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104年度,280號
TNHM,104,上易,280,201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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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6) │義市○○│源方式,竊│-00) │義市政府│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路000 號│取蔡隆盛所│ │警察局第│算壹日。 │ │ │ │旁 │有自小客車│ │一分局員│ │
│ │ │ │(0000 -00│ │警自首 │ │
│ │ │ │) │ │ │ │
├─┼─────┼────┼─────┼────┼────┼────────┤ │壹│103偵6309 │103年8月│進入林義勝林義勝車│警方循線│賴俊吉犯竊盜未遂│ │十│(103易803)│16日2時 │所有自小貨│內財物,│查獲 │罪,累犯,處有期│ │一│(104上易 │許,在嘉│車(00-000│未遂 │ │徒刑參月,如易科│ │ │276) │義市梅山│0 )內,欲│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鄉梅山國│竊取車內財│ │ │元折算壹日。 │ │ │ │小前 │物,遭林義│ │ │ │
│ │ │ │勝發現而未│ │ │ │
│ │ │ │得手 │ │ │ │
│ │ │ │ │ │ │ │
├─┼─────┼────┼─────┼────┼────┼────────┤ │壹│103偵6489 │103年8月│以自備鑰匙│黃河濱所│警方調閱│賴俊吉犯竊盜罪,│ │十│(103易803)│27日0時 │竊取黃河濱│有普通重│監視錄影│累犯,處有期徒刑│ │二│(104上易 │許,在嘉│所有普通重│型機車(│畫面,循│肆月,如易科罰金│ │ │276) │義市○○│型機車( │000-000 │線查獲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路000 號│000-000) │) │ │算壹日。 │ │ │ │前 │ │ │ │ │
├─┼─────┼────┼─────┼────┼────┼────────┤ │壹│103偵6544 │103年8月│以自備鑰匙│黃譔境所│警方循線│賴俊吉犯竊盜罪,│ │十│(103易803)│25日21時│竊取黃譔境│管領(黃 │查獲 │累犯,處有期徒刑│ │三│(104上易 │許,在嘉│所管領之自│石昌所有│ │柒月。 │ │ │276) │義市光彩│小貨車( │)自小貨 │ │ │ │ │ │街中華電│00-0000) │車(00-0│ │ │ │ │ │信旁 │ │000) │ │ │
├─┼─────┼────┼─────┼────┼────┼────────┤ │貳│103偵6864 │103年8月│於同日13時│吳均鍾所│案經員警│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一│(103易811)│23日13至│許,先持足│有車號 │調閱監視│竊盜罪,累犯,處│ │ │(104上易 │15時許,│充兇器使用│0000-00 │錄影畫面│有期徒刑捌月。 │ │ │277) │在嘉義縣│之自製鐵鋏│自小貨車│循線查獲│ │ │ │ │○○鄉○│,取下吳均│ │ │ │
│ │ │○村000 │鍾所有之車│ │ │ │
│ │ │之0號前 │號0000 -00│ │ │ │
│ │ │ │自小貨車之│ │ │ │
│ │ │ │門鎖,返家│ │ │ │
│ │ │ │打造鑰匙,│ │ │ │




│ │ │ │再於同日14│ │ │ │
│ │ │ │、15時許,│ │ │ │
│ │ │ │返回左列地│ │ │ │
│ │ │ │點,竊走該│ │ │ │
│ │ │ │車 │ │ │ │
├─┼─────┼────┼─────┼────┼────┼────────┤ │貳│103偵6864 │同上日16│以公共電話│經雙方協│同上 │賴俊吉犯恐嚇取財│ │二│(103易811)│時20分許│向吳均鍾恫│議後,吳│ │罪,累犯,處有期│ │ │(104上易 │ │嚇稱:遭竊│均鍾匯款│ │徒刑捌月。 │ │ │277) │ │車輛在其手│2萬元至 │ │ │ │ │ │ │中,車主必│賴俊吉郵│ │ │
│ │ │ │須依指示匯│局帳戶 │ │ │
│ │ │ │款5萬元, │ │ │ │
│ │ │ │始能取回車│ │ │ │
│ │ │ │輛,否則將│ │ │ │
│ │ │ │車子解體變│ │ │ │
│ │ │ │賣等語,致│ │ │ │
│ │ │ │吳均鍾心生│ │ │ │
│ │ │ │畏懼 │ │ │ │
│ │ │ │ │ │ │ │
├─┼─────┼────┼─────┼────┼────┼────────┤ │參│103偵7317 │103年10 │持足充兇器│王耀正所│於同日21│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 │(103易845)│月17日20│使用之鉗子│有車號 │時許,因│竊盜罪,累犯,處│ │ │(104上易 │時許,在│破壞王耀正│00-0000 │被告駕駛│有期徒刑捌月。扣│ │ │278) │嘉義市東│所有之車號│號自用小│贓車行跡│案複製汽車鑰匙壹│ │ │ │區長榮街│00-0000 自│客貨車 │可疑,在│支(原審一○三年│ │ │ │長榮公園│用小客貨車│ │嘉義縣○│度保管檢字第七五│ │ │ │旁 │之門鎖後,│ │○鄉○○│六號)沒收。 │ │ │ │ │持該鎖頭至│ │○村000 │ │
│ │ │ │鑰匙店配製│ │號之00為│ │
│ │ │ │適合鑰匙,│ │警攔檢而│ │
│ │ │ │再返回行竊│ │查獲上情│ │
│ │ │ │車輛得手 │ │ │ │
│ │ │ │ │ │ │ │
├─┼─────┼────┼─────┼────┼────┼────────┤ │肆│103偵7545 │103年10 │趁何錦郎持│何錦郎持│103年10 │賴俊吉犯竊盜罪,│ │ │(103易873)│月22日7 │有之車號00│有(○○ │月22日13│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4上易 │時50分許│-0000號自 │房屋經紀│時許,向│陸月,如易科罰金│ │ │279) │,在嘉義│用小客貨車│有限公司│嘉義市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市○區○│鑰匙未拔且│所有): │府警察局│算壹日。 │



│ │ │○○街00│車門未鎖之│車號00-0│第一分局│ │ │ │ │號前 │機會,進入│000 自用│員警自首│ │ │ │ │ │車內竊走該│小客貨車│ │ │
│ │ │ │車 │ │ │ │
│ │ │ │ │ │ │ │
├─┼─────┼────┼─────┼────┼────┼────────┤ │伍│103偵7830 │103年10 │趁張芳銘持│張芳銘管│103年10 │賴俊吉犯竊盜罪,│ │ │(103易896)│年23日21│有之車號00│領(○○ │月24日16│累犯,處有期徒刑│ │ │(104上易 │時許,在│00-00 號自│冰果部所│時許,向│陸月,如易科罰金│ │ │280) │嘉義市○│用小貨車鑰│有)車號 │嘉義市政│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區○○街│匙未拔且車│0000-00 │府警察局│算壹日。 │ │ │ │000 號前│門未鎖之機│號自用小│第一分局│ │ │ │ │ │會,進入車│貨車 │員警自首│ │
│ │ │ │內竊走該車│ │ │ │
│ │ │ │ │ │ │ │
├─┼─────┼────┼─────┼────┼────┼────────┤ │陸│103偵7923 │103年10 │持足充兇器│謝文卿所│經警調閱│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 │(103易903)│月27日20│使用之萬能│有車號 │監視器,│竊盜未遂罪,累犯│ │ │(104上易 │時10分許│鉗子,破壞│0000-00 │循線查獲│,處有期徒刑肆月│ │ │281) │,在嘉義│謝文卿所有│號自用小│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市○區○│之車號0000│貨車,未│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街000 │-00 號自用│遂 │ │日。扣案萬能鉗壹│ │ │ │號前 │小貨車之駕│ │ │支(原審一○三年│ │ │ │ │駛座門鎖,│ │ │度保管檢字第八四│
│ │ │ │適為謝文卿│ │ │三號)沒收。 │
│ │ │ │發覺有異,│ │ │ │
│ │ │ │而未遂 │ │ │ │
│ │ │ │ │ │ │ │
├─┼─────┼────┼─────┼────┼────┼────────┤ │柒│103偵7493 │103年10 │以足充兇器│(1)陳建 │警方循線│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一│(103易951)│月23日23│使用之萬能│樹所有硬│查獲 │竊盜罪,累犯,處│ │ │(104上易 │時許,在│鉗取下陳建│幣約200 │ │有期徒刑柒月。扣│ │ │282) │嘉義市貴│樹管領之營│元,既遂│ │案萬能鉗壹支(原│ │ │ │州街與蘭│業大貨車( │(2)陳建 │ │審一○三年度保管│ │ │ │州二街口│00-000) 的│樹管領( │ │檢字第八四三號)│ │ │ │旁停車場│車門鎖仁入│○○貨運│ │沒收。 │ │ │ │ │內,但無法│有限公司│ │ │
│ │ │ │開啟電門,│所有)之 │ │ │
│ │ │ │遂將鎖仁帶│營業大貨│ │ │
│ │ │ │走,打算配│車(00-00│ │ │




│ │ │ │好鑰匙再來│0),未遂│ │ │
│ │ │ │行竊而竊車│ │ │ │
│ │ │ │未遂,僅竊│ │ │ │
│ │ │ │得車內硬幣│ │ │ │
│ │ │ │約200 元 │ │ │ │
│ │ │ │ │ │ │ │
├─┼─────┼────┼─────┼────┼────┼────────┤ │柒│103偵7493 │103年10 │以足充兇器│(1)陳建 │警方循線│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二│(103易951)│月24日15│使用之萬能│樹所有硬│查獲 │竊盜罪,累犯,處│ │ │(104上易 │時許,在│鉗取下陳建│幣約150 │ │有期徒刑柒月。扣│ │ │282) │嘉義市貴│樹管領之自│元,既遂│ │案萬能鉗壹支(原│ │ │ │州街與蘭│小客貨車( │(2)陳建 │ │審一○三年度保管│ │ │ │州二街口│0000-00)的│樹管領( │ │檢字第八四三號)│ │ │ │旁停車場│車門鎖仁入│陳冠達所│ │沒收。 │ │ │ │ │內,但無法│有)之自 │ │ │
│ │ │ │開啟電門,│用小客貨│ │ │
│ │ │ │而未得手車│車(0000 │ │ │
│ │ │ │輛,僅竊得│-00),未│ │ │
│ │ │ │車內硬幣約│遂 │ │ │
│ │ │ │150元 │ │ │ │
│ │ │ │ │ │ │ │
├─┼─────┼────┼─────┼────┼────┼────────┤ │柒│103偵7493 │103年10 │以足充兇器│鄭勝堂管│為警當場│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三│(103易951)│月30日23│使用的萬能│領(○○ │查獲 │竊盜未遂罪,累犯│ │ │(104上易 │時20分許│鉗破壞鄭勝│店雞肉飯│ │,處有期徒刑肆月│ │ │282) │,在嘉義│堂管領之自│所有)自 │ │,如易科罰金以新│ │ │ │市貴州街│用小貨車( │用小貨車│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與蘭州二│00-0000)車│(00-0000│ │日。扣案萬能鉗壹│ │ │ │街口旁停│門門鎖時,│),未遂 │ │支、研磨過鑰匙貳│ │ │ │車場 │為巡邏員警│ │ │支、空白鑰匙玖支│ │ │ │ │當場查獲而│ │ │、挫刀貳支、斜口│ │ │ │ │未得手 │ │ │鉗壹支(原審一○│
│ │ │ │ │ │ │三年度保管檢字第│
│ │ │ │ │ │ │八四三號)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捌│103偵8434 │103年10 │以足充兇器│陳芃汛管│於103年 │賴俊吉犯攜帶兇器│ │ │(104易80) │月26日23│使用之鉗子│領( ○○│10月27日│竊盜罪,累犯,處│



│ │(104上易 │時,在嘉│破壞車輛後│○美容館│15時許,│有期徒刑柒月。扣│ │ │283) │義市西區│門鎖進入車│所有) 自│向嘉義市│案鑰匙壹支(原審│ │ │ │杭州一街│廂,以自備│用小客貨│政府警察│一○四年度保管檢│ │ │ │與杭州六│鑰匙發動引│車( 0000│局第一分│字第六○號)沒收│ │ │ │街岔路口│擎駕駛離去│-00) │局員警自│。 │ │ │ │附近 │,竊取陳芃│ │首 │ │
│ │ │ │汛所有之自│ │ │ │
│ │ │ │用小客貨車│ │ │ │
│ │ │ │(0000-00)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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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卷宗代號對照表
┌─────────────────────────────────────────┐ │犯罪事實:壹一至十三 │
│1.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3年7月7日嘉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A卷) │ │2.103年度偵字第4766號卷宗。(即偵A卷) │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3年8月24日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B卷) │ │4.103年度偵字第5876號卷宗。(即偵B卷) │ │5.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3年9月4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C卷) │ │6.103年度偵字第6270號卷宗。(即偵C卷) │ │7.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3年9月7日嘉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D卷) │ │8.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3年9月16日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E卷) │ │9.103年度偵字第6489號卷宗。(即偵E卷) │ │10.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3年9月16日嘉市警二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F卷) │ │11.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03年9月10日南市警營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P卷) │ │12.103年度營偵字第1594號卷宗。(即偵P卷) │ │13.103年度偵字第8087號卷宗。(即偵P卷) │ │14.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03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貳一、二 │
│15.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103年10月1日嘉竹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 (即警H卷) │ │16.103年度偵字第6864號卷宗。(即偵H卷) │ │17.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11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參 │
│18.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103年10月18日嘉竹水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I卷) │ │19.103年度偵字第7317號卷宗。(即偵I卷) │ │20.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45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肆 │
│21.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103年11月3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J卷) │ │22.103年度偵字第7545號卷宗。(即偵J卷) │ │23.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73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伍 │
│24.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103年11月12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K卷) │ │25.原審103年度易字第896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陸 │
│26.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103年11月17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L卷) │ │27.103年度偵字第7923號卷宗。(即偵L卷) │ │28.原審103年度易字第903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附表編號:柒一至三 │
│29.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103年10月31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M卷) │ │30.103年度偵字第7493號卷宗。(即偵M卷) │ │31.原審103年度易字第951號刑事卷宗 │ │---------------------------------------- │ │犯罪事實附表編號:捌 │
│32.嘉義市政府第一分局103年12月10日嘉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宗。(即警O卷) │ │33.103年度偵字第8434號卷宗。(即偵O卷) │ │34.原審104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卷宗。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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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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