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506號
TNHM,110,上訴,50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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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鈺萱可一人主導,檢察官主張: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 誌成存有詐取補助金額、購買本件機械設備供秋虎公司私用 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云云,即有疑義。
㈢本案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審核,莿桐鄉農會毋庸事先取得工廠 登記證,莿桐鄉農會如果對外承租廠房、土地,使本案補助 購買的機器能夠安置、運作,亦無違背法令:
賴明陽於警詢時證稱:因為莿桐鄉農會之前就有做很多加工 品,例如黑蒜頭、蒜頭粒(脫膜),所以我們相信莿桐鄉農 會有這樣的能力,沒有所謂無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的問題,我 才沒有詢問莿桐鄉農會。至於當時為何農糧署會同意補助莿 桐鄉農會購置機具,是因為農會總幹事張鈺萱有跟我說產銷 通路執行上沒有問題,如果有這套設備的話,就可以跟農友 收購蒜頭來做蒜頭加工,我那時不知道莿桐鄉農會沒有工廠 登記證,如果我知道的話,我不會補助莿桐鄉農會購置蒜頭 加工設備,不然至少會有但書要求莿桐鄉農會要將工廠登記 證提出,否則就要將經費收回。而依照農糧署補助計畫及相 關規定,若受補助單位無法完成該計畫之規定或目的,農糧 署得要求繳回補助,並將受補助單位列為列管對象,之後其 他的計畫可能就不再補助等語(偵893號卷二第163-165頁) 。
  嗣於原審證稱:我們在核准這個補助,不一定在核准的當時 ,就要有工廠登記證,我們只要求計畫要能夠執行完。農會 的倉庫倘若無法運作,這不代表莿桐鄉農會不能執行本件補 助計畫,因為另一個方式是可以租工廠土地來運作,這是農 會他們要去評估解決的。通案而言,因為有的單位也許是確 定有補助之後,才會去承租廠房來放置這些設備並加以運作 ,所以在還沒有確定補助之前,單位也無法先去承租土地。 我之前製作筆錄時是想要表達如果農會沒辦法解決工廠登記 這個問題的話,可能就沒有辦法執行。一般而言,如果無法 執行、無符合計畫目的的話,我們會要求受補助單位要繳回 補助款(原審卷二第395-396、400-401頁)。  從賴明陽所述,可知農糧署在審核莿桐鄉農會之補助計畫時 ,莿桐鄉農會是否有工廠登記證,並非補助計畫通過與否應 納入審核之標準,最差的情況,莿桐鄉農會也可以向外承租 廠房土地運轉機器製作蒜粉,如果莿桐鄉農會最後均無法使 用這些機器完成補助目的,至多僅是事後無法執行補助計畫 ,所衍生補助款是否收回之問題。
⒉林煥章於警詢時證稱:本件我負責審查農會計畫是否有按照 計畫書檢核表內容規定。於104年9月間,我與賴明陽去拜訪 張鈺萱時,張鈺萱並沒有提到要有工廠登記證才能生產蒜粉



的事情。而且張鈺萱及莿桐鄉農會人員在補助計畫前,都沒 有向我告知過莿桐鄉農會並沒有工廠登記證,之後我在106 年1月前往莿桐鄉農會饒平倉庫查核時,當時余俊憲是告知 我在公糧倉庫沒有辦法生產蒜粉,也沒有向我提到要有工廠 登記證的問題,直到107年3月才有向我提到生產蒜粉需要有 工廠登記證的問題等語(偵893號卷二第90-91頁)。  嗣於原審中證述:莿桐鄉農會申請補助時,當初沒有檢附工 廠登記證,而我這邊沒有要求他們要檢附工廠登記證。本來 我們農糧署的規定裡面,只是註明合法土地或場所,並無要 求要工廠登記證,我們的補助標準也沒有說一定要有工廠登 記。所謂的合法場所並不是要有工廠登記證,因為莿桐鄉農 會不是直接賣給消費者,所以並沒有規定要工廠登記證。又 我們這邊如何核准補助,第一個我們有開會,第二個我們有 審查的機制。收到申請計畫,並非我個人批准即可,我們對 應單位批准後,還要會簽會計、企劃處,判斷是不是符合相 關的規定。再來,我們署內審核結束後,會再送國際處、企 劃處、還有會計室,審核都同意以後,再簽給主委核定。本 件針對我自己核定之部分,我有依據計畫審查單審核,亦即 本件我自己審核之內容,我認為是符合要件,而且審核要件 中,並不包含需要工廠登記證這一項。又莿桐鄉農會沒有辦 法申請建照跟工廠登記證並無關係等語(原審卷二第406-40 8、416、426-431頁)。
  從林煥章的證詞,亦可佐證前開賴明陽所證,農糧署審核是 否通過申請補助款之要件,僅需註明有合法土地或場所,並 無要求莿桐鄉農會需要工廠登記證,而林煥章在審核時,亦 係依據計畫審查單來進行核准,又該計畫審查單上,並不包 含需要工廠登記證此一項目。
⒊方怡丹於警詢時也證稱:本案中因為農糧署沒有要求莿桐鄉 農會一定要有工廠登記證,才可以補助購買蒜頭機具設備, 所以莿桐鄉農會雖然沒有工廠登記證,仍可以向農糧署申請 購買蒜頭機具生產蒜粉。又即使莿桐鄉農會沒有工廠登記證 ,他們還是可以先使用清洗及去膜機具,這階段的蒜頭處理 還不需要工廠登記證,因為還沒有改變蒜頭本質,而且亦無 規定這3組機器一定要合併起來才能使用。另外,依照農糧 署補助計畫及相關規定,若受補助單位無法完成該計畫之規 定或目的,補助經費的部分,依據相關會計法規,農糧署會 停止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資格約3至5年,且農糧署得要求在 無法完成補助計畫目標的部分,等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等節( 偵893號卷二第254至257頁)。
  嗣於原審也證稱:莿桐鄉農會那時候還沒申請所謂的加工廠



,所以那時候僅係就農會的現場狀況,科長賴明陽與承辦人 林煥章有去看。當時莿桐鄉農會確實有場地,而且是農會自 己的土地。其次,加工設備就我們的認知,製作蒜粉不太需 要工廠登記,因為這是屬於初級農產品加工事業,原則上莿 桐鄉農會有合法之土地,他可以申請加工站的話,他們是可 以做加工事業的。又當初農會他們申請計畫補助,我們都有 審查,而我是主管,一定有審查的責任等節(原審卷三第32 0-321頁)。這個計畫在審查的時候,不會去審查農會有沒 有工廠登記證,只要農會有自由的合法土地,原則上我們就 認為它有執行能力,事後如果它認為這樣的產品需要拿到工 廠登記證,也是由它事後去作申請或補正的動作(原審卷三 第325、328頁)
⒋綜合賴明陽、林煥章與方怡丹之上開證述,莿桐鄉農會所申 請之本件補助計畫,係經過農糧署各科室承辦人員、主管審 核通過,而其審核之要件中,並不需要事先審查農會有無工 廠登記證,已屬明確,因此,無從認定被告張鈺萱、余俊憲 、魏誌成向農糧署刻意隱匿莿桐鄉農會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以此方式對農糧署施以詐術,使農糧署相關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而審核通過補助計畫之情形。
⒌此外,觀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9年2月27農糧生字 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108年3月4農糧生字第0000000 000號函覆莿桐鄉農會,其函覆稱:二、㈡、查計畫研提前本 署雖派員至貴會瞭解需求情形,但貴會並未提及蒜粉加工是 否需要食品加工廠登記證,另本署亦無派人親臨總幹事室, 指示先提送計畫之情事等語,此有上開函文在卷可查(原審 卷三第211頁,電子卷證第3536、3599頁),足見農糧署針 對莿桐鄉農會在計畫研提前,因為莿桐鄉農會並未向農糧署 人員提及蒜粉加工是否需要食品加工廠登記證,故農糧署並 不知悉莿桐鄉農會當時是否領有食品加工廠登記證。倘若事 先取得工廠登記證為審查之要件之一,則農糧署之相關承辦 人員理應先行確認莿桐鄉農會是否確實已經取得工廠登記證 ,始能判斷是否核定本件補助計畫。惟依據前揭賴明陽、林 煥章與方怡丹之證述及上開函文,農糧署相關人員於核定補 助計畫前,均不知悉莿桐鄉農會是否領有工廠登記證,亦可 推知農糧署承辦本件補助案之相關人員,於處理本案補助計 畫之申請與審核,並未將事先審查工廠登記一事納入判斷之 要件。至於莿桐鄉農會事後若因未取得相關工廠登記證,無 法進行蒜粉加工,則屬於受補助單位無法完成該計畫之規定 或目的,農糧署得要求依比例繳回補助款,並將受補助單位 列為列管對象,然而仍無法僅因莿桐鄉農會事後未順利取得



工廠登記證,即推論被告張鈺萱、余俊憲事前未主動、積極 告知莿桐鄉農會當時未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行為,即屬行使詐 術之犯行。
㈣被告張鈺萱並未與被告魏誌成預謀,欲讓被告魏誌成或秋虎 公司無償使用,而將機械設備安裝於被告魏誌成或秋虎公司 所掌管之廠房:
莿桐鄉農會原已規劃將本案機械設備安裝於饒平倉庫: 林文方(時任莿桐鄉農會會務部主任)於警詢時證稱:據我 所知饒平三號倉庫在105年8月間,就已申請要放置公糧,導 致倉庫空間無法再安裝本案三組蒜頭機具,但是因為補助計 畫中已載明安裝地點為農會的饒平倉庫,所以在105年11月 間招標時,採購標的要送到饒平倉庫3號倉,並安裝測試完 畢,但實際上因為沒有空間安裝,所以才將機具移裝到莿桐 鄉農會對面的稻榖倉庫中等語(他1620號卷一第294頁)。  嗣於原審證稱:我們最初的計畫是要將本案機械設備放在饒 平倉庫,但是因為饒平倉庫原先出租給別人,在106年1月到 期時,對方一直拖延不搬走,後來對方有搬走等語(原審卷 三第46-47頁)。
  施吉慶(時任莿桐鄉農會理事)於原審也證稱:當時是要裝 在饒平辦事處旁邊的倉庫,但是那時候的承租人不搬走,所 以我們的設備無法過來等語(原審卷二第513頁)。  莿桐鄉農會之「蒜粉加工設備採購計畫」細部計畫書,也明 確記載:因本鄉蒜頭主要種植區為饒平、○○及麻園等村,考 量未來蒜粉加工之便利性,待機器採購後,設置地點預定在 緊鄰主要產區之本會饒平分部的閒置倉庫等節,此有莿桐鄉 農會函(稿)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蒜粉加工設備 採購計畫」細部計畫書可參(偵893號卷一第145頁,電子卷 證第471頁)。
  以上堪認莿桐鄉農會於申請補助計畫書中,早已考量本件蒜 頭加工設備之設置地點,應設置在蒜頭之主要產區附近,以 便利後續之加工作業,乃明確規劃本案機械設備預定安裝於 饒平倉庫,因此,無從認定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原 先就有共謀將機械設備放置於秋虎公司之意。
⒉被告張鈺萱曾於理事會中提案承租被告魏誌成之配偶陳美玲 之農產品加工室,經理事李振澤反對後,即請同事另尋其他 適合放置本案機械設備的場所:
⑴林文方(時任莿桐鄉農會會務部主任)於警詢中證稱:我知 道總幹事張鈺萱曾在106年8月28第18屆第三次理事會會議 時提案表示,為進行蒜頭加工作業,擬向陳美玲承租具有使 用執照之農糧產品加工室乙事,但是因為有其他理事反對此



事,而沒有通過該提議。而這個議案被否決之後,張鈺萱直 接在會議上請大家再去尋找於莿桐鄉內,是否還有其他廠房 可租用。張鈺萱並在會議後的數月不詳時,又再指示我及 余俊憲尋找是否還有其他廠房可以租用,但我們後來還是找 不到可以租用的廠房等語(他1620號卷一第295-296頁)。 嗣於偵查中證稱:在採購完以後,張鈺萱有提議要承租秋虎 公司的廠房。當時承辦人余俊憲有先找我一起去看那個廠房 是不是足夠安裝這些機器,我們去看過之後,確認是可以安 裝的,之後余俊憲就提議案送理事會審議。理事會不同意以 後,張鈺萱當場有說請大家幫忙找廠房。之後也有找我跟余 俊憲去她的辦公室,要我們繼續找廠房。我之前有去看莿桐 鄉內有沒有比較大的廠房,去看過一處,但是該處破損比較 嚴重,如果要租用還要翻修,所以就沒有再跟地主談,又因 為沒有談,所以我也沒有提交給理事會等情(他1620號卷一 第319頁)。
  嗣於原審中證稱:莿桐鄉農會之前有要承租秋虎公司的廠房 ,但是提案給理事會議審議時,因為有理事持反對意見,涉 及到他們同業之間的糾結,所以當天張鈺萱就說這個案子不 要討論了。據我所知,秋虎公司有做的業務,跟我們農會當 時預計要做的業務並不相同,秋虎公司他們是蒜頭的盤商, 就是生蒜頭,沒有處理過的蒜頭的盤商,而李振澤理事也是 蒜頭的盤商,所以李振澤才會表示反對,因為他們算是有競 爭關係。後來這個案子就沒有通過,所以我們就再繼續去尋 找適合的場地,張鈺萱私下也告知我很多次要去找適合之廠 房,但是因為在雲林縣莿桐鄉內都找不到適合的地方,後來 我們有行文到雲林縣各工業區服務中心查詢有無閒置的廠房 可以承租等語(原審卷三第50-52頁)。
⑵施吉慶(莿桐鄉農會理事)也於警詢時證稱:當時在理事會 決定要採購這3件機組時,並沒有理事反對,但後來107年5 、6月間的理事會時,總幹事張鈺萱提議要就這三件機組向 秋虎公司承租廠房,有一位理事反對,所以就沒有將這三件 機組載去秋虎公司了。至於張鈺萱為何要如此提議,還有張 鈺萱找余俊憲及林文方討論此事的過程,我都不清楚等節( 偵893號卷二第45-46頁)。於原審中證稱:張鈺萱有指示說 要找符合工廠登記證的場地,她有請大家幫忙找等語(原審 卷二第527-528頁)。
  共同被告余俊憲在原審也證述:那時候總幹事張鈺萱有提到 秋虎公司那邊有這空間可以讓農會來做使用,因為那時我們 農會苦尋不著場地,總幹事張鈺萱也多次在理事會請同事、 理事去幫忙找,但是真的找不到,後來剛好有陳美玲的場地



,所以就想說提案給理事會,看理事會是否會通過等節(原 審卷四第62頁)。
李振澤莿桐鄉農會理事)於警詢時陳稱:張鈺萱曾提案以 農會名義向秋虎公司負責人魏誌成之配偶承租蒜頭加工廠, 但我反對,張鈺萱才打消此念頭。至於蒜頭處理機具在107 年之前已經購置,放置於莿桐鄉農會對面農糧署的倉庫中等 語(偵893號卷一第304、306頁)。
  嗣於原審中證述:理事會的議程中有排定要討論是否承租陳 美玲的農產品加工室,目的是用來放置本件相關機械設備, 但是因為我事先沒有看議程,所以一直到召開理事會的前2 、3天我才知道說有此議程,剛開始我不知道陳美玲是誰, 後來我一知道跟蒜頭加工同業秋虎公司有關,我就直接跟張 鈺萱說我反對,理由是因為秋虎公司為同業關係,我們農會 不應該將機械放在同業的廠房,這樣會被人家講話,無法避 嫌,所以我才先打電話給張鈺萱告知我的主張,張鈺萱就有 跟我說如果理事有意見的話,就不要向秋虎公司承租。而理 事會當天,張鈺萱她就說因為我反對,那就別跟秋虎公司承 租廠房,所以這個議案在理事會中並沒有討論。又因為這件 議案沒有過,張鈺萱有跟主任說再認真去找可以放這些機器 場地,我知道這種場地其實不好找,也知道他們都有認真在 找適合的場地。另者,在召開第18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之前 ,張鈺萱沒有就議程的部分先行向我說明,或者是事前要求 我要通過該議案等節(原審卷三第496-502頁)。 ⑷另莿桐鄉農會第18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記錄,其記載:「時間 :106年8月28上午10時30分。主席理事長林火才。紀錄 :余俊憲。出席:理事林金池、高學聰、李振澤、魏輝宏、 陳煌城、錢國進、莊永灝。請假:理事鍾寬惠。十、討論事 項:第六議案:案由:為本會承租陳美玲之農糧產品加工室 乙案,提請審議。說明:如議程。李理事振澤:關於本案欲 承租之場所,其出租人也從事蒜頭加工,為避免困擾,是否 另做打算。張總幹事鈺萱:針對李理事提及的問題,為避免 困擾,建議暫緩辦理,農會將再找尋更適當的場所,同時也 麻煩各理事如有認為適當的場所可供使用,隨時與本會聯繫 。議決:暫緩辦理」,此有莿桐鄉農會106年9月1莿農總 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該會第18屆第3次理事會會議記 錄在卷可參(偵893號卷二第71至85頁,電子卷證第2663頁 ),可知被告張鈺萱確實有將是否向陳美玲承租農糧產品加 工室一事提案於理事會,然因李振澤表示反對,被告張鈺萱 即於開會中陳稱本件暫緩辦理,且告知與會人員如有認為有 適當場所可供使用,隨時與莿桐鄉農會聯繫。




⑸因此,關於莿桐鄉農會是否承租陳美玲的農產品加工室乙案 ,被告張鈺萱是依照一般提案程序進行,即交由理事會進行 討論與表決,並未事先、私下遊說全體理事,要求務必贊同 此一議案,且當議案提出,理事李振澤表達反對之意後,被 告張鈺萱即放棄此議案之討論及表決,甚至未嘗試以多數決 之方式為之,且被告張鈺萱在放棄上開議案後,即立即要求 在場理事協助尋找適合之場地,且事後亦催促余俊憲、林文 方等人繼續尋找適合之廠房。倘若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 誌成預謀將本件相關機械設備置於秋虎公司或被告魏誌成得 以使用之廠房內,被告張鈺萱應會事前積極說服具有表決權 之理事們,促使該議案能夠通過,即便有單一理事反對,被 告張鈺萱應會在理事會中向全體理事說明承租陳美玲場地之 必要性或急迫性等優點,以便取得理事之認同與支持,甚至 嘗試動搖反對者之想法,然而被告張鈺萱卻捨此未為。從另 一個角度觀之,被告張鈺萱既然知悉向被告魏誌成租用廠房 放置本件相關機械設備,必須經過莿桐鄉農會理事會同意, 而莿桐鄉農會理事會並非照單全收的背書單位,焉有可能於 向農糧署申請補助的時候,即抱持著一定要將本件機械設備 提供給被告魏誌成無償使用的念頭。因此,依照卷內證據, 實難認定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間有預先將本件相關 機械設備提供給秋虎公司無償使用,而向農糧署詐欺取財之 謀議。
⑹另魏誌成於原審具結證稱:被告張鈺萱在機械設備交貨後, 有跟我說他們農會沒有地方放置本件機械設備,她有問我有 沒有合法的加工場地,我是想被告張鈺萱是很認真在做事的 人,我就說如果他們找不到場地,我問也問沒有,我可以先 短期租借給農會,而我所謂的短期也就是1年,因為我現在 做的地方是跟人家租的,我從91年就開始租到現在,500坪 是違建的,我怕地主跟我討土地回去,加上全聯、王品跟IS O的食安認證都要求有合法的執照,所以我才會去蓋這個廠 房,我就跟被告張鈺萱講說,我怕隨時會被地主討回土地, 所以我這個地方只能短期租給農會等語(原審卷四第73-74 頁),此與被告余俊憲於106年8月14傳送給被告魏誌成( 秋虎公司)的電子郵件中,莿桐鄉農會與陳美玲間之廠房租 賃契約書草案(附件1卷第379至385頁,電子卷證第450頁以 下),其約定內容略以:「出租人陳美玲。承租人雲林縣莿 桐鄉農會。第一條:甲方將座落於雲林縣莿桐鄉埔子村12鄰 莿桐北路一段21號之廠房出租予乙方作為蒜頭加工使用,非 經甲方同意不得變更其用途。第二條:續約租賃期間訂為一 年整自106年9月1起至107年8月31止。第三條:租金為



每月1萬元整,租金1年繳納乙次,於合約到期前1個月內一 次繳清」等節相符,堪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與陳美玲間原 定之租賃期間為1年,時間自106年9月1起至107年8月31 止。倘若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確實有意將本件機械 設備放置於秋虎公司,並供秋虎公司使用,其等理應選擇簽 訂較為長期之租賃契約,而非短期之1年租約,如此更能確 保該等機器長時間供被告魏誌成或秋虎公司所利用,且無須 每年提案到理事會討論是否續約,甘冒後續遭理事會否決之 風險,因此尚難以被告張鈺萱曾於理事會提案承租被告魏誌 成配偶陳美玲之農產品加工室,即驟然認定被告張鈺萱、余 俊憲為將本件機械設備無償提供給被告魏誌成私用,而向農 糧署申請補助之詐欺取財犯意。
 ⑺此外,被告魏誌成也曾辯稱:我們原本要出租給莿桐鄉農會 的工廠,只是申請「農糧加工室」,並非申請「工廠登記證 」,原本是要做蒜頭加工而已,沒有做到蒜粉的部分,我們 蒜頭加工是生蒜到蒜仁程度,就是濕的乾燥完後,將之去皮 、洗淨,我的乾燥程序把溼蒜變成乾蒜即可,本案的三件工 程階段都與我的無關,本案這三種機器是先清洗去膜,再乾 燥切片,再磨粉包裝。我只有第一套而已,且我的乾燥加工 與本案的乾燥加工不一樣(原審卷一第379頁、本院卷二第8 9頁)。莿桐鄉農會的烘乾機是針對切片的蒜片烘乾,是要 購買乾的蒜頭還加工成蒜粉,與秋虎公司是將濕蒜烘乾成乾 蒜不同(中區調查組證據資料卷一第275頁)。經查:被告 魏誌成配偶陳美玲於105年11月17獲得雲林縣政府核准建 造的是「農糧產品加工室」,並未申請「工廠登記證」,且 雲林縣政府核准陳美玲容許使用之設施配置圖,其中加工作 業區之機械配置部分並無「乾燥機及磨粉機」,有雲林縣莿 桐鄉公所105年9月14函、雲林縣莿桐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 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雲林縣莿桐鄉公所105年1 1月21函檢送之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及設施 配置圖、雲林縣政府106年1月9函核發建造執照函及建造 執照、使用執照申請書及使用執照等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 385頁以下,電子卷證第3139頁以下),可見被告魏誌成並 沒有無償取得或使用本案莿桐鄉補助購買的三套蒜頭處理設 備的需求,則被告魏誌成並無與被告張鈺萱共謀向農糧署詐 領補助款,購買本案三套蒜頭處理設備供被告魏誌成無償使 用的動機。
莿桐鄉農會對於本件補助計畫,有安排人力及教育訓練: ⑴林文方(時任莿桐鄉農會會務部主任)於原審證稱:會務部 主任的業務範圍有包括人事管理,例如辦理招考約僱人員的



作業,以及內部考核作業。針對本案蒜粉加工作業之人力, 張鈺萱在105年11月初,有叫我去就業服務站登記招募工人 ,在11月中有錄取2名工人,當時是暫時先放在稻穀乾燥中 心從事機器的操作,因為該中心一年只有二個多月的作業時 間,其他時間就可以調派去操作蒜粉的機器等語(原審卷三 第52-53頁)。
⑵賴堃玉(祐麟公司業務人員)於原審證稱:一般來講,廠商 要負責派人教客戶教到會,才有辦法上線作業。本件也有講 到教育訓練這一塊,因為當時農會他們的場地換了好幾個地 方,場地還沒有好,我們也無法去做教育訓練,不過教育訓 練是出售設備一定要做的,而我們那時候跟農會也有講到教 育訓練這一塊等語(原審卷三第17-18頁)。 ⑶陳緯詳(亨立公司負責人)亦於原審證稱:我們在安裝本案 機械設備之過程中,莿桐鄉農會有派員跟著我們學習操作設 備的方式,農會派了好幾位人員,但是實際人數忘記了等節 (原審卷四第213頁)。
 ⑷至於林文方雖於偵訊時曾證稱:會務部也要管人事方面的事 務,而本案這些機器進來,莿桐鄉農會在人事方面,我沒有 接到這些安排等節(他1620號卷一第321頁),然林文方於 原審中已釐清證稱:我在偵訊時說沒有接到人事安排,是因 為我當時想到的是沒有招考進來的員工,但是我忘記當初有 去就業服務站登記要僱約僱人員,因為我之後有去查人事資 料,而總幹事張鈺萱在理事會議裡也有報告過等語(原審卷 三第59頁)。而徵諸前述之莿桐鄉農會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 紀錄記載:出席:...案由:為本會供銷部擬採購製做蒜粉 用之真空烘焙機及相關附屬設備,提請審議。說明:如議程 。辦法:如議程。議決:照案通過,提交監事會監察。張總 幹事鈺萱:蒜粉製作機械採購計畫前已經農糧署核定通過 ,未來農會會安排專業人員負責此一區塊,而目前蒜頭的來 源是本會目前急需克服的一項問題,我們也將繼續努力等節 ,此有雲林縣○○鄉○○000○0○00○○○鄉○○○00○○00○○○○○○○○0號 議案附卷可參(原審卷二第241頁,電子卷證第3241頁), 顯示被告張鈺萱於議程中,亦提及未來農會將安排專業人員 負責等語,堪信林文方於原審之證述較為可採。 ⑸綜上,莿桐鄉農會除了新增人力之編制外,亦著重農會人員 對於本案機械設備之操作訓練。假使被告張鈺萱、余俊憲一 開始即有將本案機器供被告魏誌成私自使用之意,其等實毋 須為上開人力之安排及教育訓練。因此,難認被告張鈺萱、 余俊憲、魏誌成有詐欺取財之客觀犯行,更遑論有詐欺取財 之主觀犯意。




㈤農糧署撥款之審核,莿桐鄉農會僅須出具發票及契約書,並 不包含驗收證明:
⒈關於農糧署撥款之審核要件,賴明陽(時任農糧署作物生產 組蔬菜花卉科科長)於警詢時證稱:依照會計的規定,驗收 紀錄會留存在農會,那是後續查核的問題。至於農糧署的撥 款程序,僅要求發票、契約書,基於相信農會的立場,沒有 要求驗收紀錄,但農糧署會撥款是相信莿桐鄉農會已經安裝 完成並試車達成補助計畫之目的等語(偵893號卷二第166頁 )。
  林煥章(時任農糧署作物生產組視察)於警詢時也證稱:當 初莿桐鄉農會只有送收據、發票及契約書來申請核銷,農糧 署的撥款程序只要求發票、契約書等。基本上我們基於相信 農會的立場,所以沒有要求驗收紀錄,但我那時是相信莿桐 鄉農會已經安裝完成、試車並且可以運作生產蒜粉。莿桐鄉 農會申請撥款,我就認為農會已完成,我就按照程序來辦理 撥款,我只記得有一個莿桐鄉農會的公文封放在我桌上,應 該是余俊憲送過來的等語(偵893號卷二第94頁)。嗣於原 審證述:本件補助款撥款,我是按照農糧署之規定,亦即農 會他們有呈報發票,表示農會已經處理,所以我就按照規定 撥款。我有告知余俊憲申請補助經費核撥時,要出具符合農 糧署的發票、契約書,也就是說莿桐鄉農會承辦人員余俊憲 向我提出該計畫的補助款申請時,必須具備何種文件,是我 告知他的,而且我是依據農糧署的規定來告知的。如果農會 他們所提出的文件,不符合農糧署的規定,我們就無法核撥 經費。又我們撥款的程序,主要是看農會與廠商合約書跟發 票,我們不用看驗收證明。另外我們一般收到發票還有契約 書,我們就認為說對方已經完成,至於驗收的工作是在後面 ,符合我們撥款的要件,我們當然是相信他們已經完成。至 於我之後再去莿桐鄉農會的現場看,是去看莿桐鄉農會運作 的情形到底可否協助大蒜的產銷等節(原審卷二第410-411 、420-423、441頁)。
 ⒉另觀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5月24農授糧字第000000000 0號函的記載:主旨:檢送「105年推動蔬菜產業躍升計畫」 說明書核定本乙份,請依計畫內容切實辦理,補助項目應核 實撙節支應,並重績效,請查照。說明:計畫內容:㈡計畫 經費及撥付:總經費85,311千元、補助款43,443千元、配合 款41,868千元。補助經費100萬以上分二次撥付,請撥次期 經費,應俟本會農糧署第1次撥付經費實際支用金額達60%以 上,始得請款。請撥時應檢附請款收據或發票及發包相關資 料以憑撥款。前開請款收據請載明⑴計畫名稱:「105年推動



蔬菜產業躍升計畫」-細部計畫名稱。⑵實收數額。⑶支付機 關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⑷受領單位之名稱、 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蓋齊單位 及相關人員印章。⑸匯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及代碼」、「戶 名」、「帳號」。⑹受領年月。請將收據或發票逕寄本會 農糧署(經常門及資本門可同時開立於一張收據上)等節, 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5月24農授糧字第0000000000 號函可參(原審卷二第211-239頁,電子卷證第3226頁), 足認受補助單位請款時,僅需檢附請款收據或發票及發包相 關資料,亦未記載需檢附驗收紀錄,農糧署於審查是否撥款 時,並不需要審查驗收紀錄,則本案自無起訴意旨所載:被 告張鈺萱、余俊憲刻意未提供驗收紀錄之詐術行使之情。 ⒊再者,有關本件機械設備之驗收情形,被告張鈺萱、余俊憲 並無刻意造假,向農糧署佯稱蒜頭處理設備已安裝完畢: ⑴林文方(莿桐鄉農會會務)於警詢時證稱:當初106年2月13 驗收時,常務監事施吉慶有提出意見說,本案機器未安裝 並試車,應僅給付契約價款的90%給廠商,應扣留10%的價款 ,等到機器試車完畢無誤後,再行支付,所以余俊憲才會在 驗收紀錄上加註這樣的條件(他1620號卷一第292-293頁) 。於偵查中證述:106年2月13有驗收紀錄之後,有付款給 廠商90%的得標金額,因為施吉慶當天覺得不可以全部給廠 商,要扣留10%等語(他1620號卷一第320-321頁)。於原審 證稱:因為廠商將機器運來以後,主辦人交貨,他會初步檢 驗,如果沒問題再通知驗收,當時就是因為承租人還沒搬走 ,沒辦法組裝,沒辦法安裝管路、配電,所以如果我們不辦 理驗收,可能就會對廠商違約,所以主驗官常務監事當時指 示先付90%,剩下的10%是一年快到期的時候才支付等語(原 審卷三第48-49頁)。
  賴堃玉(祐麟公司之業務人員)於原審證稱:貨款的部分, 莿桐鄉農會好像是先付八成還是九成,還有押一筆保固款, 因為我們廠商已經花了所有的費用,後來是莿桐鄉農會因為 場地用電的因素,無法讓我們驗收,所以我們就發文給莿桐 鄉農會,後來莿桐鄉農會也是拖了好幾個月後,才將款項給 我們等語(原審卷三第19頁)。
  陳緯詳(亨立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證稱:關於我們公司之 106年2月16同意書,這是莿桐鄉農會總幹事張鈺萱,在 確定短時間無法完成契約時,讓我們寫這張同意書,以確保 我們後續做安裝的服務,他們就把款項撥下來等語(他1620 號卷二第323頁)。於原審證陳:原本的合約是要測試完成 才撥款,但是因為卡在不能安裝,所以莿桐鄉農會又製作一



份同意書讓我們簽,才願意給我們錢等語(原審卷四第208 頁)。
  鄭錦賜(世鑫公司負責人)於偵查中證稱:我們在105年12 月就有交貨,我們要求要提供原料驗收,但是雲林縣莿桐鄉 農會說要放置的機械的廠房還沒有完成,沒有辦法讓我們試 車,我們就一直催款,雲林縣莿桐鄉農會就傳一張合約書說 要先付90%款項,剩下10%的款項要等驗收完才要付給我們。 目前所有的款項都已付清,因為是雲林縣莿桐鄉農會沒有辦 法提供原料給我們試車,所以在還沒有驗收的情況下,就將 尾款10%給我們(偵893號卷一第179-180頁)。於原審證稱 :莿桐鄉農會是先付了九成,驗收款再付10%。而同意書之 部分,是因為當初農會他們沒辦法驗收,所以我們跟他們協 調所製作的同意書等節(原審卷四第190-191頁)。 ⑵另參酌卷內祐麟公司之負責人蔡宜良於105年12月23簽立之 同意書記載(附件1卷第287頁,電子卷證第287頁):「本 公司承攬貴會發包之新設蒜頭真空輻射加熱乾燥機組及平行 式蒜頭切片機工程,並於105年12月23進行交貨,目前因 貴會考量蒜頭尚未採收、市場價格未知等因素而尚未進行安 裝,本公司將待貴會通知後再行安裝作業,在此立本同意書 ,同意貴會先行支付契約價款之90%,並保留契約價款10%待 機器安裝、試車並驗收完成後支付」。
  亨立公司之負責人吳繡淳於106年2月16所簽立之同意書記 載(附件1卷第295頁,電子卷證第264頁):「本公司承攬 貴會發包之新設蒜頭清洗去膜機組工程,並於105年12月20 進行交貨,目前因貴會考量蒜頭尚未採收、市場價格未知 等因素而尚未進行安裝,本公司將待貴會通知後再行安裝作 業,在此立本同意書,同意貴會先行支付契約價款之90%, 並保留契約價款10%待機器安裝、試車並驗收完成後支付」 。
  世鑫公司之負責人鄭錦賜於106年2月18所簽立之同意書記 載(附件1卷第291頁,電子卷證第262頁):「本公司承攬 貴會發包之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粉包裝機組工程,並於10 5年12月23進行交貨,目前因貴會考量蒜頭尚未採收、市 場價格未知等因素而尚未進行安裝,本公司將待貴會通知後 再行安裝作業,在此立本同意書,同意貴會先行支付契約價 款之90%,並保留契約價款10%待機器安裝、試車並驗收完成 後支付」。
  以上亦可證明莿桐鄉農會確實有於106年2月13進行驗收, 然而尚未進行安裝,而祐麟、亨立、世鑫公司均同意莿桐鄉 農會先行支付契約價款之90%,並待莿桐鄉農會通知後,再



行安裝作業。
⑶細繹莿桐鄉農會提供給農糧署之驗收紀錄,其內容分別針對 「新設蒜頭真空輻射加熱乾燥機組及平行式蒜頭切片機工程 」、「新設蒜頭清洗去膜機組」、「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 粉包裝機組工程」三部分記載其驗收期均為106年2月13 ,地點均在莿桐鄉農會饒平倉庫,而針對驗收經過部分,均 記載:本會因考量蒜頭尚未採收、市場價格未知等因素而尚 未進行安裝,廠商同意本會先行支付契約價款之90%,並待 本會通知後再行安裝作業,剩餘一成價款於機器安裝、試車 並驗收完成後支付。驗收結果部分,則均記載:與契約、圖 說、貨樣規定相符合。紀錄者為余俊憲;本機關監驗人員為 施吉慶;驗收人員有林文方、張鈺萱、林火財、林金媚、陳 月季之印章,此有莿桐鄉農會106年7月4莿農總字第00000 00000號函檢附驗收紀錄及照片可參(偵893號卷二第99至11 7頁,電子卷證第925頁),驗收紀錄內容與上開證人之證述 、上開同意書相互吻合。
  而林煥章(農糧署作物生產組視察)亦於警詢時證稱:莿桐 鄉農會106年7月4莿農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件驗收紀 錄及照片,係莿桐鄉農會提供給農糧署的附件,該驗收紀錄 表示莿桐鄉農會有驗收,設備並沒有安裝完成,但是有寫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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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鑫粉末混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