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疑唯輕、罪疑為有 利被告之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 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可參。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 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 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 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 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 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亦著有判例可參 。
㈢公訴人認被告有販賣海洛因予證人楊登全、黃來進之罪嫌( 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無非係以證人楊登全於警詢及 偵查之證述、證人黃來進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為據。訊據被 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未販賣 毒品予楊登全、黃來進云云。惟按毒品施用者所稱其向某人 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 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乃因毒品買受者 之指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 懷疑。為防範施用毒品者作利己損人之不實供述,以邀上開 減輕其刑寬典,縱自形式上觀察,並無瑕疵,仍須以其他補 強證據擔保該項供述之真實性,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然被 告如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除證人楊登全 於警詢及偵查證述及證人黃來進於警詢及偵查暨原審之證述 外,並無其他佐證足資佐證其證言之可憑信性,揆諸上開說 明,自不能以上開證人之指述,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惟公 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已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修正前)、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修正前)、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美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薇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98年5月20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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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販賣海洛因之時間 │ │ │
│編號│販售對象├────────────┤次數及價格│備 註│
│ │ │販 賣 海 洛 因 之 地 點 │(次/新臺│ │
│ │ │ │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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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楊登全 │93年3月中旬起,至同年4月│共三至四次│不另為無罪│
│ │ │間止 │,每次一千│諭知 │
│ │ │ │元 │ │
│ │ ├────────────┼─────┤ │
│ │ │臺南縣東山鄉東原村住處附│ │ │
│ │ │近之小廟(十八正公廟)旁│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李宗杰 │93年4月中旬起,至同年4月│三次,每次│ │
│ │ │底止 │一千元 │ │
│ │ ├────────────┼─────┤ │
│ │ │臺南縣東山鄉○○○村路旁│販毒所得:│ │
│ │ │某處(聯絡方式係以其所有│三千元 │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 │ │
│ │ │楊少鈞所有之0000000000號│ │ │
│ │ │行動電話) │ │ │
├──┼────┼────────────┼─────┼─────┤
│三 │黃來進 │93年4月起,至同年5月間止│四至五次,│不另為無罪│
│ │ │ │每次一、二│諭知 │
│ │ │ │千元 │ │
│ │ ├────────────┤ │ │
│ │ │臺南縣東山鄉○○村路上某│ │ │
│ │ │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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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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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 間 │ 內 容 摘 要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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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出者:宗杰,你在那,現在幾點! │打出者: │
│ │ │ 在家,十一點半! │0000000000│
│ 一 │93.04.26 │接聽者:我差不多十二點半去你家找你! │(楊少鈞)│
│ │(11:31:42)│打出者:人聯絡到了!我等一下去拿,現在才開│接聽者: │
│ │ │ 機啦! │0000000000│
│ │ │接聽者:好 │(李宗杰)│
├──┼─────┼─────────────────────┼─────┤
│ │ │打出者:喂! │打出者: │
│ │ │接聽者:宗杰你有沒有要出去,我吃一下飯啦!│0000000000│
│ 二 │93.04.26 │打出者:沒有啦! │(李宗杰)│
│ │(12:38:30)│接聽者:難過哦,好啦!我速速啦! │接聽者: │
│ │ │打出者:好! │0000000000│
│ │ │ │(楊少鈞)│
├──┼─────┼─────────────────────┼─────┤
│ │ │打出者:你何時要去十八王公! │ │
│ │ │接聽者:明天下午! │ │
│ │ │打出者:那我明天再多拿一點給你,今天不用!│ │
│ │ │接聽者:好,你在那! │ │
│ │ │打出者:我在山上啦,我先問你要多少,我現在│ │
│ │ │ 要出去! │ │
│ │ │接聽者:隨便啦! │打出者: │
│ 三 │93.04.26 │打出者:我還要給你三啦,還是我三都給你! │0000000000│
│ │(13:28:54)│接聽者:好啦! │(楊少鈞)│
│ │ │打出者:你怎會沒精神呢,在難過哦! │ │
│ │ │接聽者:多說的,我從早到現在都還沒吃咧! │接聽者: │
│ │ │打出者:國中那你怎不問看看他那裡有沒有像那│0000000000│
│ │ │ 天那個沒有處理的,我的線要等到二、│(李宗杰)│
│ │ │ 三點,要一萬元你幫我問問看,若有我│ │
│ │ │ 從他那邊先調啦! │ │
│ │ │接聽者:好啦,你現在在打了哦! │ │
│ │ │打出者:你的部分還有剩啦,別人要一萬我沒有│ │
│ │ │ 那麼多,你不是先幫我打,還是你電話│ │
│ │ │ 給我,我自己打! │ │
│ │ │接聽者:我先打看看啦! │ │
│ │ │打出者:看怎樣要馬上打給我! │ │
│ │ │接聽者:好! │ │
│ │ │ │ │
│ │ │ │ │
├──┼─────┼─────────────────────┼─────┤
│ │ │打出者:宗杰,國中的電話幾號,阿城那個公證│ │
│ │ │ 人說「螺絲」拿去借別人,我們今天是│ │
│ │ │ 不是在那邊見到「螺絲」,我是不是跟│打出者: │
│ 四 │93.04.26 │ 你講說「螺絲」開國中的那支,可能拿│0000000000│
│ │(23:39:12)│ 去借國中,我想說要去跟他拿來,我要│(楊少鈞)│
│ │ │ 去跟人家買茶葉! │ │
│ │ │接聽者:哦,0000000000,我明天沒有要去了!│接聽者: │
│ │ │打出者:我今晚要睡民雄,明天可能較晚回來!│0000000000│
│ │ │接聽者:這樣哦,要多晚! │(李宗杰)│
│ │ │打出者:不然我看看,我再跟你講,要不然我再│ │
│ │ │ 先跟你接觸! │ │
│ │ │接聽者: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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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出者:你到那裡了! │ │
│ │ │接聽者:剛好要出門! │ │
│ │ │打出者:「民峰」已經在我家吃飯,準備要出門│打出者: │
│ │ │ 了! │0000000000│
│ 五 │93.04.27 │接聽者:十分鐘就到了! │(李宗杰)│
│ │(19:22:13)│打出者:我到巷口等你,你幫我用三個,我晚上│ │
│ │ │ 回來若來不及給你,你明天要出門時打│ │
│ │ │ 給我,我就可以給你了! │接聽者: │
│ │ │接聽者:用成一個就可以了嗎! │0000000000│
│ │ │打出者:對啦,你多用一點沒關係,我到巷口等│(楊少鈞)│
│ │ │ 你! │ │
│ │ │接聽者: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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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打出者:快一點啦,「民峰」快出來! │打出者: │
│ │ │接聽者:我快到了,我弄下去了,你準備衛生紙│0000000000│
│ │ │ 啦! │(李宗杰)│
│ 六 │93.04.27 │打出者:快一點啦! │ │
│ │(19:35:57)│接聽者:你要準備衛生紙才不會噴的到處都是!│ │
│ │ │打出者:快一點啦! │接聽者: │
│ │ │接聽者:好! │0000000000│
│ │ │ │(楊少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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