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八月二十二日才又去匯錢給他,剩下的錢就是警方有查扣 到的一百五十萬元,一些錢我已開支去了。所以我都是貨先 購入後,陸續賣出所收入的錢再與他算清。警方所查扣到的 數百公克海洛因就是七月至八月間約二千公克的量未賣出所 剩下的。」「(警方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一捲,八月二十日十 一時零三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警方 所提示的是丙○○本人與我在談話,所談是丙○○賣給我海 洛因毒品要向我漲價,我向他討價還價,他電話中說要去雲 南就是要去選海洛因毒品,他都時常漲價因他的毒品成分較 好,所以電話中我故意騙他,我向別人買了。」「(警方再 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一日十九時五十一分 ,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 在與我談話,我在抱怨郭的毒品要再漲,我叫他要帶好的貨 色回來,丙○○要叫我匯一百二十萬元,他要報匯款帳號給 我,我叫他明天再打。」「(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 ,時間八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要報帳號給 我,我叫他多匯點並多帶一些回來,我問他這次帶回來的貨 色怎樣,他叫我匯高雄苓雅分社000000000000 00號康榮彬帳戶,大陸電話0000000000000 00,郭向我說泰哥電話換了。」「(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 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 電話所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要匯款 給丙○○,匯完款再叫乙○○打給丙○○確定後打電話給我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二日 十時四十六分等三通電話,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無 何?)均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匯款給丙○○並傳真 過去大陸給他了,所以要透過乙○○聯絡,乙○○有說已收 到錢了,四天後會回來。」「(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 捲,時間八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四十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 話所談內容為何?)乙○○本人與我在談話,我所指『少年 』就是他們要過去大陸挾帶的鴨子,我催他們看海洛因毒品 可否快點進來,不然只剩十天的份而已。」「(警方再提示 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三時零三分,你與 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 話,郭稱已帶回四個了,四個就是四件,他拿三件海洛因拿 給我而已,這趟是我叫劉萬信在高雄去載乙○○前來永康新 興街的住處,乙○○拿來交易後我在家中以0000000 打正一無線電台叫了一部計程車載乙○○回去高雄。」「(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三時零
六分等二通,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 ○○本人在與我談話,他拿的是米白色的海洛因貨色,我打 電話叫劉萬信去載乙○○,我留郭的0000000000 電話給劉萬信,我有問郭『老人』有無回來,他回答沒有。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 三時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 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要向我漲價,談毒品還有多久回 來情形,問『老人』有無回來,郭稱還讓了一塊給『老人』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 十八時十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 ○○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叫車載他回到高雄到家了我打電話 給他,我再問要販賣出去的價錢的價位的情形。」「(警方 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四捲,時間八月二十六日十五時二十二 分等二通電話,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 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向乙○○表示我已販售出二十個 ,快要無貨了,叫乙○○打給丙○○要找那貨色較好的海洛 因毒品,每次都貨色差不多而已又要漲價,叫他看可否拿純 度九十八度的,我要二十萬元給他,我在抱怨給乙○○聽, 內容就是這樣。」「(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五捲,時間 八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二十三分至十六時三十五分共四通,你 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 談話,郭說我販毒收入的錢內有假鈔,叫我小心一點,他叫 我準備錢叫劉萬信過去。我打電話叫乙○○叫丙○○在大陸 帶白色的貨色回來,叫丙○○打給我且多帶一點回來。我向 乙○○說我家中只剩十五個,有人要向我調五個,我問郭要 出嗎?他說不要出,怕我會貨源中斷,郭稱此次要回來不一 定何時,別人都沒有貨進來只有他們有而已。我向乙○○稱 害我少賺二十萬元,郭叫我不要煩惱後面貨源一大堆,會賺 到整千萬元的,我回答郭我都現金,有談到匯二百二十萬元 給丙○○,丙○○他在大陸買一塊海洛因七十萬元,乙○○ 稱他們不是兄弟,他是負責臺灣,丙○○負責大陸選購,談 到每日銷貨情形,閻太仁、王永德、王灃膠三人每天銷貨的 量五、六十個小的,我都有利潤給閻太仁、王永德、王灃膠 他們賺,我準備上千萬要買郭他們的貨,言語是說著玩的。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五捲,時間八月二十七日十 七時零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 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丙○○還有幾天才回來,他回 答還有三天,我向他說裡面只剩十幾個而已。」「(警方再 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時間八月二十八日二十時零八分與 二十一時三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
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他這次貨源貨色如何?郭 回答我正在接貨。另一通乙○○稱明天貨要回來,丙○○在 坐飛機電話不通。」「(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時 間八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零二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向我稱還要 二十幾天他的『鴨子』才會回來,我叫他先別處弄些回來。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時間八月二十九日十 一時,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 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他今天『鴨子』進來嗎?他向我說晚一 點就進來了叫我等。」(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 號卷《二》第二至六頁)。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向被告 丙○○、乙○○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價格,剛開始一件三十七 點五公克是九萬五千元,後來減為八萬五千元,再降為八萬 元。前後共向被告丙○○等買過的毒品數量不記得了,總價 超過五百萬元,大約六十多件。為警查扣的一百五十萬元現 金是販毒所得,準備匯錢去給被告丙○○、乙○○,以向他 們購買毒品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 第四六至四八頁)。又稱:「我自九十一年三月間,開始向 乙○○、丙○○兄弟購買海洛因。九十年五、六月間,也曾 與王致良、閻太仁、蔡寶利、王永德等,向乙○○、丙○○ 兄弟買海洛因來自己施用等語。」(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 0五八號卷《二》第二二至二三頁)。「(你的毒品何來? )『阿宏』(丙○○)、『泰哥』(郭俊宏)我向他們二人 接洽的。」「(『泰哥』何人介紹你與他認識?)我之前有 吸毒,方慶良(已死亡)他介紹我與一個高雄市的人叫『老 人』購買來施用,『阿宏』、『泰哥』是『老人』介紹我與 他們認識。後來『老人』被抓,他叫他女友來我家,說如要 買毒品就打電話給她好了,後來『阿宏』、『泰哥』對我說 ,如果我要毒品就直接向他們買,他們會算便宜一點,後來 我就向他們買。我與『阿宏』感情較好,在今年二、三月間 就同居。『阿宏』大部分時候都在大陸運輸毒品,『泰哥』 負責臺灣的部分,『阿宏』都一直與我同居,如有回臺灣都 有回來我家住。」「(你知道『阿宏』姓名?)他拿身分證 給我看是康榮彬,也是他叫我匯錢給康榮彬,但不是警察局 所調口卡之康榮彬,『阿宏』對我說過,他有在製造假牌( 指身分證)。」「(阿宏都打那支電話給妳?)00000 00000,最近一次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左右,他叫 我匯一百二十萬元匯去康榮彬之帳戶,他在今年八月十幾日 至二十多日間,他有回臺灣。」「(毒品何人交給妳?)大 部是『泰哥』,有時是『阿宏』。」「(他們毒品如何運回
臺灣的?)聽他們在電話中談話,挾帶進來的。」「(自今 年二、三月起『阿宏』他們交給妳多少毒品?)很多很多, 他們銷量很大,他們拿到我這邊來的海洛因超過一百塊,一 塊三十七點五公克,泰哥有拿到高雄、澎湖、臺中、臺南喜 樹等地去賣,他們帶毒品到我那裡,有的是給我的,有的是 暫時寄放的。」「(『泰哥』來臺南找你,是否跟劉萬信一 起來?)有一二次,我叫劉萬信載泰哥來臺南。」「(前案 妳有被收押?)有,十萬元交保,我出來後就戒毒了,我販 毒是因認識『阿宏』後,才開使販毒,因為他威脅利誘我。 」(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五二至一 五五頁)。被告戊○○於原審明確指稱:「(你匯購買毒品 的價金給丙○○係以何人名義匯款?)是用我個人名義匯給 他指定『康榮彬』的帳戶。他先交給我毒品,我賣完以後再 將錢匯給他。總共匯給他三百四十萬元分二次匯給他,一次 七月底,一次八月二十二日。給他現金的部分大約二、三百 萬元。」(詳原審卷《一》第三八頁)。「(你跟丙○○買 毒品,如何取貨?)有時我去高雄跟他拿,有時他送來臺南 給我。丙○○送來臺南時,是送來我在永康市○○街住處, 我先跟他約在新市裕豐傢俱,我再帶他到我永安街住處。」 「(在你住處幫你驗毒品純度的是何人?)黃國泰、黃乙峰 。」「(這二個人為何在你住處幫你驗毒品?他們有無跟丙 ○○買毒品?)他們都有在吸毒,我們三人有時會一起湊錢 購買毒品來吸食。他們不認識丙○○,未向他購買毒品。」 「(跟丙○○購買毒品的每兩單價多少?)三十七點五公克 ,最便宜八萬元,曾經也有買過十一萬、十二萬元。」「( 每次跟丙○○買多少數量毒品?)最多曾經一次買到七、八 兩,通常每次買二、三兩海洛因。」「(在臺灣是否曾經有 拿購買毒品的現金給丙○○兄弟?)他們若拿毒品來臺南給 我時,我就拿現金給他們。大部分是乙○○送毒品給我,所 以我就會將現金拿給送毒品來的乙○○,因為買毒品都是一 手交錢,一手交貨。」「(丙○○說曾經有二次拿毒品到你 永康市住處交貨,那二次是否直接將買毒品的錢,交給丙○ ○?):是。我買毒品的錢,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向丙○○買毒品,如何檢驗毒品純度?)我跟丙○○買 毒品,都會帶人一起去試毒品純度。試毒品的方式,是將毒 品加礦泉水置入針筒注射到我們自己的體內(血管)。我每 次跟丙○○買毒品,都會帶人一起去試毒品純度,又因為我 自己不會開車,所以都要找人載我到高雄去取毒品。所以我 不曾自己一人到高雄取毒品。」「(你向丙○○買毒品,一 手交錢、一手交貨,丙○○兄弟是否也會當面清點你所交付
的現金?)前一、二次,他們有算,後來就沒有算了。不過 ,每次我們都還是會試毒品純度。」「(是否誰交毒品給你 ,你就將現金交給他?)是。」「(丙○○人不在臺灣時, 是否將購買毒品的錢交給乙○○?)是。」「(你是否也有 匯錢給丙○○在大陸指定之在高雄二信『康榮彬』帳戶?) 後來因為跟丙○○比較熟了,有時我錢不夠,丙○○他們會 先把毒品交給我,我賣完毒品有錢後,再匯款給他指定的帳 戶。」「(匯款情形?)我總共匯了二筆錢,一次是九十一 年七月底,一次是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匯二百二 十萬元,第二次匯一百二十萬元。」「(毒品來源除丙○○ 外,還有無其他人?)沒有。」(詳原審卷《二》第一三九 至一四0頁)。被告戊○○對於如何向被告丙○○、乙○○ 購買海洛因,描述甚詳,甚且常當面銀貨兩訖,此與一般幫 助購買毒品之情形,迥然不同。
五、復據證人王致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曾受戊○○ 之邀和蔡寶利共三人一起到高雄向乙○○購買海洛因等情( 詳南市警刑偵字第六八七號卷第三0頁背面、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三三至三四頁)。其於原審審理 時復具結證稱:「(對戊○○於訊問時稱,你與蔡寶利,會 跟她三人一起到高雄買毒品,並試毒,有何意見?《提示筆 錄並告以要旨》)無意見。曾經有二次是由我開車載戊○○ 、蔡寶利到高雄向乙○○買毒品。」「(有無與蔡寶利和戊 ○○一起合資去向乙○○買毒品?)沒有。我只是載戊○○ 到高雄及幫她試毒品。她與乙○○如何交易,我並不清楚。 她一次向乙○○買多少數量的毒品及多少錢,我都不清楚。 蔡寶利應該跟我的情形是一樣的。」(詳原審卷《一》第一 八六頁)。證人即幫被告戊○○試毒品純度之蔡寶利亦於原 審證稱:「(對戊○○稱係與你、王致良一起去試毒品純度 ,有何意見?)無。」「(是否曾經與戊○○合資一起到高 雄買海洛因?)有。另也有去試毒品的目的。」「(戊○○ 跟乙○○買海洛因交易時,交錢、交貨的情形如何?)我沒 看到,我都與王致良在車上試毒品。」「(是否看過乙○○ 、丙○○?)我只見過乙○○。」「(你有無直接向乙○○ 買海洛因?)沒有。都是戊○○向他們買的。」「(乙○○ 的綽號?)泰哥。」(詳原審卷《一》一九0至一九一頁) 。由其二人上開陳述,更見被告丙○○、乙○○與被告戊○ ○間係進行毒品交易無訛。
六、另被告乙○○販賣海洛因予胡朝益乙情,業據證人胡朝益於 警詢時陳稱:我從九十一年八月開始,向乙○○購買海洛因 七次等語(詳澎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四頁)。又於偵查
中復結證稱:我施用的毒品海洛因是向乙○○買的,因之前 我到高雄出差在「漢藥中」那邊打麻將時,乙○○免費送我 二次海洛因,我不好意思再免費向他拿海洛因,就拿給他三 千元,這是第一次拿錢給他,之後就告訴他請他幫我拿一些 ,我再拿錢給他等語(詳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八六號卷第 二一頁背面)。並於原審囑託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訊問時復具 結證稱:我請乙○○幫我買了七次的毒品,每次金額都是三 千元,每次都是一小包等語(詳原審卷《二》第一九五頁) 。是被告乙○○販賣海洛因給胡朝益之犯行,亦甚明確。至 於其所辯:係與胡朝益各三千元合資購買云云,與其為出售 海洛因之大盤,擁有大量毒品等情有悖,顯難採信。至於被 告乙○○所辯此部分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一節,經查被告 乙○○於九十一年八月間及九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地及高 雄縣鳳山市○○路某家中藥店內,連續二次無償轉讓重量不 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小包予胡朝益施用之事實,經本 院以九十二年上訴字第五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有該判決附卷可按,惟此部分乃被告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胡朝益施用,而本案被告乙○○係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予胡朝益施用,犯罪行為不同,罪名亦異,應非同一 事實,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併此敘明。
七、此外,復有被告戊○○所使用0000000000電話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至同年九月五日與被告乙○○通話譯文 一份在卷(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六至一 六頁)可稽。復有扣案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 之毒品海洛因,及附表貳、參所示之毒品海洛因及物品可資 佐證。又被告丙○○、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 戊○○所得部分,以事實欄所記載其等販賣海洛因予被告戊 ○○十五塊海洛因磚,每塊重為三百五十公克,共計五千二 百五十公克,再以每件三十七點五公克,最低出售價八萬元 計算,其二人販賣一百四十件海洛因予被告戊○○共得款一 千一百二十萬元(即〈十五乘三百五十〉除以三十七點五乘 八);另被告乙○○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得款 二萬一千元(以每次三千元販賣七次計算所得),堪以認定 。
八、綜上所述,被告被告丙○○、乙○○所辯:僅係幫助被告戊 ○○購買海洛因云云,顯係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被告 丙○○、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 事證明確,其二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貳;被告戊○○、丁○○、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部分: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戊○○坦承曾販賣海洛因予閻太仁、王灃
膠、陳國源、王永德、潘雪明之犯行不諱,惟否認販賣海洛 因予王致良、蔡寶利、己○○、高聰丁、「美英」之犯行。 辯稱:伊不認識己○○、劉文勝,而黃志揚係伊親弟弟,不 可能賣毒品給他施用,王致良、蔡寶利係和伊共同出資向乙 ○○兄弟購買海洛因,伊不認識己○○、亦未販賣海洛因給 高聰丁、「美英」。又伊僅叫丁○○、甲○○將內裝毒品海 洛因的檳榔盒至指定地點交伊,他們不知道檳榔盒裡面裝有 毒品海洛因,也未替伊運送海洛因給購買毒品之人云云。訊 之上訴人即被告丁○○、甲○○均否認有販賣海洛因之犯行 ,被告丁○○辯稱:伊只是拿檳榔盒交給媽媽戊○○,並沒 有交付海洛因給向媽媽買毒品之人,不知道檳榔盒裡面裝的 是毒品。伊之所以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承認媽媽戊○○叫 伊拿毒品去給買毒品的人,是警察叫伊這樣講,說這樣講才 能交保,而且才會沒事云云。被告甲○○辯稱:伊和丁○○ 只是將毒品拿給戊○○,並未直接將毒品交給購毒者。伊不 知戊○○販賣海洛因之事,直到戊○○被警察抓了,才知道 她販賣海洛因云云。
二、經查:被告戊○○供承販賣海洛因予證人王灃膠、王永德之 犯行,核與證人王灃膠、王永德所述向被告戊○○購買海洛 因之情節大致相符(王灃膠所述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 八號卷《一》第一一八至一二0頁、原審卷《一》第二0一 頁;王永德所述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 二0八頁背面、原審卷《一》第一九八頁)此部分事實堪以 認定。
三、又被告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提示丁○○、甲 ○○警訊筆錄》你有何意見?)是我叫他們送過去的,我用 檳榔盒裝著,我不讓他們知道其內是放有海洛因,他們講的 沒有錯。」「(警方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在永康新興街 你的住處搜索,有查扣一張記載電話號碼的便條紙,這是你 寫的?《提示》)這是我寫的沒錯。」「(便條紙上所列之 人有多少人向你買過海洛因毒品?)牛王、鰻仔、小兄、隆 田、紅車即彬仔、豬公、聰丁、大頭、粉鳥、國仔、妹仔, 這些人有向我買過毒品,他們都自今年年初約二、三月間, 開始向我購買毒品。」「(你何時起開始賣毒品?)自前案 交保後我就戒掉了,後來認識『阿宏』後,他慫恿我販毒, 自今年二、三月間開始販毒。」「(前案妳有被收押?)有 ,十萬元交保,我出來後就戒毒了,我販毒是因認識『阿宏 』後,才開使販毒,因為他威脅利誘我。」「(妳還有何話 要說?)我兒子丁○○與甲○○是無辜的,因為他們如不幫 我做,我要趕他們出去,他們有常勸我別再販毒,所以他們
二人是無辜的,希望能給他們二人自新的機會,他們為我送 毒品,我沒錢給他們,只有給他們零用錢吃飯。」(以上詳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五二至一五六頁 )。從被告戊○○上開陳述,可知被告戊○○自九十年八月 九日,在臺南市○○路○段「百立文具廣場」前,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予黃國泰,為警當場查獲後,已斷除販賣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嗣因禁不起被告丙○○之慫恿,而另 萌販賣海洛因之犯意,其本案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與該案之犯 行間,並無連續犯關係甚明。又從被告丁○○、甲○○曾勸 被告戊○○別再販毒,及被告戊○○對其二人數說「如不幫 我做,我要趕他們出去」各情以觀,被告丁○○、甲○○確 知悉其販賣海洛因,並有參與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之行為。四、復據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你女友甲○○手中所拿 之該檳榔內裝有何種毒品?是何人所有?)內有毒品海洛因 (數量我不知道),‧‧‧。那些毒品海洛因是我母親戊○ ○叫我拿去我家樓下地下室停車場內我母親所有之機車內放 著。」「(你有否替你母親運送毒品給買主?)有幾次。」 「(你願意供出那些地方是你曾經去過與毒品買主交易過的 地方?該買主分別是何人?)第一處是永康火車站,該處都 是綽號『隆田』女子與我交易的地方,第二處是開元寺,該 處是綽號『粉鳥』、『牛王』與我交易的地方,第三處是永 康市○○路○○路口四海豆漿,與綽號『隆田』女子、『牛 王』交易的地方,第四處是瀛海中學門口旁,與綽號『牛王 』交易的地方,第五處是安南區近瀛海中學附近一土魠魚羹 前交易的,也是綽號『牛王』、『豬公』交易的地方。」「 (你與綽號『隆田』女子、『牛王』、『粉鳥』等人每次都 交易多少量的毒品?所收得之現款約多少?交予何人?)我 拿給『隆田』女子,她每次都拿一包五分的,約八千元左右 。『牛王』都拿五包五分的約三萬元左右。『粉鳥』都是拿 一至二包,約八千至一萬五千元左右。所得現款都交予我母 親。」「(警方提示黃志揚及綽號『小兄』之陳國源男子供 你指認,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與他們交易過?)黃志揚是 我舅舅,我母親有交代直接拿給他吸食沒有收錢的,我都拿 去永康市○○路四海豆漿前給他的,另綽號『小兄』的陳國 源是拿去臺南市民生綠園之天主教教堂附近給他的,他每次 都拿二千五百元至七千元的量。」「(你販賣毒品是何人指 使你的?從何時開始販賣毒品?)是我母親戊○○叫我把毒 品拿去給上述所說的人,與他們交易。自今年四、五月間開 始幫忙販賣的。」「(警方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有分黑色、黃 色、黃褐色及透明塑膠袋包裝,有何差別?價錢為何?)他
們都是一樣五分的量《除透明塑膠袋是小包外》,只是我聽 我母親說那是不同批的,所以分色。價錢一樣。」「(你母 親戊○○有無強迫你去販賣毒品?)沒有,是有一次她從電 話中交代我將那些東西(毒品)拿給我舅舅黃志揚,之後陸 續就叫我幫她。」「(警方現分別提示綽號『牛王』閻太良 、『粉鳥』王灃膠、『隆田』潘雪明、『小兄』陳國源、黃 志揚、『良仔』王致良、『小黑』陳湯詠、『毛彥』高聰丁 、辛玉如等人檔案及口卡相片供你提認,你是否都認識?) 除了『小黑』我知道他是『良仔』的手下,及『毛彥』高聰 丁相片比較沒有辦法認出來,另辛玉如有聽我母親說是和她 是關在同房的,其他我全都認識,可以指認。」「(據警方 借提甲○○供稱,警方八月三十日查獲你們時,你與甲○○ 正持裝有毒品海洛因《以黑色膠帶包裝》之檳榔盒,要前往 臺南市○○路與『牛王』閻太仁交易,為何你要辯稱是你媽 叫你持毒品到地下室放呢?請你解釋?)甲○○說的沒錯, 是要前往怡安路與「牛王」交易無誤,是我媽叫我拿去給『 牛王』。我女友甲○○要外出,我順便載她前往後,再轉往 網咖打電腦。」「(『毛彥』高聰丁向你母親購買毒品時, 由你女友拿出去交易,高某購的毒品數量為何?)他都拿一 小包而已(二千五百元)。」「(你母親下游毒販如何與你 們交易毒品海洛因或安非他命?)都是我母親聯絡完確定交 易地點,我母親才打電話給我及女友拿到指定地點交易。」 「(下游毒販的聯絡電話你是否清楚?)完全不清楚。」「 (警方提示你母親所寫一張聯絡電話紙所記之電話,甲○○ 亦指認曾持毒品與牛王、鰻仔、小兄、隆田、紅車彬仔、豬 公、聰丁、粉鳥、黑猴等人,你是否也曾與他們交易過毒品 ?)電話紙上所寫的經我確認綽號,曾與牛王、鰻仔、小兄 、隆田、紅車彬仔、豬公、聰丁、粉鳥、黑猴等人交易過無 誤,但我不知道他們的電話。」「(所說是否實在?對本案 有何意見?)完全實在。一開始是我母親打電話問我有無在 家中,因為她人在外面,叫我在桌拿一包黑色的去四海豆漿 給我舅舅黃志揚吸食,偶而叫我拿,但久而久之就順其自然 幫母親送了,‧‧‧。」(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 八號卷《一》第一00至一0三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供 稱:曾送過毒品給「牛王」、「隆田」、「粉鳥」等人;又 從九十一年五、六月開始,開始為戊○○送毒品給購買之人 ,送到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被抓之時止等語(詳九十一年 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八八頁背面、同案號卷《 二》第二七頁背面)。綜觀被告丁○○上揭供詞,其對於如 何為被告戊○○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敘述甚詳,若非親歷
其事,豈能陳述如此詳盡,是其所供,難認係虛捏之詞。五、再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警方進去搜索時你正在 做什麼?)我正與男友要出去,當時我手上就拿有裝毒品之 檳榔盒,戊○○要我拿去放在一部無牌照之一二五機車上。 」「(你於何時開始替戊○○做跑腿工作,與吸毒者交易? )大約九十一年四月中左右開始為戊○○與吸毒者交易。」 「(你為何要替戊○○與吸毒者交易?共有幾次?)因我家 中清寒父母去世,黃與曾對我很好,我與丁○○交往經常去 他家,有時戊○○會叫我送毒品給吸毒的人。」「(戊○○ 叫你送一次毒品有多少代價?)沒有代價,我有時會住戊○ ○家中,丁○○及戊○○有時會給我金錢花用而已。」「( 你都如何拿毒品給吸毒者,那些吸毒者年籍如何?如何聯絡 ?)都約在外面,是戊○○指定地點要我送毒去給吸毒者, 我只知道綽號隆田、牛王等等‧‧。」「(戊○○每天賣多 少毒品?)平均每天我個人部分大約四、五萬元不一定。」 (以上詳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五號卷第四至五頁);「你 於八月三十日在本隊所製作筆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我 願意配合警方查證我受戊○○指使拿毒品去與他人交易之地 點及過程。」「(今警方由檢察官指揮借提你外出,由你主 動向警方供述戊○○指使你拿毒品與他人交易之地點為何? 就你所知道告訴警方查證?)今由警方開車載我,經我指認 路,我帶警方前往臺南市○○區○○街二00巷七號透天厝 ,這是二位戊○○下游毒販綽號『牛王』、『鰻仔』男子租 屋住的地方,另臺南市○○路七五五號一家遠傳電信門市部 五樓一位毒販綽號『粉鳥』租屋住的地方,其他下游毒販我 就不知道他們住哪裡了。」「(你知道牛王、鰻仔、粉鳥等 三人租屋的地方?你前往做何事?都與何人前往?)我有去 過,因戊○○叫我送白色粉末的毒品(我不知道毒品名稱) ,都以檳榔盒裝著拿過去給他,我送毒品抵達二處租屋處時 ,戊○○有時在場、有時不在場,有時候戊○○叫我順便收 錢回來,毒品價值多少及數量多少都是戊○○與他們在電話 中就聯絡好了。有時候是我男友丁○○載我前往,有時後我 自己騎機車前往。」「(你送毒品給牛王、鰻仔、粉鳥等三 人共有幾次,何時開始?他們銷毒品的量如何?)我從五月 份開始受戊○○指使送毒品與牛王、鰻仔、粉鳥交易,有時 天天送,有時隔天送,每天約只送一次,有時戊○○自己送 我就不知道了。我送的量是以黑色膠帶識別的毒品五分的重 量,一檳榔盒內可裝十包,交易時有裝五包的、也有裝十包 的不一定。」「(警方於八月三十日十時許,前往戊○○住 處《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搜索時,剛好你要持
一檳榔盒內裝有五包以黑色膠帶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你當時 與丁○○是要拿出去與何人交易?)是戊○○與牛王聯絡好 了,她叫我男友丁○○載我持該裝有毒品的檳榔盒,前往臺 南市○○路與牛王交易,剛開門要出去就被警方查獲了。」 「(你所持出去交易的毒品是何人分裝的?交易毒品所收回 的錢是何人拿去?如何分?)是戊○○在家中《新興路八之 二號八樓之一》分裝的。交易所拿回來的錢也是交給戊○○ ,有時會拿一千元給我,我要花用錢都是向我男友丁○○拿 較多。」「(你自何時開始替戊○○運送毒品海洛因或安非 他命,與他人叫交易圖利?戊○○有無逼迫你持毒品交易或 丁○○逼迫你?)自九十一年一月開始,在一月份我媽住在 成大醫院,我那時在醫院照顧媽媽,因為無工作丁○○及阿 姨戊○○對我很好,有時拿錢幫助我家,當時有時候幾次叫 我幫她送毒品前往臺南市○○路一條巷子內公寓給綽號『良 仔』、『小黑』二人,‧‧後來媽媽三月過世‧‧‧快五月 份時候我才與男友丁○○同住,我住在丁○○家後,戊○○ 就開始叫我幫她送毒品與他人交易,幾乎每天她都會打電話 叫我從家中拿毒品出去與他人交易,我只負責送到她指定的 地點就有人會來向我拿毒品。戊○○與丁○○都沒有逼我, 只是他們二人對我很好,我才幫忙戊○○的,只為這個原因 而已。」「(戊○○叫你送毒品交易給何人?請說出你所知 道的綽號或名字?)有良仔、小黑、牛王、隆田仔(女子) 、小兄、戊○○的弟弟ㄜ仔、粉鳥、毛彥、鰻仔、紅車仔、 豬公、黑猴等人,我只想出及警方提示供我看的照片之人。 」「(戊○○都叫你持毒品在何處交易過?)有開元寺、瀛 海國中、中華路開元路口的一家四海豆漿前、永康火車站、 牛王及鰻仔住的地方、粉鳥住的地方、阿良與小黑住的地方 ,差不多這幾個地方,開元寺與豆漿店二處最常交易的地點 。」「(警方所提示由戊○○持用過之手機門號查出及在戊 ○○住所發現一張寫有綽號之紙條《內寫有電話》供你指認 ,是否就是曾經由戊○○指使你持毒品與他們交易之人?) 警方所提示在戊○○家中發現的紙條,內寫的綽號及電話, 我有送毒品交易之人有:牛王0000000000、鰻仔 0000000000、小兄0000000000、00 00000000,隆田0000000000、紅車00 00000000、豬公0000000000、0000 000000,聰丁(毛彥)0000000000、00 00000,粉鳥0000000000、0000000 000,黑猴0000000000、000000000 0,以上我曾與他們交易毒品過。」「(現警方提示由電話
通聯查出人犯檔案照,你是否可指認出何人是與你交易毒品 之人?)警方提的王灃膠綽號粉鳥、閻太仁綽號牛王、潘雪 明綽號隆田女子、陳國源綽號小兄、黃志揚綽號ㄜ仔、王致 良綽號良仔、陳湯詠綽號小黑、高聰丁綽號毛彥,另警方提 示辛玉如身分證相片我不認識她,曾聽戊○○談起過她是在 被收押時與她關在一起的。」(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 0五八號卷《一》第四二至四四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復 坦承自九十一年五、六月開始,為被告戊○○送交海洛因給 購買的人。且其不認識陳湯詠,但曾見過他等語(詳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二七、八七至八八頁)。 再其曾送過毒品給「牛王」、「鰻魚」等語(詳九十一年度 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八八頁背面)。由被告甲○ ○上開供詞,佐以為警當場查扣被告甲○○手持內裝以黑色 塑膠袋包裝之五包海洛因之檳榔盒與被告丁○○正欲步出住 處之現場照片二幀附卷(詳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四號卷第 四二之一頁),及扣案附表壹編四四所示記載牛王、粉鳥、 隆田、小兄、聰丁、鰻仔等電話號碼之聯絡紙一紙,足認定 其確知悉被告戊○○販賣海洛因之事,復與被告丁○○為其 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是被告甲○○與被告戊○○、丁○○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
六、參以證人王灃膠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稱:「(米粉你認識 她?)認識她,毒品是她給我的,她送給我吸,自今年五月 起,她自己拿去給我的,有時丁○○、甲○○拿去給我,他 們共拿約有三次。」「(米粉為何要送你海洛因?)我自小 孩時就認識她,且我與她弟弟ㄜ仔黃志揚是同學。」(詳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一四0背面至一四一 頁)。又證人陳湯詠於警詢時指稱:「(王致良的海洛因毒 品如何購得販售,毒品是何人分裝好的?)是向綽號米粉的 婦人(即戊○○)購入販賣。毒品也是米粉安裝好了送來給 我們販賣的。」「(警方提示查獲到案毒販戊○○、甲○○ 、丁○○、劉萬信等四人相片供你指認,是否你與王致良的 上游毒販?)警方所提示戊○○等四人相片我都認識,是王 致良帶我出去與他們認識,‧‧‧毒品都是王致良接貨的, 他都與米粉接的,我常遇到的是米粉與她男友(劉萬信), 常拿毒品到我們租屋處與良仔(王致良)交易。」「(你個 人有無替王致良向戊○○接過毒品的貨?)經警方撥放錄音 帶供我聽,我坦承曾替王致良向米粉叫她兒子(丁○○)的 女友(甲○○)接過一至二次毒品販賣,我接的貨也是交給 王致良發落。」(以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 一》第九七至九八頁)。又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王
致良的毒品《海洛因》何來?)從米粉(戊○○)那來的, 他們的送毒作業是先一個人去看有無警察,如果沒有再打電 話叫另外一個人送來,‧‧‧我在王致良住處看過丁○○與 甲○○,我有看到我老大王致良拿了很多錢出去,丁○○與 甲○○應該是去交代事情。」「(米粉有送過毒品給你?) 沒有,我所知道的是,有時想吸毒時,王致良跟我說,丁○ ○、甲○○他們送毒品是一人先去收錢,收完錢再打電話給 另外一人送毒品過來,他們都是共乘一部機車,我有看過他 們有一二次送東西到王致良,之後我就有毒品可施用,王致 良常與米粉在一起,同進同出,可能談毒品之事情。」(以 上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八六至八七頁 )。證人陳湯詠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你的綽號?) 小黑。」「(何時與戊○○認識?)大約九十一年過年期間 ,我的朋友王致良介紹我們認識的。」「(是否為王致良的 小弟?)是。」「(所施用的海洛因何來?)向戊○○買的 ,一次買一至二千元。每隔二、三天向她買一次。」「(王 致良有無提供海洛因給你施用過?)有時我們會一起向戊○ ○買來施用,有時我自己去買來施用。」「(你跟戊○○買 海洛因,如何拿到毒品?)約定地點。」「(丁○○、甲○ ○有無交付毒品給你?)有。但是我沒有錢時,向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