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77號
TNHM,108,上訴,77,20190501,1

2/2頁 上一頁


│ │○○村○○街│予魏俊生。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00號甲○○租│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屋處 │ │。 │
│ │ │ ├───────────┤
│ │ │ │本院判決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9 │106年4月7日9│羅志仁以門號0000│原判決主文: │
│ │時8分、17分 │000000號行動電話│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21分許 │,與甲○○門號09│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
│ ├──────┤00000000號行動電│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上開時間稍後│話聯絡,購買甲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安非他命,由蔡嘉│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縣○○鄉│雄販賣2,500元之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路邊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
│ │ │予羅志仁。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本院判決主文: │
│ │ │ │上訴駁回。 │
├─┼──────┼────────┼───────────┤
│10│106年4月25日│羅志仁以門號0000│原判決主文: │
│ │22時53分、同│000000號行動電話│甲○○販賣第二級毒品,│
│ │年月26日0時2│,與甲○○門號00│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
│ │分許 │00000000號行動電│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話聯絡,購買甲基│(含門號0000000000號SI│
│ │上開時間稍後│安非他命,由蔡嘉│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 │
│ │(起訴書誤載│雄販賣2,000元之 │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為106年4月25│甲基安非他命1包 │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
│ │日下午某時)│予羅志仁。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縣○○鄉│ │本院判決主文: │
│ │○○村0鄰○ │ │上訴駁回。 │
│ │○○0號羅志 │ │ │
│ │仁住處外 │ │ │
├─┼──────┼────────┼───────────┤
│11│106年5月10日│呂家輔以門號0000│原判決主文: │
│ │21時34分、54│000000號行動電話│①甲○○共同販賣第二級│




│ │分、22時9分 │,與甲○○門號00│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35分、36分│00000000號行動電│ 刑參年玖月。扣案之行│
│ │、56分許 │話聯絡,購買甲基│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 ├──────┤安非他命,甲○○│ 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上開時間稍後│交付9,000元之甲 │ 張)沒收之;未扣案之│
│ ├──────┤基安非他命1包予 │ 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
│ │○○市○○路│沈坤裕,委託沈坤│ 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與○○街交岔│裕送貨,甲○○並│ 張)、販賣毒品所得新│
│ │路口販賣楊桃│以門號0000000000│ 臺幣玖仟元,均沒收之│
│ │汁攤位附近 │號行動電話與沈坤│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裕門號0000000000│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號行動電話,於10│ 各追徵其價額。 │
│ │ │6年5月10日22時42│②沈坤裕共同販賣第二級│
│ │ │分、52分、55分許│ 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
│ │ │聯絡,由沈坤裕販│ 。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賣上開甲基安非他│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命1 包予呂家輔,│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並將9,000元價金 │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
│ │ │轉交予甲○○。 │ (含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SIM 卡壹張)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徵其價額。 │
│ │ │ ├───────────┤
│ │ │ │本院判決主文: │
│ │ │ │(甲○○部分) │
│ │ │ │①原判決撤銷。 │
│ │ │ │②甲○○共同販賣第二級│
│ │ │ │ 毒品,累犯,處有期徒│
│ │ │ │ 刑壹年伍月。扣案之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
│ │ │ │ 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 │ )沒收之;未扣案之行│
│ │ │ │ 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
│ │ │ │ 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 │ )、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 │ 幣玖仟元,均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沈坤裕部分) │
│ │ │ │上訴駁回。 │
├─┴──────┴────────┴───────────┤
│備註: │
│一、被告甲○○如附表編號1至10,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得,共計 │
│ 12,500元及價值1,600元之星城網路遊戲點數。 │
│二、被告甲○○、沈坤裕如附表編號11,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
│ 得9,000元。 │
└─────────────────────────────┘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