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1232號
TNHM,112,金上訴,1232,202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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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條件之減縮、變更外,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
參、維持原審判決之理由
一、原審以本案事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並審酌被告二人正值 青壯年,均不思戒慎行事,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 竟均因貪圖賺取快錢,即甘為詐騙集團吸收而擔任提款車手 ,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且被告 二人所擔任之角色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 掩飾、隱匿此等金流,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 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被害人受有財產 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 為不該,兼衡被告二人各自於本案中之分工、涉案情節及對 被害人造成之損害、前科素行(見原審30號卷第241至248頁 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甲○○無前科、被告 戊○○前有幫助詐欺犯行之前案紀錄),暨被告甲○○自陳護專 畢業,於托嬰中心工作;被告戊○○自述國中畢業、目前在路 邊攤幫忙,被告二人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等情(見原審650號 卷第397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均否認犯行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刑,並考量被告二 人就本案犯行之整體可非難性,刑法邊際效益遞減等因素, 各就被告二人定應執行刑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並敘明(1) 被告二人均供稱其等領取附表一所示款項後轉交,可獲得領 款金額之1%報酬;另被告戊○○自陳共計領到酬勞是乙○○或丁 ○○每日結算支付現金給我等語(見偵卷第196頁背面、第10 、192頁),足認定被告甲○○或被告二人領取之附表一所示 款項1%報酬,係推由被告戊○○領取,故就被告戊○○所涉犯之 附表一編號4、11部分確實已經領取該筆報酬,該2次詐欺附 表一編號4、11所示被害人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78萬元 分得其中1%之報酬即7,800元,且未扣案,故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戊○○項下宣告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應依同條第3項 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於被告甲○○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 0所示犯行所應領得之1%報酬,依據上開認定,均由該部分 犯行未經起訴之戊○○領取,並非被告甲○○取得,故不在被告 甲○○項下宣告沒收,併此指明。(2)另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廠牌型號:蘋果IPHONE 12 MINI,含0000000000號SIM卡壹 張),為被告戊○○所有,與共犯黃冠璋聯繫之物,為供犯罪 所用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1年12月19日新 北警永刑字第1114234075號函暨所附之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 份存卷可查(見偵卷第39至81頁),是該扣押物品應按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3)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 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固有明文,但該條項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自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得依該條項規定沒收之。被 告二人違犯上開犯行所提領之款項,除上段受領之報酬外, 既已轉交乙○○、丁○○,自已非屬被告二人所有,無由依洗錢 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 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所定執行刑亦屬妥適允當。並無逾越法 定範圍或有偏執一端或失之過重等罪責不相當之不當情形, 並符比例原則。
二、被告二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然其等所辯,均無 可採,業經本院論駁如上。另被告甲○○上訴意旨雖以:一審 判決未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被告甲 ○○減免其刑,亦有判決不載理由之當然違法云云。然按發起 、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以提供帳戶資料及提領 款項等行為,參與成員包括有乙○○、丁○○、黃冠璋等共組之 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共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1之被害人等 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既遂,造成其等財產損失重大,其參與犯 罪組織之情節,自難認屬輕微,是原審未依上開規定對被告 甲○○部分減輕或免除其刑,自無違誤。被告甲○○此部分之上 訴意旨,亦無可採,併此敘明。綜上,被告二人之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為不當或量刑過重,均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宗聖追加起訴、檢察官林曉霜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一:
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7188號移送併辦部分簡稱併辦1;以111年度偵字第19905號、第27188號追加起訴部分分別簡稱追加1、追加2;以112年度偵字第306號移送併辦部分簡稱併辦2。 編號 被害人/ 偵案資訊 詐騙情形 匯入帳戶/時間/匯款金額 領款人/領款時間/領款地點(地點相同僅在第一次記載地址)/領款數額 1 郭明宗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志遠」向郭明宗佯稱:如於外匯網站「FOREX」(https://jsbranbing.com)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致郭明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1月8日13時39分/1萬元 ②同日13時48分/2萬元。 ③同日14時27分(實際入帳時間14時32分)/24,440元。 A.左列①、②款項:  被告甲○○/110年11月8日14時12分/統一超商○○門市0○○市○○區○○街0段00○00號0樓)/3萬元。 B.左列③款項:  被告甲○○/110年11月8日15時36分/統一超商○○門市0○○市○○區○○路000巷0號)/24,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被告甲○○。 2 陳志詳(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初前某日架設虛偽之「ETX capital」買賣貨幣平台APP,適陳志詳下載該APP而陷於錯誤,在該平台操作買賣,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1月3日10時37分/10萬元。 ②同年月4日10時2分/10萬元。 A.左列①款項併同編號7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 ⑴110年11月3日15時18分/統一超商○○○門市0○○市○○區○○○路0段000號0樓)提領10萬元; ⑵同時19分/地點同上/28,000元; ⑶同時25分/地點同上/提領5萬元。 B.左列②款項併同編號4⑥及編號11①、②、③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2人/110年11月4日13時49分/中國信託銀行○○○○分行(臺北市○○區○○○路00000號)/80萬元。(偵卷第125頁) 起訴書附表編號2:被告甲○○。(戊○○此部分未經起訴) 3 鄭伊瑄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4日21時許發送虛偽之投資簡訊與鄭伊瑄,鄭伊瑄因而藉由虛偽之「星島環球金融」網址與詐欺集團成員佯裝之該網站之LINE客服聯繫,該客服人員佯稱:可投資比特幣云云,致鄭伊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1月5日11時24分許(實際入帳時間11時54分)/1萬元。 左列款項併同編號9③、④款項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 ⑴於110年11月5日15時42分/中國信託銀行○○○○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120萬元。 ⑵同日16時12分/統一超商○○門市/10萬元。 ⑶同日16時13分/統一超商○○門市/提領49,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被告甲○○。 4 丙○○ (未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9月11日20時許以LINE暱稱「鈺婷」向丙○○佯稱:可以投資美金賺差價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在http://fenfa.etxqwer.site/網頁下載虛偽之ETX外匯APP,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1月1日21時1分/5萬元。 ②同年月2日1時35分【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1月1日21時)02分許】/5萬元。 ③同年月2日20時28分/5萬元。 ④同年月2日20時29分/5萬元。 ⑤同年月3日20時43分/15萬元。 ⑥同年月4日13時28分/20萬元。 A.左列①、②款項併同編號8之款項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 ⑴110年11月2日1時41分/統一超商○○○門市/1萬元、10萬元。 ⑵同日1時42分/地點同上/7萬元。 B.左列③、④款項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2人/ ⑴110年11月2日20時57分、58分、59分/統一超商○○門市/10萬元(3筆)。 ⑵同日21時1分/地點同上/8萬元。 (偵卷第122頁背面至123頁) 被告甲○○/ ⑶翌日1時58分/統一超商○○○門市/提領1萬元。 C.左列⑤款項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110年11月4日1時45分/統一超商○○○門市0○○市○○區○○街00號、00號0樓)/10萬元、6萬元。 D.左列⑥款項提領情況同編號2之B.部分所示。 起訴書附表編號4、併辦1、2:被告甲○○。 追加2及併辦2:被告戊○○。 5 呂崇安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0日25日22時10分許以抖音暱稱「周萍萍」經由LINE聯繫呂崇安,又假冒「星島環球」平台投資客服人員佯稱:可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獲利云云,致呂崇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1月5日18時6分/5萬元。 左列款項併同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 ⑴110年11月5日20時22分、24分、25分/統一超商○○門市0○○市○○區○○路000號)/10萬元(共3筆)。 ⑵同日20時27分/地點同上/2萬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被告甲○○。 6 張貴栓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0日10日15時許以臉書暱稱「Michelle Chen」與張貴栓聯繫推薦虛偽之「睿鑫金融」網頁之投資期貨平台,佯稱:需依該平台客服人員指示匯款投資云云,致張貴栓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1月9日10時12分/28,000元。 左列款項併同編號10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 ⑴110年11月9日15時52分/臺灣銀行○○分行(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0萬元。 ⑵同日16時9分、10分/某自動櫃員機/提領20,005元、20,005元、16,005元(含各次手續費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被告甲○○。 7 呂濰安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網路向呂濰安介紹虛偽之「EXT CAPITAL」投資平台,呂濰安下載該虛偽平台APP投資操作後,復假冒為平台客服人員佯稱:需匯款解除風險控管云云,致呂濰安陷於錯誤,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1月3日15時16分(實際入帳時間15時17分)/5萬元。 同編號2之A.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7:被告甲○○。 8 陳賜彬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9月20日以臉書暱稱「林曉茹」向陳賜彬介紹加入虛偽之「SIWEN」網路投資平台,再假冒該平台客服人員以LINE指示陳賜彬操作,致陳賜彬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110年11月1日18時19分(實際入帳時間18時20分)/3萬元。 同編號4之A.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8:被告甲○○。 9 邱勇叡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8月19日以臉書暱稱「李詩瑤」、LINE暱稱「ANNE」向邱勇叡介紹虛偽「ZD」網路投資平台,再假冒該平台客服人員佯稱:可在該投資平台操作獲利,平台帳戶輸入錯誤需匯款解鎖云云,致邱勇叡陷於錯誤,而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14時57分/15萬元。 ②同日15時1分/90萬元。 ③同年月5日14時25分/75萬元。 ④同年月5日14時51分/45萬元。 (起訴書就匯款金額錯誤部分更正如上) A.左列編號①、②款項併同編號11④及其他不明款項: 被告甲○○/ ⑴110年11月4日15時18分/中國信託銀行○○分行(臺北市○○區○○○路○段0號0樓)/100萬元。 ⑵同日15時36分/統一超商○○門市/11萬元。 B.左列編號③、④款項提領情況同編號3所示。 起訴書附表編號9:被告甲○○。 10 彭一展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2日以LINE暱稱「張琪琪」向彭一展佯稱:可以加入國際外匯市場投資云云,致彭一展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臺灣銀行帳戶 110年11月9日12時11分/27,750元。 左列款項提領情況同編號6。 追加1:被告甲○○。 11 己○○ (提告)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0月4日起以LINE暱稱「周語晨」向己○○佯稱:可透過星島環球金融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 中國信託帳戶 ①110年11月4日10時16分/5萬元。 ②同日10時17分/5萬元。 ③同日13時25分/10萬元。 ④同日14時27分/3萬元(漏未起訴或併辦)。 A.左列編號①、②、③款項提領情況同編號2之B.部分所示。 B.左列編號④款項提領情況同編號9之A.部分所示 追加2、併辦2:被告甲○○、戊○○ 。

附表二
編號 對應事實 罪刑 1 附表一編號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 附表一編號2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 附表一編號3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4 附表一編號4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5 附表一編號5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6 附表一編號6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附表一編號7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8 附表一編號8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9 附表一編號9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10 附表一編號10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附表一編號11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附表三
被害人供述及提供之文書證據明細 對應之犯行 證據名稱及出處(卷宗簡稱對照詳下表) 附表一編號1 ①郭明宗於警詢之指述(警一卷第9至15頁)。 ②郭明宗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截圖共4紙(警一卷第29至33、35、37、41至43、45頁)。 附表一編號2 ①陳志詳於警詢之指述(警二卷第15至25頁)。 ②陳志詳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4張(警二卷第31頁至35頁)。 附表一編號3 ①鄭伊瑄於警詢之指述(警三卷第11至13頁)。 ②鄭伊瑄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40張、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警三卷第31、35至61頁)。 附表一編號4 ①丙○○於警詢之指述(偵四卷第17至21頁)。 ②丙○○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共7張、網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截圖2張、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偵四卷第127、129至131、137、139頁、偵卷第54、60至61、64、65頁)。 附表一編號5 ①呂崇安於警詢之指述(警四卷第9至11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呂崇安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星島環球客服」、「周萍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詐騙者IG首頁、名片)4張(警四卷第29、31至32頁)。 附表一編號6 ①張貴栓於警詢之指述(警五卷第11至19頁)。 ②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張貴栓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TEN(客服經理)」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52張(警五卷第35至48頁)。 附表一編號7 ①呂濰安於警詢之指述(偵七卷第125至128頁)。 ②呂濰安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20張、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紙(偵七卷第157至161、165頁)。 附表一編號8 ①陳賜彬於警詢之指述(偵八卷第49至55頁)。 ②陳賜彬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客服小林」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55張(偵八卷第65至119頁)。 附表一編號9 ①邱勇叡於警詢之指述(偵九卷第239至245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條3紙、華南商業銀行匯款書1紙、邱勇叡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含詐騙網頁、FB使用者首頁)1份(偵九卷第415至417、423至451、455至458頁)。 附表一編號10 ①彭一展於警詢之指述(警六卷第5至7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表1紙、彭一展提出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琪」之LINE對話紀錄(含詐騙網頁、FB使用者首頁)1份(警六卷第57、73至85頁)。 附表一編號11 ①己○○於警詢之指述(偵卷第66至68頁)。 ②己○○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紙、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2紙、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偵卷第69、74反、75頁)。                   
卷宗清單 1、警一卷:南市警二偵字第1100629506號卷 2、警二卷:金城警刑字第1110001798號卷 3、警三卷: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029292號卷 4、警四卷: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159036號卷 5、警五卷:南市警二偵字第1110137327號卷 6、警七卷:新北警永刑字第1114229673號卷 7、偵一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27號卷 8、偵二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282號卷 9、偵三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30號卷 10、偵四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423號卷 11、偵五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7890號卷 12、偵六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244號卷 13、偵七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895號卷 14、偵八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4462號卷 15、偵九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829號卷 16、偵卷(影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817號卷(影卷) 17、偵卷(前案資料卷影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817號卷(前案資料卷影卷) 18、偵卷(影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8號卷(影卷) 19、偵卷: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06號卷 20、原審金訴650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50號卷 21、本院金上訴1230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30號卷 22、警六卷: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82643號卷 23、偵十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905號卷 24、原審金訴736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36號卷 25、本院金上訴1231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31號卷 26、偵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817號卷 27、偵卷(前案資料卷):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3817號卷(前案資料卷) 28、偵卷: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188號卷 29、原審金訴30卷: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號卷 30、本院金上訴1232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32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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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