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8年度,186號
TNHM,108,上易,186,2019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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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如前述,另考量折舊問題,附表一編號1 機械設備於10 3 年11月27日之價值應低於780 萬元。據此,檢察官所主張 附表一編號1 、2 機械設備之價格,明顯高於崑程公司、日 盛租賃公司所評估之價格,難認合於市場行情,不足以據為 對被告黃勝義不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郭育均既知悉其係將買賣合約㈠、㈡所載機械設 備出售予被告黃勝義,則檢察官主張被告黃勝義郭育均佯 稱因威宏公司近期跳票、信用不良,無法向銀行取得借款, 建議將威宏公司名下機械一批先行過戶至郭育均轉投資之許 鴻志即祐宗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名下,再登記到被告黃勝義名 下,再簽立一個附條件買賣合約回來給威宏公司,以便被告 黃勝義郭育均向銀行或金主借款,藉此使郭育均許鴻志 陷於錯誤,簽立買賣合約㈠、㈡及公證書等語,自非有據。㈣、檢察官主張被告黃勝義有聘請工人將如附表二所示機械設備 搬離祐宗公司等語。然此為被告黃勝義所否認,經原審當庭 勘驗祐宗公司103 年11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並無畫面足以 認定被告黃勝義或其工人有將如附表二所示機械設備搬離祐 宗公司,有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一卷第76-80 、172-174 、176 頁反面-183、185 頁反面-200頁)在卷可佐,是檢察 官前揭主張,亦非可採。
㈤、檢察官雖主張被告徐建平為綽號「阿財」、「財哥」之人, 被告徐建平並與被告黃勝義共同對郭育均施以詐術等語。惟 郭育均知悉其係將買賣合約㈠、㈡所載機械設備出售予被告 黃勝義,雙方確有買賣機械設備之真意,業如前述,自難認 被告黃勝義徐建平有何共同對郭育均施以詐術之行為。㈥、檢察官另主張被告梁世宏知悉本案相關機械設備之市值遠高 於買賣合約㈠、㈡所載之價格,被告黃勝義係不法取得上開 機械設備,仍基於搬運贓物之犯意,指揮工人將機械設備搬 運至貨車等語。惟被告黃勝義係向郭育均購得買賣合約㈠、 ㈡所載之機械設備乙節,業如前述,自難認如附表一所示之 機械設備為「贓物」。復經原審勘驗祐宗公司103 年11月27 日監視錄影畫面,被告梁世宏雖有在祐宗公司檢視機械設備 、觀看工人搬運過程,然無畫面足認被告梁世宏有指揮工人 將機械設備搬運至貨車,有前揭原審勘驗筆錄(見原審一卷 第76-80 、172-174 、176 頁反面-183、185 頁反面-200頁 )存卷足憑,且檢察官亦未舉證證明被告梁世宏如何知悉該 等機械設備係屬「贓物」,要難僅以被告梁世宏於103 年11 月27日出現在祐宗公司,且有在祐宗公司檢視機械設備、觀 看工人搬運過程等情,即遽為不利於被告梁世宏之認定。據 此,難謂被告梁世宏有何搬運贓物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被告黃勝義曾與 郭育均許鴻志分別簽立買賣合約㈠、㈡,且被告黃勝義有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機械設備自祐宗公司搬離,然郭育均既知 悉其係將買賣合約㈠、㈡所載機械設備出售予被告黃勝義, 則被告黃勝義徐建平所為自非構成詐欺,被告梁世宏所為 亦非搬運贓物。又被告黃勝義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其 中關於其如何認識被告徐建平、綽號「阿財」之人,及其嗣 後販賣機械設備360 萬元後如何點收現金等情,縱屬不能成 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 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80號判決意旨參照)。從 而,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就被告黃勝義徐建平所涉詐欺 取財罪嫌、被告梁世宏所涉搬運贓物罪嫌,既尚未達到使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要旨,自不得遽 認被告黃勝義徐建平梁世宏涉犯檢察官所指詐欺取財、 搬運贓物之犯行,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黃勝義徐建平梁世宏上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其等無罪判決之 諭知。
六、上訴駁回之理由:
原審以檢察官所舉出之上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足 以證明被告黃勝義徐建平確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上開詐欺取 財犯行,被告梁世宏確有搬運贓物犯行,而為被告黃勝義徐建平梁世宏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檢察官 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其所指摘不足採, 業經本院詳陳如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附表一:買賣合約㈡所載機械設備中已搬走之部分┌──┬────────┬───────┬───────┐




│編號│設備名稱 │搬運時間(民國│機臺單價(新臺│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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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LF1-300 │103年11月27日 │1,417萬5,000元│
│ │連桿式板鍛沖床 │20時01分 │(於原審準備程│
│ │(含周邊設備) │ │序中更正為886 │
│ │ │ │萬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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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OCP-110 │103年11月27日 │147萬8,400元 │
│ │C型單曲軸沖床 │16時21分 │ │
│ │(含周邊設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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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沖床3HP │103年11月27日 │約4萬元 │
│ │機號203139 │有死角沒照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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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型式1噸沖床 │103年11月27日 │約8萬元 │
│ │傳統自動專用機 │17時0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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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萬能帶鋸機 │103年11月27日 │5萬元(詳如估 │
│ │ │14時35分 │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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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鑽床 │103年11月27日 │3萬2,000元(詳│
│ │ │15時32分 │如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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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車床 │103年11月27日 │約15萬元 │
│ │ │14時2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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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銑床 │103年11月27日 │約52萬元 │
│ │ │14時4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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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強力攻牙機2臺 │103年11月27日 │2萬8,000元(詳│
│ │ │15時11分 │如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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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強力砂輪機 │103年11月27日 │2,400元(詳如 │
│ │ │15時25分 │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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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履帶砂輪機 │103年11月27日 │7,500元(詳如 │
│ │ │有死角沒照到 │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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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鵝牌 空壓機 │103年11月27日 │3萬8,000元(詳│




│ │ │有死角沒照到 │如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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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非買賣合約㈠、㈡所載機械設備而遺失之部分┌──┬────────┬───────┬───────┐
│編號│設備名稱 │搬運時間(民國│機臺單價(新臺│
│ │ │)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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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電鑽、砂輪砂不還│103年11月27日 │5,000元(詳如 │
│ │帶兩用研磨機 │14時55分 │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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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平面砂輪機 │103年11月27日 │2,500元(詳如 │
│ │ │14時58分 │估價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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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砂輪切割機 │103年11月27日 │3,500元(詳如 │
│ │ │有死角沒照到 │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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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孔內砂輪機 │103年11月27日 │3,000元(詳如 │
│ │ │有死角沒照到 │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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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千斤頂35噸 │103年11月27日 │1萬5,000元(詳│
│ │ │有死角沒照到 │如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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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自動收料機2臺 │103年11月27日 │4萬元(詳如估 │
│ │ │15時20分 │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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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自動送料機 │103年11月27日 │約5萬元 │
│ │ │15時36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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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崑程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歐力士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