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506號
TNHM,110,上訴,506,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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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承桓
被 告 張鈺萱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被 告 余俊憲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魏誌成
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3人涉犯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
08年度訴字第723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5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93號、第4253號、第42
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張鈺萱自民國96年間起擔任雲林縣莿桐鄉農會(下稱莿 桐鄉農會)總幹事,被告余俊憲自98年8月間起擔任莿桐鄉 農會約聘人員,並自100年、101年間陞任辦事員一職,彼等 均係受莿桐鄉農會全體會員之委託,為莿桐鄉農會處理會務 事務之人。被告魏誌成係址設雲林縣莿桐鄉○○村○○00-00號 秋虎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秋虎公司)負責人。鄭錦賜係址設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被告世鑫粉末混合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世鑫公司)負責人,施鋒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 0號被告博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博鉉公司)負責人,邱德 文係址設嘉義縣○○鎮○○里○○000號被告維德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維德公司)實際負責人(本院註:鄭錦賜、世鑫公 司、施鋒、博炫公司、邱德文、維德公司經原審判決無罪, 一審檢察官上訴後,經二審檢察官撤回上訴而無罪確定)。二、
 ㈠緣秋虎公司因業務之需要,亟欲取得蒜頭處理設備,適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為改善農民團體採收設 備老舊、不足,包裝集貨作業難以符合現代化標準等問題暨 確保產業發展,提昇競爭力,訂頒「推動內需導向蔬菜產業 升級計畫」,計畫為期5年(自104年1月31起至108年12月 31止)。被告張鈺萱、魏誌成見有機可乘,明知莿桐鄉農 會未領有工廠登記證,縱使購置蒜頭處理設備亦無法安裝生 產蒜粉販賣,然為使秋虎公司順利無償取得蒜頭處理設備,



竟共同基於詐取農糧署補助款、與意圖為秋虎公司、被告魏 誌成不法利益及損害莿桐鄉農會之背信犯意聯絡,除由被告 魏誌成積極籌畫蒜頭處理設備購置事宜外,另由被告張鈺萱 指示被告余俊憲以莿桐鄉農會名義向農糧署申請補助款,謀 議取得補助款後將購得之蒜頭處理設備安裝在秋虎公司,藉 此規避農糧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不得補助秋虎公司此類營利 事業之規定。被告余俊憲遂於105年1月間向農糧署提報購買 蒜頭處理設備供莿桐鄉農會使用之補助計畫,使農糧署承辦 人林煥章陷於錯誤,誤認莿桐鄉農會購置上開蒜頭處理設備 ,係供莿桐鄉農會使用並能確實調節蒜頭產銷失調情形,而 簽請時任農委會主任委員曹啟鴻核定同意補助新臺幣(下同 )480萬元補助款(105年10月24申請變更為446萬1,500元 ),上開計畫於105年5月24核定後,被告張鈺萱遂於105 年6月30舉行之莿桐鄉農會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會議,向 在場之理事表示農糧署補助款已核定通過,要求理事會同意 提撥自提款項616萬4,500元併同農糧署補助款446萬1,500元 ,總計共1,062萬6,000元購置蒜頭處理設備。嗣於確認購買 蒜頭處理設備款項來源無虞後,被告魏誌成將早已覓妥之屬 意蒜頭處理設備(含規格、暨供貨廠商)即蒜頭乾燥機組及 切片機之祐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祐麟公司)、蒜頭清洗去 膜機組之亨立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亨立公司)等廠商資料, 至於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則僅指定規格而未特定廠商,交由被 告張鈺萱指示被告余俊憲分成「新設蒜頭真空輻射加熱乾燥 機組及平行式蒜頭切片機工程(案號105003,下稱蒜頭乾燥 機組及切片機工程)」、「新設蒜頭清洗去膜機組(案號1050 01,下稱蒜頭清洗去膜機組)」、「新設蒜頭磨粉機組及蒜 粉包裝機組工程(案號105002,下稱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 」等3案辦理採購發包事宜。
 ㈡被告張鈺萱、余俊憲明知農糧署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其招 標、決標、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等均應受政府採購法規範, 亦即依政府採購法第26、34條規定,辦理採購擬定之規格不 得限制競爭,且辦理採購招標前,招標文件應予保密;另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提供規劃 、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不 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等規定,詎被告張鈺萱竟仍承前 犯意,及與被告余俊憲共同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 絡,於105年11月2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蒜頭清洗 去膜機組、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採購案辦理上網招標公告 前之105年10月間,由被告余俊憲將已著手辦理蒜頭乾燥機 組及切片機工程等3件採購案之消息告知祐麟公司蔡宜良



亨立公司陳緯詳,及其自行覓得之蒜頭磨粉包裝機組供貨商 被告世鑫公司鄭錦賜,並囑由蔡宜良陳緯詳鄭錦賜代擬 採購案產品規格之招標文件,再由鄭錦賜、陳緯詳蔡宜良 之助理廖育羚分別於105年10月12、105年10月21、105 年10月26以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將代擬之產品規格招 標文件檔案傳送予被告余俊憲,被告余俊憲收受後,依蔡宜 良、陳緯詳鄭錦賜所擬定招標文件及與被告張鈺萱、魏誌 成商討之內容,分別製作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蒜頭 清洗去膜機組、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等3件採購案之招標 文件,因而洩漏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蒜頭乾燥機組 及切片機工程、蒜頭清洗去膜機組、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 採購案規格、數量、預算等招標文件內容之消息、招標文件 草案。
 ㈢前開三件採購案招標文件內之規格係各該公司機器設備之規 格,且祐麟公司之「具透光板之真空烘焙機」及亨立公司之 「蒜頭脫膜機」具有專利權,其他公司並無法取得,招標規 範亦未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復因前開採購案預算金額不 公開,除上開公司外,其他公司無從得知預算金額,被告張 鈺萱、余俊憲遂以此方式而達到不當限制競爭之結果,順利 護航秋虎公司、被告魏誌成所屬意之蒜頭處理設備廠商即祐 麟公司、亨立公司、被告世鑫公司等公司得標。前開三件採 購案順利決標後,被告張鈺萱為遂行先前將購置蒜頭處理設 備安裝於秋虎公司之謀議,明知各購置之蒜頭處理設備應依 照採購契約安裝於莿桐鄉農會饒平倉庫並須完成試車、運作 ,竟指示被告余俊憲通知供貨廠商勿安裝蒜頭處理設備,且 明知蒜頭處理設備未完成驗收前不得請領農糧署補助款,竟 與被告余俊憲共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並基於詐取農 糧署補助款之犯意聯絡,授意被告余俊憲提供廠商發票予農 糧署承辦人林煥章,佯稱該蒜頭處理設備已安裝完成,且為 避免遭察覺設備尚未安裝,並刻意未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糧署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105年度細部計畫說 明書」規定提供驗收紀錄,致農糧署承辦人林煥章陷於錯誤 而簽准於105年12月30(製作傳票之期)核撥款項共計4 46萬1,500元。
 ㈣嗣被告張鈺萱欲按照先前謀議計畫,將公款購置之蒜頭處理 設備安裝於秋虎公司供被告魏誌成私用,並向理事會佯稱以 租賃秋虎公司廠房方式將相關蒜頭處理設備安裝於秋虎公司 時,因莿桐鄉農會理事李振澤反對及農糧署政風室接獲檢舉 著手調卷而未安裝。被告張鈺萱等人見事跡敗露,將蒜頭處 理設備藏匿於莿桐鄉農會中正路倉庫閒置迄今,莿桐鄉農會



因而喪失自提款項共616萬4,500元之財產利益。 ㈤檢察官起訴書因而認為:
  被告張鈺萱、余俊憲及魏誌成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等罪嫌 。
  被告張鈺萱及余俊憲,另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漏國防以 外秘密罪嫌。
貳、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訂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 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張鈺萱、余俊憲及魏誌成共同涉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同法第342條第1項之 背信罪嫌;另被告張鈺萱及余俊憲共同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 項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嫌,是以如附件一所示之證據為其論 據。
肆、被告3人及辯護人之答辯:
一、被告張鈺萱之部分:
 ㈠被告張鈺萱經過訊問後,固坦承其自96年間起擔任莿桐鄉農 會總幹事,且余俊憲於105年1月間,有向農糧署提報購買蒜 頭處理設備供莿桐鄉農會使用之補助計畫,並於105年5月24 核定。復莿桐鄉農會於105年6月30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 會議,由理事會同意提撥自提款項616萬4,500元,併同農糧 署補助款446萬1,500元,總計1,062萬6,000元購置蒜頭處理 設備。後續被告余俊憲將本件標案分成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 機工程、蒜頭清洗去膜機組工程、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 並分別由祐麟公司、亨立公司、世鑫公司以560萬元、419萬 8,000元、82萬8,000元得標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 行,辯稱:莿桐鄉農會一開始並不知悉農糧署有上開補助計 畫,係因由農糧署林煥章主辦及賴明科長主動來找我,他 們問我是否欲申請蒜頭的加工設備。又因為余俊憲係負責採 購業務,故我請余俊憲承辦此事,我有告知余俊憲可以去請 教秋虎公司負責人魏誌成,因為魏誌成在蒜頭業務具有專業 。其次,我沒有指定余俊憲一定要採購祐麟、亨立、世鑫公 司之產品,我們僅係事前之蒐集。本件3個標案還沒有辦理 發包之前,我有幫忙余俊憲,但在余俊憲發包後,我就沒有 指示余俊憲任何事情,余俊憲亦無再跟我報告相關事情,因



為這是主辦人分層辦理之事情,我並未加以干涉。我也不知 道祐麟公司與亨立公司有上開之專利權。另外,我從來沒有 指示余俊憲不要安裝本件相關機械設備,且針對請款之部分 ,我們從未欺騙農糧署,因為農會均會將計畫及應有之文件 提供給農糧署,農糧署承辦人林煥章針對我們提出之計畫均 會予以審查,如果他認為不合法,應該不會核款。又莿桐鄉 農會之驗收紀錄僅簽有收到機器,是常務監事主張先付90% ,等試車完成後再給付剩下的一成,而在106年底合約快到 期之際,我們才給付剩餘之一成給廠商,並請他們簽寫切結 書。至於承租廠房之部分,我們一開始並無打算將機器安裝 於秋虎公司,大約在105年初,我問秋虎公司有無合法之廠 房得以出租給莿桐鄉農會,然而之後理事李振澤有打電話給 我,說他跟魏誌成有業務之衝突,故不贊成此作法,所以隔 天在理事會,我表示因為李振澤不同意,此議案就不討論, 並請其他理事幫忙尋找合法之場地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稱:廉政署於107年11月7所作成之偵查報告, 僅依據其等向莿桐鄉農會所調閱之資料、檢舉內容,還有跟 「王男」之訪談資料,即作成該份偵查報告。然經比對偵查 報告、廉政署移送書及檢察官起訴書,即可發現上開書類內 容大致相符,顯見本件有預設立場、先入為主之情形。其次 ,起訴意旨並無指出被告張鈺萱何以要詐欺農糧署之補助款 來無償補助秋虎公司,亦未說明莿桐鄉農會未領有工廠登記 證,為何無法向農糧署申請補助,而農糧署相關人員亦未表 示莿桐鄉農會必須領有工廠登記證,始能向農糧署申請補助 。另外,本件起訴書跟卷內證據,亦無說明被告張鈺萱確有 將蒜頭加工設備安裝於秋虎公司供魏誌成使用之意。針對請 領補助款之部分,莿桐鄉農會並無故意隱瞞任何事項,農糧 署並無要求莿桐鄉農會提出何種文件,莿桐鄉農會也未掩蓋 任何事證造成農糧署陷於錯誤之情形。再者,本件原本申請 之補助款係480萬元,事後莿桐鄉農會主動降低金額,以節 省公帑,同時也確保這些蒜頭加工設備有利於後之運用, 難認被告張鈺萱有何不法之動機。此外,被告張鈺萱與余俊 憲或莿桐鄉農會其餘同仁,並無蒜頭加工設備之專業,故其 等在申請補助之前,透過魏誌成了解製造蒜頭加工設備之規 格、價格,並在有初步了解後,擬定計畫向農委會申請補助 ,這方面並無涉及所謂的洩密。又本件採購案主要是由余俊 憲負責與廠商聯繫,被告張鈺萱並未參與或指示余俊憲有關 於採購案之任何決定,更無與被告余俊憲就洩密部分有犯意 聯絡。據上,請求為被告張鈺萱無罪之諭知等語。二、被告余俊憲之部分:




 ㈠被告余俊憲經過訊問後,固坦承其自98年8月間起擔任莿桐鄉 農會約聘人員,自100年、101年間陞任辦事員一職,且於10 5年1月間,有向農糧署提報購買蒜頭處理設備供莿桐鄉農會 使用之補助計畫,該計畫於105年5月24獲得核定,又莿桐 鄉農會於105年6月30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 同意提撥自提款項616萬4,500元併同農糧署補助款446萬1,5 00元,總計共1,062萬6,000元購置蒜頭處理設備。又有分別 請祐麟、亨立及世鑫公司提供估價單等資料,之後有將本件 標案分成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蒜頭清洗去膜機組工 程、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並分別由祐麟公司、亨立公司 、世鑫公司以560萬元、419萬8,000元、82萬8,000元得標等 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僅係依莿桐鄉農 會之內部決議,向農糧署提出補助計畫之申請。對於蒜粉機 器設備,我並未辦過相關之採購案,故當時我在請教魏誌成 後,始知悉本件機器設備需分成三部分進行採購。又當時因 為辦理採購時間過於急迫,再加上我本身是會計系畢業,對 於蒜粉設備並不了解,所以我才請廠商提供機器規格、估價 單等相關資料給我,我統整後自己做成工程規範書等招標文 件,並再以電子郵件與廠商確認是否正確,我沒有要洩漏秘 密的意思,我亦不知道本件標案之底價,並未洩漏底價給廠 商,我希望法院此部分仍判決我無罪,如果法院認定有罪, 我願意承認(本院卷二第86頁)。此外,我不知道祐麟跟亨 立公司有上開專利權,因為我不了解蒜粉加工之機械設備。 針對請領補助款之部分,我是依農糧署之指示,檢送發票加 以請款,之後農糧署亦核撥款項給莿桐鄉農會。當時因為我 們還未安裝,故未驗收,係至106年2月始為內部驗收,故而 我當時並未假造單據向農糧署請款。被告張鈺萱確實有向理 事會提案說欲向秋虎公司承租廠房,然最後因理事李振澤反 對而未為之,我並不知道這些機器是否要給秋虎公司使用。 ㈡辯護人辯護稱:關於詐欺取財罪之部分,被告余俊憲依莿桐 鄉農會總幹事指示辦理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蒜頭清 洗去膜機組工程、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等三件採購發包事 宜,對於該三件採購案是否與秋虎公司有關,被告余俊憲並 不知情。當此三件採購案完成之後,被告余俊憲依農糧署的 指示,據實提供廠商發票予農糧署,農糧署據以核發補助款 ,被告余俊憲並未提供不實之驗收證明,致農糧署陷於錯誤 之情事。其次,關於背信之部分,被告余俊憲有依照莿桐鄉 農會總幹事張鈺萱之指示,至秋虎公司請教魏誌成,並取得 廠商之聯絡方式及規格內容,然係因被告余俊憲以前從未辦 過此類型之發包,故不曉得如何辦理發包事宜,才依張鈺萱



之指示,前往秋虎公司請教魏誌成。至於莿桐鄉農會辦理採 購案是否與秋虎公司有關,被告余俊憲並不知情,而從整個 案件脈絡及卷宗資料,尚難因被告余俊憲找過魏誌成,即認 為被告余俊憲有背信之犯行,因此,針對詐欺取財及背信之 部分,請求給予被告余俊憲無罪之諭知。關於刑法第132條 第3項洩密之部分,本案是私經濟行為,與行使公權力無關 ,仍請為無罪判決(本院卷二第95頁、第99頁),如果法院 認為構成犯罪,因被告余俊憲以前從未辦理蒜頭處理設備的 採購事宜,又礙於時間緊迫,才於廠商提供工程規範圖說、 估價單時,順便請其等參與該等標案,被告余俊憲此種行為 雖可議,惟犯行可原諒,請求從輕量刑有期徒刑2月,並給 予緩刑之宣告等語(原審卷五第286頁、本院卷二第95頁) 。
三、被告魏誌成之部分:
 ㈠被告魏誌成經過訊問後,雖坦承其係秋虎公司之負責人,且 有協助莿桐鄉農會向祐麟公司及亨立公司詢問本件機械設備 之價格,之後有與被告張鈺萱討論可以將其配偶陳美玲名下 之廠房出租給莿桐鄉農會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辯稱:我並無本件蒜粉加工設備之需求,我僅係純粹幫忙 莿桐鄉農會,因為莿桐鄉農會不知道該如何為之,故我有提 供整套設備之流程給農會。此外,我一開始亦不知道莿桐鄉 農會並無工廠登記證,後來係因張鈺萱要跟我租廠房時,我 始知悉農會未領有工廠登記證。我跟余俊憲原本並不認識, 係因為莿桐鄉農會要從事本件標案,張鈺萱才介紹我跟余俊 憲認識。之後我有提供設備跟廠商資料給余俊憲,但是我只 幫忙詢價,後續標案之進行,我沒有跟余俊憲討論,亦無介 入標案或是莿桐鄉農會向農糧署請款之部分。至於我願意出 租配偶陳美玲名下廠房,僅係好意想出租給農會,並無私用 本件蒜粉加工設備之念頭,因為本件這些設備我均無使用之 必要。再者,陳美玲之上開廠房,我原本係有其餘用途,然 因張鈺萱拜託我,我才特地清出來要出租給莿桐鄉農會使用 等語。
 ㈡辯護人辯護稱:莿桐鄉農會雖未取得蒜粉加工之工廠登記證 ,然依工廠管理輔導法,未取得工廠登記證應先限期改善、 補辦工廠登記,因此主管機關訂有輔導工廠登記辦法,農糧 署公務員亦多次證稱莿桐鄉農會應補辦工廠登記證。再者, 關於本件申請農委會補助之過程,主管機關從未要求莿桐鄉 農會應提出工廠登記證,如該工廠登記證為申請補助之前提 要件,斷無可能主管機關不為要求。故此,莿桐鄉農會如找 到自有之土地或承租公有土地,均可先行安裝蒜頭處理設備



及從事生產蒜粉,再行補辦工廠登記證。又起訴意旨認被告 魏誌成與張鈺萱合意使秋虎公司無償取得蒜頭處理設備,然 秋虎公司於土地取得滿2年始申請建築農糧加工室,此有105 年11月17雲林縣政府函及附件之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同意書及設施配置圖、106年1月9雲林縣政府核發建造 執照函及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申請書及使用執照為證,秋虎 公司係申請農糧產品加工室,並未申請工廠登記證,且上開 農業用地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設施配置圖,其中加工作業區 之機械配置部分,並無乾燥機及磨粉,故被告魏誌成應無必 要與張鈺萱合意使秋虎公司無償取得蒜頭處理設備。又被告 魏誌成既非莿桐鄉農會人員,並未參與莿桐鄉農會向農糧署 申請補助款之過程,對於莿桐鄉農會未取得工廠登記證,並 不會知悉,此從主管機關人員全部證稱其不知莿桐鄉農會無 食品加工之工廠登記證即可推論得知。再者,被告魏誌成雖 有提供蒜頭處理設備之相關廠商名單,然均係基於商業之品 質考量,認為祐麟公司之設備係與中興大學產學合作,且多 次試做產品及調整後,認為其製作加工產品口味最佳,故建 議莿桐鄉農會採購該設備,係善意之幫助行為,並非與被告 魏誌成共同實施詐術行為。另外,被告魏誌成並未參與蒜頭 處理設備之驗收及申請補助,故被告魏誌成並無與張鈺萱、 余俊憲有詐欺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外,秋虎公司並無 工廠登記證,且已有蒜仁乾燥設備20臺,並未從事蒜頭切片 、研磨成蒜粉之生產程序,更可證明秋虎公司並無使用本件 蒜頭處理設備的必要。況且,莿桐鄉農會處分財產或承租廠 房放置設備,均應經理事會通過,被告魏誌成未與莿桐鄉農 會達成任何承租或代工之合意,本件蒜頭處理設備即不可能 放置於秋虎公司。據此,請求為被告魏誌成無罪之諭知等語 。
伍、本院之判斷:
一、共同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張鈺萱自96年間起擔任莿桐鄉農會總幹事,被告余俊憲 自98年8月間起擔任莿桐鄉農會約聘人員,並自100年、101 年間陞任辦事員一職。被告魏誌成係秋虎公司負責人。 ㈡農糧署為改善農民團體採收設備老舊、不足,包裝集貨作業 難以符合現代化標準等問題暨確保產業發展,提昇競爭力, 訂頒「推動內需導向蔬菜產業升級計畫」,計畫為期5年(自 104年1月31起至108年12月31止)。被告余俊憲遂於105 年1月間,向農糧署提報購買蒜頭處理設備供莿桐鄉農會使 用之補助計畫,農糧署承辦人林煥章簽請時任農委會主任委 員曹啟鴻核定同意補助480萬元補助款(105年10月24申請



變更為446萬1,500元),上開計畫於105年5月24核定後。 莿桐鄉農會於105年6月30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會議,由理 事會同意提撥自提款項616萬4,500元併同農糧署補助款446 萬1,500元,總計共1,062萬6,000元購置蒜頭處理設備。 ㈢被告余俊憲將本件標案分成蒜頭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蒜 頭清洗去膜機組工程、蒜頭磨粉包裝機組工程。首先,蒜頭 乾燥機組及切片機工程係由祐麟公司以560萬元得標;蒜頭 清洗去膜機組工程係由亨立公司以419萬8,000元得標;蒜頭 磨粉包裝機組工程係由世鑫公司以82萬8,000元得標。 ㈣上開客觀事實,為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所不爭執( 原審卷一第209-210頁、第319頁、第372-373頁、第377-379 頁),並有如附件一所示之相關證據為憑,是上開部分之事 實,首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張鈺萱、余俊憲、魏誌成被訴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 之部分:
㈠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 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有關莿桐鄉農會向農糧署申請「推動內需導向蔬菜產業升級 計畫」補助計畫之緣由及目的:
賴明陽(時任農糧署作物生產組蔬菜花卉科科長)於警詢時 證稱:於104年底或105年初,農糧署作物生產組副組長方怡 丹告訴我中區分署分署長林美瑄傳遞一個訊息,是有關於莿 桐鄉農會有意願做蒜頭加工,請我們科去了解一下,所以我 就跟主辦人員林煥章2人,先由林煥章聯繫莿桐鄉農會後, 我們一起到莿桐鄉農會找張鈺萱討論,現場有農會總幹事及 3、4位農會幹部,主要由張鈺萱說明莿桐鄉農會想要跟農民 契作來做蒜粉加工,因為莿桐鄉農會之前有跟其他業者合作 ,所以有蒜粉的通路。張鈺萱說國內對於蒜粉有一定需求量 ,但是大部分都是從國外進口,如果由國內來生產供應的話 ,可以解決蒜頭農友之產銷問題。我告知張鈺萱如果農會評 估可行的話,就可以向農糧署申請,於是張鈺萱就告訴我莿 桐鄉農會會提計畫向農糧署申請。在莿桐鄉農會提出計畫之 後,我就依照計畫中所欲購買設備的必要性及合理性來進行 審查,經過審查之後,我認為提出的計畫符合農委會主管計 畫補助標準,並簽呈長官批核等語(偵893號卷二第160-161 頁)。




  嗣於原審證稱:本案補助計畫是屬於躍升計畫的一部分,而 躍升計畫是大型的計畫,內容為對於蔬菜產業特定環節、特 定的政策目標...而有關莿桐鄉農會的部分,我們是接到作 物生產組副組長方怡丹的指示,說農會有透過中區分署分署 長林美瑄表達他們有想要去做蒜頭加工,副組長交代我們去 農會那邊瞭解他們的實際需要,評估是不是具有可行性。副 組長交代後,因為這個計畫主辦人是林煥章,所以我就請林 煥章聯絡莿桐鄉農會。經聯繫後,我們有到莿桐鄉農會,並 由總幹事張鈺萱以及一些農會同仁一起討論,我們主要是要 了解他們計畫的構想跟需求。當初我們評估他們做這樣的話 ,是有助於產地蒜頭的產銷平衡,又因為這個計畫需求比較 大,如果農會確定有要做的話,就要趕快納入年初這個大計 畫去辦理等語(原審卷二第386-388頁)。 ⒉林煥章(時任農糧署作物生產組視察)於警詢時證稱:於104 年9月間,農糧署作物生產組賴明科長告訴我,中區分署 分署長林美瑄交辦作物生產組副組長方怡丹要補助莿桐鄉農 會蒜粉設備,因此賴明科長於104年9月帶我至莿桐鄉農會 找張鈺萱討論。我與賴明陽、張鈺萱在莿桐鄉農會總幹事公室討論,張鈺萱表示莿桐鄉是大蒜的主要產區,103年間 蒜頭產銷失調,農會未來想生產蒜粉來調節大蒜的產銷,將 農民生產過剩的大蒜買回來製作成蒜粉。當時我有質疑農會 如果生產蒜粉,末端的通路有無辦法銷售,因為蒜粉大部分 都是國外進口的,國內並沒有生產,張鈺萱告訴我末端的通 路已經找好。賴明陽向張鈺萱表示很感謝農會肯幫忙處理蒜 頭產銷失調的問題,後續的輔導可以納入計畫來辦理。當場 我與賴明陽有請張鈺萱提出計畫納入105年蔬菜躍升計畫辦 理,之後莿桐鄉農會就提出計畫,我就依照計畫審查程序來 辦理,依照農民的需要及計畫的合理性來審查,我認為採購 的這個機器設備可以幫助農民大蒜的產銷,所以我才會審查 合格等節(偵893號卷二第88-89頁)。  嗣於原審證稱:在104年的12月間,我有去過一次莿桐鄉農 會,因為是當初的副組長方怡丹通知我說,莿桐鄉農會想做 蒜粉加工,那時我們長官一直強調長久以來沒有人來做這部 分的產銷事宜,所以莿桐鄉農會願意來做,我們也希望說透 過農會來處理蒜頭的產銷等語(原審卷二第408-409頁)。 ⒊方怡丹(即時任農糧署作物生產組副組長)於警詢時證稱: 因為103、104年間蒜頭發生超產問題,所以中區分署分署長 林美瑄交代我說莿桐鄉農會有意願配合政府來開拓蒜粉加工 事業,我就請蔬菜花卉科科長賴明陽及承辦人林煥章去向莿 桐鄉農會了解需求及規劃,賴明科長回來向我報告說,張



鈺萱表示雖有意願,但是沒有加工設備、資金去進行蒜粉加 工產業,所以我們同意由莿桐鄉農會去研提蒜粉加工機具的 補助計畫等節(偵893號卷二第254-255頁)。  嗣於原審證陳:蒜粉加工之部分,農民團體比較有能力去做 這樣的加工事業,一般農民則無這樣的資力、設備,104年 產銷失衡的時候,因為雲林縣算是全國大蒜最大的產地,所 以當時中區分署很積極去找農民團體來幫忙,那時莿桐鄉農 會有表示他們有意願做加工,以緩減產銷失衡之壓力。當時 我有請我們蔬花科的科長賴明陽,還有承辦人林煥章先去看 現場,去了解評估他們的一個狀況適不適合。後來莿桐鄉農 會有提送計畫,是關於加工設備的計畫等語(原審卷三第31 9-320頁)。順序上是莿桐鄉農會先提需求與意願,105年躍 升計畫才出來,張鈺萱應該不會先知道農委會105年的躍升 計畫符合她申請的需求(原審卷三第337頁)。105年的躍升 計畫不是為了莿桐鄉農會做的,是彙整各地農會的需求(第 340頁)。
 ⒋林美瑄(時任農糧署中區分署分署長)於警詢時證述:關於 雲林縣莿桐鄉農會申請105年推動蔬菜躍升計畫,我印象中 張鈺萱曾經向我提過想要發展該鄉蒜頭加工產品,我覺得張 鈺萱很積極,我之後將莿桐鄉農會想要發展蒜頭加工品的訊 息傳達給方怡丹,至於之後農糧署如何協助,我就不清楚等 語(偵893號卷二第261-262頁)。
  嗣於原審證稱:張鈺萱之前有跟我談到,莿桐鄉是蒜頭的主 要產地,我印象中那年好像有超產,蒜頭大概每2、3年會超 產一次,然後她說發生超產之情形,農民賣的價格會很差, 所以她想要來做加工,即可以幫助農民,我覺得此構想符合 農委會之政策需求,亦是關心農民之想法。之後我有把訊息 轉達給方怡丹,說莿桐鄉農會有這個意願幫助農民,署裡如 果有補助計畫,還是有什麼願意幫助之方式,就可以為之, 而那時都還沒有計畫等語(原審卷三第313-315頁)。 ⒌由上開證詞可知,被告張鈺萱提出欲從事蒜粉加工之期間, 國內蒜頭確實出現生產過剩之情形,林美瑄為調節蒜頭產銷 失衡,恰有被告張鈺萱曾向林美瑄提及莿桐鄉農會欲從事蒜 粉加工乙節,林美瑄認為此一構思有助於當地農民,始將此 想法傳達給方怡丹,要求方怡丹進一步了解詳細情形。而被 告張鈺萱向林美瑄提出上開想法時,農糧署尚未有本件補助 計畫,由此益證被告張鈺萱提出由莿桐鄉農會從事蒜粉加工 時,並非基於領取補助款之動機。
 ⒍本院另參酌莿桐鄉農會檢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之「蒜 粉加工設備採購計畫」細部計畫書,其在計畫內提及莿桐鄉



為雲林縣蒜頭之主要產地,而於104年間,發生產地價格與 末端銷售價格相差3倍之情。莿桐鄉農會希望能幫助解決蒜 頭產銷失衡之問題,穩定市場價格,以提高農民收益,以解 決政府長期問題等語,此有莿桐鄉農會函檢送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糧署「蒜粉加工設備採購計畫」細部計畫書在卷可參 (偵893號卷一第143至147頁,電子卷證第471頁以下),該 份計畫書所呈現雲林縣莿桐鄉當時蒜頭產銷失衡,急需蒜粉 加工設備解決此一問題之內容,亦與上開賴明陽、林煥章、 方怡丹與林美瑄之證述不謀而合。
⒎綜上,可見莿桐鄉農會受該段期間蒜頭產銷失衡問題之困擾 ,而申請補助計畫之主要目標在於當蒜頭產量超產時,為避 免農民賤賣蒜頭而導致虧損,乃欲藉由採購加工設備並自行 加工製作蒜粉之方式,調節產銷失衡。被告張鈺萱向林美瑄 提及莿桐鄉農會有意從事蒜粉加工,林美瑄即將此事告知方 怡丹。方怡丹在知悉後,指示賴明陽、林煥章前往莿桐鄉農 會進行了解與評估,賴明陽、林煥章在評估可行後,即告知 被告張鈺萱得以申請「推動內需導向蔬菜產業升級計畫」補 助乙節,足認莿桐鄉農會之所以會申請「推動內需導向蔬菜 產業升級計畫」補助計畫,以取得蒜粉加工設備,確實有其 背景脈絡及需求,並非如起訴意旨所稱:「係為幫助因業務 需求,亟欲取得蒜粉加工設備之秋虎公司,剛好有農糧署之 『推動內需導向蔬菜產業升級計畫』,乃藉此機會向農糧署訛 詐補助款項,以取得蒜粉加工設備供秋虎公司使用」云云之 情形。
⒏另施吉慶(時任莿桐鄉農會監事)於警詢時證稱:我參加莿 桐鄉農會理事會會議時,總幹事張鈺萱提出報告,如果蒜頭 產量過剩,可以向農民購買多餘的蒜頭,再用採購案的機器 加工作成蒜粉,所以這3件採購案是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的 (偵893號卷二第40頁)。嗣於原審證稱:105年提案要通過 買蒜頭加工設備時,我有參與理事會,而當時理事會沒有理 事反對此一議案。通過此一議案之目的在於有時候蒜價崩盤 ,這些蒜粉加工機械可以替農民收購,不然像以前蒜頭便宜 到無人購買等語(原審卷二第517-518頁)。 ⒐林文方(時任莿桐鄉農會會務部主任)於警詢亦證稱:程序 上來說,是供銷部擬定提案內容,經張鈺萱批示後,於標案 辦理前的理事會提案,審議通過後再報請監事會核備,即可 辦理採購案,本案都有經過理事會同意(他1620號卷一第29 0頁)。嗣於原審也證稱:我有參加莿桐鄉農會在105年6月3 0召開的第17屆第20次的理事會,當天有一個議案是要申 請農委會補助購買蒜粉加工設備,而該議案提出時,並無理



事表示反對等語(原審卷三第52頁)
 ⒑以上事實,並有莿桐鄉農會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紀錄記載: 出席:理事林世昌、林金主、陳清宏、林平男、魏輝宏、鍾 寬惠、鄭義德。列席:雲林縣政府輔導員朱志龍、雲林縣農 會輔導課長陳錦樟。十、討論事項:第九號議案:案由:為 本會供銷部擬採購製做蒜粉用之真空烘焙機及相關附屬設備 ,提請審議。...議決:照案通過,提交監事會監察。張總 幹事鈺萱:蒜粉製作機械採購計畫前已經農糧署核定通過 ,未來農會會安排專業人員負責此一區塊,而目前蒜頭的來 源是本會目前急需克服的一項問題,我們也將繼續努力等節 。而該議案之說明則為:①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度「 推動蔬菜產躍升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②本採購計畫經農 糧署核定補助款480萬元。③計畫執行依實際發包採購金額為 準,屆時由農會支應50%之配合款等情,有雲林縣○○鄉○○000 ○0○00○○○鄉○○○00○○00○○○○○○○○0號議案在卷可證(原審卷二 第167、179頁,電子卷證第3241頁)。 ⒒莿桐鄉農會既有於第17屆第20次理事會中,提案通過為配合 此次補助計畫,農會將支應50%之配合款乙節,足認莿桐鄉 農會申請本案之補助計畫,主要係為調節蒜頭產銷失衡之問 題,有其背景原因與目標,且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非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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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鑫粉末混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秋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麟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博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