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流通於社會,將戕害他人健康,所為均不足取;並考量被 告蔡維明及張瑋仁共同商議出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被告蔡 維明提供製毒所需資金200萬元(張瑋仁出資100多萬元)、 委由他人出面承租貨櫃屋及鐵皮廠房、負責聯繫協調;被告 蔡啓宏負責提供製毒技術指導,協助解決製毒過程中產生之 問題,並依被告蔡維明提出之支出成本計算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之利潤;被告陳則安依指示四處收購感冒膠囊,購買及載 運製毒所需原料、器具及生活用品,外出打理三餐,駕車接 送;被告邱孝奇在製毒工廠擔任助手,依指示以人工或分離 器方式將感冒膠囊殼及藥粉分離過濾,並清洗製毒機具;兼 衡被告蔡維明自陳○○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個8歲小 孩,目前從事○○,月收入約0萬0千元,需扶養小孩、祖母; 被告蔡啓宏自陳○○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個小孩(1 2歲、16歲),入監前從事○○工作,月收入約0萬多元,需扶 養2個小孩及母親;被告陳則安自陳○○畢業之教育程度,未 婚、無子女,目前從事○○店員,月收入約0萬0千元,父親罹 患大腸癌,母親於111年7月間因車禍受有左側臏骨閉鎖性骨 折(有成大醫院健保重大傷病代辦收件收執聯、醫療費用繳 納通知單、放射腫瘤部放射線治療注意之事項及奇美醫療財 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院卷二第159至165頁),需 扶養父、母親;被告邱孝奇自陳○○肄業之教育程度,未婚、 無子女,目前從事○○,日薪約0千元,祖父於110年8月間罹 患急性腦梗塞(有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見 院卷一第489頁),每月拿3至6千元回家給祖父、母(見院 卷二第134至13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 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刑法 第38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其立法採用與違禁物沒 收相同之規範標準,並藉由剝奪其物,以預防並遏止相關犯 罪之發生。故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均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 收。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之罪 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亦係刑法第38 條第2項後段所稱之特別規定。依92年7月9日修正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時,就第19條之立法說明:「第三項(現為第二項 )所定應沒收之水、陸、空交通工具,依據實務上向來之見 解,係指專供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並無疑義,故 本項不需再予修正。」。足見依本項規定沒收之交通工具,
專供犯第4條之罪使用者為限。且其既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自應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始得沒收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可參)。 ㈡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分別為附表一「所有人」欄所 示之人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據被告蔡維明、蔡啓宏、 陳則安、邱孝奇及共同被告張瑋仁供陳明確(見院卷一第41 2、446頁,院卷二第104頁,偵三卷第354頁),均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於被告4人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㈢被告蔡維明、蔡啓宏、陳則安、邱孝奇尚未製造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品,其等均未獲有犯罪所得,業據被告 4人供陳在卷(被告蔡維明部分見警卷第63至64頁,偵三卷 第120頁;被告蔡啓宏部分見院卷一第96頁;被告陳則安部 分見院卷一第100頁;被告邱孝奇部分見警卷第477頁),自 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5、9、、、所示之物,雖分 別為附表三「所有人」欄所示之人所有,惟依卷附之證據資 料無從認定與本案有關;又附表三編號6至8所示之物,則分 別係租賃、購物、停車之證明及行程之記載,與本案製造毒 品之犯行並無直接關聯;另附表三編號3、均屬被告蔡維明 、陳則安代步、載物之交通工具,而非專供本案製造毒品所 用,且據共同被告張瑋仁供稱:附表三編號為權利車(見 警卷第132頁),顯見該車輛並非被告等人或共同被告張瑋 仁所有,揆諸上開判決意旨,爰均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擁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沒收部分):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 6S手機1支 蔡維明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 1.廠牌:APPLE 2.被告蔡維明陳述與本案有關。(本院卷一第412頁) 2 iPhone手機1支 蔡維明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1.廠牌:APPLE 2.被告蔡維明陳述與本案有關。(本院卷一第412頁) 3 製毒筆錄1份 蔡維明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 1.被告蔡維明陳述與本案有關。(本院卷一第412頁) 4 iPhone 6S手機1支 蔡啓宏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 1.廠牌:APPLE 2.被告蔡啓宏陳述係作為本案聯絡使用。(本院卷一第446頁) 5 iPhone手機1支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 1.廠牌:APPLE 2.被告陳則安陳述係作為本案聯絡使用。(本院卷一第446頁) 6 紅色標籤之鑰匙1支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 1.被告陳則安陳述係倉庫鑰匙。(本院卷一第446頁) 7 VIVO手機1支 邱孝奇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 1.廠牌:VIVO 2.被告邱孝奇陳述係作為本案聯絡使用。(本院卷一第412頁)
附表二(沒收部分):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假)麻黃鹼成品12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至1-12】 1.扣押物編號1-1: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1,547公克,純度11.06%,純質淨重約171.1公克。 2.扣押物編號1-2: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2,107公克,純度8.80%,純質淨重約185.4公克。 3.扣押物編號1-3: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1,227公克,純度9.25%,純質淨重約113.5公克。 4.扣押物編號1-4: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1,467公克,純度44.61%,純質淨重約654.4公克。 5.扣押物編號1-12: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5.3公克,純度52.70%,純質淨重約2.8公克。 6.扣押物編號1-5至1-11:經檢驗均含1,2-二甲基-3苯基氮丙啶成分,合計淨重約9,249公克。 2 感冒藥粉2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至3-2】 1.扣押物編號3-1: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6,628公克,純度22.65%,純質淨重約1,501.2公克。 2.扣押物編號3-2:經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7,068公克,純度17.35%,純質淨重約1,226.3公克。 3 陶瓷漏斗4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至4-4】 4 三角燒瓶4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至5-4】 5 塑膠盆9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1.扣押物編號7-8: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6 感冒藥錠3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至8-3】 1.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1:包裝標示「德康鼻炎」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5,35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13.28%,純質淨重約710.5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2: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420公克,純度5.93%,純質淨重約24.9公克。 3.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3:包裝標示「鼻敏佳」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33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24.58%,純質淨重約81.1公克。 4.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4:包裝標示「鼻隨通」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1,16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5.58%,純質淨重約622.7公克。 5.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5:包裝標示「喜可通」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56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23.39%,純質淨重約131.0公克。 6.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6:包裝標示「喜洛」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3,556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11.99%,純質淨重約426.4公克。 7.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7:包裝標示「舒鼻康」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80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16.94%,純質淨重約304.9公克。 8.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8:包裝標示「樂治敏」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6,55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9.83%,純質淨重約1,626.9公克。 9.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9:包裝標示「鼻通寧」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753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6.14%,純質淨重約107.6公克。 10.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10:包裝標示「鼻佳能」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4,52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8.94%,純質淨重約1,298.1公克。 11.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11:包裝標示「清鼻通」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1,90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14.45%,純質淨重約274.6公克。 12.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12:包裝標示「斯斯」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3,12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12.93%,純質淨重約403.4公克。 13.法務部調查局編號8-13:包裝標示「賜爾鼻好」字樣,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2,360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10.03%,純質淨重約236.7公克。 7 氫氧化鈉3箱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1至9-3】 1.扣押物編號9-1及9-2: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2.扣押物編號9-1至9-3:經檢視包裝成分均為氫氧化納。 8 丙酮14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至10-14】 1.扣押物編號10-1至10-7:經檢驗均含二氯甲烷成分。 2.扣押物編號10-8至10-14經檢驗均含丙酮成分。 9 甲苯12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1至11-12】 1.扣押物編號11-1至11-12:經檢驗均含甲苯成分。 10 硫酸3箱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1至12-3】 1.扣押物編號12-1至12-3(共計60瓶):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硫酸。 11 鹽酸2箱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1至13-2】 1.扣押物編號13-1及13-2(共計40瓶):經檢視包裝成分標示均為鹽酸。 12 不明溶劑(鐵桶)3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1至14-3】 1.扣押物編號14-1至14-3:經檢驗均含乙醚成分。 13 甲苯(含麻黃素)7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1至15-7】 14 氫氧化鈉感冒藥丸水溶液14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1至16-14】 1.扣押物品編號16-1至16-4、16-8及16-9之物已經本院裁定毀棄(本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2.扣押物品編號16-5至16-7、16-10及16-14之物已經本院裁定取樣後於判決確定前銷燬(本院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15 感冒藥水5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1至17-5】 16 粉碎機1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17 真空吸引機4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1至19-4】 1.扣押物編號19-1及19-3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18 鐵鍋1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19 麵粉篩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1至21-2】 1.扣押物編號21-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20 清潔用具1組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21 鹽酸假麻黃錠包裝1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22 沉水馬達1組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23 量杯1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1至25-12】 1.扣押物編號25-4、25-7、25-9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24 鈀金2罐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1至26-2】 1.經檢驗均含氯化鈀成分。 25 紅色漏斗1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26 瓦斯桶1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 27 快速爐1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 28 滷桶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1至31-2】 1.扣押物編號31-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29 感冒藥粉夾鏈袋1包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30 水桶5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1至33-5】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31 濾網1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 1.經檢驗發現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素成分殘留。 32 濾紙1箱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 33 感冒藥水1箱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 1.法務部調查局編號36-1至36-3(共3罐):包裝標示「鼻感寧液」字樣,合計體積360毫升,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標示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每毫升藥水含假麻黃鹼4.91毫克,合計純質淨重約1.8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編號36-4至36-68(共65罐):包裝標示「鼻福」字樣,合計體積3,900毫升,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標示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每毫升藥水含假麻黃鹼4.91毫克,合計純質淨重約19.2公克。 34 高鍋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1至37-2】 35 分液漏斗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1至38-2】 36 三頸燒瓶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1至39-2】 37 PH筆1盒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 38 歸零試液1瓶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 39 活性碳2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1至42-2】 40 測試藥丸1包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 1.法務部調查局編號43-1: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淨重約44.9公克,純度1.50%,純質淨重約0.7公克。 2.法務部調查局編號43-2:經檢視藥錠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苯腎上腺素成分,淨重約154.4公克。 3.法務部調查局編號43-3:包裝標示「喜可通」字樣共有膠囊檢品23顆,經檢視膠囊外觀均一致,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鹼成分,合計淨重約9.6公克,依藥品說明書上成分含量標示推算純度23.39%,純質淨重約2.2公克。 41 手套2雙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 42 iPhone 6S手機1支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 1.廠牌:APPLE 43 感冒藥膠囊6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1至53-3】
附表三(不予沒收部分):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VIVO手機1支 蔡維明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 1.廠牌:VIVO 2.被告蔡維明陳述已損壞。(本院卷一第412頁) 2 iPhone手機1支 蔡維明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 1.廠牌:APPLE 2.被告蔡維明陳述未使用。(本院卷一第412頁) 3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 蔡維明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 1.已發還。(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4 甲基安非他命1袋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1.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約1.5公克。 2.共同被告張瑋仁表示此係伊買來的。(聲羈卷第41頁) 5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1.經檢驗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 6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 7 發票(張瑋仁)7張 張瑋仁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 8 筆記(停車紀錄)3張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 1.被告陳則安陳述與本案無關。(本院卷一第446頁) 9 iPhone 6S手機1支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 1.被告陳則安陳述與本案無關。(本院卷一第446頁) 2.已發還(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10 iPhone手機1支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 1.被告陳則安陳述與本案無關。(本院卷一第446頁) 2.已發還(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1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1輛 張瑋仁 係使用人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 1.共同被告張瑋仁警詢表示此係伊出資供陳則安購買的權利車。(警卷第132頁) 12 鑰匙1支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 1.併辦偵二卷第249頁照片中最右邊1支鑰匙 2.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鑰匙 3.已發還(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13 鑰匙3支 陳則安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 1.被告陳則安陳述與本案無關。(本院卷一第4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