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餘公克安非他命毒品,是向何人購入?是何用途請你詳 述?)那要從九十年開始說起,我在九十年五至六月份時, 當時是臺南縣海寮一位方慶良議員過世前,他介紹一位綽號 老人毒販與我認識,我那時就開始向老人購買海洛因,交易 約有三個月時間,結果他被抓去戒治,換成老人的女友與我 交易海洛因,他女友再帶出一位綽號阿宏男子就是丙○○, 到我之前所住的地方(永康市○○路綠野天下,就是我前案 被抓的地址)與我交易海洛因,我當時都請吸毒者黃國泰、 黃乙峰二兄弟幫我試貨《試海洛因品質》,在交易過程中丙 ○○將我拉到一旁稱:你以後就直接打電話給我,我可以算 你便宜一點,如一件十萬可算我九萬就可以了。當時有便宜 的貨我當然就向不認識的阿宏丙○○拿了,丙○○自己本身 送貨至我永安路的住處約有二次,第三次開始就再帶阿泰乙 ○○前來我家,交易時丙○○就告訴我以後要買毒品就直接 打給阿泰就好,因為他人常去大陸,後來我就都打電話給乙 ○○與他交易,那時也都是請黃國泰、黃乙峰兄弟幫我試貨 ,交易地點就是試貨地點,所以黃國泰、黃乙峰兄弟均可證 明我向丙○○、乙○○購買海洛因,交易地點有永安路住所 、小北停車場。交易一直到九十年八月九日,我涉毒品案主 動到臺南縣學甲分局說明,涉販毒被羈押起來至八月二十四 日才交保,所涉販毒案就是黃國泰、黃乙峰兄弟指證我販毒 的。我交保出來後就有聯絡上丙○○兄弟,但他們都說沒貨 ,不敢賣貨給我是因一位張福樹毒販(涉販毒被判無期徒刑 服刑中),他向丙○○說我與警察講好了要釣他們出來,所 以不敢與我聯絡,且也換了電話,事過約一個多月約在九十 年十月間,丙○○再主動打我持用0000000000號 呼叫器與我聯絡後,郭濬詰才向我供述不與我交易的原因是 出在張福樹從中放話說我要報警察抓他們,解釋清楚後他再 賣我海洛因,‧‧‧。」「(警方在搜索查扣之海洛因數百 多公克海洛因毒品購毒的經過,請你詳述不可隱瞞?)是在 九十一年七月底我匯二百二十萬元去康榮彬帳戶,再將匯款 單據傳真去大陸給阿宏丙○○,我錢匯了後過二、三天的時 間阿宏丙○○會回臺灣,回臺灣後有帶回五塊海洛因(一塊 三百五十公克,一塊海洛因磚可分成九件一又三錢的量)到 我永康新興街的住處,當時乙○○也有前來,我就分裝開始 販賣出去,八月中旬泰哥乙○○有又拿三件的量來,當時是 我託劉萬信載乙○○前來我家中,八月二十二日又匯一百二 十萬元,阿宏丙○○才又叫泰哥乙○○拿二件的量來(二件 七十五公克),從七月底開始至八月底我被警方查獲這段時 間,我算了一下郭濬詰與乙○○共拿了一千九百二十七公克
來我家中,我在那期間所賣出收入的錢一百五十萬元就被警 方查扣了,這一百五十萬元就是販毒收入要匯給丙○○的購 毒帳款。所以我七月底所匯的二百二十萬元是前批貨所賣出 的帳款匯去給丙○○,匯完款後郭又再帶回五塊,我又陸續 賣出後收入約二百八十多萬元,丙○○叫我再匯一百二十萬 元去大陸給他,所以在八月二十二日才又去匯錢給他,剩下 的錢就是警方有查扣到的一百五十萬元,一些錢我已開支去 了。所以我都是貨先購入後,陸續賣出所收入的錢再與他算 清。警方所查扣到的數百公克海洛因就是七月至八月間約二 千公克的量未賣出所剩下的。」「(警方提示監聽錄音帶第 一捲,八月二十日十一時零三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 談內容為何?)警方所提示的是丙○○本人與我在談話,所 談是丙○○賣給我海洛因毒品要向我漲價,我向他討價還價 ,他電話中說要去雲南就是要去選海洛因毒品,他都時常漲 價因他的毒品成分較好,所以電話中我故意騙他,我向別人 買了。」「(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 一日十九時五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 )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在抱怨郭的毒品要再漲 ,我叫他要帶好的貨色回來,丙○○要叫我匯一百二十萬元 ,他要報匯款帳號給我,我叫他明天再打。」「(警方再提 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二日九時四十分,你與 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 談話,郭要報帳號給我,我叫他多匯點並多帶一些回來,我 問他這次帶回來的貨色怎樣,他叫我匯高雄苓雅分社000 00000000000號康榮彬帳戶,大陸電話0000 00000000000,郭向我說泰哥電話換了。」「(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時間八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六 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 與我談話,我要匯款給丙○○,匯完款再叫乙○○打給丙○ ○確定後打電話給我。」「(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二捲 ,時間八月二十二日十時四十六分等三通電話,你與何人在 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無何?)均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 匯款給丙○○並傳真過去大陸給他了,所以要透過乙○○聯 絡,乙○○有說已收到錢了,四天後會回來。」「(警方再 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三日十五時四十六分 ,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乙○○本人與我在 談話,我所指『少年』就是他們要過去大陸挾帶的鴨子,我 催他們看海洛因毒品可否快點進來,不然只剩十天的份而已 。」「(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月二十四日 十三時零三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
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稱已帶回四個了,四個就是四件 ,他拿三件海洛因拿給我而已,這趟是我叫劉萬信在高雄去 載乙○○前來永康新興街的住處,乙○○拿來交易後我在家 中以0000000打正一無線電台叫了一部計程車載乙○ ○回去高雄。」「(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時間八 月二十四日十三時零六分等二通,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他拿的是米白色 的海洛因貨色,我打電話叫劉萬信去載乙○○,我留郭的0 000000000電話給劉萬信,我有問郭『老人』有無 回來,他回答沒有。」「(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 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三時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要向我漲價 ,談毒品還有多久回來情形,問『老人』有無回來,郭稱還 讓了一塊給『老人』。」「(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三捲 ,時間八月二十四日十八時十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叫車載他回到 高雄到家了我打電話給他,我再問要販賣出去的價錢的價位 的情形。」「(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四捲,時間八月二 十六日十五時二十二分等二通電話,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 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向乙○○表 示我已販售出二十個,快要無貨了,叫乙○○打給丙○○要 找那貨色較好的海洛因毒品,每次都貨色差不多而已又要漲 價,叫他看可否拿純度九十八度的,我要二十萬元給他,我 在抱怨給乙○○聽,內容就是這樣。」「(警方再提示監聽 錄音帶第五捲,時間八月二十七日十四時二十三分至十六時 三十五分共四通,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這 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郭說我販毒收入的錢內有假鈔, 叫我小心一點,他叫我準備錢叫劉萬信過去。我打電話叫乙 ○○叫丙○○在大陸帶白色的貨色回來,叫丙○○打給我且 多帶一點回來。我向乙○○說我家中只剩十五個,有人要向 我調五個,我問郭要出嗎?他說不要出,怕我會貨源中斷, 郭稱此次要回來不一定何時,別人都沒有貨進來只有他們有 而已。我向乙○○稱害我少賺二十萬元,郭叫我不要煩惱後 面貨源一大堆,會賺到整千萬元的,我回答郭我都現金,有 談到匯二百二十萬元給丙○○,丙○○他在大陸買一塊海洛 因七十萬元,乙○○稱他們不是兄弟,他是負責臺灣,丙○ ○負責大陸選購,談到每日銷貨情形,閻太仁、王永德、王 灃膠三人每天銷貨的量五、六十個小的,我都有利潤給閻太 仁、王永德、王灃膠他們賺,我準備上千萬要買郭他們的貨 ,言語是說著玩的。」「(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五捲,
時間八月二十七日十七時零六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 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丙○○還 有幾天才回來,他回答還有三天,我向他說裡面只剩十幾個 而已。」「(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時間八月二十 八日二十時零八分與二十一時三十一分,你與何人在互通電 話所談內容為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他這 次貨源貨色如何?郭回答我正在接貨。另一通乙○○稱明天 貨要回來,丙○○在坐飛機電話不通。」「(警方再提示監 聽錄音帶第六捲,時間八月二十八日二十三時零二分,你與 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何?)是我與丙○○本人在與我 談話,郭向我稱還要二十幾天他的『鴨子』才會回來,我叫 他先別處弄些回來。」「(警方再提示監聽錄音帶第六捲, 時間八月二十九日十一時,你與何人在互通電話所談內容為 何?)這是乙○○本人在與我談話,我問他今天『鴨子』進 來嗎?他向我說晚一點就進來了叫我等。」(見偵字第九0 五八號卷二第2至6頁)。其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向被告丙 ○○、乙○○購買毒品海洛因之價格,剛開始一件三十七點 五公克是九萬五千元,後來減為八萬五千元,再降為八萬元 。前後共向被告丙○○等買過的毒品數量不記得了,總價超 過五百萬元,大約六十多件。為警查扣的一百五十萬元現金 是販毒所得,準備匯錢去給被告丙○○、乙○○,以向他們 購買毒品等語(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46至48頁)。又 稱:「我自九十一年三月間,開始向乙○○、丙○○兄弟購 買海洛因。九十年五、六月間,也曾與王致良、閻太仁、蔡 寶利、王永德等,向乙○○、丙○○兄弟買海洛因來自己施 用等語。」(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22至23頁)。「( 你的毒品何來?)『阿宏』(丙○○)、『泰哥』(郭俊宏 )我向他們二人接洽的。」「(『泰哥』何人介紹你與他認 識?)我之前有吸毒,方慶良(已死亡)他介紹我與一個高 雄市的人叫『老人』購買來施用,『阿宏』、『泰哥』是『 老人』介紹我與他們認識。後來『老人』被抓,他叫他女友 來我家,說如要買毒品就打電話給她好了,後來『阿宏』、 『泰哥』對我說,如果我要毒品就直接向他們買,他們會算 便宜一點,後來我就向他們買。我與『阿宏』感情較好,在 今年二、三月間就同居。『阿宏』大部分時候都在大陸運輸 毒品,『泰哥』負責臺灣的部分,『阿宏』都一直與我同居 ,如有回臺灣都有回來我家住。」「(你知道『阿宏』姓名 ?)他拿身分證給我看是康榮彬,也是他叫我匯錢給康榮彬 ,但不是警察局所調口卡之康榮彬,『阿宏』對我說過,他 有在製造假牌(指身分證)。」「(阿宏都打那支電話給妳
?)0000000000,最近一次在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五日左右,他叫我匯一百二十萬元匯去康榮彬之帳戶,他在 今年八月十幾日至二十多日間,他有回臺灣。」「(毒品何 人交給妳?)大部是『泰哥』,有時是『阿宏』。」「(他 們毒品如何運回臺灣的?)聽他們在電話中談話,挾帶進來 的。」「(自今年二、三月起『阿宏』他們交給妳多少毒品 ?)很多很多,他們銷量很大,他們拿到我這邊來的海洛因 超過一百塊,一塊三十七點五公克,泰哥有拿到高雄、澎湖 、臺中、臺南喜樹等地去賣,他們帶毒品到我那裡,有的是 給我的,有的是暫時寄放的。」「(『泰哥』來臺南找你, 是否跟劉萬信一起來?)有一二次,我叫劉萬信載泰哥來臺 南。」「(前案妳有被收押?)有,十萬元交保,我出來後 就戒毒了,我販毒是因認識『阿宏』後,才開使販毒,因為 他威脅利誘我。」(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152至155頁 )。被告戊○○於原審明確指稱:「(你匯購買毒品的價金 給丙○○係以何人名義匯款?)是用我個人名義匯給他指定 『康榮彬』的帳戶。他先交給我毒品,我賣完以後再將錢匯 給他。總共匯給他三百四十萬元分二次匯給他,一次七月底 ,一次八月二十二日。給他現金的部分大約二、三百萬元。 」(見原審卷一第38頁)。「(你跟丙○○買毒品,如何取 貨?)有時我去高雄跟他拿,有時他送來臺南給我。丙○○ 送來臺南時,是送來我在永康市○○街住處,我先跟他約在 新市裕豐傢俱,我再帶他到我永安街住處。」「(在你住處 幫你驗毒品純度的是何人?)黃國泰、黃乙峰。」「(這二 個人為何在你住處幫你驗毒品?他們有無跟丙○○買毒品? )他們都有在吸毒,我們三人有時會一起湊錢購買毒品來吸 食。他們不認識丙○○,未向他購買毒品。」「(跟丙○○ 購買毒品的每兩單價多少?)三十七點五公克,最便宜八萬 元,曾經也有買過十一萬、十二萬元。」「(每次跟丙○○ 買多少數量毒品?)最多曾經一次買到七、八兩,通常每次 買二、三兩海洛因。」「(在臺灣是否曾經有拿購買毒品的 現金給丙○○兄弟?)他們若拿毒品來臺南給我時,我就拿 現金給他們。大部分是乙○○送毒品給我,所以我就會將現 金拿給送毒品來的乙○○,因為買毒品都是一手交錢,一手 交貨。」「(丙○○說曾經有二次拿毒品到你永康市住處交 貨,那二次是否直接將買毒品的錢,交給丙○○?):是。 我買毒品的錢,都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向丙○○ 買毒品,如何檢驗毒品純度?)我跟丙○○買毒品,都會帶 人一起去試毒品純度。試毒品的方式,是將毒品加礦泉水置 入針筒注射到我們自己的體內(血管)。我每次跟丙○○買
毒品,都會帶人一起去試毒品純度,又因為我自己不會開車 ,所以都要找人載我到高雄去取毒品。所以我不曾自己一人 到高雄取毒品。」「(你向丙○○買毒品,一手交錢、一手 交貨,丙○○兄弟是否也會當面清點你所交付的現金?)前 一、二次,他們有算,後來就沒有算了。不過,每次我們都 還是會試毒品純度。」「(是否誰交毒品給你,你就將現金 交給他?)是。」「(丙○○人不在臺灣時,是否將購買毒 品的錢交給乙○○?)是。」「(你是否也有匯錢給丙○○ 在大陸指定之在高雄二信『康榮彬』帳戶?)後來因為跟丙 ○○比較熟了,有時我錢不夠,丙○○他們會先把毒品交給 我,我賣完毒品有錢後,再匯款給他指定的帳戶。」「(匯 款情形?)我總共匯了二筆錢,一次是九十一年七月底,一 次是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次匯二百二十萬元,第二 次匯一百二十萬元。」「(毒品來源除丙○○外,還有無其 他人?)沒有。」(見原審卷二第139至140頁)。被告戊○ ○對於如何向被告丙○○、乙○○購買海洛因,描述甚詳, 甚且常當面銀貨兩訖,此與一般幫助購買毒品之情形,迥然 不同。
五、復據證人王致良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均證稱:曾受戊○○ 之邀和蔡寶利共三人一起到高雄向乙○○購買海洛因等情( 見南市警刑偵字第六八七號卷第30頁背面、偵字第九0五八 號卷二第33至34頁)。其於原審審理時復具結證稱:「(對 戊○○於訊問時稱,你與蔡寶利,會跟她三人一起到高雄買 毒品,並試毒,有何意見?《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無意 見。曾經有二次是由我開車載戊○○、蔡寶利到高雄向乙○ ○買毒品。」「(有無與蔡寶利和戊○○一起合資去向乙○ ○買毒品?)沒有。我只是載戊○○到高雄及幫她試毒品。 她與乙○○如何交易,我並不清楚。她一次向乙○○買多少 數量的毒品及多少錢,我都不清楚。蔡寶利應該跟我的情形 是一樣的。」(見原審卷一第186頁)。證人即幫被告戊○ ○試毒品純度之蔡寶利亦於原審證稱:「(對戊○○稱係與 你、王致良一起去試毒品純度,有何意見?)無。」「(是 否曾經與戊○○合資一起到高雄買海洛因?)有。另也有去 試毒品的目的。」「(戊○○跟乙○○買海洛因交易時,交 錢、交貨的情形如何?)我沒看到,我都與王致良在車上試 毒品。」「(是否看過乙○○、丙○○?)我只見過乙○○ 。」「(你有無直接向乙○○買海洛因?)沒有。都是戊○ ○向他們買的。」「(乙○○的綽號?)泰哥。」(見原審 卷第190至191頁)。由其二人上開陳述,更見被告丙○○、 乙○○與被告戊○○間係進行毒品交易無訛。
六、另被告乙○○販賣海洛因予胡朝益乙情,業據證人胡朝益於 警詢時陳稱:我從九十一年八月開始,向乙○○購買海洛因 七次等語(見澎湖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第4頁)。又於偵查 中復結證稱:我施用的毒品海洛因是向乙○○買的,因之前 我到高雄出差在「漢藥中」那邊打麻將時,乙○○免費送我 二次海洛因,我不好意思再免費向他拿海洛因,就拿給他三 千元,這是第一次拿錢給他,之後就告訴他請他幫我拿一些 ,我再拿錢給他等語(見偵字第二二八六號卷第21頁背面) 。並於原審囑託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訊問時復具結證稱:我請 乙○○幫我買了七次的毒品,每次金額都是三千元,每次都 是一小包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5頁)。是被告乙○○販賣 海洛因給胡朝益之犯行,亦甚明確。至於其所辯:係與胡朝 益各三千元合資購買云云,與其為出售海洛因之大盤,擁有 大量毒品等情有悖,顯難採信。至於被告乙○○所辯此部分 事實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一節,經查被告乙○○於九十一年八 月間及九月間某日,在高雄市某地及高雄縣鳳山市○○路某 家中藥店內,連續二次無償轉讓重量不詳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各一小包予胡朝益施用之事實,經本院以九十二年上訴字 第五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有該判決附卷可按 ,惟此部分乃被告無償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施用 ,而本案被告乙○○係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施用 ,犯罪行為不同,罪名亦異,應非同一事實,亦無裁判上一 罪關係,併此敘明。
七、此外,復有被告戊○○所使用0000000000電話九 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至同年九月五日與被告乙○○通話譯文 一份在卷(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6至16頁)可稽。復 有扣案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六所示之毒品海洛因, 及附表貳、參所示之毒品海洛因及物品可資佐證。又被告丙 ○○、乙○○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被告戊○○所得部分 ,以事實欄所記載其等販賣海洛因予被告戊○○十五塊海洛 因磚,每塊重為三百五十公克,共計五千二百五十公克,再 以每件三十七點五公克,最低出售價八萬元計算,其二人販 賣一百四十件海洛因予被告戊○○共得款一千一百二十萬元 (即〈十五乘三百五十〉除以三十七點五乘八);另被告乙 ○○又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胡朝益得款二萬一千元(以 每次三千元販賣七次計算所得),堪以認定。
八、又【被告丙○○、乙○○於本院審理中以其等與其他共同被 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拒 絕以共同被告充當證人接受交互詰問,顯見被告丙○○、乙 ○○畏罪心虛,恐因充當證人詰問後對其等更不利】,更足
證其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
九、綜上所述,被告被告丙○○、乙○○所辯:僅係幫助被告戊 ○○購買海洛因云云,顯係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被告 丙○○、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其二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堪認定。貳;被告戊○○、丁○○、甲○○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部分: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戊○○坦承曾販賣海洛因予閻太仁、王灃 膠、陳國源、王永德、潘雪明之犯行不諱,惟否認販賣海洛 因予王致良、蔡寶利、楊孝義、高聰丁、「美英」之犯行。 辯稱:伊不認識楊孝義、劉文勝,而黃志揚係伊親弟弟,不 可能賣毒品給他施用,王致良、蔡寶利係和伊共同出資向乙 ○○兄弟購買海洛因,伊不認識楊孝義、亦未販賣海洛因給 高聰丁、「美英」。又伊僅叫丁○○、甲○○將內裝毒品海 洛因的檳榔盒至指定地點交伊,他們不知道檳榔盒裡面裝有 毒品海洛因,也未替伊運送海洛因給購買毒品之人云云。訊 之上訴人即被告丁○○、甲○○均否認有販賣海洛因之犯行 ,被告丁○○辯稱:伊只是拿檳榔盒交給媽媽戊○○,並沒 有交付海洛因給向媽媽買毒品之人,不知道檳榔盒裡面裝的 是毒品。伊之所以在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承認媽媽戊○○叫 伊拿毒品去給買毒品的人,是警察叫伊這樣講,說這樣講才 能交保,而且才會沒事云云。被告甲○○辯稱:伊和丁○○ 只是將毒品拿給戊○○,並未直接將毒品交給購毒者。伊不 知戊○○販賣海洛因之事,直到戊○○被警察抓了,才知道 她販賣海洛因云云。
二、經查:被告戊○○供承販賣海洛因予證人王灃膠、王永德之 犯行,核與證人王灃膠、王永德所述向被告戊○○購買海洛 因之情節大致相符(王灃膠所述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 118至120頁、原審卷一第201頁;王永德所述見偵字第九0 五八號卷一第208頁背面、原審卷一第198頁)此部分事實堪 以認定。
三、又被告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提示丁○○、甲 ○○警訊筆錄》你有何意見?)是我叫他們送過去的,我用 檳榔盒裝著,我不讓他們知道其內是放有海洛因,他們講的 沒有錯。」「(警方在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在永康新興街 你的住處搜索,有查扣一張記載電話號碼的便條紙,這是你 寫的?《提示》)這是我寫的沒錯。」「(便條紙上所列之 人有多少人向你買過海洛因毒品?)牛王、鰻仔、小兄、隆 田、紅車即彬仔、豬公、聰丁、大頭、粉鳥、國仔、妹仔, 這些人有向我買過毒品,他們都自今年年初約二、三月間, 開始向我購買毒品。」「(你何時起開始賣毒品?)自前案
交保後我就戒掉了,後來認識『阿宏』後,他慫恿我販毒, 自今年二、三月間開始販毒。」「(前案妳有被收押?)有 ,十萬元交保,我出來後就戒毒了,我販毒是因認識『阿宏 』後,才開使販毒,因為他威脅利誘我。」「(妳還有何話 要說?)我兒子丁○○與甲○○是無辜的,因為他們如不幫 我做,我要趕他們出去,他們有常勸我別再販毒,所以他們 二人是無辜的,希望能給他們二人自新的機會,他們為我送 毒品,我沒錢給他們,只有給他們零用錢吃飯。」(見偵字 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152至156頁)。從被告戊○○上開陳述 ,可知被告戊○○自九十年八月九日,在臺南市○○路○段 「百立文具廣場」前,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黃國泰,為 警當場查獲後,已斷除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嗣因 禁不起被告丙○○之慫恿,而另萌販賣海洛因之犯意,其本 案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與該案之犯行間,並無連續犯關係甚明 。又從被告丁○○、甲○○曾勸被告戊○○別再販毒,及被 告戊○○對其二人數說「如不幫我做,我要趕他們出去」各 情以觀,被告丁○○、甲○○確知悉其販賣海洛因,並有參 與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之行為。
四、復據被告丁○○於警詢時供稱:「(你女友甲○○手中所拿 之該檳榔內裝有何種毒品?是何人所有?)內有毒品海洛因 (數量我不知道),‧‧‧。那些毒品海洛因是我母親戊○ ○叫我拿去我家樓下地下室停車場內我母親所有之機車內放 著。」「(你有否替你母親運送毒品給買主?)有幾次。」 「(你願意供出那些地方是你曾經去過與毒品買主交易過的 地方?該買主分別是何人?)第一處是永康火車站,該處都 是綽號『隆田』女子與我交易的地方,第二處是開元寺,該 處是綽號『粉鳥』、『牛王』與我交易的地方,第三處是永 康市○○路○○路口四海豆漿,與綽號『隆田』女子、『牛 王』交易的地方,第四處是瀛海中學門口旁,與綽號『牛王 』交易的地方,第五處是安南區近瀛海中學附近一土魠魚羹 前交易的,也是綽號『牛王』、『豬公』交易的地方。」「 (你與綽號『隆田』女子、『牛王』、『粉鳥』等人每次都 交易多少量的毒品?所收得之現款約多少?交予何人?)我 拿給『隆田』女子,她每次都拿一包五分的,約八千元左右 。『牛王』都拿五包五分的約三萬元左右。『粉鳥』都是拿 一至二包,約八千至一萬五千元左右。所得現款都交予我母 親。」「(警方提示黃志揚及綽號『小兄』之陳國源男子供 你指認,你是否認識他們?有無與他們交易過?)黃志揚是 我舅舅,我母親有交代直接拿給他吸食沒有收錢的,我都拿 去永康市○○路四海豆漿前給他的,另綽號『小兄』的陳國
源是拿去臺南市民生綠園之天主教教堂附近給他的,他每次 都拿二千五百元至七千元的量。」「(你販賣毒品是何人指 使你的?從何時開始販賣毒品?)是我母親戊○○叫我把毒 品拿去給上述所說的人,與他們交易。自今年四、五月間開 始幫忙販賣的。」「(警方查扣之毒品海洛因有分黑色、黃 色、黃褐色及透明塑膠袋包裝,有何差別?價錢為何?)他 們都是一樣五分的量《除透明塑膠袋是小包外》,只是我聽 我母親說那是不同批的,所以分色。價錢一樣。」「(你母 親戊○○有無強迫你去販賣毒品?)沒有,是有一次她從電 話中交代我將那些東西(毒品)拿給我舅舅黃志揚,之後陸 續就叫我幫她。」「(警方現分別提示綽號『牛王』閻太良 、『粉鳥』王灃膠、『隆田』潘雪明、『小兄』陳國源、黃 志揚、『良仔』王致良、『小黑』陳湯詠、『毛彥』高聰丁 、辛玉如等人檔案及口卡相片供你提認,你是否都認識?) 除了『小黑』我知道他是『良仔』的手下,及『毛彥』高聰 丁相片比較沒有辦法認出來,另辛玉如有聽我母親說是和她 是關在同房的,其他我全都認識,可以指認。」「(據警方 借提甲○○供稱,警方八月三十日查獲你們時,你與甲○○ 正持裝有毒品海洛因《以黑色膠帶包裝》之檳榔盒,要前往 臺南市○○路與『牛王』閻太仁交易,為何你要辯稱是你媽 叫你持毒品到地下室放呢?請你解釋?)甲○○說的沒錯, 是要前往怡安路與「牛王」交易無誤,是我媽叫我拿去給『 牛王』。我女友甲○○要外出,我順便載她前往後,再轉往 網咖打電腦。」「(『毛彥』高聰丁向你母親購買毒品時, 由你女友拿出去交易,高某購的毒品數量為何?)他都拿一 小包而已(二千五百元)。」「(你母親下游毒販如何與你 們交易毒品海洛因或安非他命?)都是我母親聯絡完確定交 易地點,我母親才打電話給我及女友拿到指定地點交易。」 「(下游毒販的聯絡電話你是否清楚?)完全不清楚。」「 (警方提示你母親所寫一張聯絡電話紙所記之電話,甲○○ 亦指認曾持毒品與牛王、鰻仔、小兄、隆田、紅車彬仔、豬 公、聰丁、粉鳥、黑猴等人,你是否也曾與他們交易過毒品 ?)電話紙上所寫的經我確認綽號,曾與牛王、鰻仔、小兄 、隆田、紅車彬仔、豬公、聰丁、粉鳥、黑猴等人交易過無 誤,但我不知道他們的電話。」「(所說是否實在?對本案 有何意見?)完全實在。一開始是我母親打電話問我有無在 家中,因為她人在外面,叫我在桌拿一包黑色的去四海豆漿 給我舅舅黃志揚吸食,偶而叫我拿,但久而久之就順其自然 幫母親送了,‧‧‧。」(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100 至103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曾送過毒品給「牛王
」、「隆田」、「粉鳥」等人;又從九十一年五、六月開始 ,開始為戊○○送毒品給購買之人,送到九十一年八月三十 一日被抓之時止等語(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188頁背 面、同案號卷二第27頁背面)。綜觀被告丁○○上揭供詞, 其對於如何為被告戊○○送交海洛因予購毒者,敘述甚詳, 若非親歷其事,豈能陳述如此詳盡,是其所供,難認係虛捏 之詞。
五、再據被告甲○○於警詢時供稱:「(警方進去搜索時你正在 做什麼?)我正與男友要出去,當時我手上就拿有裝毒品之 檳榔盒,戊○○要我拿去放在一部無牌照之一二五機車上。 」「(你於何時開始替戊○○做跑腿工作,與吸毒者交易? )大約九十一年四月中左右開始為戊○○與吸毒者交易。」 「(你為何要替戊○○與吸毒者交易?共有幾次?)因我家 中清寒父母去世,黃與曾對我很好,我與丁○○交往經常去 他家,有時戊○○會叫我送毒品給吸毒的人。」「(戊○○ 叫你送一次毒品有多少代價?)沒有代價,我有時會住戊○ ○家中,丁○○及戊○○有時會給我金錢花用而已。」「( 你都如何拿毒品給吸毒者,那些吸毒者年籍如何?如何聯絡 ?)都約在外面,是戊○○指定地點要我送毒去給吸毒者, 我只知道綽號隆田、牛王等等‧‧。」「(戊○○每天賣多 少毒品?)平均每天我個人部分大約四、五萬元不一定。」 (以上見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五號卷第4至5頁);「你於 八月三十日在本隊所製作筆錄內容是否實在?)實在。我願 意配合警方查證我受戊○○指使拿毒品去與他人交易之地點 及過程。」「(今警方由檢察官指揮借提你外出,由你主動 向警方供述戊○○指使你拿毒品與他人交易之地點為何?就 你所知道告訴警方查證?)今由警方開車載我,經我指認路 ,我帶警方前往臺南市○○區○○街二00巷七號透天厝, 這是二位戊○○下游毒販綽號『牛王』、『鰻仔』男子租屋 住的地方,另臺南市○○路七五五號一家遠傳電信門市部五 樓一位毒販綽號『粉鳥』租屋住的地方,其他下游毒販我就 不知道他們住哪裡了。」「(你知道牛王、鰻仔、粉鳥等三 人租屋的地方?你前往做何事?都與何人前往?)我有去過 ,因戊○○叫我送白色粉末的毒品(我不知道毒品名稱), 都以檳榔盒裝著拿過去給他,我送毒品抵達二處租屋處時, 戊○○有時在場、有時不在場,有時候戊○○叫我順便收錢 回來,毒品價值多少及數量多少都是戊○○與他們在電話中 就聯絡好了。有時候是我男友丁○○載我前往,有時後我自 己騎機車前往。」「(你送毒品給牛王、鰻仔、粉鳥等三人 共有幾次,何時開始?他們銷毒品的量如何?)我從五月份
開始受戊○○指使送毒品與牛王、鰻仔、粉鳥交易,有時天 天送,有時隔天送,每天約只送一次,有時戊○○自己送我 就不知道了。我送的量是以黑色膠帶識別的毒品五分的重量 ,一檳榔盒內可裝十包,交易時有裝五包的、也有裝十包的 不一定。」「(警方於八月三十日十時許,前往戊○○住處 《永康市○○街八之二號八樓之一》搜索時,剛好你要持一 檳榔盒內裝有五包以黑色膠帶包裹的毒品海洛因,你當時與 丁○○是要拿出去與何人交易?)是戊○○與牛王聯絡好了 ,她叫我男友丁○○載我持該裝有毒品的檳榔盒,前往臺南 市○○路與牛王交易,剛開門要出去就被警方查獲了。」「 (你所持出去交易的毒品是何人分裝的?交易毒品所收回的 錢是何人拿去?如何分?)是戊○○在家中《新興路八之二 號八樓之一》分裝的。交易所拿回來的錢也是交給戊○○, 有時會拿一千元給我,我要花用錢都是向我男友丁○○拿較 多。」「(你自何時開始替戊○○運送毒品海洛因或安非他 命,與他人叫交易圖利?戊○○有無逼迫你持毒品交易或丁 ○○逼迫你?)自九十一年一月開始,在一月份我媽住在成 大醫院,我那時在醫院照顧媽媽,因為無工作丁○○及阿姨 戊○○對我很好,有時拿錢幫助我家,當時有時候幾次叫我 幫她送毒品前往臺南市○○路一條巷子內公寓給綽號『良仔 』、『小黑』二人,‧‧後來媽媽三月過世‧‧‧快五月份 時候我才與男友丁○○同住,我住在丁○○家後,戊○○就 開始叫我幫她送毒品與他人交易,幾乎每天她都會打電話叫 我從家中拿毒品出去與他人交易,我只負責送到她指定的地 點就有人會來向我拿毒品。戊○○與丁○○都沒有逼我,只 是他們二人對我很好,我才幫忙戊○○的,只為這個原因而 已。」「(戊○○叫你送毒品交易給何人?請說出你所知道 的綽號或名字?)有良仔、小黑、牛王、隆田仔(女子)、 小兄、戊○○的弟弟ㄜ仔、粉鳥、毛彥、鰻仔、紅車仔、豬 公、黑猴等人,我只想出及警方提示供我看的照片之人。」 「(戊○○都叫你持毒品在何處交易過?)有開元寺、瀛海 國中、中華路開元路口的一家四海豆漿前、永康火車站、牛 王及鰻仔住的地方、粉鳥住的地方、阿良與小黑住的地方, 差不多這幾個地方,開元寺與豆漿店二處最常交易的地點。 」「(警方所提示由戊○○持用過之手機門號查出及在戊○ ○住所發現一張寫有綽號之紙條《內寫有電話》供你指認, 是否就是曾經由戊○○指使你持毒品與他們交易之人?)警 方所提示在戊○○家中發現的紙條,內寫的綽號及電話,我 有送毒品交易之人有:牛王0000000000、鰻仔0 000000000、小兄0000000000、000
0000000,隆田0000000000、紅車000 0000000、豬公0000000000、00000 00000,聰丁(毛彥)0000000000、000 0000,粉鳥0000000000、00000000 00,黑猴0000000000、0000000000 ,以上我曾與他們交易毒品過。」「(現警方提示由電話通 聯查出人犯檔案照,你是否可指認出何人是與你交易毒品之 人?)警方提的王灃膠綽號粉鳥、閻太仁綽號牛王、潘雪明 綽號隆田女子、陳國源綽號小兄、黃志揚綽號ㄜ仔、王致良 綽號良仔、陳湯詠綽號小黑、高聰丁綽號毛彥,另警方提示 辛玉如身分證相片我不認識她,曾聽戊○○談起過她是在被 收押時與她關在一起的。」(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42 至44頁)。又於檢察官偵訊時復坦承自九十一年五、六月開 始,為被告戊○○送交海洛因給購買的人。且其不認識陳湯 詠,但曾見過他等語(見偵字第九0五八號卷二第27、87至 88頁)。再其曾送過毒品給「牛王」、「鰻魚」等語(見偵 字第九0五八號卷一第188頁背面)。由被告甲○○上開供 詞,佐以為警當場查扣被告甲○○手持內裝以黑色塑膠袋包 裝之五包海洛因之檳榔盒與被告丁○○正欲步出住處之現場 照片二幀附卷(見南市警刑偵字第0三九四號卷第42之1頁