定,可以聯絡他人是否願意轉讓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5時4分許 6萬5千元 1.莊沂婷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19至20頁) 2.莊沂婷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109至117頁) 3.莊沂婷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對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119至120頁) 4 范淑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7月12日12時5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范淑菁佯稱:加入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 9時4分許 48萬元 本案富邦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范淑菁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21至33頁) 2.范淑菁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123頁、第155至156頁) 3.范淑菁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卷第159至163頁) 113年8月21日 9時22分 17萬元 5 彭寶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13日18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彭寶蓮佯稱:加入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15日 15時2分許 55萬3,985元 1.彭寶蓮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35至37頁) 2.彭寶蓮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165至171頁) 3.彭寶蓮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警卷第175頁、第187至190頁) 6 梁修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4月25日15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梁修坵佯稱:加入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1日 11時44分許 114萬元 1.梁修坵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39至42頁) 2.梁修坵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193至204頁) 3.梁修坵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份、第一銀行匯款申請回條截圖1張(警卷第205至236頁) 7 鄭淑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9日15時9分前某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鄭淑敏佯稱:加入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 15時9分許 88萬元 1.鄭淑敏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49至51頁) 2.鄭淑敏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241至247頁) 8 林榆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5月26日13時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林榆詮佯稱:加入投資群組,穩賺不賠、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19日 11時1分許 100萬元 1.林榆詮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53至56頁) 2.林榆詮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249至256頁) 3.林榆詮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7張、匯款申請書1份(警卷第257至271頁) 9 李珮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18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李珮蓁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賣貨便下單云云,後又佯稱:操作帳戶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3時1分許 9萬9,126元 本案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1.李珮蓁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57至60頁) 2.李珮蓁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279至291頁) 3.李珮蓁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7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293至300頁) 10 莊子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3日12時1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莊子嫻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賣貨便下單,但操作帳戶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3時35分許 2萬6,088元 1.莊子嫻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61至63頁) 2.莊子嫻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305至314頁) 11 陳以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1日15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陳以方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賣貨便下單,但操作帳戶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3時16分許 3萬元 1.陳以方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65至66頁) 2.陳以方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315至320頁) 3.陳以方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323至326頁) 12 蔡晨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13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有空房間欲找室友之文章,嗣蔡晨宇與其聯繫後,再向蔡晨宇佯稱:須先指示匯款訂金及租金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4時1分 8千元 1.蔡晨宇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67至68頁) 2.蔡晨宇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331至338頁) 3.蔡晨宇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3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339至344頁) 113年8月23日 14時44分許 5千元 13 林育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某時許,先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有機車零件(大燈)欲出售之文章,嗣林育麟與其聯繫後,再向林育麟佯稱:需透過賣貨便下單,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14時26分許 9,013元 1.林育麟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69至71頁) 2.林育麟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349至356頁) 3.林育麟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1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357至358頁) 14 李嘉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2日14時20分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李嘉真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賣貨便下單,但操作帳戶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2時13分 8萬5,010元 本案元大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李嘉真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73至75頁) 2.李嘉真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363至371頁) 3.李嘉真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6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警卷第377至379頁) 113年8月23日 12時15分許 2萬9,123元 15 曾宥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0日19時許,先透過社群軟體小紅書刊登販賣裙子及喇叭褲之文章,嗣曾宥綾與其聯繫後,再向曾宥綾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賣貨便,並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2時39分許 2萬9,986元 1.曾宥綾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77至79頁) 2.曾宥綾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381至389頁) 3.曾宥綾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36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卷第393至402頁) 16 劉進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1日17時13分許,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向劉進益佯稱:欲購買商品,需透過賣貨便下單,但操作帳戶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 113年8月23日 11時49分 4萬9,989元 本案永豐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1.劉進益於警詢中之供述(警卷第81至83頁) 2.劉進益之報案資料各1份(警卷第405至419頁) 3.劉進益提供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匯款交易明細截圖4張、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份(警卷第421至431頁) 113年8月23日 11時58分 4萬9,068元 113年8月23日 12時3分許 2萬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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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佳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