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221號
TNHM,113,金上訴,1221,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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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哲偉」指示,將匯入郵局帳戶來路不明款項轉匯至虛擬 貨幣入金帳戶,極有可能與他人共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仍罔顧帳戶可能遭有心人士利用以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危險 ,及可能因此影響社會治安且有礙金融秩序,助長財產犯罪 盛行,並使檢警對於犯罪之追查趨於困難,使隱身幕後之正 犯肆無忌憚,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正常交易安全及人與人間 之相互信賴,率爾將所申辦郵局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並 特地申辦虛擬貨幣帳戶供「郭哲偉」使用,更參與其中,按 「郭哲偉」指示將匯入郵局帳戶內贓款,轉匯至虛擬貨幣入 金帳戶,使「郭哲偉」以詐騙贓款購買虛擬貨幣存入不詳錢 包,掩飾、隱匿詐騙贓款,所為殊值非難,附表二所示鐘紹 銓等7人損害金額合計達363,390元,被告又未賠償鐘紹銓等 7人任何損害,被告行為造成之危害尚非輕微,被告矢口否 認犯行,足見其對自身行為毫無悔悟、反省,犯後態度不佳 ,暨被告自陳為高職畢業,智識程度不低,離婚,育有1名 未成年子女,擔任房務人員,月入約27,000元,有正當工作 及固定收入,被告及辯護人請求從輕量刑,及被告各次犯行 詐取之金額多寡與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7本院諭知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㈢、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 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 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依刑 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案沒收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洗錢防制 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 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洗錢防制法第2 5條第1項規定內容,可知該條規定係針對犯罪行為人或第三 人現實所持有或掌控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予以宣告沒收 ,再參諸該條項立法意旨說明訂立本條目的乃「考量徹底阻 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 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 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1項增訂『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足 見本項規定係針對經查獲而現實尚存在於犯罪行為人所持有



或掌控之洗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若犯罪行為人並未持有洗 錢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尚無法依本項規定對犯罪行為人沒收 洗錢犯罪之財物,本案被告僅提供郵局、虛擬貨幣帳戶資料 給「郭哲偉」使用,鐘紹銓等7人匯入郵局帳戶之款項,除 附表三所示金額由被告轉匯至其申設之中信帳戶外,其餘鐘 紹銓等7人受騙匯入郵局帳戶之贓款均經被告按「郭哲偉」 指示轉匯至附表一編號2所示虛擬貨幣入金帳戶,由「郭哲 偉」操作購買虛擬貨幣後將虛擬貨幣轉入不詳電子錢包而不 知去向,被告並未持有此部分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產,自無從 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另附表三所示款 項,雖由被告自其接收詐騙贓款之郵局帳戶轉匯至其所申設 附表一編號3所示中信帳戶內,但金流仍屬透明並未遭掩飾 或隱匿尚可查知,且為「郭哲偉」允諾給予被告之報酬或被 告自行轉匯之款項,非屬洗錢行為之標的財產,除其中10元 為被告原有財產外(因被告郵局帳戶提供給「郭哲偉」接收 詐欺贓款前存款餘額為19元,遭圈存時存款餘額為9元,則 被告轉匯附表三所示款項至中信帳戶,其中10元應為被告自 有存款,而非犯罪所得),其餘4,972元為被告因本件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實際獲有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但未經扣案,日後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予以追徵 。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因本件犯罪或有4,982元犯罪 所得,容有未洽,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 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 前段、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3 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鵬程、馬阡晏追加起訴,檢察官魏偕峯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紀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 000-00000000000000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現代財富公司MAICOIN電支帳戶入金地址) 000-0000000000000000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告訴人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帳戶 轉匯人 轉匯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二層帳戶 轉匯人 轉匯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三層帳戶 偵查案號 本院諭知主文 1 鐘紹銓 不詳之人以IG帳戶名稱「思昀」結識鐘紹銓,介紹戊○○加入通訊軟體LINE投資虛擬貨幣群組,並由群組內自稱客服人員囑鐘紹銓使用TESSERACT投資平臺,以操作投資虛擬貨幣買賣,另群組內自稱「恩庭」不詳之人,向鐘紹銓佯稱:匯款至指定帳戶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購買虛擬貨幣即可獲利云云,致鐘紹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7日下午3時57分許匯款3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112年4月7日下午4時11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匯210,012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無 無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478號、原112年度偵字第6563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己○○ 己○○於112年3月18日,透過IG結識帳戶名稱「牙牙」不詳之人,雙方嗣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牙牙」遂介紹FIRSTRADE客服人員與己○○接洽,客服人員提供比特幣網址要求己○○註冊並儲值,再將之加入justrone群組,由自稱「涵涵」不詳之人,指導己○○操作比特幣投資介面後,將己○○加入LINE帳戶名稱「Daniel」,誆稱:按「Daniel」指示交易即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4月7日下午1時46分許匯款5萬元 ②112年4月7日下午1時55分許匯款23,390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①112年4月7日下午1時53分許,連同其他款項轉匯200,012元 ②112年4月7日下午2時33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轉匯103,012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無 無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479號、原112年度偵字第7428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丙○○ 自稱「邱妤瑄」不詳之人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丙○○,雙方嗣後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邱妤瑄」向丙○○謊稱:一起合資並依自稱劉承宇之老師指示,在DIGITMIN投資平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13分許,匯款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112年4月7日下午1時11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轉匯318,012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無 無 無 112年度偵緝字第480號、原112年度偵字第8103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丁○○ 不詳之人於112年4月1日晚間10時前,在IG上刊登徵才廣告,丁○○瀏覽廣告後,依廣告內所載通訊軟體LINE ID聯繫帳戶名稱「陳芸入職接待員」,佯向丁○○介紹工作內容,並指示其與LINE帳戶名稱「總指導DORY」聯繫了解詳情,「總指導DORY」洽談完後指示丁○○與LINE帳戶名稱「智偉」聯繫,向丁○○詐稱:登入所提供網址平臺,並選擇指定方案後,「智偉」可代為操作平臺內LOTTERY賽車項目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8日下午2時45分許,匯款2萬元 蔣心瀞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蔣心瀞涉犯詐欺罪嫌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 蔣心瀞 112年4月8日下午4時48分許,轉匯2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112年4月8日下午6時12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轉匯3萬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112年度偵緝字第481號、原112年度偵字第8731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乙○○ 不詳之人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乙○○,雙方嗣後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向乙○○訛稱:在蝦皮賣場任職工程師,提供回饋給賣家之網址請乙○○幫忙測試,在網站內申請帳號並儲值後,可以搶購內部商品並領取回饋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2年4月6日下午4時1分匯款1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112年4月6日下午5時7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轉匯50,012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無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11726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賴淑慧 不詳之人於社群軟體臉書刊登徵才訊息,賴淑慧上網瀏覽後依訊息內容使用LINE聯繫,該人遂向賴淑慧騙稱:可介紹投資機會,以小博大獲利,並指示賴淑慧加入TDCA投資平臺操作投資期貨,或匯款繳納保證金以領取獲利云云,致賴淑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23分匯款3萬元 ②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24分匯款3萬元 ③112年4月7日中午12時27分匯款2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112年4月7日下午1時11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轉匯318,012元 備註:原審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匯款金額如上 附表一編號2帳戶 無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6138號、112年度偵字第6274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賴卉姿 賴卉姿於112年3月27日,加入不詳之人於通訊軟體LINE所成立之投資群組,群組內自稱指導老師者,向賴卉姿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博奕遊戲,由指導老師代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賴卉姿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①112年4月8日下午2時38分匯款5萬元 ②112年4月8日下午2時39分匯款5萬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吳沛錚 112年4月8日下午2時42分許,連同其他款項共轉匯484,012元 附表一編號2帳戶 無 無 無 112年度偵字第6138號、112年度偵字第6274號 吳沛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編號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1 112年4月7日下午3時40分匯款1,010元 附表一編號1帳戶 附表一編號3帳戶 2 112年4月7日下午3時55分匯款3,012元 3 112年4月7日下午4時17分匯款500元 4 112年4月8日晚間8時20分匯款400元 5 112年4月8日晚間10時1分轉匯60元 共計 49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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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