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重訴字,92年度,1071號
TNHM,92,上重訴,1071,2004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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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是否看過乙○○、丙○○?)我只見過乙○○。」「(你有無直接 向乙○○買海洛因?)沒有。都是己○○向他們買的。」「(乙○○的綽號?) 泰哥。」(詳原審卷《一》一九0至一九一頁)。由其二人上開陳述,更見被告 丙○○、乙○○與被告己○○間係進行毒品交易無訛。六、另被告乙○○販賣海洛因予胡朝益乙情,業據證人胡朝益於警詢時陳稱:我從九 十一年八月開始,向乙○○購買海洛因七次等語(詳澎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 四頁)。又於偵查中復結證稱:我施用的毒品海洛因是向乙○○買的,因之前我 到高雄出差在「漢藥中」那邊打麻將時,乙○○免費送我二次海洛因,我不好意 思再免費向他拿海洛因,就拿給他三千元,這是第一次拿錢給他,之後就告訴他 請他幫我拿一些,我再拿錢給他等語(詳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號卷第二一 頁背面)。並於原審囑託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訊問時復具結證稱:我請乙○○幫我 買了七次的毒品,每次金額都是三千元,每次都是一小包等語(詳原審卷《二》 第一九五頁)。是被告乙○○販賣海洛因給胡朝益之犯行,亦甚明確。至於其所 辯:係與胡朝益各三千元合資購買云云,與其為出售海洛因之大盤,擁有大量毒 品等情有悖,顯難採信。至於被告乙○○所辯此部分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一節 ,經查被告乙○○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及九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地及高雄縣鳳山 市○○路某家中藥店內,連續二次無償轉讓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小 包予胡朝益施用之事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五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月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按,惟此部分乃被告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 朝益施用,而本案被告乙○○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施用,犯罪行為 不同,罪名亦異,應非同一事實,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併此敘明。七、此外,復有被告己○○所使用0000000000電話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至同年九月五日與被告乙○○通話譯文一份在卷(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 卷《二》第六至一六頁)可稽。復有扣案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之 毒品海洛因,及附表貳、參所示之毒品海洛因及物品可資佐證。又被告丙○○、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己○○所得部分,以事實欄所記載其等販賣 海洛因予被告己○○十五塊海洛因磚,每塊重為三百五十公克,共計五千二百五 十公克,再以每件三十七點五公克,最低出售價八萬元計算,其二人販賣一百四 十件海洛因予被告己○○共得款一千一百二十萬元(即〈十五乘三百五十〉除以 三十七點五乘八);另被告乙○○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得款二萬一 千元(以每次三千元販賣七次計算所得),堪以認定。八、綜上所述,被告被告丙○○、乙○○所辯:僅係幫助被告己○○購買海洛因云云 ,顯係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被告丙○○、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二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貳【被告己○○、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部分】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己○○坦承曾販賣海洛因予閻太仁王灃膠陳國源王永德潘雪明之犯行不諱,惟否認販賣海洛因予王致良蔡寶利楊孝義高聰丁、 「美英」之犯行。辯稱:伊不認識楊孝義劉文勝,而黃志揚係伊親弟弟,不可 能賣毒品給他施用,王致良蔡寶利係和伊共同出資向乙○○兄弟購買海洛因, 伊不認識楊孝義、亦未販賣海洛因給高聰丁、「美英」。又伊僅叫戊○○、甲○



○將內裝毒品海洛因的檳榔盒至指定地點交伊,他們不知道檳榔盒裡面裝有毒品 海洛因,也未替伊運送海洛因給購買毒品之人云云。訊之上訴人即被告戊○○、 甲○○均否認有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被告戊○○辯稱:伊只是拿檳榔盒交給媽媽 己○○,並沒有交付海洛因給向媽媽買毒品之人,不知道檳榔盒裡面裝的是毒品 。伊之所以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承認媽媽己○○叫伊拿毒品去給買毒品的人, 是警察叫伊這樣講,說這樣講才能交保,而且才會沒事云云。被告甲○○辯稱: 伊和戊○○只是將毒品拿給己○○,並未直接將毒品交給購毒者。伊不知己○○ 販賣海洛因之事,直到己○○被警察抓了,才知道她販賣海洛因云云。二、經查:被告己○○供承販賣海洛因予證人王灃膠王永德之犯行,核與證人王灃 膠、王永德所述向被告己○○購買海洛因之情節大致相符(王灃膠所述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一八至一二0頁、原審卷《一》第二0一頁 ;王永德所述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二0八頁背面、原審卷 《一》第一九八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三、又被告己○○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提示戊○○、甲○○警訊筆錄》你有 何意見?)是我叫他們送過去的,我用檳榔盒裝著,我不讓他們知道其內是放有 海洛因,他們講的沒有錯。」「(警方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在永康新興街你 的住處搜索,有查扣一張記載電話號碼的便條紙,這是你寫的?《提示》)這是 我寫的沒錯。」「(便條紙上所列之人有多少人向你買過海洛因毒品?)牛王、 鰻仔、小兄、隆田、紅車即彬仔豬公、聰丁、大頭、粉鳥、國仔、妹仔,這些 人有向我買過毒品,他們都自今年年初約二、三月間,開始向我購買毒品。」「 (你何時起開始賣毒品?)自前案交保後我就戒掉了,後來認識『阿宏』後,他 慫恿我販毒,自今年二、三月間開始販毒。」「(前案妳有被收押?)有,十萬 元交保,我出來後就戒毒了,我販毒是因認識『阿宏』後,才開使販毒,因為他 威脅利誘我。」「(妳還有何話要說?)我兒子戊○○與甲○○是無辜的,因為 他們如不幫我做,我要趕他們出去,他們有常勸我別再販毒,所以他們二人是無 辜的,希望能給他們二人自新的機會,他們為我送毒品,我沒錢給他們,只有給 他們零用錢吃飯。」(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五二至 一五六頁)。從被告己○○上開陳述,可知被告己○○自九十年八月九日,在臺 南市○○路○段「百立文具廣場」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國泰,為警當 場查獲後,已斷除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嗣因禁不起被告丙○○之慫恿 ,而另萌販賣海洛因之犯意,其本案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與該案之犯行間,並無連 續犯關係甚明。又從被告戊○○、甲○○曾勸被告己○○別再販毒,及被告己○ ○對其二人數說「如不幫我做,我要趕他們出去」各情以觀,被告戊○○、甲○ ○確知悉其販賣海洛因,並有參與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之行為。四、復據被告戊○○於警詢時供稱:「(你女友甲○○手中所拿之該檳榔內裝有何種 毒品?是何人所有?)內有毒品海洛因(數量我不知道),‧‧‧。那些毒品海 洛因是我母親己○○叫我拿去我家樓下地下室停車場內我母親所有之機車內放著 。」「(你有否替你母親運送毒品給買主?)有幾次。」「(你願意供出那些地 方是你曾經去過與毒品買主交易過的地方?該買主分別是何人?)第一處是永康 火車站,該處都是綽號『隆田』女子與我交易的地方,第二處是開元寺,該處是



綽號『粉鳥』、『牛王』與我交易的地方,第三處是永康市○○路○○路口四海 豆漿,與綽號『隆田』女子、『牛王』交易的地方,第四處是瀛海中學門口旁, 與綽號『牛王』交易的地方,第五處是安南區近瀛海中學附近一土魠魚羹前交易 的,也是綽號『牛王』、『豬公』交易的地方。」「(你與綽號『隆田』女子、 『牛王』、『粉鳥』等人每次都交易多少量的毒品?所收得之現款約多少?交予 何人?)我拿給『隆田』女子,她每次都拿一包五分的,約八千元左右。『牛王 』都拿五包五分的約三萬元左右。『粉鳥』都是拿一至二包,約八千至一萬五千 元左右。所得現款都交予我母親。」「(警方提示黃志揚及綽號『小兄』之陳國 源男子供你指認,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與他們交易過?)黃志揚是我舅舅,我 母親有交代直接拿給他吸食沒有收錢的,我都拿去永康市○○路四海豆漿前給他 的,另綽號『小兄』的陳國源是拿去臺南市民生綠園之天主教教堂附近給他的, 他每次都拿二千五百元至七千元的量。」「(你販賣毒品是何人指使你的?從何 時開始販賣毒品?)是我母親己○○叫我把毒品拿去給上述所說的人,與他們交 易。自今年四、五月間開始幫忙販賣的。」「(警方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有分黑色 、黃色、黃褐色及透明塑膠袋包裝,有何差別?價錢為何?)他們都是一樣五分 的量《除透明塑膠袋是小包外》,只是我聽我母親說那是不同批的,所以分色。 價錢一樣。」「(你母親己○○有無強迫你去販賣毒品?)沒有,是有一次她從 電話中交代我將那些東西(毒品)拿給我舅舅黃志揚,之後陸續就叫我幫她。」 「(警方現分別提示綽號『牛王』閻太良、『粉鳥』王灃膠、『隆田』潘雪明、 『小兄』陳國源黃志揚、『良仔』王致良、『小黑』陳湯詠、『毛彥』高聰丁辛玉如等人檔案及口卡相片供你提認,你是否都認識?)除了『小黑』我知道 他是『良仔』的手下,及『毛彥』高聰丁相片比較沒有辦法認出來,另辛玉如有 聽我母親說是和她是關在同房的,其他我全都認識,可以指認。」「(據警方借 提甲○○供稱,警方八月三十日查獲你們時,你與甲○○正持裝有毒品海洛因《 以黑色膠帶包裝》之檳榔盒,要前往臺南市○○路與『牛王』閻太仁交易,為何 你要辯稱是你媽叫你持毒品到地下室放呢?請你解釋?)甲○○說的沒錯,是要 前往怡安路與「牛王」交易無誤,是我媽叫我拿去給『牛王』。我女友甲○○要 外出,我順便載她前往後,再轉往網咖打電腦。」「(『毛彥』高聰丁向你母親 購買毒品時,由你女友拿出去交易,高某購的毒品數量為何?)他都拿一小包而 已(二千五百元)。」「(你母親下游毒販如何與你們交易毒品海洛因或安非他 命?)都是我母親聯絡完確定交易地點,我母親才打電話給我及女友拿到指定地 點交易。」「(下游毒販的聯絡電話你是否清楚?)完全不清楚。」「(警方提 示你母親所寫一張聯絡電話紙所記之電話,甲○○亦指認曾持毒品與牛王、鰻仔 、小兄、隆田、紅車彬仔豬公、聰丁、粉鳥、黑猴等人,你是否也曾與他們交 易過毒品?)電話紙上所寫的經我確認綽號,曾與牛王、鰻仔、小兄、隆田、紅 車彬仔豬公、聰丁、粉鳥、黑猴等人交易過無誤,但我不知道他們的電話。」 「(所說是否實在?對本案有何意見?)完全實在。一開始是我母親打電話問我 有無在家中,因為她人在外面,叫我在桌拿一包黑色的去四海豆漿給我舅舅黃志 揚吸食,偶而叫我拿,但久而久之就順其自然幫母親送了,‧‧‧。」(以上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00至一0三頁)。又於檢察官偵訊



時供稱:曾送過毒品給「牛王」、「隆田」、「粉鳥」等人;又從九十一年五、 六月開始,開始為己○○送毒品給購買之人,送到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被抓之 時止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八八頁背面、同案號卷 《二》第二七頁背面)。綜觀被告戊○○上揭供詞,其對於如何為被告己○○送 交海洛因予購毒者,敘述甚詳,若非親歷其事,豈能陳述如此詳盡,是其所供, 難認係虛捏之詞。
五、再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警方進去搜索時你正在做什麼?)我正與男 友要出去,當時我手上就拿有裝毒品之檳榔盒,己○○要我拿去放在一部無牌照 之一二五機車上。」「(你於何時開始替己○○做跑腿工作,與吸毒者交易?) 大約九十一年四月中左右開始為己○○與吸毒者交易。」「(你為何要替己○○ 與吸毒者交易?共有幾次?)因我家中清寒父母去世,黃與曾對我很好,我與戊 ○○交往經常去他家,有時己○○會叫我送毒品給吸毒的人。」「(己○○叫你 送一次毒品有多少代價?)沒有代價,我有時會住己○○家中,戊○○及己○○ 有時會給我金錢花用而已。」「(你都如何拿毒品給吸毒者,那些吸毒者年籍如 何?如何聯絡?)都約在外面,是己○○指定地點要我送毒去給吸毒者,我只知 道綽號隆田、牛王等等‧‧。」「(己○○每天賣多少毒品?)平均每天我個人 部分大約四、五萬元不一定。」(以上詳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五號卷第四至五 頁);「你於八月三十日在本隊所製作筆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我願意配合 警方查證我受己○○指使拿毒品去與他人交易之地點及過程。」「(今警方由檢 察官指揮借提你外出,由你主動向警方供述己○○指使你拿毒品與他人交易之地 點為何?就你所知道告訴警方查證?)今由警方開車載我,經我指認路,我帶警 方前往臺南市○○區○○街二00巷七號透天厝,這是二位己○○下游毒販綽號 『牛王』、『鰻仔』男子租屋住的地方,另臺南市○○路七五五號一家遠傳電信 門市部五樓一位毒販綽號『粉鳥』租屋住的地方,其他下游毒販我就不知道他們 住哪裡了。」「(你知道牛王、鰻仔、粉鳥等三人租屋的地方?你前往做何事? 都與何人前往?)我有去過,因己○○叫我送白色粉末的毒品(我不知道毒品名 稱),都以檳榔盒裝著拿過去給他,我送毒品抵達二處租屋處時,己○○有時在 場、有時不在場,有時候己○○叫我順便收錢回來,毒品價值多少及數量多少都 是己○○與他們在電話中就聯絡好了。有時候是我男友戊○○載我前往,有時後 我自己騎機車前往。」「(你送毒品給牛王、鰻仔、粉鳥等三人共有幾次,何時 開始?他們銷毒品的量如何?)我從五月份開始受己○○指使送毒品與牛王、鰻 仔、粉鳥交易,有時天天送,有時隔天送,每天約只送一次,有時己○○自己送 我就不知道了。我送的量是以黑色膠帶識別的毒品五分的重量,一檳榔盒內可裝 十包,交易時有裝五包的、也有裝十包的不一定。」「(警方於八月三十日十時 許,前往己○○住處《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搜索時,剛好你要持一 檳榔盒內裝有五包以黑色膠帶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你當時與戊○○是要拿出去與 何人交易?)是己○○與牛王聯絡好了,她叫我男友戊○○載我持該裝有毒品的 檳榔盒,前往臺南市○○路與牛王交易,剛開門要出去就被警方查獲了。」「( 你所持出去交易的毒品是何人分裝的?交易毒品所收回的錢是何人拿去?如何分 ?)是己○○在家中《新興路八之二號八樓之一》分裝的。交易所拿回來的錢也



是交給己○○,有時會拿一千元給我,我要花用錢都是向我男友戊○○拿較多。 」「(你自何時開始替己○○運送毒品海洛因或安非他命,與他人叫交易圖利? 己○○有無逼迫你持毒品交易或戊○○逼迫你?)自九十一年一月開始,在一月 份我媽住在成大醫院,我那時在醫院照顧媽媽,因為無工作戊○○及阿姨己○○ 對我很好,有時拿錢幫助我家,當時有時候幾次叫我幫她送毒品前往臺南市○○ 路一條巷子內公寓給綽號『良仔』、『小黑』二人,‧‧後來媽媽三月過世‧‧ ‧快五月份時候我才與男友戊○○同住,我住在戊○○家後,己○○就開始叫我 幫她送毒品與他人交易,幾乎每天她都會打電話叫我從家中拿毒品出去與他人交 易,我只負責送到她指定的地點就有人會來向我拿毒品。己○○與戊○○都沒有 逼我,只是他們二人對我很好,我才幫忙己○○的,只為這個原因而已。」「( 己○○叫你送毒品交易給何人?請說出你所知道的綽號或名字?)有良仔、小黑 、牛王、隆田仔(女子)、小兄、己○○的弟弟ㄜ仔、粉鳥、毛彥、鰻仔、紅車 仔、豬公、黑猴等人,我只想出及警方提示供我看的照片之人。」「(己○○都 叫你持毒品在何處交易過?)有開元寺、瀛海國中、中華路開元路口的一家四海 豆漿前、永康火車站、牛王及鰻仔住的地方、粉鳥住的地方、阿良與小黑住的地 方,差不多這幾個地方,開元寺與豆漿店二處最常交易的地點。」「(警方所提 示由己○○持用過之手機門號查出及在己○○住所發現一張寫有綽號之紙條《內 寫有電話》供你指認,是否就是曾經由己○○指使你持毒品與他們交易之人?) 警方所提示在己○○家中發現的紙條,內寫的綽號及電話,我有送毒品交易之人 有:牛王0000000000、鰻仔0000000000、小兄00000 00000、0000000000,隆田0000000000、紅車000 0000000、豬公0000000000、0000000000,聰丁( 毛彥)0000000000、0000000,粉鳥0000000000、 0000000000,黑猴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上我曾與他們交易毒品過。」「(現警方提示由電話通聯查出人犯檔案照,你 是否可指認出何人是與你交易毒品之人?)警方提的王灃膠綽號粉鳥、閻太仁綽 號牛王、潘雪明綽號隆田女子、陳國源綽號小兄、黃志揚綽號ㄜ仔、王致良綽號 良仔、陳湯詠綽號小黑、高聰丁綽號毛彥,另警方提示辛玉如身分證相片我不認 識她,曾聽己○○談起過她是在被收押時與她關在一起的。」(以上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四二至四四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復坦承自九 十一年五、六月開始,為被告己○○送交海洛因給購買的人。且其不認識陳湯詠 ,但曾見過他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二七、八七至八 八頁)。再其曾送過毒品給「牛王」、「鰻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 五八號卷《一》第一八八頁背面)。由被告甲○○上開供詞,佐以為警當場查扣 被告甲○○手持內裝以黑色塑膠袋包裝之五包海洛因之檳榔盒與被告戊○○正欲 步出住處之現場照片二幀附卷(詳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四號卷第四二之一頁) ,及扣案附表壹編四四所示記載牛王、粉鳥、隆田、小兄、聰丁、鰻仔等電話號 碼之聯絡紙一紙,足認定其確知悉被告己○○販賣海洛因之事,復與被告戊○○ 為其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是被告甲○○與被告己○○、戊○○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六、參以證人王灃膠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米粉你認識她?)認識她,毒品 是她給我的,她送給我吸,自今年五月起,她自己拿去給我的,有時戊○○、甲 ○○拿去給我,他們共拿約有三次。」「(米粉為何要送你海洛因?)我自小孩 時就認識她,且我與她弟弟ㄜ仔黃志揚是同學。」(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 八號卷《一》第一四0背面至一四一頁)。又證人陳湯詠於警詢時指稱:「(王 致良的海洛因毒品如何購得販售,毒品是何人分裝好的?)是向綽號米粉的婦人 (即己○○)購入販賣。毒品也是米粉安裝好了送來給我們販賣的。」「(警方 提示查獲到案毒販己○○、甲○○、戊○○、劉萬信等四人相片供你指認,是否 你與王致良的上游毒販?)警方所提示己○○等四人相片我都認識,是王致良帶 我出去與他們認識,‧‧‧毒品都是王致良接貨的,他都與米粉接的,我常遇到 的是米粉與她男友(劉萬信),常拿毒品到我們租屋處與良仔(王致良)交易。 」「(你個人有無替王致良向己○○接過毒品的貨?)經警方撥放錄音帶供我聽 ,我坦承曾替王致良向米粉叫她兒子(戊○○)的女友(甲○○)接過一至二次 毒品販賣,我接的貨也是交給王致良發落。」(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 八號卷《一》第九七至九八頁)。又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王致良的毒品 《海洛因》何來?)從米粉(己○○)那來的,他們的送毒作業是先一個人去看 有無警察,如果沒有再打電話叫另外一個人送來,‧‧‧我在王致良住處看過戊 ○○與甲○○,我有看到我老大王致良拿了很多錢出去,戊○○與甲○○應該是去交代事情。」「(米粉有送過毒品給你?)沒有,我所知道的是,有時想吸毒 時,王致良跟我說,戊○○、甲○○他們送毒品是一人先去收錢,收完錢再打電 話給另外一人送毒品過來,他們都是共乘一部機車,我有看過他們有一二次送東 西到王致良,之後我就有毒品可施用,王致良常與米粉在一起,同進同出,可能 談毒品之事情。」(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八六至八七 頁)。證人陳湯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的綽號?)小黑。」「(何時 與己○○認識?)大約九十一年過年期間,我的朋友王致良介紹我們認識的。」 「(是否為王致良的小弟?)是。」「(所施用的海洛因何來?)向己○○買的 ,一次買一至二千元。每隔二、三天向她買一次。」「(王致良有無提供海洛因 給你施用過?)有時我們會一起向己○○買來施用,有時我自己去買來施用。」 「(你跟己○○買海洛因,如何拿到毒品?)約定地點。」「(戊○○、甲○○ 有無交付毒品給你?)有。但是我沒有錢時,向己○○要海洛因,她交代戊○○ 、甲○○拿給我。」「(戊○○、甲○○二人交付海洛因毒品給你時,有無包裝 ?)先用透明塑膠袋包裝,再用不透明的膠帶黏封口。我不會再打開試毒品。交 付的海洛因沒有用檳榔盒或香煙盒包裝的情形。」(詳原審卷《一》第一九五至 一九七頁)。再者,證人蔡寶利亦於原審理結證稱:「(在之前的筆錄,你為何 稱你的海洛因是向己○○買的?)後來我比較沒有錢,才跟己○○買一次二、三 千元的海洛因,約一個星期左右買一次。」「(對己○○稱係與你、王致良一起 去試毒品純度,有何意見?)無。」「(己○○跟乙○○買海洛因交易時,交錢 、交貨的情形如何?)我沒看到,我都與王致良在車上試毒品。」「(是否認識 戊○○、甲○○?他們二人有無幫己○○送海洛因給你?)認識。他們二人曾經 送海洛因來給我,送到小北怡安路附近的黃昏市場停車場給俄,有時一個人前來



,有時二人搭載前來。」「(戊○○、甲○○交付海洛因給你,有無包裝?)先 用透明塑膠袋包裝,再用不透明的膠帶黏封口。」「(是否可看得出塑膠袋內裝 的是海洛因?)可以。」「(買海洛因的錢,交給誰?)錢我跟己○○算。沒有 交給戊○○、甲○○。」「(是否曾經向戊○○、甲○○買毒品?)沒有。我都 是向己○○買海洛因,有時己○○會送來,有時會叫戊○○、甲○○」「(你有 無直接向乙○○買海洛因?)沒有。都是己○○向他們買的。」「(你向己○○ 買海洛因,每錢多少元?)一萬至一萬二千元不等。」(以上詳原審卷《一》第 一九一至一九四頁)。徵之證人王灃膠陳湯詠蔡寶利上開證詞,被告己○○ 確曾販賣海洛因予其二人,並由被告戊○○、甲○○送交毒品海洛因及收錢,此 與上引被告己○○、戊○○、甲○○之供詞,甚為吻合,更見證人王灃膠、陳湯 詠、蔡寶利所陳,並非虛詞。
七、又證人王致良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你有向己○○買過海洛因?)有,在 今年初元月間至三月間我被查獲為止,買過多少次我忘了,有很多次。」「(她 在何處交給你?價格如何?)地點不一定、買的重量不記得、價錢也不記得,她 拿過來說多少錢,我就付她多少錢。」「(之前你說,你與己○○去高雄向乙○ ○買海洛因?)乙○○(泰哥)是米粉己○○之葯頭,我載己○○去高雄向乙○ ○買毒品,我再向己○○買毒品。」「(你與己○○如何認識?)之前己○○弟 弟有施用毒品,我才與他們認識的。」(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 》第三三至三四頁)。又於原審結證稱:「(你有無向己○○購買毒品?她如何 將毒品交給你?)我有拿錢給她,但她是向誰買的,我不清楚。我錢給她,她親 自將毒品交給我。每次我都是拿幾千元給她,至於幾次,我不太記得了。」「( 你是否曾經與己○○一起開車到高雄購買毒品?)我開車載她去高雄,至於她下 車後向誰買毒品,我不知道,她上車後就有毒品了。車上還有蔡寶利。那次去高 雄,我和蔡寶利是要幫己○○試毒品的成份。」(以上詳原審卷《二》第九0頁 )。經核證人王致良所述,與前揭被告乙○○、己○○供述毒品交易之情節,亦 甚符合,是其所證曾向被告己○○購買海洛因乙情,自堪憑採。八、證人楊孝義於警詢時陳稱:「(你自染上吸食一級毒品海洛因,開始吸食及注射 之毒品是向何人購得?如何購買?)‧‧‧一染上就是向綽號阿良(王致良)購 買的,從去年三月份開始至今年二月間都是向阿良買的(大約二十至三十次之多 )‧‧‧直到阿良今年二月間被警方查獲,是小黑(陳湯詠)主動打電話告知他 老大被抓,並告訴我說如要買海洛因就直接打電話聯絡一名綽號『姊仔』女子, 我於今年二月間開始向『姊仔』買海洛因,今天我主動拿出交給警方這包海洛因 ,就是昨天在開元路崑山中學大門空地向『姊仔』買來注射的。」「(你持幾號 電話與阿良、小黑、姊仔聯絡的?)都是持我0000000000號臺灣大哥 大‧‧。」「(綽號阿良、小黑、姊仔他們所持用過的電話你記得嗎?)姊仔的 聯絡電話現為0000000000。」(以上詳臺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四號 卷第一二至一三頁)。「(以供稱向綽號阿良、小黑、姊仔等三人購買一級毒品 海洛因吸食注射,你是以何綽號與毒販連絡上約定交易?)我的綽號大炮,所以 就以該綽號與他們聯絡買毒品。」「(警方在檢察官指揮下之前即偵查綽號阿良 、小黑、姊仔等三人販毒行為,現警方提示毒販王致良陳湯詠、己○○等三人



檔案照片供你指認,是否就是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給予你吸食注射之毒販?)就 是警方提示的檔案照片‧‧‧等三人‧‧‧無誤。」「(你共向己○○購得幾次 海洛因吸食注射?每次金錢多少?都在何處交易?)今年二月間到現在共買三十 至四十次之多,每次她都叫我前往開元寺門口或是崑山中學門口等候交易,她都 本人騎一部輕機車持海洛因前來交易。」「(你可提供正確交易毒品時間?)我 的手機通聯有撥打給王致良及己○○的電話紀錄,都是我向他們購買毒品的時間 ,警方可查證。」(以上詳臺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四號卷第一四至一五頁)。 又於原審結證稱:「(你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四日警訊筆錄稱,向己○○等人買海 洛因,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實在。大部份是向己○○買的。」「( 何時開始向己○○買海洛因?)九十一年三月份至九十一年四月份間。」「(如 何認識己○○?)一位住在安平,綽號『良仔』的男子介紹的。‧‧但是我跟己 ○○買海洛因,起初都由綽號『小黑』真實姓名陳湯詠者拿給我的。後來就由己 ○○自己拿來給我。」「(一次向己○○買多少錢的海洛因)一至二千元。」「 (跟己○○買過幾次毒品?多久買一次?)約兩天左右買一次。」「(毒品如何 包裝?)用透明塑膠袋裝。不曾用檳榔盒或香煙盒裝。」(以上詳原審卷《一》 第二0一至二0三頁)。依上所述,證人楊孝義與證人陳湯詠王致良、己○○ 均相識,而證人陳湯詠王致良確曾向被告己○○購買海洛因,是其所陳向被告 己○○購買海洛因等情,應屬實情,亦堪採信。九、再被告己○○與甲○○電話中之對話:「己○○:牛皮紙裝著的那二個拿出來, 放十個五分的在裡面。甲○○:十個喔。己○○:對都青色的那種,雨衣穿著可 以出來了,一個人而已,鰻仔出去的。甲○○:好,包括那二個十個嗎?己○○ 你要向鰻仔說裡面裝十個喔。」(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十六時十九分);「己○ ○:妹仔,拿三個去給『粉鳥』,他在祖厝那。甲○○:五分的喔。己○○:喲 ,拿我裝好的拆好的拿四包給們,我粘膠帶粘好放在桌上那個,拿四個要給他們 那天與我一起去補貨的工錢。甲○○:喔。」(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十七時三十 三分);「己○○:妹仔,拿小黃那邊貼黃色膠帶那個。甲○○:要拿那種,好 。己○○:黃色那種其中一包散的,我有貼紙張,拿角狀的那種,你向峰仔說『 安德』這裡他就知道了。甲○○:喔。」(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四時十五分 );「己○○:妹仔,起來拿五個,拿來『牛王』這裡給我,大的喔,大的,大 件的那裡,你昨不是在說較多較少的那個。甲○○:五個喔,啊放在那裡。己○ ○:五領對,放在電視下面,桌子下面用保鮮盒裝著,拿五件外加二個五分的過 來。甲○○:喔,好啦。己○○:五領我答應他外多加一錢給他,你用牛皮紙裝 著馬上拿過來。甲○○:嗯。」(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十時八分);「己○○ :妹仔,拿十三個五分的(黑的),四個裝好的三千的,裝在檳榔盒的,一千的 不要,再一個(黃的)五分的,『牛王』要的。甲○○:嗯。己○○:再讓你跑 一趟,我在這裡等『八十萬』。」(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十四時二十分);「 己○○:妹仔,拿二個黑的一個舊的『美英仔』要的。甲○○:喔好,收多少。 己○○:收廿五。甲○○: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十七時三分);「己 ○○:妹仔,慢點出去,他叫我幫他分三的分一分,我回家分好了。甲○○:好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十七時四分);「己○○:妹仔,拿一個黃的,一



個黑色的去開元寺給『粉鳥』。甲○○:現在嗎?己○○:對,他到了,向他收 一萬六。甲○○:喔。」(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十七時五十五分);「己○○ :十三個啦,外加一檳榔盒啦。甲○○:檳榔盒你有裝好了嗎?己○○:有,在 桌上那裡,還有五盒,我欠他們二個三千的,裡面有四包,拿二包還他們,你拿 去瀛海中學就好,我叫鰻去瀛海中學拿就好了。甲○○:嗯... 好。」(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三十四分)」;「己○○:你要出門時打電話先向我講一 下,多拿一個出來,拿去給『小兄』。甲○○:好,『小兄』也要拿嗎?己○○ :對,你先來『鰻仔』這裡,要回去時再到『小兄』那邊去。甲○○:喔,好。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十三時三十五分);「黃美鳳:向她收八千就好。甲 ○○: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二十二分);「己○○:起來送貨 ,你送來溪頂寮那間賣衣服的店給我,一個半領的,在客廳拿錢的那裡,一個大 的。甲○○:黃色五分半領是?己○○:對,用檳榔盒裝著拿來給我,我要拿過 去給『安德』。」(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十四時十一分)。及被告己○○與戊 ○○之電話對話「己○○:峰仔,拿二個拆三的出去呼『幼稚仔』。戊○○:不 會啦,拆三的我聽不懂啦。己○○:拆三的就是四包的那個,就是三千的啦,拆 好的啦,四包一組的那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七時四分);「己○○ :拆三的就是八千的那種啦,拿出去呼『妹仔』她在婦產科那兒等,你向她收一 萬六千回來。戊○○: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七時五分);「己○○ :『峰仔』我向你說,桌上那裝好的三千的那種。戊○○:嗯,怎樣。己○○: 裝入檳榔盒。戊○○:怎樣。己○○:再外加一個裝好的一千的,再一個五分的 『藍色』的,裝入盒內,啊『粉鳥』開過開元寺,你拿過去給他,讓他拿過來給 我,不用向他收錢,錢我在公司收就好了。戊○○:等一下你重講,說什麼我聽 不懂。己○○:卓上啦,我裝的三包三千的那個。戊○○:等一下再講啦,掛電 話。己○○:『粉鳥』到了,在開元寺了。」(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十六時十 七分);「己○○:拿一個五分的出來給『粉鳥仔』。戊○○:粉鳥仔他不是在 瘋了,他一天拿了三五趟幹嘛!己○○:那別人要拿的啦,桌上那看有無『黑色 』的,如沒有拿一個『黃色』的出去。戊○○:拿去那啦?己○○:拿去開元寺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十八時四十六分)。(以上詳臺南市警察局九十一 年十月二十九日南市警刑(專)字第0九一000五三三二號函卷第一四至四十 頁所附臺南市警察局刑警隊偵辦毒品案電話〈監察己○○0000000000 電話談話〉譯文表。稽之被告己○○與戊○○及甲○○對話內容,與前引被告戊 ○○、甲○○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己○○送交毒品予購毒者之情節,大致相符,且 其等與『粉鳥』、『牛王』、『鰻仔』、『小兄』等確因毒品交易而有接觸,故 被告己○○、戊○○、甲○○販賣海洛因予王灃膠閻太仁王永德潘雪明等 人之犯行,要屬明確。
十、至於被告己○○雖否認販賣海洛因給高聰丁、『美英』乙節,然稽之被告己○○ 與高聰丁之電話對話:「己○○:你多久要進去關。高聰丁:星期一、二啊。己 ○○:你如不早點進去被送戒治。高聰丁:啊昨拿的那個我”東”一支。己○○ :有賺錢就好啦,藥仔不要向人家拿啦,人家主動拿給你沒關係,你連『美英』 那邊東西不是的,你也騙說是我的,一個都賺五百元,你一趟都占五百元起來,



那錢拿來,『美英』七萬多元,這時我在向他說,他說都在你那邊了。高聰丁: 那有呢,『美英』還欠我錢呢。己○○:沒有,我七萬多元要去那兒拿,人家美 英說伊全部都沒欠我了,你都向張福樹『臭樹』拿再賣給美英仔,美英仔我很久 就沒做他的生意了,你都拿五千元,啊賣人六千元。高聰丁:我忘記了。己○○ :忘記了,不然我叫美英打電話呼你。高聰丁:伊不是欠你二萬多元而已嗎?己 ○○:七萬多,錢在你那邊,故意忘記,你賣呼人六千元,說踏五百要還我的。 高聰丁:啊五百要還也沒有七萬多元都在我這邊。己○○:伊說你三四個月,一 個月一萬五啊。高聰丁:那是他在說的,又沒有記帳怎樣說是。己○○:你拿臭 樹的毒品去賣給人家,你說毒品是我的,幹你娘‧‧‧(談拿毒品價格)」(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十五時五十四分);「己○○:我身上有帶拆成四包的好不 好。高聰丁:沒關係。己○○:同樣的重量,如果要整包的我再拿。高聰丁:拿 整個的好了。(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十二時二十九分)」;「高聰丁:我去找 安德仔,叫伊一支煙讓我止癮一下。己○○:你不要去亂人家啦,人格被看輕, 拿一千元去向人家”撥”嗎。高聰丁:國全仔那天被警察搜家裡,已經走路了啦 。己○○:你要的話來我這裡,當舖這裡。高聰丁:喔。己○○:『老人』說回 來八領而已,不到一塊的量,我不能讓安德去向國全買,他賣十五我就賣十四, 幹。高聰丁:安德的人出手很大方啊呢。己○○:啊他以前也是老闆,我有欠他 人情。高聰丁:喔,他那天有在講沒錯。己○○:你看,安德與我配合三四天而 已就已經收入十四、五萬元了,他說原本房子要被查封,現已經去付三個月的房 租。高聰丁:安德我向他討的先一支讓我止一下,我就馬上答應了。」(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十八時三十九分);「高聰丁:林仔說的意思是‧‧‧。己○○ :那個林仔他們才知道,應該是法院的單子,林仔較知道。高聰丁:我有問過, 程序是應該這樣啦!己○○:啊,沒去沒關係嗎?高聰丁:沒去案卷就直接送法 院了。己○○:來拖還有一個月。高聰丁:我之前幾次那個,我有向你說品質不 好,那量一點而已,昨天那包的量就很好了。己○○:那不是量一點點,那是不 一樣的重量,你聽有沒。高聰丁:較溼。己○○:較溼而已,那個是要用呼你們 試而已。高聰丁:較溼就差很多了。己○○:我那知道啦。高聰丁:較溼勺不到 五支煙的量,星天的較多,我已經用第七支。己○○:那就是不同的東西,那是 我拆大包的下去裝,大包的剩沒幾包了,有啦,有溼一點,我有用乾燥劑用好了 。高聰丁:喔!己○○:呼你試你說不錯,啊!那像『老人』那東西也算是好嘛 !那東西就是我呼你們的那個,看多差,溼答答拈TT的,還有打電話呼你嗎? 高聰丁:沒有。己○○:幹!東西滲東滲西的,嚇死人,這生意也在做。高聰丁 :我若離開店,電話我就拔起來了,我每天都到店裡坐,啊我要去林仔那坐,拿 單子讓他看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詳前引監察己○○00000 00000電話談話譯文表及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四號卷第八四頁譯文表。) 由上開譯文內容,亦可見被告己○○確有販賣海洛因予高聰丁及「美英」之人無 疑。
、參以被告己○○所販賣之毒品海洛因包裝分黑色、黃色、黃褐色及透明塑膠袋, 其中透明塑膠袋包裝之海洛因,自外即可知其內物品並非檳榔。又稽之被告甲○ ○所稱被告己○○家中,並無堆積製作檳榔材料之檳榔或石灰等物,更被告甲○



○與戊○○知悉己○○所販賣並非檳榔,且渠等販售毒品之方式,亦與坊間販賣 檳榔之人恆在路邊擺攤販賣之情形,截然不同。再者,毒品海洛因物稀價昂,與 廉價之檳榔,炯然有異,其等重量更難等同相比,衡諸一般經驗,鮮有誤認之虞 ,況且渠等用以裝置販售毒品海洛因之檳榔盒,並未密封,被告戊○○、甲○○ 尚可輕易打開包裝毒品海洛因之檳榔盒,查看其內所裝之物品。而被告戊○○、 甲○○與己○○同居一處,其家中並無產製或販賣檳榔所用之材料,反而為警查 扣如附表壹所示之大量海洛因及分裝袋、攪伴器、天平、電子秤等物品,且其住 處客廳茶几上放置以塑膠袋裝置之大量小包裝海洛,隨處可見等情,有其住處現 場照片十幀足佐(詳南市警刑偵字第第0三九四號卷第四二之三至九頁)。另觀 之證人陳湯詠所證稱:戊○○、甲○○交付的海洛因並未以檳榔盒或香煙盒包裝 ,而係用透明塑膠袋包裝,再用不透明的膠帶黏封口乙節(詳原審卷《一》第一 九七頁)。被告甲○○原審初審時復自承:只是該將毒品拿給己○○等情(詳原 審卷《一》第三九頁)。綜觀上述情狀,戊○○、甲○○知悉所送者係毒品海洛 因,甚為明顯。渠等嗣後翻異前詞,諉稱:不知檳榔盒內裝毒品海洛因及己○○ 販毒之情事一節,顯與情理有悖,自難採信。
、按毒品大盤商係以多少塊海洛因磚或幾件或以幾領(暗語)為海洛因為計價單位 ,故恆以多少公克換算毒品價額。而零售毒品交易,因數量少、購者類型紛雜零 散,為應付各種需求,故毒品交易時以分裝後之「小包」為計價單位,復以各種 不同之重量之小包裝出售,市場上常以「幾錢」或「幾分」計價,此觀之上揭被 告戊○○、甲○○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及監聽電話譯文之內容提及「五分」的幾 包或多少錢,益顯明灼。
、再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必要,凡以營利 之目的,將毒品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不得視為未遂(最高 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七八號判決可參可資參照)。查被告甲○○、戊○ ○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十時許,在被告己○○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 住處,正持如附表壹編號二六所示以檳榔盒內裝五包以黑色膠帶包裹的毒品海洛 因外出與閻太仁交易,為警前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扣該包毒品海洛因,雖未得逞 ,惟該毒品海洛因,係被告己○○意圖營利而販入者,依上開說明,仍應以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既遂論擬。
、至於被告己○○、戊○○、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得金額,以被告己○ ○向被告丙○○、乙○○購入之十五塊海洛因磚共五千二百五十公克,扣除為警 查扣淨重四四七點一七公克之海洛因(包括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二 六所示之海洛因),等於四千八百零二點八三公克,除以百分之六三點三二等於 七千五百八十五點零一二六公克(因被告己○○購入該毒品後摻加葡萄等粉末再 售出,故其出售量大於購入量),再以最低價即每五分(一點八七五公克)三千 元計算,共得款一千一百十三萬六千零二十元(內含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三九所示 之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洵堪認定。
、綜前論述,被告己○○、戊○○、甲○○確有販賣海洛因予閻太仁王灃膠、陳 國源、王永德潘雪明王致良蔡寶利高聰丁、「美英」之行為,此外,復 有如附表壹所示之毒品海洛因及供販賣毒品所使用之器具、通訊行動電話等物品



可資佐憑。被告己○○所辯顯係避就之詞,被告戊○○、甲○○所辯均係畏罪卸 責之詞,皆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等共同販買海洛因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參【被告己○○意圖販賣而持有安非他命有罪部分】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己○○坦承持有安非他命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意圖販賣而持 有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之安非他命是我向一 位『芋冰』年青人買的,我買安非他命是供自己及贈送他人施用,並非為販賣而 購入該安非他命云云。
二、經查右揭事實已據被告己○○於偵查中供稱:「(查獲之安非他命向誰買的?) 我向乙○○買的。九十年十月前案被交保(九十年八月九日查獲,九十年八月二 十四日交保),交保後有一個多月他們不敢賣給我,我一個朋友『阿賢』去我家 找我,請我為他調安非他命,我打電話給乙○○,他再去向他朋友調貨共五件, 每件五萬五千元,後來『阿賢』沒有來拿貨,錢我先出了,當時我還有錢,當時 我與劉萬信經營錢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二三頁) 。參以證人王致良於檢察官偵訊時結證稱:「(為何己○○那裡有安非他命?) 她在今年初去買回來,因當時安非他命很貴,她可能買回來看是否有人要買,因 為我們都沒有人在施用安非他命,所以她就沒有賣。」「(她有對你說安非他命 去向何人買的?)我與己○○去高雄市,乙○○說這陣子『糖果』(安非他命) 可能會很貴,買起來囤積會賺錢,至於己○○有無向他買否,我就不知道了。」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三四頁)。堪認該安非他命係被告 己○○向被告乙○○所購買,其購入之目的係為囤積待將來漲價才賣出獲利。且 稽之扣案如附表壹編號五、四十所示之安非他命共四十六小包,每包重量幾乎一 致,更見被告己○○分裝該安非他命,伺機販賣之意圖甚明。再者,安非他命物 稀價昂,持有安非他命係犯罪之行為,苟被告己○○非為圖取暴利,而囤積該安 非他命,衡情應無甘冒被取締判刑之危險,而無端平白施送他人,又縱為自己施 用而準備,亦鮮有花費鉅資貯置如此數量者,是其有藉此牟利之意圖,應無疑義 。復有安非他命四十六小包扣案可資佐證。綜上所陳,被告己○○所辯不足採信 ,事證明確,其意圖販賣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肆【論罪適用法律部分】
一、按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移送被告乙○○販賣海洛因予胡朝益犯罪事實,聲請併辦 部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號),被告乙○○上開犯行,雖未經公訴人於 起訴書論列,惟此部分與公訴人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又檢察官移送被告丙○○、乙○○等販賣海洛因部分(九十二年度偵字 第八五八號),與起訴事實同一,法院自應併予以審究。二、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等犯罪行為時為九十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而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全文,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生 效,而此次修正係全文公布,雖罪名刑度不變,仍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三、又按海洛因、安非他命分別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明定。核被告丙○○、乙○○、己○○、戊○○、甲



○意圖營利販賣海洛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被告己○○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丙○○、乙○○間,及被告己○○、戊○○、甲○○、劉萬信 間,就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渠等持 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販賣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被告丙○○、乙○○(含自賣販賣予胡朝益部分),以及被告己○○、戊 ○○、甲○○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皆係基 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但因該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又被告己○○為警 查獲後,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且供出毒品來源係向被告丙○○、 乙○○所購得,並因而破獲其二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詳上引警詢、偵查筆 錄),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再被告 戊○○、甲○○年紀尚輕,智識淺薄,復因社會經驗不足,意志不堅,受被告己 ○○之鼓動,而加入販毒行列,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之法定本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情輕法重,堪認其二人犯罪之情狀尚可憫恕 ,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均法先加後減。被告己○○所犯販 賣第一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予分論 併罰。
伍【關於被告丙○○、乙○○、己○○、戊○○、甲○○撤銷改判部分】一、原審以被告丙○○、乙○○、己○○、戊○○、甲○○部分罪證明確,因予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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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